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部分国家引进劳务和工作签证政策汇总(2011)
作者: 来源:陕西省对外投资合作网 发表日期:2011/12/16 20:22:03
国别名单
亚洲地区:韩国、日本、柬埔寨、老挝、孟加拉国、斯里兰卡、印度、印尼、越南
西亚非洲地区:阿尔及利亚、埃及、安哥拉、肯尼亚、南非、尼日利亚、沙特阿拉伯、乌干达
欧洲地区:欧盟、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波兰、德国、俄罗斯、法国、哈萨克、吉尔吉斯、捷克、立陶宛、瑞典、塔吉克、土库曼、乌兹别克、西班牙、匈牙利、英国
美洲和大洋洲地区:阿根廷、巴西、古巴、加拿大、美国、秘鲁、墨西哥、委内瑞拉、智利、澳大利亚
亚洲地区 韩国一、韩国鼓励引进劳务为解决劳动力短缺的问题,韩国鼓励引进外籍劳务。从1992年起,由于韩国劳动力严重短缺,韩政府以“研修生”形式引进外籍劳务人员,仅限于从事3D(脏、险、难)工种。截至2006年底(研修制废止),韩共引进外籍研修生340849人,其中中国80475人。自2003年实施雇佣许可制后至2010年底共引进雇佣制外籍劳工45万人。二、韩国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韩国自1992年起施行外国研修生制,主要效仿日本的模式,由中小企业中央会与派遣国有关部门商定派遣国的派遣机构,选定的派遣机构根据中央会和雇主的要求选派研修生,并负责管理。2003年通过雇佣许可法,以雇佣许可制(韩国劳动部负责)取代研修生制(至2006年年底两制并行)。同时,实施为在境外朝鲜族赴韩务工所实施的访问就业制(法务部负责)。(一)雇佣许可制。雇佣许可制于2003年8月17日开始实施,在2007年1月1日产业研修制废止后,成为韩引进外籍劳工的最主要方式。其突出特点是由双方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简称备忘录),指定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从事劳务人员的派遣和接收工作。派遣机构的资金须源于国家财政预算,只向劳务人员收取在招募、选拔和派遣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参与此项业务。雇佣制对外籍劳工的选派程序、派遣和接收、最低工资标准、保证保险和事后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截止2010年年底,韩政府共与中国、越南、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柬埔寨、吉尔吉斯斯坦、尼泊尔、巴基斯坦、孟加拉、缅甸、东帝汶等15个国家政府签署了备忘录。(二)访问就业制。经国会批准,韩政府发布《访问就业制》实施规定,由法务部主管,于2007年3月实施。目的是为境外的朝鲜族创造自由来韩和就业的机会,期待通过访问就业制加强韩民族间的纽带关系。申请对象为居住在中国和前苏联等地的朝鲜族,采用配额制的方式对无亲戚朝鲜族控制签证发放,对在韩有亲戚的朝鲜族发放签证不受名额限制。签证为5年多次往返,规定了就业的范围和程序。雇佣许可制(包括访问就业制)外籍劳务的就业范围限定在制造业、建筑业、农畜业、渔业和服务业。另外,允许近海渔工(因不在韩本土作业未归入雇佣制范围)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引进部分劳务人员,如在外韩资企业以培训本企业为名来韩等,但规模较小。三、韩国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目前韩国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根据外籍劳务人员的种类而有所不同:(一)雇佣许可制劳务。劳务派遣国政府主管部门与韩国劳动部签订备忘录,指定劳务人员的派遣和接收机构,负责劳务人员的派遣和接收工作。2007年我国商务部与韩国劳动部签订《备忘录》,指定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为中韩雇佣制劳务的唯一派遣机构,韩国产业人力公团为唯一接收机构。根据备忘录,两国派遣和接收机构签订具体实施协议共同组织输韩劳务的派遣和接收工作。对外籍劳工须符合的条件、韩国语水平考试、选派程序、派遣和接收、最低工资标准、保证保险和工作流程等方面做出规定。符合条件的有意赴韩务工人员须通过上述两机构组织的韩国语水平考试,考试合格人员将被录入求职者名簿,供韩国企业选用,并签订合同。韩国劳动部属下的雇佣安定中心负责外籍劳务在韩期间的管理工作,指定的外国派遣机构协助韩雇佣安定中心进行管理。我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在韩国设立代表处协助韩方进行我劳务人员的管理工作。(二)访问就业制。韩国政府根据韩国劳动力的供需情况确定年度引进访问就业制朝鲜族的规模,向符合条件的朝鲜族发放签证,签证为5年多次往返,可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农畜业、渔业和服务业。访问就业制朝鲜族可自由出入境,在允许的业种中自谋职业。(三)近海渔工。近海渔工(因不在韩本土作业未归入雇佣制范围)的派遣仍采用原来的操作模式,由韩水协中央会指定的韩管理公司与中国的派遣公司商定派遣合同,以韩方管理公司为主进行管理,中国派遣公司协助。目前我在韩从事近海渔工的企业约20家,近海渔工人数约三千人。(四)通过其他途径派遣劳务人员,如特殊人才和境外韩资企业以培训本企业为名来韩的研修生等,根据韩国政府的特别规定进行管理,人数较少。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韩国政府根据劳务人员的类别发给不同的工作签证。根据韩国雇佣法的规定,雇佣制一般外国劳务在被韩国雇主选定后,派遣和接收机构协助雇主和劳务人员签订合同,韩国法务部向劳务人员发给E-9签证,劳务人员可在韩务工5年,即务工满3年后先出境,可再次入境务工2年。韩国法务部向符合条件的访问就业制朝鲜族发放H-2签证,有效期为5年,在5年有效期内可在韩就业,并自由进出境。近海渔工由水协中央会负责,由韩水协中央会指定的韩国管理公司与中国的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后可持3年期签证,3年期满后回国。特殊人才根据签证管理的特别规定办理。 日本一、日本对引进劳务的政策倾向日本是世界经济强国,劳动力需求庞大,而政府出于本国国民就业环境、社会治安及社会成本增加等因素,尚未对外开放劳务市场。但为了解决劳动力短缺问题,日本目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引进外国劳动力。 第一种是专业·技术领域高端人才引进。日本按外国人入境及滞留性质设立了27种在留资格审查制度。其中“教授”、“艺术”、“医疗”、“研究”、“技能[1]”、“兴行[2]”、“技术”、“企业内转勤”等在留资格专向某些领域具有一定特长外国人,故政府倾向较积极引进。大多中国人均通过此渠道在日就职。另外,近年兴起的软件工程师派遣也属此类人才引进。第二种是单纯劳动力的引进。此领域除日裔巴西人之外尚未开放,但随着少子老龄化社会模式成型,劳动力的供需矛盾加剧,并成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原有技术研修体系为基础制定了“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制度”,从中国、越南、菲律宾等亚洲国家大量引进劳动力,从事农业、食品加工、电子组装、缝纫等技术含量不高的行业。第三种是通过双边EPA协定,引进护士、护理师。目前只有印尼和菲律宾对日派遣少量的医疗机构看护师和疗养机构护理师。二、日本对引进劳务的政策及规定日本没有专为劳务引进制定法律。1999年,日本法务省入国管理局根据1951年实施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3](以下简称,“入管法”)制定了“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入国管理相关指针”[4](以下简称,“指针”)。该指针就研修生、技能实习生的引进、管理方面具体规定了日方接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2007年将“指针”进一步完善,细化了研修生、技能实习生维权相关规定。2010年7月1日,日本实施新的研修技能实习制度,在新制度中,确立了技能实习生的法律地位,外国劳务的权益受到劳动相关法规的保护。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日本法务省的入国管理局是外国劳务的监管机构。入国管理局负责审批外国劳务的“在留资格”,对负责引进外国劳务的机构或企业进行监管,对违反“入管法规”者进行处罚。通过研修技能实习制度引进外国劳务,日方的接收机构须具备日本官方认可的资质,在与劳务输出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后,负责向入国管理局提交申请“在留资格”所需书面材料,在获得“技能实习”的在留资格后,外国劳动者方可申请赴日签证。外国劳动者入境后,日方的接收机构负责对与外国劳动者签订雇用合同的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四、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日本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依据“入管法”对持有“工作签证”的外国劳动者进行管理,并对外国劳动者出入境、在留资格条件及其相关手续、资格外活动及不法滞留者的惩处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柬埔寨一、柬埔寨引进劳务政策比较宽松柬埔寨《劳工法》规定,只有柬缺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外籍劳工才可获准在柬工作。但在实际执行中较宽松,如企业需要,一般技工均可获准在柬工作。二、在柬的外国劳工必须持有劳工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可延期,但不得超过居留签证期限。三、雇佣外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企业,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向劳工部申请下一年度雇佣外劳指标,企业所雇佣的外劳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雇佣外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雇主必须预先拥有在柬工作的合法工作许可证;(二)外劳必须系合法进入柬埔寨;(三)外劳必须持有有效护照;(四)外劳必须持有有效的居留签证;(五)外劳须有足够的适应企业需要的技能,且无传染病。四、柬内政部签发的劳务签证均系一年多次往返,可延期。 老挝一、老挝不鼓励引进劳务老挝政府不鼓励引进劳务,但对本国公民无法胜任的工种则有条件许可引进。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老挝社会福利劳动部在《引进外籍劳务许可的部长决定》(2007年12月10颁布实施)中规定:“需要引进外籍劳务的单位和项目必须向老挝社会福利劳动部申请引进外籍劳务指标,其中脑力劳动者数量不超过员工总数的10%,脑力劳动者数量不超过20%”“外籍劳务必须是身体健康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专长,年龄在20周岁以上,无犯罪记录,在工作中应将劳动技能传授给老挝籍员工”。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一)用工单位向计划投资部提交所需外籍劳务计划;(二)向社会福利劳动部申请引进外籍劳务指标;(三)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查引进外籍劳务名单;(四)由外交部审批签证申请,通过后到老挝驻外国使领馆办理LA-B2签证。四、关于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一)外籍劳务入老后,需到外交部领事司办理多次往返签证;到社会福利劳动部或省市社会福利劳动厅办理工作证;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暂住证;(二)外籍劳务在老工作期限为2年,可再延期2年,期满后必须在15日内返回本国,并在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入老务工。 孟加拉国一、孟加拉国总体上不鼓励引进劳务孟加拉国土劳动力资源充沛,是劳务输出大国,目前有700多万人在外工作,境外务工人员是孟外汇收入的主要来源,已成为支撑孟经济发展的支柱。但由于孟加拉劳工操作能力和学习能力较差,技能水平较低,无法适应高水平的工作要求,在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技术熟练的工程师等高级人才方面有少量需求。因此,总体上孟加拉不鼓励劳务引进。 二、引进劳务的政策外国人在孟工作必须首先申请工作许可证,要获得工作许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孟加拉国承认的国家年龄超过18周岁的公民;雇佣外国人的企业必须在孟合法注册,雇佣工种必须是孟所不具备该类技术人员的工种;外国雇员总数未超过公司雇员总数5%,孟内务部证明该外国人在孟无犯罪记录。孟劳务输入管理、工作许可等手续在移民局办理。 三、孟加拉工作签证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孟1985年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持外交、公务及因公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可免签进入孟加拉国,持因私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赴孟需要办妥签证。工作签证需要提供孟加拉国投资局、出口加工区或相关部委出具的工作推荐函,说明雇佣情况,孟签证机关证明工作推荐函的有效性后,将办理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的多次入境签证。 斯里兰卡一、驻在国是否鼓励引进劳务斯里兰卡劳动力资源丰富,当地公司所需要的外籍劳务较少。为保护本国劳工权益,斯里兰卡移民局严格限制外籍劳务人员进入斯里兰卡工作。斯里兰卡的外籍劳务主要集中在外资企业投资或承包工程的项目中。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斯里兰卡严格限制雇佣外籍劳务。除承包工程项目或投资项目项下协议规定外,其他领域基本上不允许外籍劳务人员进入。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外国人赴斯里兰卡工作,应得到斯里兰卡当地主管部门的工作许可批准。其中,工作所在行业的当地业务主管部门(雇主)负责接受申请和初步批准;斯里兰卡外国人就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同意批准和登记;斯里兰卡移民局负责工作签证的办理。外国人在斯里兰卡工作的申请程序为:(一)由所雇佣的公司提出申请;(二)由雇佣公司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证明和批准;(三)报斯里兰卡外国人就业管理办公室批准登记;(四)由斯里兰卡移民局核对颁发工作邀请签证;(五)外国人入境后向上述部门申请居住签证。中国企业向斯里兰卡派遣劳务,需先征询中国驻斯里兰卡使馆经商参处的意见,未经同意,不得派遣。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外国人在斯里兰卡工作,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符合条件获得批准在斯里兰卡工作者,需遵守斯里兰卡劳工法中关于外国人雇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斯里兰卡当地法律的规定,并需遵守斯里兰卡外籍人员就业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工作范围和性质以及签证、工资所得税等相关规定等。政府对从事外籍劳务输入的公司进行管理,颁发执照。若外国公司和当地公司违反外籍人就业规定,将会受到罚款、限期离境、限制入境等惩罚。外国人在当地工作应按照程序办理入境和居住签证手续。居住签证的时间最长为1年。到期若需要继续工作,应由其就业的公司向政府部门申请续签。申请个人需向所在公司提供护照复印件、按照移民局规定填写的居住签证表格和照片、移民局批准工作入境的信件及其他证明资料。 印度一、印度不鼓励低技能劳务的引进印度是世界人口大国,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54%人口在25岁以下。预计到2020年,印度将拥有约8.2亿劳动力(目前仅为4亿),成为“世界最年轻国家”。巨额人口红利使印度成为全球劳务输出大国之一,其不鼓励低技能劳务(包括半熟练工)输入。 二、印度没有专门针对外籍劳务输入的法律法规。有关外国人入境的法律法规包括:《护照法》、《护照规则》、《外国人登记法》、《外国人登记规则》。 三、印度入境事务部及其下属的外国人登记处负责主要国际机场和五个主要城市(德里,孟买,加尔各答,钦奈和阿姆利则)的外国人登记工作;除上述五个主要城市外,有关警区的警察局负责该地外国人登记工作。外国人在印度工作必须事先获得工作签证或项目签证(针对电力和冶金项目)。持工作签证的外国人,须在入境后14天内到所在地的外国人登记办公室办理登记,领取登记证(巴基斯坦国民须在24小时内登记;阿富汗国民须7天内登记)。 工作签证可由申请人向印度驻华使(领)馆直接申请,也可由印度境内的雇用单位或业主在印度国内代申请人办理。印度驻华使(领)馆需先向印度内政部、劳工部等部门报批,印度驻华使(领)馆根据这些部门的“签证通知书”及相关中资机构或工程项目公司在印获准设立的印政府批文,或中方受雇人员提供的印方公司的任命书以及印方工程部门出具的对工程和确有需要雇用中方人员的确认书等,一般可办理有效期为3个月的 1次入境工作签证。随行家庭成员在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雇主邀请函后,可获得有效期为3个月的1次入境签证。上述人员应在入境后30天内且其签证失效30天前,到印度内政部申请办理居留手续和多次出入境签证。外国人居留证和多次出入境签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但可按需每年办理延期手续。申请工作签证约需6至8个星期或更长时间。 目前,印度对中国公民在印境内务工掌握极严,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极难获得工作签证,普通工人更是无法入境。 