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5分鐘收費5000塊,警察:他們有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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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5分鐘收費5000塊,警察:他們有權收費昨天的一則新聞確實讓人驚呆了,一青島貨車司機在濟南一路邊停車5分鐘,被要5000元,結果報警後,警察說,路是他們建的,因此有權收費,最後在這位警察的調解下,降到了3200元。

因為司機身上沒那麼多現金,只好用微信支付的方式給了對方錢,最後才被允許離開。

看了這個消息,我第一感覺就是這警察不會是和他們一夥的吧?還特么有法律嗎?這明明就是一起典型的敲詐勒索案,警察竟然說因為路是他們建的,所以他們有權收費,這叫什麼邏輯?本人曾經學過法學,不妨讓我們看看什麼叫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我為什麼說他們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呢?因為他們的行為完全符合了敲詐勒索罪的所有構成要件,主觀上,他們以非法佔用為目的(濟南市物價局官方網站顯示:對進入市區停車的車輛,每天8:00至20:00(含20:00)實行計時收費,每輛每小時2元,停車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20:00至次日8:00(含8:00)按車輛類型,實行計次收費,小型汽車每輛每次5元,大型車輛每輛每次10元,連續停放的累計收費),對於佔用停車位不到5分鐘就獅子大開口要收5000元,無任何依據,純粹是一種故意敲詐勒索。客觀方面表現為上來就拉車門,態度蠻橫,言語威脅,並叫來兩輛車採取前後堵截的方法,迫使該貨車司機無法離開。符合法律上的對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的客觀要件。關於數額問題,最高法院也出台了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4月23日法釋〔2013〕10號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可以看出,本案的犯罪標的已經完全符合數額較大的標準。根據刑法規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再來看看本案中警察的表現,我認為他們已經涉嫌嚴重失職、瀆職,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對明顯的敲詐勒索放任不管,還從中充當說客,迫使這名外地的貨車司機陷入孤立無援境地,產生有冤無處申的絕望心境,最後不得不屈辱地交錢了事。這不僅損害了警察在人們心中的形象,還使公眾產生了「報警也沒有什麼用「的想法,嚴重動搖大家對依法治國的信心。我記得小時候看的小說里,古代攔路搶劫的都會說這麼一句:「此路是我開,此樹是我栽,要想從此過,留下買路錢!」 如此戲劇化的情節竟然發生在光天化日的山東,真是令人不可思議。古代的人遭遇攔路搶劫,通常都在前不著村,後不著店的地方,多半恐怕只能自認倒霉,那時候也沒有電話,打不了110。可是當這樣的事發生在今天,當貨車司機滿懷希望地打電話給警察,希望能夠得到警察的保護和主持公道,卻不料,等來的卻是警察如此偏袒的處理意見。我想,在那一刻,貨車司機的心情一定是崩潰的,只有三個字才能形容:然並卵。近年來,山東屢屢發生諸如「青島天價蝦」、「辱母殺人案」等等事件,讓人不禁對當地警方的執法水平和法律素養產生懷疑,到底是什麼原因,當地難道從來都沒有好好反思過嗎?司文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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