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男子縱火燒狗獲刑8個月 法官指其滅絕人性

香港男子縱火燒狗獲刑8個月 法官指其滅絕人性

社會萬象河北新聞網-燕趙都市報陳紫嫣2013-02-15 04:21我要分享21

  南都訊 見習記者 陳紫嫣 發自香港 一名31歲的香港男子因不滿被狗吠聲滋擾而縱火燒狗。昨日,該案件在屯門裁判法院宣判,法官指被告的行為「極之殘忍」和「滅絕人性」,且令狗只因嚴重燒傷而須人道毀滅,因而被判虐畜罪囚禁8個月。

  被告莫仲霆今年31歲,現居於香港屯門的一居屋中,他表示過去一年不斷受到鄰村該狗發出的吠聲滋擾,令他難以入眠。在去年9月1日晚上,他怒氣難消,前往屯門麒麟圍將天拿水(香蕉水)潑向受害狗只後再點火,使得受害狗大面積燒傷,最後被迫要人道毀滅。

  昨日,被告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其對待動物的殘酷行為,被法官判監8個月。法官認為被告的住處與受害狗所處的村屋相距140米,而且犬吠聲未必來自同一隻狗,被告不應將失眠等不愉快事件歸咎該受害狗,更何況動物與人同樣有生存權利,應互相尊重。法官強調被告行為「極之殘忍、滅絕人性」,是有計劃有預謀之舉而非一時衝動,其惡行令受害狗只陷入多小時痛苦,最終為了減輕受害狗的痛苦而將其人道毀滅,但考慮到被告主動認罪,故扣減部分刑期,最終判囚8個月。

  [法律鏈接]

  吃狗肉罰款5000港元

  根據香港法例第167A章《貓狗條例》第22及23條規定,任何人被發現管有任何狗只或貓只的屠體,令人相信狗只或貓只使用作食物,即屬違法,可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早在1935年,港府就已制定《防止虐待禽畜條例》對虐待動物的行為進行懲處。在1997年回歸前香港一直是英國的殖民地,由於英國禁吃狗肉,在1954年香港就通過了一項法律禁止吃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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