四、工作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是有专业资格的高技术/高技能专业人员。而从事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或文书工作、办事员等无需专业技术或高技能的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在工作签证申请的受理范围内。印度公司所担保的中国公民或外籍公民在该印度公司的年收入需在25000美元以上,此要求不适用于从事以下领域工作的人员:中餐厨师,语言教师(英语语言教师需符合年收入25000美元以上的要求)、翻译,为相关国家驻印度使领馆工作的人员。工作签证的签发对象: (一) 前往印度将在某公司或者某组织内(于印度注册)工作的中国公民或外籍公民,或者从事由某外方公司/组织运作实施的某项工程中的相关工作的中国公民或外籍公民; (二)依照双方签订的设备/机器/工具器具等的供货合同,前往印度安装、调试机器、设备或工具器具的的中国或外籍工程师或技术人员; (三) 被授权前往印度,向已缴付使用费等各项费用的印度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服务、传授技能或者提供各类服务的中国或外籍人员; (四) 依照合同,前往印度从事顾问工作,并由印度公司给予支付固定酬金(不可以月薪的方式支付)的中国人员或外籍人员; (五)依照与印度宾馆、饭店、俱乐部或其它单位/ 组织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期内,定期在以上单位从事表演活动的中国或外籍艺术家。前往印度国家级或邦级运动队或者知名体育俱乐部从事教练工作的中国公民或外籍公民; (六)与印度体育俱乐部或体育组织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中国或外籍运动员; (七)作为独立技术顾问,前往印度从事工程、医疗、财务、法律或其它领域高技能服务的自雇人员(中国或外籍)。如果印度法律不允许,外国人不能在印度从事该领域的工作; (八)中文教师或口译,其它语言的教师或口译; (九)中餐专业厨师,其它国家餐饮的专业厨师。依据中印两国2003年6月签订的关于简化签证程序的谅解备忘录,针对中国公民可签发的工作签证类别如下: (一)3月期单次往返工作签证(适用于在印度开设办事处) (二)3月期单次往返工作签证(适用于在印度工作,含承包某项工程的工作) (三)3月期工作人员随行家属单次往返探亲签证(四)3月期非工作人员随行配偶/子女/亲属单次往返旅游签证 商务签证或任何其它种类的签证不允许转成工作签证。希望转成工作签证的中国公民必须返回他们拥有永久居留权的所在国,向印度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并提供签证所需的所有相关文件。 项目签证签发对象为V往印度从事电力或冶金项目工作的外籍公民,具体要求包括: (一)签发对象仅为高级技术人员或熟练技术人员,半熟练和非熟练技术人员不在签发对象范围内; (二)项目签证持有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只能在印从事该项目工作,不得参与同一家公司的其他项目工程,亦不得参与其他公司项目工程; (三)项目签证持有人活动范围仅限该项目所在地; (四)签证有效期与该项目合同期等长,但最长为一年,多次往返; (五)每个外籍公民在某印度公司从事同一项目工作不得超过两年(从该项目开工之日起算); (六)项目签证申请人须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证明某印度公司或组织已与某外方公司签署项目合同; (七)每个项目只允许派遣最多两名厨师和两名翻译; (八)印度公司须担保前往该公司从事项目工作的外籍人员在签证有效期满前离印; (九)签证有效期超过180天的项目签证持有人须在抵印后14天内前往当地外国人登记注册办公室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项目签证获签标准: (一)电力项目
机组数 | 项目允许的外籍人力总数 | ||
BTG | EPC | FGD进口,可追加外籍人力总数 | |
660MW及以上容量的2个发电机组 | 50-70 | 76-125 | 25 |
2+1个发电机组 | 105 | 187 | 37 |
2+2个发电机组 | 122 | 219 | 44 |
2+3个发电机组 | 140 | 250 | 50 |
2+4个发电机组 | 157 | 281 | 56 |
注: 1、印度电力公司进口FGD烟气脱硫系统相关设备,则务必按照以上表中所要求追加人数提出申请。 2、如在同一地点新建多个发电机组作为一个独立工程时,前后两个合同的合同期至少须有一年时间间隔。 (二)冶金项目 对于新建项目,每百万吨钢产量获签项目签证数为总用工数的10%,最多不超过300人;对于现有工厂的改扩建项目,每百万吨钢产量获签项目签证数为总用工数的5%,最多不超过150人。 印度尼西亚一、印尼不鼓励引进劳务印尼是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国内失业率较高,不鼓励引进外国劳务。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印尼劳工总政策旨在保护印尼本国的劳动力,解决本国就业问题。根据这一政策,印尼目前只允许引进外籍专业人员,普通劳务人员不许引进。对于印尼经济建设和国家发展需要的外籍专业人员,在保证优先录用本国专业人员的前提下,允许外籍专业人员依合法途径进入印尼,并获工作许可。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一)企业须具备经由印尼劳工部批准的《外籍员工使用计划》,主要包括外派人员数量、职位、组织架构等;(二)在印尼移民局办理临时居留签证;(三)在印尼驻中国使馆领取临时居留签证;(四)持临时拘留签证进入印尼后,须在两周内到以下部门办理有关证件:去移民局办理外籍人员身份证件和多次出入境准证;去劳工部办理工作准证及其他文件。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一)外派人员仅限于管理职位或当地不能提供的专家,人力资源管理岗位须由当地人员担当。在企业1-3年的外籍员工使用计划获批后,方可开始聘用外籍员工;(二)企业须按外籍人员数量,每人每个月交纳100美元作为当地人员培训费。缴纳该费用是办理工作准证的必备条件,培训费交至劳工部,名为“工作技能发展基金”;(三)受聘的外国技术人员可申请6个月至1年的居留签证和工作准证;(四)外籍人员身份证件、工作准证和其他文件需每年办理延期手续,每半年办理多次出入境准证延期手续。 越南 一、越南严格控制引进普通劳务越南是劳动力资源较富余的国家,全国现有适龄劳动人口约5800万,占越南人口总数的67%。但越南劳动力素质不高,普通劳动力过剩,缺乏有专业技术的劳动力,受过技术培训的劳动力仅占适龄劳动人口35%。越南加入WT0后取消了对外籍劳工比例不能超过3%的规定,但严格控制引进外籍普通劳务人员,而不限制输入有专业技术劳务和管理人员。二、外籍劳务管理的有关政策及规定越南对外籍劳务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分别于2008年3月和6月出台的《越南外籍劳务聘用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越南外籍劳务聘用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和《细则》对外籍劳务的条件、聘用外籍劳务的程序和手续、外籍劳务管理机构和外籍劳务使用单位的职责以及劳动许可证的办理等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外籍劳务在当地就业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技术专长、无犯罪纪录且获得由越南职能部门签发的劳动许可证。三、引进劳务的管理和工作流程越南劳动、伤兵和社会部及各省、直辖市的劳动、伤兵和社会厅是越南外籍劳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在公安、司法、外交和卫生部门的配合下实施对外籍劳务的管理。各省或直辖市劳动、伤兵和社会厅负责办理劳动许可证的颁发、延期和补发等手续。根据《规定》,外籍劳务使用单位须为在越南工作满3个月或3个月以上的外籍劳务办理劳动许可证。申办劳动许可证时,聘用单位需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外籍劳务的应聘申请、司法履历表、个人简历、健康证明和高级专业技术证书副本等材料。这些表格和证书须由外籍劳务所在国的职能部门核发或公证,译成越文后,由越南驻该国外交机构进行领事认证,译文和证书副本均需要进行公证。对在越南工作超过3个月但没有办理劳动许可证或劳动许可证已经过期仍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劳务,越南政府将定性为非法劳务,给予罚款和驱逐出境等处罚。四、引进中国劳务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中越两国于1992年3月15日签署互免签证协定。根据该协议,中国公民持有效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入境、出境或者过境越南时免办签证,停留期为30天,如需延期,须由越方接待单位提出申请,在越南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办理。中国公民持有效普通护照入境、出境或过境越南须事先办理签证。越南驻华使馆及驻广州、南宁、昆明、香港总领事馆都可为中国公民签发赴越签证。签证种类分为旅游、商务两种,中国公民可本人前往使领馆办理,或委托旅游公司代办。
西亚非洲地区 阿尔及利亚一、严格控制引进劳务阿尔及利亚劳动力总体过剩,自身失业问题较严重,政府公布的失业率一直在10-12%左右,因此国家不鼓励引进外籍劳务。阿劳工素质整体较低,管理人才缺乏,需要外籍劳务的主要岗位有技术工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特别工种,如设计人员、测量人员、医生、翻译等。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阿外籍劳务管理规定,只有本国劳动市场无法满足的工作岗位方可申请引进外籍雇员。除与阿尔及利亚签订相关协议的国家居民外,引进的外籍劳务人员必须具备招聘职位所需的文凭和职业技术,并需按阿法律规定取得阿劳动管理部门颁发的劳动许可证或临时劳动许可,另外还需提供健康证明。引进普通劳务人员年龄要求在28-58岁之间,具备较高文凭或技术资格的外籍劳工年龄要求超过18岁,理论上不超过58岁,但可根据情况有一定弹性。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引进外籍劳务需由雇主企业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合同岗位清单,申明具体岗位需引进外籍劳务人员理由。经各级劳动管理部门(省劳动局、地方就业局、阿劳动部)逐级审批后返还企业,企业按照劳动部最后批复的外籍劳务人员批准名额组织招聘。办理来阿工作签证须提供文凭(或毕业证)、技能证书或工作证书双认证件(阿尔及利亚驻华使馆和外交部领事司)以及阿尔及利亚政府在外籍劳务人员来源地国指定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因阿政府尚未在中国指定医院,目前赴阿人员均提供国际健康证)。同时公司须提交所聘外籍劳务人员不在阿国滞留的担保书。外籍劳务人员抵达后公司须为其办理劳动许可证和居住证,并按当地劳动法为劳工申报社会保险。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外籍劳务人员在阿办理劳动许可证或临时劳动许可后方可取得合法劳动地位。临时劳动许可有效期三个月,一年内只可延长一次。劳动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两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延期。已取得劳动许可证的外籍劳工与原雇佣方合同结束后可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并由新的接收单位向劳动部门申请延长劳动许可证。如经查实企业雇用的外籍劳工与申请材料情况不符,劳动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已颁发的劳动许可证。外籍劳工没有劳动许可证、许可证过期或工作岗位与申请材料不符的情况,雇佣企业将被处以罚款。雇佣企业与外籍劳务人员解除合同需在48小时内通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并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15天内将该人员所持劳动许可证交还劳动局。阿尔及利亚社保局、年薪休假局和劳动监察局不定期对雇用外籍劳工的企业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如实为员工申报社保、是否按时缴纳社保金、是否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等。近年来随着大量外国工程公司涌入,对当地市场造成一些冲击,阿逐渐收紧劳动许可证和劳务签证政策,例如要求我在阿承建工程的公司聘用中阿员工比例达到1:7,手续办理时间加长,加大对非法滞留人员的检查和执法力度等。 埃及一、埃及是净劳务输出国,严格限制引进劳务埃及是中东地区的人口大国,也是劳动力资源十分充裕的国家。据官方统计,埃及总人口约8000万,劳动力人口为2618万,2010年底官方公布的失业率为9.4%,实际失业率介于15%和20%之间,其中15至24岁青年人的失业率高达50%。埃及是净劳务输出国,在外劳工总数达五百万人以上,主要集中在科威特、沙特、卡塔尔、阿联酋等海湾国家和利比亚。失业问题是埃及经济社会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引发今年初埃及局势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今年以来埃及和西亚北非地区形势持续动荡,数十万埃及劳工纷幕毓涔诰鸵敌问朴友暇<袄投坎欢鲜战敉饧裨诎>鸵嫡撸细裣拗仆饧凸だ窗9ぷ鳌?/DIV> 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埃及159号《公司法》规定公司雇员中埃及人的比例不得低于90%,埃及雇员工资不得少于工资总额的80%;埃及专业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该类雇员总数的75%,工资不得少于该类员工工资总额的70%。埃及由于自身劳动力比较充足,就业压力较大,所以对外籍劳务有很明确的限制。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工作流程和签证规定(一)主管部门外国人赴埃及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为埃劳动部移民局、内政部和埃及投资部投资与自由区总局,外国人在埃及工作必须获得工作许可。(二)工作许可制度埃及工作许可一些重要规定如下:1、办理一个外国人工作签证必须要解决10个埃及人就业。如有特殊情况,事先向劳动部长申请。2、例外处理包括:代表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经理、雇主及其家属、小企业(员工不足5人或家族式企业)、根据埃及为一方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在埃及从事国家项目的外国人员。3、与埃及人不竞争原则:不提供资历证明;不受3年期限限制;可以超出10%比例。4、获得准许工作的许可后60天内必须办理工作签证,否则作废。5、工作签证有效期1年,一定在期满前1个月办理续签,否则超期14天作废。6、结束在埃及的工作后,一定将工作签证交还工作签证办公室,才能消除工作名额。7、技术人员、专家人员要在续签签证时提供埃及助手情况的报告。8、更换工作岗位时,要办理工作签证的变更。9、签证申请被拒绝,应在1个月内到劳动部外国人工作签证局提出申诉。针对拒签的原因提出理由,必要时提供证明材料。申诉应一次成功。如果第二次拒签,最好就准备回国,再重新准许前来埃及工作的许可,不要第二次申诉。(三)申请程序办理工作签证主要有3个环节:准许外国人来埃及工作的许可;工作签证;续签证。1、 工作许可准许外国人来埃及工作的许可,需经过以下程序:(1)企业打算使用国内人员时,在人员未来埃及之前,先到埃及有关部门办理同意前来埃及工作的许可;(2)提出申请,报投资部投资与自由区总局投资服务中心。随申请提供:申请者的护照复印件;申请者的资历证明(要到埃及驻中国使馆办理认证手续);企业的资料(商业注册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开户证和保险单据);(3)投资服务中心审查后,出具原则同意给予准许劳动许可的函,由申请单位送劳动部劳动力使用和劳动市场信息中心审查;(4)审查合格后,出具初步同意前来埃及工作的函(许可),主送内政部护照、移民和国籍局,并抄送投资总局劳动办公室,表示同意前来工作;(5)申请单位将劳动部的许可函送内政部护照、移民和国籍局,内政部收到许可函后,出具黄色收据。并在1周内加注通知驻华使馆的时间的签注;(6)上述内政部护照、移民和国籍局的黄色收据和劳动部同意前来工作的函的复印件应送国内,由护照持有人持此件前往驻华使馆办理因工作前来埃及的签证(在埃及停留期限为2个月)。上述黄条和劳动部的批件由使馆验看但不得留馆,还要带回埃及;(7)得到埃及驻华使馆签证后,持照人连同内政部的黄条和劳动部的批件一并带到埃及办理工作签证;2、工作签证外籍劳务办理赴埃及的工作签证,需经过以下程序:(1)在接到劳动部的同意前来工作的函(许可)后2个月内,申请人一定要启程前往埃及,否则许可将作废;(2)申请人进入埃及国境后,立即前往专门医院做艾滋病的检查;(3)单位前往投资总局投资服务中心办理工作签证申请手续。(4)投资服务中心出具同意办理工作签证的函,申请单位持投资服务中心的函以及上报的全部材料,前往投资总局外国人工作签证办公室(简称劳动办公室)办理手续。(5)劳动办公室在审查文件齐全并符合要求后,按照外国人工作签证表发给企业收到文件收据。(6)申请人单位前往投资总局签证办公室,凭表4获得为期6个月的临时居留签证。(7)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后,劳动办公室正式发给工作签证。凭签证前往签证办公室办理为期1年的居留签证。3、签证续签在埃及工作签证到期后可申请续签工作签证。续签要提前1个月办理。劳动办公室在审查合格后,发给新的工作签证。申请人持新的工作签证前往签证办公室,办理新的1年的居留签证。 安哥拉一、安哥拉不鼓励引进劳务
中资公司承包安政府工程项目,一般在合同中规定业主负责为执行项目的中国劳务人员发工作邀请函,承包项目的中资企业凭邀请函向安驻华使馆申办工作签证,工作签证上标注有雇佣劳务人员的公司或项目名称,劳务人员凭工作签证进入安哥拉指定公司或项目工作,不得到其他公司或项目从事有偿服务。
