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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

人民法院對於離婚案件是否判決離婚的依據,一是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離婚,二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法和好。除了以下五種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外,還有十四種其它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十四種情形: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具體意見)規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1、看婚姻基礎。婚姻不單只是感情的交融,往往帶有濃郁的社會因素,如雙方的基本條件,文化層次,家庭背景等是否相當。雖然這些條件不是婚姻的絕對因素,但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內容,往往有的男女青年因年輕,判斷事物的理性相對較弱,如果婚姻基礎出現了偏差,儘管婚前海誓山盟,婚後如果雙方的性格出現較大差異,又不能相互包容的話,很可能導致婚姻的破裂。2、看婚後感情。婚後感情,作為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相互關切、忠誠、敬重、喜愛等狀況,是表現、反映婚姻質量高低的重要因素,是判斷感情破裂的重要方面。看婚後感情,首先看夫妻雙方是否互敬互愛、相互體貼關心、贍養扶助雙方的父母、對家庭是否有責任感、是否共同撫養子女照顧後代,遇事共同商量、家庭中講究民主平等。另外,還要從當事人的思想品質、生活作風、性格習慣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綜合分析,從婚後感情發展的趨勢中來把握雙方的感情,即看過去,又立足現在,更看將來,這樣才能更好地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3、看離婚原因。離婚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在不同的婚姻中,其原因千差萬別,異常複雜。一般有幾種類型:(1)雙方性格差異比較大,又不能相互包容,加之雙方家庭的某些干預,促成離婚;(2)一方品行問題,又累教不改,導致另一方失望;(3)由於經濟方面的原因造成雙方不能共度患難;(4)移情別戀第三者的原因,(5)夫妻長期性生活不協調的;(6)其它原因導致雙方離婚的。查明離婚的真正原因,對於準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4、看有無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並非一成不變。它可以由好變壞,也可以由壞變好。矛盾雙方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感情創傷,訴訟離婚,只要感情尚未真正破裂,通過利用助於感情恢復、癒合的各種因素,加上外面積極有效的工作,完全可使他們重歸於好。司法實踐中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以上四個方面相互聯繫,相互影響,構成一個整體。只要夫妻雙方尚有和好的可能,調解和好,如果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就應及時判決離婚。比如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不願離婚,是為了判決不準離婚後,能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半年後自己又起訴離婚,為防止此種情況的發生,如果第一次訴訟法庭要判決不準離婚的話,可以認定夫妻財產的數額,從而防止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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