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開創人民調解工作新局面

時間:2010年12月21日 09時46分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吳愛英字型大小:『 大字體 中字體 小字體 』  我要評論鏈 接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人民調解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三十四號主席令公布。2011年1月1日,人民調解法將正式施行。人民調解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範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總結和繼承了人民調解工作實踐經驗,創新和發展了人民調解制度。認真學習和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責,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任務。人民調解法頒布實施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人民調解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人民調解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對於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發展、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將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對於完善人民調解制度、促進人民調解工作具有重要意義。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被國際社會譽為「東方經驗」。人民調解法在堅持人民調解本質屬性、保持其特色與傳統的基礎上,全面總結和吸收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實施以來人民調解工作的實踐經驗和理論成果,進一步完善了人民調解制度,提升了人民調解的法律地位,為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對於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人民調解是基礎。人民調解法貫徹「調解優先」原則,進一步強化了人民調解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明確了人民調解化解社會矛盾的基礎性作用,對於更好地發揮人民調解的特色和優勢,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對於進一步做好群眾工作、密切黨群幹群關係具有重要意義。人民調解植根群眾、面向群眾,方便群眾、服務群眾,本身就是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調解法完善了人民調解制度、規範了人民調解活動,有利於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為群眾化解糾紛、排憂解難,把調解矛盾糾紛的過程變成做群眾工作的過程,從而進一步密切黨群幹群關係。全面把握人民調解法的基本要求人民調解法全面系統地規範了人民調解的性質、任務和原則,對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以及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和保障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人民調解法內涵豐富、內容完備,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把握。準確把握人民調解的本質特徵和工作原則。人民調解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基層民主自治的重要內容,具有鮮明的自治性、群眾性、民間性。這一本質特徵體現在人民調解法的各項規定中,特別突出地體現在人民調解的三項原則中,即「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尊重當事人權利」。這三項原則是在人民調解制度發展完善過程中逐步總結形成的,符合人民調解性質、功能的定位,是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發展、充分發揮作用的保證。準確把握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要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基礎,人民調解員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主體和具體承擔者。人民調解法明確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設置,拓寬了人民調解員的選任渠道,完善了人民調解員的推選方式,明確了人民調解員的選任條件。這些規定適應新形勢下化解不同類型、不同領域矛盾糾紛的需要,有利於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體系,實現調解組織的多層次、寬領域、全覆蓋;有利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準確把握人民調解的程序規範。人民調解法堅持依法規範和靈活便捷的辯證統一,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指定人民調解員,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員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可以製作書面形式的調解協議書,也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但要有文字記載,立卷備查;等等。這些規定從人民調解的本質特徵和內在規律出發,規範了人民調解活動的基本步驟、基本要求、基本標準,防止了調解的隨意性、任意性;凸顯了人民調解不拘形式、靈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點和優勢,防止了因程序繁瑣而脫離群眾、脫離實際。準確把握人民調解的基礎性地位。人民調解具有紮根基層、分布廣泛、靈活便捷、不傷和氣等特點,群眾基礎深厚,在解決民間糾紛中發揮著獨特的不可替代的基礎性作用。人民調解法建立了人民調解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效銜接,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等。這些規定有利於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處理民間糾紛中的優勢和作用,使大量的矛盾糾紛在進入行政、司法渠道之前通過人民調解得到及時化解,避免矛盾糾紛激化升級。準確把握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定職責。人民調解法進一步明確了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職責。司法行政機關應切實履行好這一指導職責,依法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保障能力建設,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同時,人民調解法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要自覺接受基層人民法院的業務指導。認真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人民調解法的頒布實施,為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推動人民調解工作不斷邁上新台階。始終堅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正確方向。人民調解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調解工作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群眾性強,必須始終堅持正確的發展方向。要堅持黨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密切黨群幹群關係,為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擴大黨的群眾基礎服務;堅持依法規範人民調解工作,司法行政機關要依法指導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員要依法開展調解活動,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法制化、規範化水平;堅持人民調解的本質特徵,充分尊重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工作的自治性、群眾性、民間性,充分發揮人民調解靈活便捷、不拘形式的特色優勢,使人民調解工作不斷煥發出新的生機與活力。進一步做好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工作。化解矛盾糾紛是人民調解的主要任務,也是人民調解的價值所在。人民調解工作應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服務改善和保障民生。要切實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廣泛開展經常性的矛盾糾紛排查,確保對矛盾糾紛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切實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將民間糾紛解決在基層,將不穩定因素解決在萌芽狀態,同時組織力量集中化解疑難複雜的矛盾糾紛,深入開展化解矛盾糾紛專項攻堅活動,努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認真做好矛盾糾紛預防工作,健全完善矛盾糾紛情報信息網路,完善信息收集、報送分析制度和矛盾糾紛信息反饋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創新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完善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配合機制,形成調解矛盾糾紛的合力;開展多種形式的專項活動,推動人民調解工作不斷向縱深拓展。進一步夯實人民調解的組織基礎和工作基礎。建立完善人民調解的組織基礎和工作基礎,對於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職能作用至關重要。要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全面建立村(居)人民調解組織,根據需要推進企業事業單位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加強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積極在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中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一步擴大人民調解組織的覆蓋面;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認真做好人民調解員選任工作,加大培訓力度,加強教育管理,努力建立一支年齡和知識結構合理、專兼職相結合的調解員隊伍;健全完善制度體系,抓緊制定完善人民調解法相關配套制度,依法制定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一整套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制度體系。進一步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的經費保障。人民調解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一是落實基本經費保障。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協調解決好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確保這三項經費落實到位。二是落實設立單位支持經費。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督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以及鄉鎮、街道、社會團體等根據法律規定,解決好人民調解委員會必要的工作經費,並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三是落實人民調解員待遇。加強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全面落實人民調解員的表彰獎勵、困難救助、撫恤和優待政策,充分調動廣大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使他們全身心地投入本職工作,更好地履行職責、發揮作用。(作者為司法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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