四、 安哥拉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 目前安对引进中国劳务人员无具体管理规定,实践中,是由陌こ痰闹凶势笠迪虬卜揭抵鳎ㄒ话闶前舱棵牛┨岢鏊枥臀袢嗽泵ィ卜揭抵骶荽讼蚶臀袢嗽鼻┓⒀牒邪钅康闹凶势笠灯狙牒虬沧せ构萆臧煊行谖?年的工作签证。在申办工作签证时,需提交的材料有:1.政府机构或公司邀请函、2.工人护照、3.健康证、4. 经公证、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5. 经公证、认证的学历证明、6.经公证、认证的职称证明、7.在安中资公司文件、7.申请签证表格。如果文件齐全,办理工作签证大约需2-3个月时间。 劳务人员在安期间,项目承包企业可为其向安移民局申请延长工作签证有效期2次,每次延长1年。安移民局批准延长工作签证一般耗时1个月左右,但有时由于其内部原因,也可能等候更长时间,有时甚至超过1年。 劳务人员在安工作期满3年,必须返回中国,向安驻华使馆重新申请工作签证。 肯尼亚一、肯尼亚严格限制引进劳务 肯尼亚政府历来限制非技术性劳务人员进入肯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工作许可制度,仅允许投资者在高级管理职位,或需特殊技能、在本地无法觅得称职肯尼亚雇员的领域雇佣外籍职员。外籍劳务人员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24-45岁之间。当前,肯失业率居高不下,国内保护本国就业的呼声日高,因此肯对工作签证进一步收紧,即使是高层管理人员也较难获得工作签证。二、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企业在当地媒体刊登招聘广告1个月后仍无法从当地招聘到胜任相关岗位的劳务人员时,可以向移民局申请办理聘用外籍劳务人员的许可。对于已持有工作许可的外籍劳务人员,当其现任岗位可实现当地招聘时,其工作许可到期后移民局将不再为其续签。三、有关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肯工作签证共分A-K级12种,A级签证主要针对技术工人,B级签证主要针对肯尼亚政府和东非共同体雇员,C级签证主要针对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人员, D级签证主要针对外籍雇员亲属,E级签证主要针对国际组织雇员,F级签证主要针对农牧业投资者,G级签证主要针对矿业投资者,H级签证主要针对一般投资者,I级签证主要针对制造业投资者,J级签证主要针对肯尼亚法律规定的特种职业从业人员,K级签证主要针对志愿者和不在肯尼亚领取工资的外籍雇员。一般以申请A级和H级工作签证者居多。通常,肯移民局给予外籍人士2年期的工作许可,但近来发放的工作许有效期多为1年。工作许可到期后可续签,续签须在工作许可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若遭拒签可申诉,申诉费为2000肯先令。外国人在申请肯尼亚工作许可时,需由本人到肯尼亚移民局申办,具体程序如下:(一)填写并递交申请表,并附上护照复印件、2张彩色护照照片。如申请A级签证,申请时需要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证明、技术资质证明、该岗位在本地无法觅得称职雇员的相关证明、当地雇主出具的雇佣证明函等材料。如申请H级签证,申请时需提供已在肯投资10万美元(或等额其他货币)以上的相关证明、个人和公司的报税PIN码、公司注册证书等。如续签需提交过去公司2年的审计决算和肯尼亚税务局发放的完税证明。如申请F、G、I级签证,申请时需提供投资资金证明、个人或公司报税PIN码、相关经营许可等材料。(二)接到肯移民局批准通知函后,到保险公司或相应机构办理保函。(三)持保函到移民局交费。A级签证费用为每人每年100000肯先令,H级签证费用为每人每年50000肯先令。 南非一、南非不鼓励引进劳务南非失业率高达25%,政府不鼓励劳务引进。二、引进劳务的政策和规定主要管理法规有《移民法》、《难民法》等。三、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外国劳务进入南非有商务签证(3个月以下)、工作签证两种。我在南务工人员多持工作签证,一般为2年。商务签证需向南非驻华使领馆提交因私护照、照片、身份证、在职证明、邀请资料及押金等。工作签证分为普通签证、配额签证、内部调动签证、特殊技能签证,其中普通工作签证适用于一般工作申请,配额工作签证适用于南非移民法对不同行业的配额工作申请,内部调动签证适用于在中国以及南非都有公司的企业内部人员调动,特殊技能工作签证适用于一些拥有特殊技能的申请者。申请人一般应:拥有中等职业以上学历,18周岁以上,无犯罪行为,不与任何威胁南非国家或人民安全的组织存在联系,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支付手续费及使领馆押金,有效护照等。工作签证申请途径有两种:一是向南非驻中国使领馆提出申请;二是先申请赴南非的短期临时签证,然后在南非当地向移民局提出申请。 尼日利亚一、尼日利亚限制普通劳务引进尼日利亚总人口约1.5亿,是非洲人口最多的国家,其国内普通劳动力资源富裕,但高级技术和专业人才不足。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同时又保障国内普通劳动力就业,缓解居高不下的就业压力,尼采取了吸引高级技术和专业人才、限制引进外来普通劳动力的劳务政策和工作签证制度。二、尼引进外籍劳务的有关政策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独立以来,尼对外籍劳务管理一直实行配额制管理。尼外籍劳务配额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尼从事商业投资活动的企业,包括本国企业、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尼教育机构、大学、政府公司及联邦或州政府参股的企业不受此配额制度的限制。同时,尼移民法规定:凡有不良记录、从事损害尼利益或从事有损本国人商业活动之人均不得在尼工作。尼内政部下属的移民局负责外籍劳务人员工作配额管理,发放工作许可和签证,并不定期对在尼从事劳务的外籍人员进行检查。三、尼外籍人员工作配额的有关规定尼外籍人员工作配额按其时效可分为永久性配额和非永久性配额,非永久性配额经申请批准后可以转换为永久性配额。在引进外籍劳务前,用人单位须首先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向内政部申请相应类型的工作配额,并由内政部长批准。用人单位在获得内政部的配呐己螅蛞泼窬至烊∠喙乇砀瘢ü钡匾兄Ц断喙胤延茫嵋泼窬指涸鸱⒎排涠羁ǎ敌械羌呛妥⑾啤?/DIV> 四、尼工作签证的有关规定根据尼引进外籍劳务政策,在尼从事工作的外籍人员必须持有尼外籍人员工作签证。工作签证分为临时工作许可和长期工作签证,工作签证的种类取决于在尼就业时间的长短。(一)临时工作签证:该签证用于为某一特定目的而入境,如机器安装、设备维修、商务处理等。由所在尼公司法人代表本人提出,并申明被邀请人的访问目的、逗留期、个人资料,公司承担的移民责任等。经申请,此类签证可转为长期工作签证,但必须由移民局长审批。(二)长期工作签证:该签证必须使用用人单位的工作配额方可申请,且需申请人提供经公证的、由已被承认的大学或机构出具的专业资历的正式证明。申请人抵尼后,须在STR签证有效期内向移民局申请居留许可,即CERPAC卡。2002年开始,尼移民局向居留在尼的外国人颁发外国人证和居留证合二为一的证件,简称CERPAC卡。每位申请人除交付相应的费用外,还需提供与申请STR签证相同的文件、公司的税单、个人所得税单、个人指纹。此卡有效期为一年,与护照同时使用。四、我申请尼外籍劳务配额和工作签证的主要问题及工作建议随着尼教育和人才市场的发展,为保障本国普通劳工就业率,特别是应对尼居高不下的失业率,近年来尼政府在外籍人员就业政策上日趋从严,申请时间长,拒签率高。尼移民局自2008年开始对外籍人员进行不定期核查,严惩和遣返非法滞留在尼人员,且逐步加大检查力度。我部分工程企业中方员工在尼务工大多持商务签证和临时工作签证,面临随时被尼方强力部门遣返的可能。工作配额和签证问题成为制约我企业在尼开展经贸合作的重要因素之一。基于当前尼外籍劳务和工作签证政策,结合我在尼业务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建议:(一)审慎开展对尼纯劳务合作鉴于尼对外籍普通劳务合作态度平淡,加之尼社会安全形势严峻,绑架、抢劫等犯罪事件频发,且疟疾等流行疾病较为严重,我应审慎开展对尼纯劳务合作,不宜公开提及。(二)顺应政策变化,早作签证申请针对尼签证申请要求严、时间长、难度大的特点,我企业应根据公司业务状况和实施项目的时间提前申请赴尼人员签证,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应对在签证方面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三)加强本地化建设,增加尼本地雇员比例尼劳动力成本相对低廉。我企业应从现在起下大力气加强本地化建设。今后除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外,普通劳工应尽量从尼当地招聘,并通过培训使其为我长期使用。 沙特阿拉伯 一、沙特倚赖外籍劳务,但因本国失业率高企,近期政策出现摇摆反复。沙特对于引进外籍劳务持较为开放的态度,是海湾地区最大的劳务市场,相当多的国民经济领域均倚赖于大量的外籍劳务人员。随着近年来国内经济快速增长,其劳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目前总劳动人口数量约950万人,其中沙特籍占比不足40%,部分美国官方组织的统计甚至显示总劳动人口中约80%为非沙特籍,主要来自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菲律宾、埃及等国家。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特别是2011年一季度西亚北非地区政局动荡以来,针对沙特本国适龄劳动人口失业率高企的现实,为缓解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沙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劳工新政,强制提高本国适龄劳动力就业比例,限制外籍劳务人员引入。但同时,受困于本国劳动人口工作效率低下且职业技能不足,单纯强调提高沙特籍劳动就业比例无法有效应对本国经济增长的需求,因此,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沙特政府的官方劳工政策将被迫在矛盾中摇摆与反复。二、沙特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外籍劳务人员在沙特务工与沙特籍员工一样受到当地《劳动法》约束。该法律经沙特内阁批准,于2005年9月27日正式颁布实施。全法包含十六章二百四十五条,从用工合同的订立、劳资双方关系、劳务人员应有的权益、劳资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劳资纠纷处理及处罚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自发布至今,根据用工情况的实际变化,沙特官方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与修改。根据沙特新任劳工大臣阿迪勒2011年颁布的最新规定,为提高本国适龄劳动人口的就业率,沙特劳工部于近日正式启用了严格的“沙特化”比例分级考评制度,提升了部分行业雇员中沙特籍员工比例的下限。在该制度下,沙特劳工部将所有在沙注册的本国或外国企业,根据行业和企业人员规模,分别确定了详细的“沙特化”比例要求,以白色、绿色、黄色及红色标识“沙特化”比例完成情况,按顺序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中等和较差。对于“沙特化”完成比例中等以及较差的企业,沙特劳工部将会同投资总局、内政部、商工部等部门冻结其在沙经营活动及新的工作签证申请,以示惩处。三、沙特引进外籍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签证发放流程根据我处掌握的情况,如在沙中资企业拟引入外籍劳务人员来沙务工,需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向劳工部申请工作签证指标申请工作签证指标,须向沙特劳工部呈报以下申请材料:1、在沙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工部)2、在沙投资许可证复印件(投资总局)3、前一年度完税证明(天课和所得税总局)4、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社保总署)5、“沙特化”比例实时完成比例统计结果(劳工部分支机构)6、项目业主介绍信劳工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要求各项材料的对应主管部门一核对会签,并在各部门会签确认无误的基础上由劳工大臣正式批准工作签证指标申请。(二)工作签证指标缴费工作签证指标申请批准后,企业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签证指标费用和手续费。目前每个工作签证指标的费用为2500难嵌ㄔ己?67美元),入缴国库;每个工作签证指标的手续费一般为1800里亚尔(约合480美元),由劳工部收取。完成缴费手续后,沙特劳工部将通过政府内部办公系统将同意发放工作签证指标的意见发送至沙特内政部。(三)内政部出具工作签证指标证明内政部将依据劳工部意见,向企业正式开具工作签证指标证明(黄单)。该证明一式两份,一份通过内部办公网络由内政部直接发至沙特驻华使馆留存备查,一份交由提交申请的企业,作为企业向沙特驻华使馆具体申办劳工签证的依据。该证明有效期通常为一年,内容中详细注明了企业申请工作签证的工种及其对应数量。例如某企业申请获得的工作签证指标总数为200个,其中包括木工100个,钢筋工100个,那么在接下来的一年时间内,该企业可在上述工种及对应数量范围内凭上述工作签证指标证明反复多次向沙特驻华使馆申办签证,直到签证指标用满为止。但签证指标证明中限定的工种及对应数量不可相互调剂,即钢筋工签证指标如有剩余,也不得用于办理木工的工作签证。(四)向沙特驻华使馆申办劳工签证企业每次落实派遣的具体劳务人员后,应当按照沙特驻华使馆的要求通过授权的签证代理机构统一向驻华使馆递交签证申请,并附交内政部的工作签证指标证明。驻华使馆在实际发放劳工签证后,将相应在内政部规定的签证指标范围内扣减工作签证指标额度,直至全部工作签证指标使用完毕。由于上述工作签证申请程序涉及部门较多,手续繁杂,且沙特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偏低,通常完整全部工作签证的申办流程耗时至少三个月。 乌干达一、乌干达严格限制普通劳务输入 乌干达失业率很高,政府压力大,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从严实施移民法规,实行限制雇佣外来普通劳务政策。 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企业可雇佣本地不能找到的,从事管理和中高级技术工作的外籍 人员,根据雇佣期限可分为短期合同雇员(不超过 5 个月)和长期合同雇员。短期雇员需向移民局申请临时居留证,长期雇员需向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证。 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在乌干达申请临时居留证和工作许可既可由雇主统一办理,也可 由本人自行办理。 初次在乌投资的外国雇主可通过乌投资局协助为拟雇佣的外籍员工申请临时居留证和工作许可,也可向移民局直接申请。申请临时居留证只需提供拟雇佣员工的护照、照片和申请信。申请工作许可,投资者除需提供申请信、企业投资许可证、营业执照、已到位的投资 额、业务计划书及乌本国无法提供此类人才证明外,还需提供拟雇佣人员的个人资料,如护照及其复印件、学历证书、所持护照国的良好行为记录和照片等资料给乌移民局。以后投资者为拟雇外籍员工办理工作许可时,需提供公司最近半年的银行对账单及上述所列材料给移民局。欧洲地区欧盟一、欧盟鼓励引进高技术劳务关于高技术劳务引进,欧盟领导人多次表示,欧盟国家目前的政策及经济环境对高技术人才缺乏吸引力,需要吸引更多的第三国高技术人才。据欧盟统计,近年来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的人口中,85%的低技能或无技能移民进入了欧盟27国,而进入美国的只有5%。而在从发展中国家进入发达国家的技术移民人口中,选择美国的却高达55%,而进入欧盟各国的还不到5%。在欧盟高素质从业者中,来自欧盟以外国家的人才只占1.72%,而该数字在美国是3.2%、瑞士是5.3%、加拿大是7%、澳大利亚甚至高达9.9%。此外,随着欧盟人口负增长和老龄化, 2050年时欧盟中65岁以上人口数量将超过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因此欧盟在2009年“蓝卡”计划中表示,将为拥有高技能、欧盟急需的人才提供更加便利、通畅的合法移民申请程序。二、欧盟引进劳务的政策规定在欧盟层面,欧盟机构仅负责就移民的问题制定总体政策。欧委会于2001年提出欧盟范围内制定劳务引进的条件和标准的立法建议,但由于成员国不愿让渡在人员和劳务引进方面的主权,该立法建议最终被成员国否决。2004年,欧盟通过“海牙计划”,促进欧盟内部在移民等问题上的自由、安全和公正性。此后,欧委会于2005年发布关于欧盟人员和劳务引进政策绿皮书,邀请成员国就欧盟移民政策的目标和范围进行讨论。迄今为止,在劳务引进方面,欧盟仅通过了吸引外国高技术人才的“蓝卡”计划。有关情况如下:欧盟蓝卡计划(2009/50/EC)于2009年5月25日正式获得通过,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欧盟引进高技术移民的标准和给予的待遇,各国在符合欧盟“蓝卡”框架下,可根据本国经济特点和人才需求,招揽本国所急需的技术人才。通过审核、达到欧盟要求的技术移民只需在最初欧盟内移民申请国工作和居住两年,就可以自由选择至其他欧盟国家工作。申请蓝卡计划的条件要求较高,申请者至少需满足以下条件:(一)薪金至少为该国同等职业平均薪酬的1.5倍;(二)申请者必须拥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和居留许可;(三)拥有医疗保险;(四)申请者必须拥有欧盟成员国所认可的大学文凭或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同时,“蓝卡”计划对技术移民也给予了优惠条件,如可以优先获得家庭团聚签证;工作满18个月后,可选择到另外一个欧盟国家工作;工作结束后返回原籍地,将来也可以自由进入欧盟工作;能够享受与欧盟成员国公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劳动条件等。