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民警執行職務行為該如何處置?
1.表明民警身份。
2.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違法犯罪行為。
3.根據現場警情,選取徒手、使用警械、武器等方式處置。
4.在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前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情況緊急的,可以在使用警械或者武器的同時發出指令。
5.現場警力難以有效控制違法犯罪嫌疑人時,及時向指揮中心報告,請求增派警力予以支援。
6.對抓獲的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安全檢查。
7.在安全檢查後,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8.對於採取處置措施導致違法犯罪嫌疑人受傷的,應當使傷者得到及時的醫療救護,民警所在單位應當派出必要的警力對傷者進行監管。
9.使用武器或者未使用武器但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民警所屬的公安機關報告。
10.填寫、存儲接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製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注意事項
1.民警著制式警服在處置現場的,不需要再表明身份,但因光線較暗無法辨認的,應當同時用語言表明身份;已著制式警服但需要隱蔽的,用語言表明身份;著便裝時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件,並在處置前出示警察證件,同時用語言表明自己的警察身份;需要進行秘密抓捕或者情況緊急的,可在處置同時表明身份。
2.民警在處置現場應當隨時注意與違法犯罪嫌疑人保持安全距離,保護自身安全。
3.被阻礙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可以作為證人,但不能擔任本案件的調查人員。
4.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不按法定程序執行職務或者與執行職務無關的行為,行為人均不構成阻礙執行公務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第3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第50條)
刑法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27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第7條1款5、6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第9條1款10項)
來源丨捕快二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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