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男子縱火燒狗獲刑8個月 法官指其滅絕人性
香港男子縱火燒狗獲刑8個月 法官指其滅絕人性
社會萬象河北新聞網-燕趙都市報陳紫嫣2013-02-15 04:21我要分享21
南都訊 見習記者 陳紫嫣 發自香港 一名31歲的香港男子因不滿被狗吠聲滋擾而縱火燒狗。昨日,該案件在屯門裁判法院宣判,法官指被告的行為「極之殘忍」和「滅絕人性」,且令狗只因嚴重燒傷而須人道毀滅,因而被判虐畜罪囚禁8個月。
被告莫仲霆今年31歲,現居於香港屯門的一居屋中,他表示過去一年不斷受到鄰村該狗發出的吠聲滋擾,令他難以入眠。在去年9月1日晚上,他怒氣難消,前往屯門麒麟圍將天拿水(香蕉水)潑向受害狗只後再點火,使得受害狗大面積燒傷,最後被迫要人道毀滅。
昨日,被告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其對待動物的殘酷行為,被法官判監8個月。法官認為被告的住處與受害狗所處的村屋相距140米,而且犬吠聲未必來自同一隻狗,被告不應將失眠等不愉快事件歸咎該受害狗,更何況動物與人同樣有生存權利,應互相尊重。法官強調被告行為「極之殘忍、滅絕人性」,是有計劃有預謀之舉而非一時衝動,其惡行令受害狗只陷入多小時痛苦,最終為了減輕受害狗的痛苦而將其人道毀滅,但考慮到被告主動認罪,故扣減部分刑期,最終判囚8個月。
[法律鏈接]
吃狗肉罰款5000港元
根據香港法例第167A章《貓狗條例》第22及23條規定,任何人被發現管有任何狗只或貓只的屠體,令人相信狗只或貓只使用作食物,即屬違法,可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早在1935年,港府就已制定《防止虐待禽畜條例》對虐待動物的行為進行懲處。在1997年回歸前香港一直是英國的殖民地,由於英國禁吃狗肉,在1954年香港就通過了一項法律禁止吃狗肉。
相關閱讀:
|
推薦閱讀:
※【特約評論】唯有廉潔能保法官一世清名
※在美國(或者普通法國家),法官可以否決陪審團的裁決結果嗎?
※在法庭上碰見法盲是怎樣的一種體驗?
※如何評價公民銷毀他人持有的毒品的行為?
※法官應具備的能力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