欧盟27个成员国都有权根据本国情况决定“蓝卡”的发放数量及允许工作的领域,但“蓝卡”的发放条件必须遵循欧盟统一制订的标准。欧盟各国将在蓝卡计划大框架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原有的移民政策,决定发放数量和工作领域,并必须在2011年6月19日前完成制定相应的国内法。欧委会预计,如实施顺利,蓝卡计划有望在未来20年内吸引至少2000万来自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高技术人才到欧盟国家就业。三、欧盟引进劳务的管理在欧盟范围内,劳务引进的权限由欧盟机构与成员国共享,权力主要在成员国。在成员国层面,各国政府有权制定引进外籍劳务的原则、计划和规定,审核外籍劳工,并签发工作签证。如德国颁布《就业促进法》和《移民法》等法律,对输入外籍劳工的原则和具体实施作了明确规定。如上文所述,欧盟机构仅能就劳务引进制定总体政策,目前仅通过了“蓝卡”计划一项立法。四、欧盟引进劳务工作签证管理根据欧盟法律,签证的政策和具体发放、管理专属成员国权限,欧盟机构在该领域并无权力。 瑞典一、颁布了较前宽松的劳务移民规定瑞典加入欧盟后,欧盟内部对于外籍劳务的管制,使得瑞典引入盟外劳务困难重重。近年来,随着瑞典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劳动力市场出现短缺,特别是建筑行业、医护行业、IT产业。为改变劳动力短缺状况,瑞典新的劳务移民规定于2008年12月15日生效。二、新规内容新规允许雇主自己而不是通过公共就业服务局来决定是否需要雇佣外国雇员。如在欧盟内雇佣不到合适的人员,雇主可从盟外第三国招聘员工,前提是就业者可自立,且工资和其它就业条件符合集体劳动协议或符合职业与行业标准。来自第三国的人,可以更加容易地到瑞典参加面试,找到工作的留学生和难民在瑞典的居留许可时限将被延长。三、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拟雇员单位首先向公共就业服务局递交书面申请或在该局网站刊登招聘广告至少10天。如在此期间没有物色到合适的欧盟内人选,拟雇员单位可填写拟雇佣盟外工作者申请表格,表格为移民局制定,内容为拟雇人员情况及工资条件等。此表寄给拟雇人员,凭此表办理签证,同时此表送相关工会,由工会出具对工资和工作条件的意见。移民局最终决定是否发放工作签证,办理期3-4个月。四、劳务及工作签证管理规定。首次获得工作签证的期限最长为1年,工作许可可延一次或多次,工作许可时限累计不超过4年。4年后,可申请获得永居。工作许可延期可在瑞典境内申请,无需返回原籍申请。任何外籍劳务人员,如在瑞有工作,不再被强迫回国。如在工作许可时限内职位消失,可获得3个月过渡期,寻找新工作。留学生无需离境,可申请居留和工作许可。通过面试的劳务人员可不用回国,直接在瑞典申请居留和工作许可。申请避难者,在某些条件下可在等待审批期间进入劳动力市场。如找到超过6个月的工作,即使被终审拒绝也可获得居留许可。 白俄罗斯一、白俄罗斯引进劳务现状及相关政策白俄罗斯面积20.7万平方公里,人口948万,截至2011年4月,全国有劳动能力人口数465万,失业率0.7%。近年来,白俄罗斯外来务工人数逐渐增加。2010年,全国引进外国劳务人员约5000名。吸引外来劳务为白俄一些大型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人力保障,为经济建设发展带来了动力。专家预计,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白俄罗斯对高技术和低技术型劳动力都将出现需求。目前,白俄罗斯对外来劳务引进尚未实行配额制度,但依据《涉外劳务移民法》采取严格的控制和管理。2010年12月30日,白俄罗斯总统签署新的《涉外劳务移民法》,法令将自2011年7月12日生效。新的《涉外劳务移民法》在原有基础上,依据新的形势,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在放宽限制、简化程序的同时,对外来劳务引进实现更加系统化的管理。二、劳务引进的管理规定及流程根据白俄罗斯《涉外劳务移民法》规定,外籍和无国籍公民在白俄罗斯境内从事劳务须取得劳务许可。由法人向务工所在地的州移民局提交办理,所需材料为:——劳务许可办理申请;——所办理人员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申办劳务许可费用缴纳证明。州移民局将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办理劳务许可。劳务许可有效期限为一年,在此基础上可延期一年。对部分特例情况可无须办理劳务许可,包括:——持有在白长期居留证人员;——白俄签署相关国际条约框架下的外籍务工人员(如根据俄白俄1998年12月25日签订的双边协议第七条规定,俄罗斯公民赴白务工,无须办理劳务许可);——在白以法人名义注册的外资商业机构领导人员;——驻白外国公司代表处人员。取得劳务许可后,可为务工人员办理签证。三、工作签证管理规定赴白从事劳务应申办以工作为目的的一次、两次或多次C类短期签证,最长停留期为90天。外国公民在入境白俄罗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所在内务机关办理居留登记。 波兰一、波兰不鼓励引进劳务波兰对引进外籍劳务实行工作许可和工作签证管理制度,无鼓励引进劳务的相关政策。外籍劳务人员在波务工,通常需先获得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工作许可,再藉此向波驻外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签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工作许可有效期。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波兰关于外籍劳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包括:《就业促进和劳动市场机构法》、《外国人法》、以及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发布的《关于对在波兰共和国完成由外国雇主提供的出口劳务涉及的外国人签发劳动认可和许可的令》、《关于外国人在波兰共和国领土从事的工作领域限制令》、《关于从事劳动的外国人无需获得工作许可的法令》等。三、主管部门(一)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中央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起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关管理政策,是波兰劳工事务最高主管部门。(二)地方劳动部门各省省督办公室设有劳动和社会政策管理部门,省内各地则设有地方分支机构,主要负责执行劳动就业和劳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其中,外国人工作许可应由省督签发。(三)劳动监察局国家劳动监察局及其位于各省的分局主要负责劳动保护事宜。四、申请工作许可(一)工作许可的类型A类:与办公地在波兰境内企业签署劳动协议的外国人B类:为登记企业法人从事管理工作的外国人C类:为外籍雇主工作且一年内工作时间超过30天的外国人D类:为外籍雇主工作(但该雇主在波兰境内不拥有分公司、工厂、或其他形式的组织活动),且从事临时性或偶然性出口服务的外国人E类:为外籍雇主工作,在波兰境内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从事B-D类型以外工作的外国人(二)需申请工作许可的情形1、根据与雇主签署的协议,须在波兰领土工作,且雇主的总部、居住地或分公司、工厂或其他形式的有组织活动场所位于波兰领土;2、在法人公司或资本公司董事会中担当职务,且在波兰连续12个月内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3、受雇于外国雇主,并在与外国雇主签有长期合同的基础上被派往波兰分公司、工厂或下属公司等,在波工作时间全年超过30天;4、受雇于外国雇主,该外国雇主在波兰未设立分公司、工厂或其它形式的活动场所,但被派往波兰从事临时性或外派劳务性质的工作;5、受雇于外国雇主,并被派往波兰从事上述2-4项以外的工作,且工作时间在连续6个月内超过3个月。(三)申请程序工作许可由波兰雇主(波兰企业自己雇用外国人)或外国雇主(波兰企业以进口外国公司劳务的形式使用外国人)向波方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劳动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并考虑当地市场状况后,如符合条件,省督可签发工作许可。(四)申请所需文件1、国家注册法院出具的企业注册证明或从事经济活动的证明;2、工作许可的缴费证明;3、有效护照复印件;4、外国人专业技能确认文件(由宣誓翻译译成波兰文);如果雇主对工作人员有更高的要求,可以要求外国人提供确认其受教育水平的文件,包括:资格、学历和认证证书等;5、公司协议复印件(包括协议及之后的修订);6、REGON统计号;7、波兰社会保险公司出具的雇主没有拖欠员工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8、税务局出具的雇主没有拖欠税款的证明;9、招聘声明及县长评估(发布招聘声明,向县劳动局通报招聘岗位,在EURES上公布的招聘公告,县长要对雇主的人员需求及当地劳动市场情况做出评估);10、雇主关于最近12个月遵守劳动法和就业促进和劳动市场机构法的声明;(五)工作许可办理期限根据波兰《行政诉讼法》,各地劳动主管部门对工作许可(包括承诺函)的审批期限为自申请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六)不需申请工作许可的情形1、欧洲经济区(EEA)和瑞士公民及其家属;2、拥有永久居留许可的人员;3、拥有在波兰获得欧盟长期居留许可的人员;4、拥有在其他欧盟成员国获得欧盟长期居民身份的人员,且该人员获得在一定时期内与工作或经济活动相关的居住许可;5、借助临时保护或拥有宽容居留许可的难民;6、在个别条款中(如波兰劳动和社会政策部2009年2月2日颁布的《关于从事劳动的外国人无需获得劳动许可的法令》)规定可免除工作许可的人员,其中包括:-在教育系统工作的外语教师;-(在欧盟内工作四年以上的)土耳其公民;-在波兰高中完成学业的毕业生;-文化教育交流人员;-拥有雇主有意聘用的证明,在地方劳动局有登记,且在商务移民领域同波兰有合作的邻国公民;-同欧盟签订有人员自由流动协议的国家公民。应注意的是,无须获得工作许可并不等于不必获得合法工作的签证。外国人在递交签证申请时应同时附上雇主有意在波兰聘用该人员的书面证明。 德国一、德国原则上限制引进劳务德国是欧洲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非移民国家。为维护本国劳动市场稳定,保障本国公民和欧盟国家公民充分就业,德国原则上严格限制欧盟以外第三国劳动力入德就业。但是,由于部分行业,尤其是IT行业专业人才短缺,德国也曾制定特殊的政策吸引全球各地高端人才来德。另外,随着德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德国护理行业人才极度短缺,业内呼吁政府修改外劳政策,引进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护理专业人员来德。 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一)“优先权审查”原则所谓“优先权审查”原则,就是有关主管劳工局对某一工作职位进行调查,是否有应优先考虑对象。凡德国人、欧盟成员国国民、EWR成员国(原欧盟15国+列支敦士登+瑞士+挪威,称欧洲经济协作区)国民以及来自欧盟以外第三国的在德无任何就业限制者)均属优先考虑对象。雇主须优先聘用德国人及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只有当德国人或法律上与德国人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不能从事该工作,且雇主在一定期限内确实未能在本国聘到合适人员,才可聘请外籍劳工;对于经过劳工局提供的培训后,德国人及与其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可以从事的工作,则应将该工作岗位提供给上述人等。从这一原则可以看出,能入境德国工作的劳工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是:具有德国雇主所需的,且德国人或与德国人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所不具备特别的技能。德国还规定,德公司、企业、学校、团体、个体雇主等如有雇佣外籍劳工的需要,必须先以广告等形式在国内寻找,确定无适应者后才向劳工部门提出申请,经德国劳工部门、外国人管理局批准同意,才能允许外籍劳工来德国工作。(二)“绿卡”计划为加快发展信息技术,弥补国内人才不足,德国曾参照美国发放“绿卡”方式,放松对费欧盟国家信息技术专家赴德工作的限制,从2000年8月1日起实施“绿卡”计划。但德国“绿卡”门槛高、规定严,只有受过正规高等教育、雇主每年支付薪资不少于10万马克(约合6.48万欧元)的信息技术专业人才才有资格获得“绿卡”,而“绿卡”并不等于长期居留权,持有者在德逗留3年、可再延任2年之后必须打道回府。(三)“例外情况”一般情况下,普通劳务人员入德从业是极其困难的,但“风味厨师”例外。德国《就业条例》第2部分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风味厨师应聘到德国相应的风味餐馆工作,最多可获三年工作许可(现改为四年)”。此规定为中国厨师进入德国市场开了一道口子,所谓“风味特色厨师”可享受高科技人员待遇得以进入德国从业。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一)德国劳工总署下属的“外劳职业介绍中心”负责对能否入境从业进行审核。(二)履约所在地当地劳工局负责核发工作许可和延期审批。(三)履约所在地移民局负责核发居留许可及延期审批。一名符合入境从业要求的外劳,经过签约→面试(到德国驻外使领馆递交材料)→外劳职业介绍中心审核通过→获得居留许可(履约地当地移民局审核、签发)→外国人管理总局批准通过→获得签证(德驻外使领馆签发)→入境等程序方可在德国从业,从业期间由当地劳工局监督履约情况,核发工作许可和延期(最长不超过4年)或替换。 四、德国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对于欧盟以外第三国(EWR成员国和瑞士除外)国民入境德国从业,首先要申办签证,签证上直接注明就业类别,首个签证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依据《居留法》第18条规定,签证到期后得再次履约所在地劳工局提交就业延期申请,到移民局办理居留延期手续。 德国驻外使领馆为签证申请受理和签发机构。外国务工者首先通过电话(现改为网上)预约递交签证申请日期,然后亲自前往面谈(回答签证官提出的各种问题)和递交签证申请所需各种材料,包括:护照、签证申请表、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并译成德文)、医疗保险证明、个人简历、劳务合同、教育程度证明、语言水平证明、原工作单位证明函(有的还要提供其他材料,如厨师要厨师证、劳务培训合格证等)。 签证申请材料被受理之后,由德国驻外机构转回德国国内,经前面所述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德驻外机构根据批复结果决定是否发放签证。由于审批环节多、“公文旅行”时间长,德国劳务签证周期短则一、两个月,长则三、五个月甚至半年都有。 俄罗斯一、俄罗斯鼓励引进劳务多年来,俄人口一直处于负增长状态,引进外来劳务是填补本国劳动力缺口的必要手段,主要规范法律为《外国人在俄罗斯联邦的合法地位》。俄政府对引进外来劳务采用配额管理方式,每年由联邦移民局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配额总量,颁发至各地地方政府执行。一般每年五月底前分配完毕,6-12月各地方政府可继续申请补发配额。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为确保国内就业,外来劳务配额呈逐年缩减趋势,2011年外来劳务配额170万人,2010年199.4万人,2009年125万人。近年来,俄鼓励引进高技术专家级劳务人员(年薪200万卢布以上,约7.2万美元),2010年7月,开始颁发不受配额约束的“高技术人员许可证”。此外,由于历史、语言等原因,俄主要从原独联体国家引进劳务人员,2010年初,开始针对来自该地区的人员颁发不受配额约束的“工作准证”,条件是非法人雇主佣工,每月向政府缴纳1000卢布费用。二、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引进外来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分为“需办理签证国家”和“免签证国家”两种不同形式。免签证国家的外来劳务人员入境后三个月内需找到工作,获得“打工卡”,具体办理程序只省略了以下3、4条。1、 雇主每年五月份前向当地劳动局递交下一年度使用劳务申请;2、 获得答复后向移民局申请“使用外来劳务许可证”;3、 凭“许可证”办理劳务邀请;4、 外来劳务人员凭劳务邀请在各国俄使馆办理劳务签证(三个月);5、 完成体检和学历认证工作(可在本国或来俄后办);6、 外来劳务人员来俄后10日内办理居留手续(落地签), 三个月内办理劳务签证延长至一年的手续,并获“打工卡”。(来俄后,每名劳务人员需与俄雇主签订劳务合同)。外来劳务人员主要接受俄各地移民局的管理和检查,同时,俄政府和安全部门也有检查权。三、中俄两国劳务合作协议情况根据2000年签订的《中俄两国政府间短期劳务协议》,赴俄的中方劳务人员可获得一年期的工作签证并可延长一年。两年期满仍需延长的,劳务人员需先回中国,相关手续办好后再入境。目前,以上管理方式不但涉及一般出国务工的劳务人员,也包括在俄中资机构的所有管理层和员工。其他国家劳务人员的工作签证都可以每年办理一次延期,没有必须返回国籍国的要求。 法国法国原则上不鼓励引进外籍劳务。为严格控制外国移民数量,法国对工作签证和长期居留证有严格规定,一般情况下外籍劳务很难取得务工所需的工作许可和长期居留证件,因此外籍劳务很难进入法国市场务工。目前,在法国投资的中国企业,为数不多的高层管理干部由中国国内派遣,一般专业或技术员工聘用当地人或在法留学毕业后的中国留学生。欧盟以外国家的外派员工来法长期工作前,必须获得长期居留签证、工作许可证(介绍合同)和注有“工作人员”字样的居留证。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公民和瑞士人可自由来法工作,无须办理签证、居留证、工作许可证和商人许可证。 捷克一、捷克引进劳务政策趋严世界金融危机前,由于捷经济快速增长和部分劳动力,如IT研发、医务等领域的高素质人才流向西欧国家,捷国内劳动力市场出现一定缺口。