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文化的真精神 ——讀《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 我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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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國家機器運轉中的關鍵,是用於社會治理與控制的手段,為所有發達文明所共有。梁治平先生在《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一書中提出,對抗大多建立在某種文化的共識之上,法律是社會各階級對抗的產物,貫穿了整個中國文化,是文化的真精神。在本書中,梁治平先生在比較西方古代文化與中國傳統文化的基礎上,分析了中國古代法在形成與發展過程中體現的優點與不足,探討了其對當今法治進程的意義。

中國古代社會的形成與青銅時代

一般認為,文字的發明、國家的形成和金屬工具的出現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的三大標誌。文字的出現代表著人類開始逐步脫離野蠻,而脫離野蠻、進入文明時代的最終標誌,是組織性極強的人類群體的形成。正是因為形成了群體,人類才需要去協調不同的利益關係,建立一定的權威和秩序,制定一定的規範和制度,進而形成一定的社會文明和政治文明。先進的金屬工具的出現,標誌著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自此開始,人與人的關係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文明的產生使剩餘財富出現,進而導致了社會的不平等。社會分層最早見於新石器時代,表現為少數人對溝通天地人神手段的壟斷。之後,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資源才能鑄造而成的青銅器的出現進一步促成了社會分層,權力被進一步集中,社會進一步進化。這展現著一種以分層和權力集中為特點的社會秩序。

在古代中國,各氏族按照單系親屬原則組成,每一個家庭都在自己的大家族中承擔著各自的職能。所以歷史上的「國」與「家」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相通的,都是擁有一定土地的組織。故而古人往往將忠、孝相提,視國政為家政的擴大。《左傳》有言:「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即青銅一開始被用作禮器和兵器,是政治權力的象徵。在宗法制下,祭祀用的青銅禮器的數量、式樣等的區分以嚴格的等級秩序為依據,顯示著一個人在國家組織中的相應地位。這種嚴苛的等級制度就成了禮的基礎,是具有政治與社會含義的規則。

禮崩樂壞與禮法之辯

到了秦漢大一統時期,鐵質工具得到廣泛應用,嚴格的家國合一的宗法制國家不再存在,國家開始按照地域原則施行統治,家族開始成為社會的基本單位,原有的「禮」被打破。《周禮》之「禮」是一種將每一個人都角色化的、包容性極強的社會秩序,不僅是道德,還是強制性規則;逾越禮的規定,就是對秩序的破壞。所謂春秋戰國的禮崩樂壞,實際上就是社會秩序的瓦解和禮與法的不被承認。在這種背景下,儒家開始重新建立「禮」。新的禮加入了更多的道德元素,以「家」為始。「家」既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又是文化的最小實體。孔子將家的倫理上升到了治國綱領的高度。禮與刑相合,統稱為「禮法」,正所謂「出於禮則入於刑」。禮法具有無限的包容性,造就了一種整齊劃一的大一統秩序。

《唐律疏議》這樣描述法律沿革:「周衰刑重,戰國異制……李悝造《法經》六篇……商鞅傳授,改法為律。」最初,夏刑三千條將三千之數分繫於五個刑種之下,以刑種任綱領。但自《法經》以罪名為綱領始,「法」就代替了「刑」。此後商鞅改法為律,將法律的主體部分以最正規的形式確定下來。至此,中國古代法的體系便愈加成熟:「法」字的含義一方面是禁止,一方面是命令。要令行禁止,必須有得力的手段,即刑罰,而「律」則是「法」的進一步發展。

然而,這在孔子看來是對禮的破壞。孔子認為,禮樂征伐應當由天子決定,法家的出現擾亂了周禮,使貴賤不分,破壞了原有的社會秩序,為「亂臣賊子」提供了合法性基礎。儒家對法家的另一點非難是:君王立身之本在於仁義,而不在法術勢。謀求法術只能成就一時的霸業,一味地刑罰會危及自身。但是這套仁義的講法在禮崩樂壞時就已被證明是過於空泛的,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並不適用,相對來說,法家的思想更加具備實際意義。同時有鑒於秦之滅亡,儒家的理論又有其可取之處,所以這時統治者選擇中和二者,即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但運用的是董仲舒等人改造了的、大量吸收法家思想的儒術。

如此看來,儒法對於法律的性質、功能的認識是一致的,僅是側重不同。法重視刑罰,儒重視道德。法家重刑賞,為新興的專制王權服務,反對過往的貴族制。儒家則認為教化之長為嚴法所不及,法家只能懲惡,只有教化才能揚善。儒法之爭實際上是工具理性的爭執,而儒法合流則是「刑德並用」。梁先生在本書第二章結尾說道:中國歷史上敢於抨擊苛政、反對濫殺的人代皆有之,但是能夠對傳統的法律觀提出質疑者卻始終不能有一人。如果說在一個不斷發展和變化著的文化當中,總會有為數不多的傳統能夠貫穿始終,且以隱秘的方式支配人心而不受挑戰的話,那麼,這種視法為刑、視法為禁的傳統便是其中之一。

法律與道德

儒家主張人正而國治,而法家對此持反對態度。法家認為,相對於儒家提倡的道德,法、術、勢同樣很重要。儘管二者都贊同王權是法律的最終依據,但是儒家是輕視法政律令的人治,法家是信奉法術威勢的人治。不過在漢武帝獨尊儒術之後,儒法的觀念逐漸融合。董仲舒提出了「引經斷獄」,在繼承先秦法律遺產的基礎上,在禮崩樂壞後的法律制度中加入了道德的內容,即用儒家的價值重塑法律,理由是當時法律的執行不利於道德教化。「引經斷獄」既可以被認為是一種價值建構,又是一種技術改良,使中國古代法形成了最初的較為完備的體系。這一過程,既是以禮入法,也是道德的法律化。

筆者認為,道德的本質特徵是「自律」,法律的本質特徵是「他律」。秦做得過於極端,將法律刑罰化,使社會秩序基本等於「他律」。刑罰可以使人畏懼而不敢與爭,但不能消除欲爭之心。教化似乎是實現社會和諧的最根本手段,能使民不爭且能化之於無形。人們不再畏於強暴而不爭,而是出於內心的認識與信念自覺的否定自己的主張,這是儒家一直主張的思想。有鑒於此,董仲舒將自律的領域也劃歸法律,用法律去約束道德。

梁先生對此持反對意見。徹底的以法律去執行道德,道德所蒙受的損害就必定是致命的。以法律去執行道德,其結果不是道德的普遍化,而是道德的法律化。這種外在化、法律化了的道德,是反道德的。它以刑罰的手段強迫人們行善,結果只能是取消了行善。因為它靠著暴力的威脅,剝奪了人們選擇惡的自由。其過分地強調道德的重要性,而把它變得如法律般威嚴和不可侵犯,結果卻是磨滅了人們的道德意識,把所謂德行變得徒具虛名。

小結

本書名為《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那麼「和諧」到底是什麼?筆者認為,「和諧」指的是中國古代社會各階層關係的穩定,是找到各社會階層的利益平衡點。古代中國知識階層最終所制定的中國傳統法律最高境界是追求「和諧」的秩序,手段是教化、息訟與刑罰,基本價值取向是「禮義」道德,核心是「忠孝」二字。由此可見,中國古代法律一直是緊隨著中國古代文化觀念的發展而發展的,即「法是文化的真精神」。在從法律發展史和中華民族古老文化中汲取養分的同時,我們也要意識到,文化也是在不斷更新的,汲取文化的養分需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這樣才能真正尋求到中國社會各個階層的穩定與和諧。

參考文獻: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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