作為警察必須熟知的幾個問題

一、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是為了什麼:

      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正確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時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二、警械和武器使用原則

     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

三、什麼警械和武器在執法過程中可以使用?

答:按照規定裝備的。

四、使用了不是按規定裝備的警械怎麼辦?

    符合使用警械條件,但是現場沒有警械或者使用警械可能造成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除武器以外的其他物品對違法犯罪行為人進行控制。

五、什麼情況可以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l     (一)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l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l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l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l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l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l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六、什麼情況不可以使用警械?

    非暴力犯罪行為

七、什麼情況停止使用警械?

  違法犯罪行為停止時

八、驅逐性、制服性警械使用的程序是什麼?

拉開距離拿出警械——警告——警告無效——使用警械——犯罪行為停止立即停止使用

九、使用武器包括?

l 出槍示警、

l 持槍戒備、

l 鳴槍警告、

l 開槍射擊

 

十、在什麼情況使用武器需要調查驗證?

l 鳴槍、

l 開槍

 

十一、一般情況下使用武器的四要素:

第九條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l 判明、

l 暴力行為、

l 情況緊急、

l 警告無效

 

十二、什麼情況可以使用武器?

l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l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l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l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l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l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l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l   (八)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l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l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l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l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l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l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l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十四、什麼情況不可以使用?

l 1、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l 2、犯罪分子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l 3、處理治安案件、群眾上訪事件、疏導道路交通和查處交通違法等非刑事執法活動時;

l 4、正在實施盜竊、詐騙等非暴力犯罪或者實施暴力犯罪情節輕微

十五、什麼情況不得鳴槍?

l (一)處於繁華地段、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其他容易誤傷他人的場所;

l (二)明知或者應當明知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

l (三)鳴槍警告後可能導致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等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

十六、什麼情況下停止使用?

l (一)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

l (二)犯罪分子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

十七、武器使用的程序?

l (一)判明現場情況;

l (二)表明警察身份,出槍示警;情況緊急時,可以在出槍的同時表明身份;

l (三)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

l (四)命令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或者鳴槍警告;

l (五)犯罪行為人在公安民警口頭警告或者鳴槍警告後繼續實施暴力行為的,可以對其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l (六)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犯罪,服從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應當立即停止射擊,並持槍戒備;

l (七)在未確定危險消除前,應當繼續保持持槍戒備;

l (八)確認危險消除後,應當關閉槍支保險,收回槍支。

 

十八、發生人員傷亡在上民警該做什麼?

l 及時救治、

l 保護現場、

l 向上級彙報(所屬機關)

 

十九、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怎麼處理?

l 違法,所屬機關賠償

l 依法,所屬機關補償

 

二十、警察採取強制手段包括:

l 口頭制止、

l 徒手制止、

l 使用警械制止

l 使用武器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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