为缓解上述行业出现的劳动力不足,捷政府鼓励在IT、建筑、国际营销、服务等领域引进掌握外系淖ㄒ导际酢⒏咚刂嗜瞬拧?009年,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捷劳动力市场萎缩。为确保本国劳工机会,捷政府先后出台了两个“自愿回国”行动,在工作许可、签证和长期居留许可的签发方面开始实行较严格的外来移民审核准入制度。二、引进劳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捷克负责外国人就业管理的部门是捷劳动和社会事务部(MPSV),涉及外国人在捷克工作的法律主要是《外国人居留法》(Act No.1/1991)和《劳动法》(No.435/2004)。根据规定,欧盟成员国、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和瑞士等国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在捷工作无需申请工作许可或绿卡,其他第三国公民来捷工作和就业必须先向捷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作许可,再凭工作许可和其他相关文件去捷驻申请人所在国使领馆申办签证(一般为以就业为目的的90天以上签证)。只有获得有效的工作许可和工作居留签证者才可在捷工作。三、工作许可申办流程工作许可分为常规工作许可和工作绿卡两种,由地方劳动局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状况签发。雇主(如捷法人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必须先向当地劳动局报告工作空缺情况,劳动局对这些工作机会进行公开发布并首先提供给在劳动局登记的本国求职者,如本国求职者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1个月)无人应聘这些工作或无人符合这些岗位的职业资格要求,该雇主才可向劳动局申请招用外国员工的许可(雇主需付费2000克朗),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始招聘外国员工。外国申请人在与捷雇主进行磋商并取得雇主出具的“雇用承诺函”后,可自行向未来工作所在地的劳动局提出签发工作许可的申请(申请人需付费500克朗),也可通过授权书书面委托雇主代办工作许可。劳动局处理工作许可申请的法定时限为30天,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天,但通常在1-2周内做出是否准予签发工作许可的决定。在取得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后,方可与捷雇主签订劳动就业合同,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担任公司股东、商业合伙人或法人代表职务,或者外国企业根据与捷企业或自然人的协议派到捷短期工作的人员均需要办理工作许可,从事多个工作的,必须为每个工作单独申请工作许可。入境后,必须在三天内向捷外事警察局报告自己的居住地址和预计居留时间。工作许可一经签发不得转让。工作许可按具体工作时限签发,最长为两年,可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最晚必须在现有工作许可到期前3个月提交到当地劳动局),每次延期最多一年。工作许可所载信息(如雇主名称、工作类型和工作地点等)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请新的工作许可。如果工作许可持有人的就业合同或雇用合同提前终止,其所持签证或居留许可也自动到期。如果雇主非法雇佣没有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将会受到最高达50万克朗的罚款,雇员也会被处以最高1万克朗的罚款,并被吊销居留许可。如果外国人提前结束工作,或被雇主解雇,或者自行放弃工作,雇主必须在10天内书面通知劳动局,否则雇主公司会受到最高达50万克朗被罚款。申请工作许可需提交的文件主要有:申请人护照个人资料页复印件;学历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或经过官方认证的副本;雇主表示愿意雇用申请人的书面声明;健康状况医学检查证明(签发时间不得早于1个月);500克朗缴费单;经过公证的授权书(申请人委托雇主代其申请工作许可时);雇主有权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等。以上所有材料必须提供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副本,所有以外文出具的文件必须随附经过公证的捷文译文。四、捷签证制度捷签证和长期拘留许可是根据《外国人居留法》签发的。根据《外国人居留法》,签证和长期居留许可的签发在捷内务部、移民政策局和外交部的管辖范围内。2005年,捷政府以国家安全、公众卫生健康和反恐活动等理由,对1999年的《外国人居留法》进行修改,此次修改使捷签证政策更为严格,并改善了在捷申报难民者的居住条件;明确制定少年难民的特别保护;禁止要求18岁以下的青少年难民就业打工等。根据新法规定,外国人申请捷签证,应该在申请者的祖国,或者在有永久居留或长期居留身份的第三国,或是所持护照的发照国的捷领事馆办理;申请捷签证必须要有相应的医疗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且保险额不少于3万欧元。已经在捷居留的外国人,也必须有相应的医疗保险。新规定只是针对捷签证的申请者,延长签证者并不受此限制。工作签证分为停留短于90天的短期工作签证和超过90天的长期工作签证。短期工作签证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旅游证件、1张近期照片、由捷劳动局颁发的工作许可证、在捷的食宿担保、确定航班日期的往返飞机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国单位的派遣函及其他材料。长期工作签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旅游证件、2张近期照片、由捷劳动局颁发的工作许可证或在捷劳动局申请工作许可证的参考号、在捷的食宿担保。获得签证后,需办理捷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投保金额至少为3万欧元。 立陶宛 一、立陶宛对引进外国劳务的态度受金融危机冲击,立陶宛经济下滑严重,目前虽已逐渐复苏,但本国失业率仍居高不下,故对引进外国劳务人员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并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2011年第一季度末,立全国人口322.99万人,就业人口134万人,失业人口27.76万人,失业率高达17.2%。2010年全年,立共向外国公民发放工作许可1808份,较2008年和2009年均有较大幅度减少。外来劳务人员在立工作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从工种看,货车司机、造船技工、电焊工、建筑工人是立引进劳务的主要工种。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立陶宛对外来劳务人员管理主要依据两部法律,即2002年6月4日颁布的《劳动法》和2004年4月29日颁布的《外国人法律地位法》。依据这两部法律,立社会保障和劳动部下属的劳动交易所负责工作许可管理,立内务部下属的移民局负责居留和签证管理。(一)工作许可制度根据立法律规定,没有立陶宛居留权和工作权的外国人在立陶宛从事工作之前应获得工作许可,但在立陶宛注册企业的所有人或合伙人、来立从事短期商务活动(一年内不超过3个月)的外国人则无需申请工作许可。立陶宛用人单位在雇用非欧盟国系睦臀袢嗽敝埃υ谂访送骋坏睦臀裢旧峡窍嘤Ω谖坏娜嗽闭衅感畔ⅲ?个月内无欧盟国家公民应聘,可向所在地劳动交易所为拟雇用的非欧盟国家劳务人员申请工作许可。用人单位申请工作许可应在申请表上注明劳务人员的工种和职位,该劳务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年,有关职称和技能证明需要经过认证。立劳动交易所应当自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根据立劳动市场的供求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作许可。工作许可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后外来劳务人员需出境重新申请。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立劳动交易所有权取消工作许可:以欺骗手段获得工作许可;获得工作许可后一个月内雇主与外来劳务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外来劳务人员超出工作许可范围从事其他工作;雇主与外来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被撤销或失效等。立劳动交易所取消工作许可后应在7天内将这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外来劳务人员和立移民局。(二)居留和签证制度根据立法律规定,一年内在立陶宛居留3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必须获得居留许可证。居留许可证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居留许可证的期限为一年,长期居留许可证期限为五年,期满前提出申请可重新获得。连续5年获得短期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有资格申请长期居留许可证。首次申请短期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需向立陶宛驻所在国的使领馆递交申请,申请长期居留许可证或申请重新颁发短期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需向居住地辖区的移民局递交申请。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外来劳务人员办妥工作许可后,劳务人员凭工作许可到立陶宛驻所在国的使领馆申请赴立工作签证和短期居留许可证。立驻所在国的使领馆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月内审核完毕。期间,申请者的有关文件要报回立移民局审核,立移民局批准后,立驻外使领馆方能签发工作签证和短期居留许可证。外来劳务人员来立后7天之内必须向居住地辖区的移民局报到登记,获取外国人在立居留代码。在立工作的外来劳务人员,必须遵守立陶宛的法律法规,如对立陶宛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构成威胁,立移民局有权撤销居留许可证。在立工作期间,如外来劳务人员变更居住地,或与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雇主和外来劳务人员都必须在7天之内通知移民局。(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外来劳务人员办妥工作许可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依据立陶宛劳动法与外来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列明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及期满离境等必要条款。外来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从事同类工作的立陶宛居民。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工作许可规定的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签字确认后三天内由雇主提交立陶宛劳动交易所登记,劳动交易所有权对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为外来劳务人员安排工作进行检查。劳动合同在立陶宛劳动交易所登记后生效。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在办理引进劳务手续时,立陶宛雇主单位应首先向劳动交易所提交引进外国劳务申请,即为拟引进的劳务人员申请工作许可。如为基于公司间合同关系的工作许可,需提交申请表格,有效护照证件的复印件,有效的资质证明,从业经验证明文件,公司间合同,雇主与被雇佣方本人间的雇佣合同,拟从事工作岗位的说明等文件;如为基于被雇佣者本人与雇主间合同关系的工作许可,需提交申请表格,有效护照证件的复印件,被雇佣者永久居住地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从业经验证明文件,被雇佣者工作经历,拟从事工作岗位的说明等文件。在得到劳动交易所颁发的工作许可后,雇主单位应通知劳务人员凭工作许可到立陶宛驻所在国的使领馆申请赴立工作签证和短期居留许可证。需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表、护照、工作许可、工作经历证明、原工作单位证明信、立方雇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职业资格证明文件、文化程度证明文件、立方雇主单位的签证信、医疗保险、在立期间生活费用证明、机票订单及户口本英文公证书等。立驻所在国的使领馆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月内审核完毕。期间,申请者的有关文件要报回立移民局审核,立移民局批准后,立驻外使领馆方能签发工作签证和短期居留许可证。外来劳务人员来立后7天之内必须向居住地辖区的移民局报到登记,获取外国人在立居留代码。 西班牙一、西班牙限制引进劳务 近年来,西班牙失业率居高不下,2011年一季度达到21.3%,失业人数达491万。为保护国内就业,西班牙对外来用工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全球经济危机以来,西政府通过修改移民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外来人员在西工作的控制力度,大量消减许可名额,且申办条件严苛、时间漫长、程序繁杂,给我在西中资企业的经营造成很大困难。目前预计2016年失业率才有可能降至10%以内,在这之前西政府不会放松劳务引进政策。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西班牙关于外国人就业的规定,对欧盟成员国国民和非欧盟成员国国民有所不同。非欧盟成员国的外国人在西班牙工作和居住,必须有居留证和特别工作签证。希望雇用非欧盟成员国国民的雇主必须事先得到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的批准。根据工作性质及其时间长短有不同的工作许可。如一外国居民通过更新其工作和居留许可(雇主或雇员),在西班牙连续合法居住5年,就可获得永久居留许可。一旦获得这种许可,该员工就应申请5年一换的外国人身份证。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外国人赴西班牙工作的步骤:通过西班牙劳动局初步了解全国就业形势及缺编较多的工作;企业向主管机构提出工作许可申请;由政府主管机构通知企业给予许可;外国员工应在自企业接到许可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到其合法居住所在国的西班牙领事馆申请签证。人员入境后,企业应尽快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最晚在其入境后一月内)、外国员工应申请其居留证(最晚在其入境后一月内)。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到西班牙驻本国使馆申请允许在西班牙长期居留和工作的特殊(D种)签证。为此,需提供西班牙雇主的邀请函电、劳工合同等文件。在获得上述特殊签证并进入西班牙后,向当地的劳工部门和警察部门申办长期居留和工作许可。在西班牙申办长期居留及工作许可,手续繁琐、时间长、难度大,往往需等半年甚至一年时间;另外,申请证件延期的等待时间也较长。 匈牙利一、匈牙利对引进外国劳务实行限制政策,以优先保证本国公民就业。二、匈牙利关于引进外国劳务的法律法规(一)1991年关于职业协助和失业福利法 (二)1999年关于外国人在匈牙利工作许可的部门条例 三、匈牙利关于引进外国劳务的具体规定(一)对引进外国劳务通过发放工作许可证进行管理。工作许可证必须由雇主申请,分个人工作许可证(含农业季节工)、团体工作许可证和团体工作许可证中的个人工作许可证三种。(二)对外国公民颁发的工作许可证有严格数量限制。1、某一特定时期内工作许可证发放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同期匈雇主提出的用工需求数量; 2、工作许可证发放额度还包括国际就业者交流协议下来匈就业人员;3、每年2月1日国家发布新的工作许可证最高额度。(三)对获得工作许可证在匈工作的外国公民的工作地点有严格规定。 外国公民在匈工作地点只限于工作许可证上规定的雇主单位。如果工作地点包括不同的州,则雇主在各州的有关机构须是合法注册的,而且在各州对有关岗位没有合适的匈公民身份的劳动力,才能发给工作许可证;如果某岗位的工作需跨州进行,则只需在工作起始的州办理工作许可证。即使获得了工作签证,也不能到其他申根国家工作。(四)工作许可证发放条件严格,主要有三大条件:1、匈雇主向当地就业局提出有效的对外国劳务的需求;2、对有关劳务需求,就业局必须做劳务市场调查,即按优先顺序考虑匈公民、欧盟公民或欧盟公民的亲属,如无人适于该岗位,第三国公民才能被考虑;3、第三国公民必须满足就业岗位本身的要求。(五)对某些符合规定的外国公民在匈就业,可不做劳务市场调查,直接发放工作许可证,或者不需要工作许可证即可工作,但对象基本限制在高端人群或特定职业。1、不需做劳务市场调查,可直接发放工作许可证的人,包括:(1)外国公司中关键职位者,但不包括执行官。关键职位者指全面指导或监督公司业务或某些重要部门(包括所有权的行使);受过专门职业或专业训练,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知识水平和特别的教育程度,或对所从事的工作具有独特知识。关键职位者必须与公司创办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或法律关系已维持至少一年以上,才能申请工作许可证。