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記制改革系列談④ 從源頭解決「立案難」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計劃

    立案審查制變更為立案登記制,意味著立案程序由職權模式向訴權保障模式轉變,使更多的糾紛得以引入法治軌道解決,為從源頭上、根本上解決「立案難」問題提供了制度依據。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深化司法改革、建設法治國家做了全局性部署,其中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從六個方面為立案受理制度改革之推進勾勒出具體路線圖: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指導思想、登記立案範圍、登記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機制、制裁違法濫訴以及切實加強立案監督。立案審查制變更為立案登記制,意味著立案程序由職權模式向訴權保障模式轉變,使更多的糾紛得以引入法治軌道解決,為從源頭上、根本上解決「立案難」問題提供了制度依據。

    從微觀角度來說,立案登記制有利於保障人民訴權、減少涉訴信訪。現行訴訟制度對立案設置了較高的門檻,法院從辦案壓力、糾紛解決、機制運轉等方面綜合考量後以不符合立案條件為由對部分起訴不予受理,這就使得部分當事人對於法院的司法救濟喪失信心,轉而去尋求其他的救濟途徑,於是涉訴信訪事件頻繁發生。但在立案登記制下,當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訴狀,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並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處理。也就是說,不管訴訟標的大小,也不管糾紛複雜程度,只要當事人選擇訴訟渠道解決,除了依照規定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外,就產生約束法院的訴訟系屬,這符合當事人訴權保障的應有之義。人民法院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切實保障當事人訴權,將糾紛引入法治軌道解決,涉訴信訪自然不會作為矛盾化解的主要出口而頻繁發生。

    從宏觀角度來看,立案登記製為及時化解社會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奠定了堅實基礎。司法作為糾紛解決的最後途徑,是當事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保護的重要機制,因此司法的大門應始終向公眾敞開,不得故意設置障礙。立案登記制降低了這座大門的門檻,從事前監管改為事後審查,先將符合形式要件的所有案件一律登記受理,不再進行實質性審查。這既實現了當事人啟動訴訟程序的訴訟主體地位,也是法治思維的體現:在法治社會中,司法正義並非只是一句口號,而是可以讓人民能夠切身感受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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