(2)外国控股的商业协会中,外国公民就业人数不超过上年末登记的雇员总人数的5%;(3)签署了雇佣合同的专业运动员;(4)获国际认证的外国公民在匈从事教育、科研和艺术工作者,但必须获得匈高校、研究机构或公共文化机构的邀请,1年工作时间超过5天;(5)为完成外国公司在匈的委托、保修、维护或担保服务的工作者,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5天;(6)获得匈移民当局批准可在匈就业者;(7)与匈电影公司签署雇佣合同者,但该公司须已向匈国家电影委员会注册;(8)外国自然人来匈参加手把手培训以获得某项特定工作经验者,且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年中的三个月。(9)其他符合特别条件者。2、不需要工作许可证就可在匈工作的人,包括:(1)按照国际协定定义的外国注册商业协会在匈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最高领导;(2)为完成外国公司在匈的委托、保修、维护或担保服务工作者,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5天;(3)有外国参与的商业协会的总执行官和监事会成员;(4)有短期雇佣合同,从事农业季节工作的外国人,1年内工作时间不超过60天者;(5)其他符合特别条件者。 英国一、英国限制引进劳务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英政府财政问题窘困,英失业率居高不下。由此,英政府不断收紧移民政策,旨在控制外来移民数量,保证本国人民就业。很多低技能工种,如酒吧和饭店服务员、街头清洁工、建筑工、管道工、商店导购销售人员以及超市收银员等岗位,只面向欧盟内成员国公民开放。对于部分高技能工种,如高级机械师、外科(如神经外科)手术室护士、高级厨师等目前短缺工种,英政府允许欧盟外人员申请,但英方招聘单位和欧盟外申请人员均须满足严格条件并履行复杂招聘和应聘手续。英内政部边境署专门负责外来劳务的申请和审批工作,所有高技能短缺工种清单均公布在该署官方网站上。不在该清单上的其他任何工种均不属短缺工种,欧盟外人员无权申请。如英方雇主单位希望雇佣一名来自欧盟外的人员从事某一短缺工种,则该雇主单位首先须在政府认可的招聘网站及招聘机构张贴面向欧盟内人员的招聘广告,如一个月后无人应聘或无法招聘到合适人员,则该雇主单位即可申请招聘欧盟外人员。对于希望到英国应聘短缺工种岗位的欧盟外人士,英政府目前实行五类积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和审批,即不同类别的入门分数不同,该级别申请人需在达到此类别的最低分数基础上,方有可能最终获得该类签证。分数将视申请者年龄、受教育程度、受教育国家及院校、英语水平、此前是否有在英工作经验、以往收入水平、申请在英职位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通过电脑系统计算得出。目前,短缺工种岗位划为第2类。如短缺工种岗位申请者达到了第2类的相关最低要求,则即可被英方雇主雇佣,在英工作签证最长不超过3年。 哈萨克斯坦一、对引进外籍劳务实行严格管理哈萨克斯坦国土面积273万平方公里,人口1643万,人口密度为6人/每平方公里。2010年GDP为1469亿美元,人均9000美元,月人均工资526美元。地广人稀和人均收入高决定了其劳动力市场上本国公民多向高收入、高等级工作岗位流动,邻国合法或非法流入的劳工多向市场低端聚集的特征。哈政府对外籍劳务输入实行严格管理。每年按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当年引进劳务指标,且规定必须是当地短缺的高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一般性劳务人员不欢迎。2008年,外籍劳务配额确定为“不得超过哈有劳动能力人口的1.6%”;2009-2010年该指标下调为0.75%;2011年确定为0.85%,比2010年增加了0.1%。哈现有人口1643万人,其中约850—900万人属“有劳动能力人口”。据此计算,2011年哈允许接纳的外国劳务人员总数大约不超过7.2—7.6万人。 根据哈官方公布的2009年合法引进外籍劳务人员国别占比数据,当年共从100多个国家引进外籍劳务3.09万人,其中从土耳其引进7201人,占总数的23.3%;从中国引进6856人(22.1%);印度:2398(7.7%);英国:2071(6.5%);意大利:1493(4.8%);俄罗斯:1276(4.1%)。外籍劳务主要集中在:建筑业(57.3%),采矿业(10.7%)和制造业(8.9%)。 二、哈引进外籍劳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一)哈萨克斯坦对引进外籍劳务人员实行严格的工作许可制度。在哈从事有偿劳务的外国公民必须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工作许可,否则将被罚款、拘留、直至驱逐出境;(二)哈劳动与居民社会保障部是负责确定和发放劳动许可配额的国家管理部门。配额按州发放,由各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执行;(三)哈将外国劳务人员分成四类:第一、二类为管理人员、高中级职业技术人员,第三类为熟练工人,第四类为季节性农民工。发放劳动许可证时,前两类人员优先考虑,第三类有限控制,第四类严格控制;(四)逐步加强对在哈外资企业的“哈萨克含量”要求。“哈萨克含量”系指外资企业应更多地使用哈国产设备、材料,吸纳哈本国居民就业。如原来规定,外资企业中外籍员工和本地员工的比例为各占50%,现在则要求本地员工要占到70%,并依此核发外企的劳动准证。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哈《劳动管理法》规定,外国公民在哈申请劳动许可应提供相应文件和缴纳相关费用。(一)管理程序1、申请引进外籍劳务的哈法人和自然人应提供如下文件:标准格式的申请书;申请者符合从事该项经营的所需专业要求的证明文件;已交付从事某个别行业所需费用的证明文件。2、外国公民由吸收劳务单位在获得批准的基础上代为申请劳动许可。所需文件:接收单位申请书;由接收单位签名、盖章的来哈外籍专家、工作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国籍、专业或文化程度、将任何职务等文件清单共5份;与雇用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哈卫生部所要求的体检证明(包括艾滋病检验证明)。3、缴纳劳动许可申请费用:相当于20个“月核算基数”(含义见注释)的许可费;补偿费用——在哈工作的外国专家每月应缴纳相当于3个“月核算基数”的补偿费用;工作人员每月应缴纳相当于4个“月核算基数”的补偿费用;高于回程机票金额20%的保证金,如本人持有回程机票,则无须缴纳保证金,但必须提供回程机票复印件;每人应缴纳1000美元保证金(按当时比价兑换成坚戈),离开哈萨克斯坦国境时返还。(二)审批劳动许可工作流程哈法律规定,就业安排应首先解决哈本国居民需要,本国居民无相应专业或无人应聘的,可从国外引进。申领劳动许可单位和审批机关的工作流程如下:1、寻找当地工人:申领劳动许可单位向就业中心提交所需劳动岗位的资料;在俄文或哈文版的国家或地方报纸刊登招聘广告;在劳动部的网站资料库中寻找所需专业工人;2、申领单位向当地就业机关提交引进劳务申请;3、当地就业机关应在10日内发放许可证,但不包括以下情况:申请人没有提供某些或全部必须的文件;申请人没有完成过去所发许可中规定的附加条件;所在地区的额度已满。哈萨克斯坦劳务许可证制度有别于其他国家,许可证只发给雇主,而不是工人本人,许可证不能转让第三方。因此雇主对劳务许可获得者负有直接责任。 注释:“月核算基数”*:哈萨克财政部规定的用于税收、罚款以及其他财政应缴费最小核算单位,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公布在国家预算中。2011年的“月核算基数”为1512坚戈(约合10.4美元)。 塔吉克斯坦一、鼓励引进高端技术人才塔国内就业面狭窄,外籍劳务市场较小。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全国756万人口中约有100万人在国外务工,主要从事小买卖和蓝领阶层的体力劳动,国内劳动力尤其是技术性人才缺乏。目前,塔欢迎在水电、采矿、道路建设、农业、服务、教育、医疗等合作项目上引进外籍人才和其它高水平的专家。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根据2008年政府出台的529号令规定,自2008年10月31日起,对外来劳工实行工作许可证制度,同时规定外资企业中外籍工作人员比例不能超过30%。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塔居住的外国公民可在塔企业、机关及各种组织中工作。同时,塔政府还颁布有《外国劳动移民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外国人(包括在塔境内的法人代表以及无国籍人士)可以依据同雇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塔境内从事劳务活动,但法律规定的某些只能由塔公民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特殊工种除外;(二)外国劳工拥有并承担《外国公民权利法》中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三)外国劳工进入塔境内后,须持经授权的主管部门所出具的书面文件到居住地内务部门进行临时居住登记;(四)外国劳工的具体工作程序由雇主同雇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合同需包括下列内容:雇主和雇工的基本情况;合同对象;劳动报酬;工作及休息时间;健康及劳动事故保险;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舛婪捉饩霭旆ǎ还椭鞲涸鸸凸し祷卦挥行诩敖獬谙蓿凰缴潭ǖ钠渌跫?/DIV> 三、对雇主聘用外国劳工实施配额许可证及担保押金制度(一)许可证管理。雇主要雇用外国劳工须事先从劳动合社会保障部获取配额及许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核发外国劳工就业许可证时应遵循保护国内劳动力市场和国家利益的原则。劳动部所发放的外国劳工就业许可证在塔全国范围内有效,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与所签劳动合同期限一致。申领许可证的具体程序是:1、雇主先向所在地有授权的地方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后者在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后再向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转报。上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外国劳工的姓名、出生年月、国籍、专业等,同时须附所签劳动合同以及雇工的健康证明等详细资料。2、拥有授权的主管部门将在2周内就雇用单位是否具备雇用外国劳工的可行性条件给予答复,同时将全部资料转交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3、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周内对雇主提出的申请进行研究(对于小企业的申请在10天之内),并决定是否发放雇用外国劳工许可证,同时向塔内务部、外交部、国家边防委员会等相关部门通报许可证发放情况。4、雇主在交纳了担保押金后,持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劳动部领取雇用外国劳工许可证。(二)担保押金1、雇用外国劳工的雇主应保证合同期满后负责将所雇外国劳工遣返回原籍,因此,雇主须交纳一定金额的担保押金。2、担保押金的金额由拥有授权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其中包括外国劳工返回原籍所需的交通费及路途中转费等。3、收到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的准许雇用外国劳工的通知后,雇主须在塔境内任何一家银行开设专用储蓄账户并及时、全额存入担保押金。银行据此出具相关证明。四、有关工作签证规定根据中塔两国1993年3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塔对持有因公普通护照和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实行免签证制度,但停留日期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者应在塔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签证,并办理居留手续。持因私护照者凭塔方邀请函在塔驻华使馆办理签证手续,入境后需到塔外交部和内务部办理临时居留手续,时间通常不超过一年,超时可办理签证延期。 乌兹别克斯坦一、乌兹别克斯坦属劳务输出国,政府不鼓励引进劳务。出于对本国公民就业等因素的综合考虑,乌对外资企业中投资方员工与当地员工的比例要求为1:7,实际操作中甚至要求投资方员工所占比例保持在10%-20%。乌国内劳动力资源比较充沛、人员素质处中等水平且薪资水平较低,因此对外籍劳务吸引力不大。目前在乌的外籍劳务主要是随外商独资或合资项目带入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建筑工人。 二、对外籍劳务实行严格的许可审批制度根据乌法律规定,企业为外籍员工办理超过3个月的签证时,必须首先办理由乌劳动部门颁发的劳动许可,之后持该许可办理签证和居留。用工企业应首先获得乌劳动部门关于同意聘用外国劳务的批准,之后为每位外国员工办理个人劳动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一年。乌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经营范围、邀请人员赴乌目的、行业技能、职位等决定是否给予劳动许可,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等较易获得,普通工人则比较困难,为外国公司代表处办理劳动许可数量更为有限;生产型企业为员工办理劳动许可相对宽松,有效期可办理一年,而非生产型企业的员工一般只能办理半年期劳动许可。 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乌兹别克斯坦劳动部门为外籍劳务办理劳动许可手续繁杂,需要中、乌双方出具各种证明文件15种以上;办理时间较长,通常需要1-2周或1-2月;全国只有首都塔什干可以办理,且包括面谈和实地调查等环节。外籍劳务获得劳动许可后,为其办理工作签证的种类主要为S-3技术服务签证和E工作签证两种,期限均不超过1年,签证办理时间为10-15天。 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 如在乌工作不超过 5 个月,外籍人员可向乌使馆或移民局申请临时居留证入境。欲在乌长期就业的外籍雇员,只有当雇主从移民局获 得其工作许可证,且相关费用已支付后方可入境。一般办理工作许可 费为 600 美元/年/人,但需交付 1034 美元押金/人。 没有移民局颁发的临时居留证和工作许可证,而在乌工作的外国 人均被视为违法,雇用无上述证件的外国人也属违法行为,将被处以最高 300 万先令(约 1500 美元)的罚金或长达 2 年的监禁,也可能两者并罚。 吉尔吉斯一、吉尔吉斯斯坦不鼓励引进劳务因吉尔吉斯经济不景气,本国公民就业较为困难,大批吉公民还为此选择赴俄罗斯等国务工。在此背景下,为增加本国公民在吉当地就业的可能性,吉尔吉斯斯坦并不鼓励引进外国劳务,甚至出台一些限制外国劳务的措施。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吉政府规定,只有获得吉劳动、移民和就业部颁发的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的企业才有权引进外国劳务。吉国家劳动、移民和就业部根据雇佣外国人对吉经济发展贡献度、促进当地居民就业情况等确定雇主雇佣外国人配额。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拥有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雇佣外国人配额到吉劳动、移民和就业部为所招收外国劳务办理工作许可证。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 获得工作许可证的外国劳务应据此到吉国家注册局办理工作签证。一般情况下,工作签证应由本人亲自办理。 土库曼斯坦一、土库曼引进劳务政策及管理情况土政府对引进外籍劳务的管理比较严格,对外国在土人员的雇工比例、居留期限、专业技能水平有明确的要求。目前土基本没有纯粹意义上的劳务输入,只在承包工程项目下引进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根据《外国公民赴土库曼临时工作条例》规定,外国公民在土工獗匦氚炖砝投砜桑ㄓ善涔椭靼炖恚煌烈泼窬职凑胀量饴裼畔炔谷痹蛞约巴夤凸な坎怀惫ぷ苁?0%的比例颁发劳动许可;许可有效期一年,如需办理延期,则雇主须在许可到期前一个月内按规定重新递交申请文件。顺延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劳动许可不准转让其他雇主。临时在土库曼务工的外国公民从一雇主转投另一雇主必须经土移民局批准;外国公民在劳动关系中享有与土库曼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并承担与之同等的义务。下述情况下土移民局可能会拒发劳动许可:外国雇工承担的工作并不需要拥有高级专业技能、专门知识或经过专门培训;雇主使用外国劳工从事其企业章程未予规定的活动;邀请的外国雇工数量超过限额;雇主或外国雇工违法土库曼法律。土政府对外籍劳务管理严格,要求外国公司必须遵守外籍员工和土籍员工3:7人员比例规定,且一旦违规,就将拒发劳务许可。二、工作签证的申请和受理程序外国公民前往土库曼斯坦持因私护照入境需办理邀请函,因公护照入境无需签证,但需要办理入境许可。因公护照在入境后根据劳务许可情况申请工作签证,一般期限为半年。因私护照可在境外提出申请,由他人代提交所需文件,办理工作签证。办理入境许可须持由外国在土注册法人、土政府部门、组织、企业或个人发出邀请函,向土移民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劳务许可由雇主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信息。2011年3月26日土国家第四届议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于〈土库曼斯坦移民法〉的修改和补充》。根据新规定,对签证拒签需在做出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但目前土移民局很少遵守这个时间。 阿塞拜疆一、阿塞拜疆不鼓励引进劳务阿塞拜疆政府对引进国劳务实行配额管理。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根据阿现行法律的规定,凡是拟在阿合法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办理“个人工作准证”(俗称“工作卡”或“打工卡”)。主要法律依据是阿塞拜疆共和国“劳动移民法”,以及阿政府2008年以来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新的法规、法令。主要规定有:(一)从2009年7月1日起,阿塞拜疆国家移民局是负责审批外国人工作许可的唯一政府职能部门。阿塞拜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移民局的批准文件,执行向外国人发放个人工作准证的职能。个人工作准证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多可延期4次,不得转让他人。每份个人工作准证的规定收费标准是1080马纳特(约合1368美元),办理延期收取同等费用;(二)以下人员不在应办理工作许可的人员范围之列:在阿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人、根据国际协议成立的机构的负责人、外交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持公务护照在阿出差3个月之内的人员、政府机构雇用的人员、外国媒体常驻机构工作人员、海员、受邀来阿从事授课、讲座、科研等工作的人员,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三)外国劳务人员从事的应是阿公民无法与其竞争的专业技术工作;(四)阿塞拜疆法人和自然人、外国法人在阿代表处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法人和自然人”)均有权申请雇用外国劳务,并应提前为拟雇用的外国劳务人员向国家移民局申请办理个人工作准证;(五)雇用外国劳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为被雇人申办个人务工证,并按规定提交必需的文件(雇主资料、受雇人个人资料、专业技能证书等)。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一)雇用外国劳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应先向阿国家移民局申请工作签名额;(二)在外国劳务抵达阿塞拜疆一个月前,雇主将健康证、学历公证证明、专业技能证书、引进此专业劳务的必要性等文件提交给阿国家移民局审核;(三)阿国家移民局审核批准后,国外劳务可办理商务签证进入阿塞拜疆;(四)国外劳务进入阿塞拜疆后需办理暂住证,有效期为半年,半年后需再办理延期。四、有关引进劳务和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一)阿塞拜疆对吸收外国劳务实行配额管理;2011年阿为外国人提供的工作准证数量为9815个;(二)外国劳务在阿工作期间享受与阿公民同等的劳动保护待遇;退休保障根据国际协议相关条款办理;(三)外国务工人员在阿期间应依法纳税,但不得对其双重征税。
美洲和大洋洲地区 澳大利亚 一、澳大利亚对引进海外劳务的总体态度澳大利亚地广人稀,资源能源富集,但国内人口稀少,劳动力较为短缺,引进海外技工是解决劳动力不足的一项措施。长期以来,海外人才和技工对澳经济建设,特别是资源能源开发,作出了很大贡献。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引进海外技术劳务问题上处境两难。一方面深知劳动力不足制约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担心引发社会矛盾和争议。因此,澳政府引进海外技工的基本政策取向是在保证国内人口充分就业的前提下,引进海外具有高级管理技术能力和专业技术的人才来澳就业。澳工会势力强大,本地劳动力市场保护主义色彩浓厚,引进海外劳务的相关政策是一个颇为敏感的话题,受到新闻媒体和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因此,澳移民政策及其管理亦相当严格,对海外劳务的技术资质、语言能力以及身体健康等诸多方面都有较为苛刻的要求。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在澳大利亚,引进海外技术劳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58年移民法》和《1994年移民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引进海外技术劳务的方式主要可分为两大类:永久技术移民和临时技术移民。与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密切相关的,主要为临时技术移民,有关政策主要体现在“标准企业担保签证(457签证)”的具体要求上。457签证政策的细节十分复杂,并常常随着澳劳动力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不断调整。457签证有关政策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对临时引进海外技饫臀竦那疤崽跫阂泼癫抗娑ǎ钠笠祷蛲夤局挥性诎谋镜乩凸な谐∥薹ㄕ衅傅剿枥投Γ参薹ㄍü约旱呐嘌导苹竦檬保娇烧衅负M饧际趵臀瘢M饫凸さ12⑸昵?57签证。申请招聘海外技术劳务的企业,必须在澳从事经营一年以上,且需要达到政府制定的培训要求,即(1)向行业培训基金至少支付工资总额的2%,用于培训澳公民或永久居民,或者(2)提供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在本企业中培训澳公民或永久居民。(二)对申请457签证者的要求:凡需在澳工作3个月-4年的海外劳工可申请457签证。申请人必需:(1)获得雇主提名;(2)职业属于457签证职业清单的范围;(3)申请签证过程中,提供充分的教育、工作经验等背景材料;(4)身体健康状况及个人操行必须符合澳有关法律要求;(5)在签证批准前安排好在签证有效期内缴纳足额医疗保险;(6)通过技能水平测试和英语水平测试等,其中英语水平须达到雅思听、说、读、写等各科成绩均在5分以上。另外,持457签证的劳工必须在担保企业向当局申报并获得批准的岗位上工作。如双方终止雇用合约,担保方有义务在10个工作日内向移民局报告。(三)对担保企业的要求:拟临时聘用海外技术劳工的企业必须首先获得担保资格,再以提名方式向移民部提出拟聘用的人选。担保企业必须证明其经营状况良好,雇用外籍劳工可为澳本国经济和劳动力市场发展带来益处,并需就培训澳本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等培训事项作出具体承诺。(四)特殊安排-劳动协议该协议是对招募海外技工的一种特殊而正式的安排。若所需工种未列入457签证的职业清单或ANZSCO榜上,但雇主确实需要某种特别技术工人或遇到劳动力急缺等特殊情况,可与澳政府(由移民部、就业和劳资关系部全权代表)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如工会或专业协会)进行协商并共同签署“劳动协议”。签署劳动协议的谈判主要针对某些特殊的情况,有效期一般为2-3年。通过劳动协议引进的海外技术劳务,其申请和持有的签证类别仍然为457签证。不过,劳动协议十分复杂,要求很高,比较难以获得。目前只在肉类加工行业和矿业进行,因这类行业用工量大,且符合澳经济迫切需要。澳当地劳动中介可通过劳动协议引入劳工,但不能申请商务担保资格;海外中介则不能与澳方签署劳动协议。劳动协议首先要确保澳国内人口的就业机会和培训机会。提出雇用外籍劳工并准备参加劳动协议谈判的雇主或行业协会必须向澳移民部提供有关用人公司、所雇行业的背景材料、需要签订劳动协议的原因等说明材料。协议签署后,便可进行雇主提名和提名人申请签证等手续。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澳联邦移民与公民部是负责全国人力资源输入的主要部门,负责制定引进技术、管理、文化、教育和医疗等各方人才及海外技术劳务计划,审核引进人才和海外劳工的资质,并签发移民或工作签证。教育就业与劳资关系部则负责设计职业标准分类榜,确定国内紧缺需从海外引进的技术劳务职业类别。从工作流程上来看,主要分为三大步骤:(1)拟临时聘用海外技术劳工的企业必须首先向移民与公民部申请获得担保资格;(2)用人企业在获得担保资格后,向移民部提交拟聘用的海外技术劳工名单、为海外劳工提供的工资标准和就业条件、雇工合同等文件。填写有关提名所需表格,特别是有关海外劳工及其赡养人的情况;(3)在移民与公民部批准用人企业的提名申请后,被提名的海外技术劳务人员根据批准申请签证。四、引进技术劳务及工作签证的其他管理规定除上述有关前期申请的管理和要求外,澳政府对于海外技术劳务引进后的管理也有十分严格的规定,涉及海外技工的工资标准、工作条件、福利待遇和健康保险等各个领域。担保企业使用海外技术劳务的全程都将受到移民与公民部严格监管,企业必须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履行一系列的信息报告义务。若企业未能履行作为担保人的相关担保义务和报告义务,移民与公民部将根据规定实施惩罚,包括禁止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提出申请、撤销担保资格、向法院提起民事处罚申请等。 巴西一、巴西不鼓励引进劳务由于巴西国内一直面临就业压力,不鼓励引进劳务。在吸引国外投资上,巴西政府主管部门将有关引资项目能否为本国人提供就业岗位作为重要的审批依据。 二、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巴西《劳工法》规定,本国劳工在人数和工资收入上分别不得低于企业全部劳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2/3。外籍劳工必须有特殊技术专长,并有工作签证,才可在巴西企业工作。巴西政府规定,所有的企业都可以雇佣外国人到巴西短期工作,但在审理有关申请时,作为主管部门的巴西劳工移民局有以下审批原则:(一)资质外国劳工必须是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而且具备两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验(具有高等学历者),如为中等学历的专业人员,则需要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二)数量限制外国劳工的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一,在外国劳工人数不到三分之一的情况下,其工资也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一。根据巴西法律,只有当国内没有充足的专业人才可供使用时,企业才被允许雇佣更改比例的外国劳动者。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由用人企业向巴西劳工部移民局为外国劳工提出工作许可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表(固定格式),外国劳工简历和经公证认证的文凭,用人企业公司的有关数据、章程和所有的修改文件,以及提交申请前最后一次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金、工龄保障基金的缴纳证明,劳务合同(固定格式,由用人企业和外国劳工签订),手续费缴付证明。四、巴西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外籍劳工在申请工作签证时,需递交健康状况证明、无犯罪证明、原居住国居住证明和出生、婚姻状况证明。这些材料需公证和领事认证,巴西劳工部移民局审查批准了工作许可后将通知巴西外交部,由该部通知其驻外使领馆,外国劳工得工作签证由巴西驻外使领馆签发。 阿根廷一、阿根廷不鼓励引进劳务阿根廷通常不鼓励引进劳务,但只要遵守移民法相关规定,理论上对于外国劳务和外国人在阿就业没有限制,也不存在指标和比例问题,甚至外籍雇员可达到100%。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根据阿根廷移民法规定,在阿根廷工作的外籍雇员须持有有效工作签证和须有合法居所,具备公证处或移民局签署的相关文件,企业缴税证明,企业人员编制等等。劳资双方所签合同须符合阿根廷现行劳动法。三、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外国公司可就在阿工作的外籍雇员向阿移民局申请劳动许可签证,签证第一次期限为一年,可连续申请三次,自第四年开始允许申请长期居留签证。如违反有关规定,阿移民局可对雇佣外国人的公司进行处罚。在中国申请阿根廷工作签证,须履行双认证手续,即申请人须向中国外交部和阿根廷驻华使馆领事部提出认证申请。如取得签证进入阿根廷后,也可根据阿移民法向阿移民局直接申请工作签证或延期。阿移民局有关官员表示,为促进中国公司来阿投资,愿在办理相关工作签证手续方面提供便利。 加拿大一、加拿大鼓励引进劳务。二、引进劳务的政策及规定加拿大“临时外籍劳工计划”是由联邦政府主导的,也是加拿大在引进外籍劳工方面最主要的政策措施。各省配合联邦政府共同实施“外籍临时劳工计划”,而没有各自单独引进外籍劳务的计划。加拿大临时劳务许可是在雇主面临劳工短缺而加拿大本地工人又无法满足该需求的情况下颁发的,临时外籍劳务许可不是建立在配额基础之上的,原则上和实际操作中没有上限。联邦政府与各省、地区建立有联席制度, 90%的外籍劳工工作岗位由各省/地区负责管理,并确保就业与劳动标准符合省政府规定,联邦政府掌管其余10%的岗位。联邦和各省政府均强调,无论通过何种形式引进的外籍劳工,其工作薪酬、待遇和条件不得低于本地劳工。 外籍劳工分为需要工作许可和不需要工作许可两种,对于需要工作许可的外籍劳工没有岗位要求。不需要工作许可的特殊岗位包括信息工程工程师、软件工程师、儿童及老年人家庭护理等。 三、引进劳务的管理陈韩国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临时外籍劳工计划”的实施采取工作许可签证进行管理。工作许可签证的申请程序分为三个主要步骤: (一)雇主在决定聘用临时外籍劳工后,首先向联邦人力资源与社会发展部提交“劳动力市场评估”材料(LMO),内容包括:工作岗位有关情况、是否已在全国性人力银行的网站或主流劳动服务招聘媒体上刊登过不少于7天的岗位招聘广告及结果、工会对该岗位聘用外籍劳工的意见、雇用外籍劳工对加拿大经济带来的利益、雇主对替代外籍劳工人员的培训计划、拟聘用外籍劳工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联邦人力资源与社会发展部对LMO进行评估,内容包括:所聘用外籍劳工的行业及岗位劳动力缺乏状况,外籍劳工对于增加就业机会的影响,以及雇主是否有完善的培训当地人员的计划;外籍劳工与本地同等员工的工作和薪酬待遇是否一致;外籍劳工资质能否满足联邦或省对该岗位的技能、执照等条件的要求;工会的相关意见等。 (三)如果“劳动力市场评估”得到联邦人力资源与社会发展部审核通过,则向雇主发出通过许可通知书。雇主通知外籍劳工申请者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加拿大使(领)馆办理工作许可签证。申请者所携带的资料包括:“劳动力市场评估”通知、雇主聘用函、护照、个人简历、培训证书、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等以及申请费用。通过后向申请者签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工作许可签证。期满后可延长,最长可以延至两年。申请人还可在工作签证期满后提出移民申请。 四、 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加拿大移民局与人力资源和技能发展部是主管工作申请的政府部门。如果需要在加拿大工作,必须申请办理工作许可签证。首先,申请人必须从加拿大雇主那里得到雇用信件。收到雇用信后,人力资源和技能发展部通常会提供一个劳工市场评估或简单地确认申请人所持雇用信的合法性,并确定此雇用是否对加拿大劳工市场有利。外国公民欲来加拿大工作,必须持有加拿大政府签发的工作许可签证,该签证允许外国公民在加拿大最长工作三年时间。工作许可签证限于特定的工作职位和特定的时间,必须在进入加拿大之前获得。此外,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入境机场、口岸根据引进劳务相关规定对外籍劳工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将最终签发工作许可签证。边境服务署对是否允许外籍劳工入境有最终决定权。应聘者到加拿大后,一定要从事与工作许可签证规定相符的工作,如果因故失去工作或更换为另一种工作,则一定要向移民局重新申请工作许可,并向移民局提出各项活动的报告。假如当事人不遵守移民局发给的工作签证上的规定,则可能一年之内被禁止在加拿大工作。获得临时工作许可证三年期满后,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美国一、美国对引进外籍劳务人员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批制度一方面,通过限定输美劳务人员国别、对部分行业设置人员配额、居住年限等措施,大大限制外国普通劳动力来美务工的可能性,既保护美就业市场免受冲击,又能缓解季节性、结构性劳务短缺瓶颈。另一方面,美重视、鼓励吸引专业和杰出人才来美工作,为科技、工程、国防研发等多行业的外籍高学历公民提供劳务准入“窗口”,以提升美高端劳动力市场竞争力。从现阶段看,中国普通工人难以规模化进入美劳务市场,但在专业技术人才、中资企业驻美管理人员等中高端劳务输出领域有进一步拓展空间。二、美国引进劳务的主要政策规定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规定,美政府依据外籍工人是否申请在美永久工作相应制定了2套准入制度,分别核发永久和短期劳动许可。(一)永久工作许可美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以下简称“移民局”)负责受理相关申请,一旦获批,申请者将获得在美永久居留权和移民签证。永久工作许可申请共分EB1-5共5类,主要面向在本领域表现极为杰出的新闻工作者、运动员、教授、科研专家、外国公司高管、高学历专才、对美投资者等。美移民局对各类申请者条件均做出了具体规定。鉴于永久工作许可申请门槛高,申请者多为“精英阶层”,不属常见的“劳务输出”范畴,不再详述相关政策规定和申请流程。(二)短期劳务许可1、主管部门美劳工部及其派驻各州机构审核雇主雇用非移民类临时性外籍劳务人员(以下简称“外籍劳务”)的申请条件;美移民局决定是否批准雇用外籍劳务;美驻外使领馆对拟赴美从事劳务的外国公民进行面试,决定是否发放相应类别签证;美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核准外籍劳务入境申请,定期发布“非移民入境统计报告”。2、具体分类临时外籍劳务共分21类,其中,紧缺领域护士(H-1C)工作许可已于2009年底废止。目前,中国公民有资格申请其中13类,具体包括:专业人才(H-1B)、医疗及学术之外的培训生项目(H-3)、外国媒体 (I)、外国公司管理人员(L-1A)、外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L1-B)、科技等特定领域杰出人士(O-1)、O-1类别助手(O-2)、国际知名运动员(P-1A)、国际知名艺人及团体(P-1B)、文化交流项下的演艺个人及团体(P-2)等。近年,我公民赴美劳务和就业主要集中在H-1B、L-1A和L-1B等3类;在美中资企业中方员工多为L-1A/B类。值得一提的是,在全部21类许可中,体力劳动等低技能岗位集中在季节性农业务工 (H-2A)、临时性非农务工(H-2B),但美国土安全部、国务院共同制定了H-2A/B准入国别名单(2011年共包括53个国家),仅相关国家公民才有资格申请H-2A/B工作许可。由于中国不在名单之列,我公民无法在美农业、非农行业从事临时劳务工作。三、我公民赴美申请临时劳务许可主要类别、流程(一)专业人才(H-1B)1、申请条件H-1B职位必须为工作性质复杂的专业岗位(如科研、工程、计算机编程等);受聘者至少拥有美国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其他国家同等学历。其中,H-1B2职位必须与美国防部合作科研、生产项目相关;H-1B3许可专门面向能力出众的时装模特。2、申请额度移民局每财年最多可发放65000个H-1B工作许可。本财年额度如有剩余,则自动顺延至下财年。此外,根据美国与智利、新加坡签订的自贸协定规定,美方每年分别为智利、新加坡公民预留1400和5400个H-1B工作许可。拥有美国大学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外籍劳务将额外享受20000个工作许可。受雇于高等院校、非营利组织、政府研究机构的外籍劳务人数不设上限。3、申请流程(1)由美雇主(非个人)代表外籍劳务向美政府提出申请。雇主填写“劳动条件申请”(LCA)表格,通过美劳工部专门网站在线提交。在LCA中,雇主应确定拟聘外籍劳务岗位的平均行业工资,并承诺:为外籍劳务提供不低于从事同工种美国员工的薪资水平、工作条件等;不得在本公司员工罢工及谈判期间雇佣外籍劳务;在递交LCA一个工作日后,雇主在本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公告牌、网站等张贴LCA内容,解释雇用外籍劳工原因(如岗位需特殊技能或当地美国工人不愿从事相关工作等),听取本公司雇员、公众意见。(2)劳工部门将就雇用外籍劳务是否会给同工种美国工人带来负面影响等进行评估。如提交材料齐全,劳工部门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雇主持LCA批件,连同填写完整的I-129表格(由美国土安全部和移民局制定)交至美移民局。同时,雇主需备齐整套申请文件,供劳工部门复查之用。(3)移民局决定是否向雇主发放用工授权许可。4、居住时限及其他以H-1B身份来美的外籍劳务至少可获3年居住期,期满后可申请延期,但总时限最长不超过6年。居住期限内,雇主单方面提出中止聘用的,雇主将承担外籍劳工返程交通费用;外籍劳工主动离职的,交通费用由雇员自理。(二)外国公司在美分支机构管理人员(L-1A)及专业技术人员(L-1B)1、申请条件一类雇主是在美已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实体(统称“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该外国公司应与在美分支机构存在隶属关系(如全资或控股等),在美分支机构连续经营1年以上。受聘者在过去3年内至少为该公司工作满1年,拟由其他国家调往美分支机构担任管理人员(如负责人、行政主管、部门经理等,适用L-1A类别),或从事需具备特殊技能的专业岗位(适用L-1B类别)。另一类雇主是拟在美新设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该外国公司在美已租用或购置经营场所,并证明本公司有充裕资金用于在美业务拓展、支付员工薪资。2、申请额度。虽无具体人数限制,但申请难易程度常与外国公司自身及其在美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挂钩,经营状态佳、在美持续经营能力强,获批可能性相应增加。3、申请流程(1)雇主代表外籍劳务向移民局提交I-129表格。(2)移民局决定是否向雇主发放用工授权许可。4、居住时限在美已有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雇用外籍劳务,其首次入境最长居住3年。在美新设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雇用外籍劳工,其首次入境最长居住1年。期满后,二者均可申请1次延期,最长再居住2年。四、美国引进劳务的签证、入境管理规定(一)签证美雇主取得移民局许可后,外籍劳务联系美驻外使领馆预约面试,签证官决定是否发放签证(享受入境豁免美国签证的国家公民不在此列)。(二)入境许可所有外籍劳务均须向美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申请入境许可。完成全部手续后,外籍劳务即可赴美工作,但必须服务于特定雇主。一旦更换雇主,应重新履行全套申请手续。(三)在美中资企业反馈情况据我驻美使馆经商处领区内部分主要中资企业介绍,受限于美临时劳务许可制度,在美中资企业中方员工多为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类别主要为L-1A/B(外国公司管理和技术人员)和部分H-1B(专业技术人才)。我企业反映,在申请美国签证过程中,存在预约面试时间长、签证获批不确定性大等问题。在居住期限方面,H-1B类签证效期短,多为3个月有效、2次入境,迫使许多中资企业管理人员频繁回国延签,给企业管理带来不便,也增加运营成本。在人员额度上,企业认为H-1B工作许可配额少,不能满足中美双边经贸和投资发展的需要。 秘鲁秘鲁对外籍劳务的需求主要来自跨国企业特殊工种的需求。秘鲁对使用外籍劳务有较严格的限制。企业使用外国劳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人员总数的20%,外国劳工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全员劳动工资总额的30%。秘鲁《劳动法》规定,所有在秘鲁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办理工作许可。工作许可办理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总公司派遣员工,可以办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工作签证;另一种是当地公司雇用中方员工,可以办理工作证,有效期1年,此后可以每年更新。申请工作签证时需要由总公司出具派遣函,并和当地公司签署一份工作合同,上述文件经中国公证处公证,中国外交部、秘鲁驻中国大使馆领事处认证和秘鲁外交部再认证后,提交给秘鲁移民局,办理工作签证。 申请工作证时需要由总公司出具一份工作经历证明文件,经中国公证处公证,中国外交部、秘鲁驻中国大使馆领事处认证和秘鲁外交部再认证后,与当地公司签署一份工作合同,将上述文件交送秘鲁劳工部核批,经劳工部批准后送移民局办理工作证。 办理工作许可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有:(1)在秘鲁办理工作许可时,所有非西班牙语的文本文件均需经过官方翻译译成西语文本。(2)所有在中国境内签署或提供的文件都需要经过中国公证处公证,中国外交部和秘鲁驻中国大使馆领事处认证,后经秘鲁外交部再认证。(3)在办理工作许可过程中,如中方员工持商务或旅游签证入境,在秘鲁当地与公司签署工作合同,该员工只需在移民局申请签字权,即可进行签署,不需要办理任何公证认证手续;如该员工与当地公司的工作合同是在秘鲁境外签署的,该工作合同需经过所有的公证认证手续后才能生效。 墨西哥一、墨西哥原则上不鼓励引进劳务墨西哥人口1.12亿,全国人口平均年龄仅29岁,15岁至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65%。劳动力资源充裕,原则上不鼓励引进外来劳务。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目前,墨暂无单行的关于引进劳务的法律法规。为给本国公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墨《联邦移民法》规定公司外籍员工比例不得超过10%(管理层可不受此限)。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须是墨公民,但如某工作岗位经墨移民局确认墨公民无以胜任,可雇外国人临时担任,所雇外国人须培训墨籍工人。此外,墨《联邦移民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形,指出特殊工作或技术人员不受上述限制。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在墨设立的企业如需引进劳务,一般由雇主自行与我国内劳务中介机构联系,或通过其他渠道与劳务人员达成合作意向。之后,该劳务人员需赴墨驻华使领馆办理墨签证,大体可分两种操作类型:一是墨雇主先向企业所在地移民局递交拟来墨劳务人员的相关材料,取得当地移民局对该人员的工作许可;移民局再把上述许可报送墨驻华使领馆知悉;我劳务人员即可在国内办理有效期为一年的工作签证,来墨到期后可在墨移民局申请延期。二是墨雇主向我劳务人员发出邀请函,并向墨驻华使领馆提供相关材料;我拟赴墨的劳务人员凭上述材料在墨驻华使领馆办理技术访问或劳务派遣签证;相关人员到墨后在规定时间内再在雇主企业所在地的移民局转成一年期的工作签,如有必要,期满后可申请延期。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以下四类人士可在墨一次性停留不超过365天,并能根据需要申请工作许可: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商务人士及外国投资者;公司顾问;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为墨公司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为目的,申请人所提供的技术服务需在同墨公司签署的技术、专利和品牌转让合同、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员工技术培训合同或在墨境内公司开展的生产培训合同上注明。) 上述人士需在墨驻华使领馆申请墨签证,此类签证上将备注“最多停留365天字样”;入境时填妥相应入境单;墨移民局官员据此在其入境单“可更换成FM3(目前已被FMNI表格取代)的签证”选项上打勾;入境后可赴当地移民局将上述签证更换成FM3(FMNI)。取得FM3(FMNI)后即可在墨停留一年,期内可多次出入墨国境,期满后可延期,最多不超过5年。此外,经墨当地移民局同意后,相关人员也可在墨驻华使馆直接办理一年期的工作签证。 智利一、智利引进外籍劳务的政策和规定为保护当地就业机会,智利不鼓励引进劳务,对外来劳务人员数量实行严格限制措施,但本国无法提供的技术人员除外。1931年智利首次颁布劳动法,1987年智利对劳动法进行修改,并引入了劳工国籍的条款,其中第20条规定:同一个雇主所雇用的劳动者比率,智利籍劳动者不得少于85%。但雇用的总人数未超过25人者除外。第21条规定:为计算前条所述比例,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1)应考虑一个雇主在智利本国所雇用的劳动者总数,而不应考虑与其分离的分公司的人数;(2)不包括本国人无法替代的技术人员;(3)配偶的一方为智利人的外国人及其子女。二、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智利对引进外藉劳务人员的管理主要体现在签证方面,引进劳务人员的当地企业负责向智利驻外使馆提出申请,准备劳动合同,并向外交部领事司移民处提交相关文件,劳务人员向智利驻外使馆申请劳务签证。引进劳务人员在智利工作期间,与当地工人一样,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三、申请智利工作签证的程序和需提交的文件(一)雇主向智利驻外使馆(领馆)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函内容包括:受雇人和陪同人员、雇用目的和该外籍雇员将要进行的工作、雇用时间;雇主姓名、职务和电话,是企业法人或相关公司联系人。2、劳动合同提交劳动合同中西文本各三份,合同应符合智利现行法规,应包括智入境事务处根据其条例第37条要求的三个要点:(1)雇主有义务代雇用人员缴纳所得税;(2)雇主需向雇员说明智利的退休金制度和缴纳退休和医疗保险基金;(3)雇主承诺合同结束后将支付雇员和陪同人员返回其国家的机票。如果劳动合同仅有雇主签字,合同在寄往外籍雇员之前应在智利公证处、司法部和外交部进行公证和认证,该合同应由相关外籍雇员在智利领事在场的情况下签署。3、外籍雇员履历、专业证书复印件、外籍雇员护照复印件;如果外籍雇员带有陪同人员,须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和/或出生证明等及其每人的护照复印件(身分证明页)。(二)雇主向智外交部领事司移民处提交的文件外交部领事司移民处与申请引进劳务人员的企业相关人员(申请函中列明的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联系人)面谈时须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摘要2、公司纳税证明(最近6个月增值税和最近所得税)3、公司员工纳税清单复印件(最近三个月)4、如果雇主是自然人,应提交证明其收入的文件(最近6个月工资情况和最近6个月的纳税清单及其他文件)(三)申请人应向智利驻外使(领)馆提交的文件劳务人员申请签证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护照、个人履历证明、健康证明(无传染性疾病)、4张护照规格照片。在申办签证期间,仍可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文件工作签证审批时间大概需2—3个月,长期居留签证大概需6个月。 古巴一、古巴不鼓励引进劳务 古政府不鼓励引进外来劳务,也不对外开放劳务市场。 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根据古巴《投资法》的规定,为外国投资企业服务的劳动者,作为一般规定,必须是古巴人或常住古巴的外国人。合资企业的某些高级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性工作岗位上的职务,可由外国雇员担任,其他工作应由古巴人担任。
根据古巴劳动社会保障部2007年颁布的33号决议,外国企业每雇佣一名外国人必须同时至少雇佣一名古巴籍雇员。 雇佣外籍雇员应由合资企业各方共同决定,并写入公司合同中,明确专有技术岗位、外国雇员数量及其职能。外国雇员应有临时居住证和工作许可证。 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一)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 外国人赴古巴工作,必须获得当地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许可,并在古巴驻本国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工作许可由在古巴的雇主企业向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雇员取得工作许可后,向古巴驻本国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 古巴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管理的部门是古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许可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为外籍劳务人员发放或办理工作许可证延期。 (二)引进劳务的工作流程 古巴对引进外籍劳务的态度比较谨慎,鼓励使用更多的当地劳务人员,对外籍劳务的审批严格。相关手续通常由当地邀请单位办理,由邀请单位出具邀请函申请工作签证,并经内政部移民局和驻外使馆的核准。长期工作需办理有效期为一年的临时居住证和工作许可证,目前虽未设立外籍劳务配额,但对入境的外籍劳务人员管理严格,工作许可证逾期将被处以高额罚款。 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劳务人员通常通过签订服务合同进入当地,并为古巴雇主单位提供相关劳务服务。
(一)当地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需要办理工作签证 因公和因私护照入境的方式不同。因公护照免签,但需要国内派出单位开具出境证;因私护照需要申请旅游或商务签证,由古方单位协助办理签证并提供邀请函。 入境之后,无论持何种护照都需要在72小时之内向古巴移民局申请办理工作签证,费用为40可兑换比索(约40美元),签证有效期一个月,允许申请两次延期,延期费每次25可兑换比索,每次延期一个月。连续停留时间总计不能超过90天。 劳务人员如果在工作签证到期之前离境,无需申请。如超过90天必须办理离境许可,费用为25可兑换比索。 (二)停留时间超过90天需办理长期居留手续 如果是长期居留,办理完工作签证以后就要向古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许可办公室申请办理工作许可证,费用为200可兑换比索,工作证办理下来后再向古巴移民局申请办理临时居住证,费用为10可兑换比索。 双证齐全后离境时可办理暂时离境签证,一般允许在离境后90天或120天内返回古巴而不需要签证。 (三)办事处代表需要通过古巴国家商会办理相关证件。 对于办事处代表,必须通过古巴国家商会注册,其工作许可证和身份证件需由古巴国家商会办理,出境时需要提前向商会提交申请,并需办理离境许可。委内瑞拉近年来,委失业率较高,为保护当地人就业,委政府严格限制外国人的工作签证。委《劳动法》限制雇用外籍人员,10人或10人以上的企业,至少90%的员工必须是委内瑞拉人,外籍员工的工资不能超过委籍员工工资总量的20%。目前中委两国尚无劳务方面的合作。目前,委政府只对在委有合作项目的中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发放签证,且多为商务签证。根据中委两国间协议,持商务签证的中方人员,签证一年期满后,可在委申请延期一年。
[1] 技能:厨师、贵金属加工等人员为主。[2] 兴行:演员、歌手等。[3] 详细规定请参考 http://law.e-gov.go.jp/cgi-bin/idxsearch.cgi[4] 详细规定请参考 http://www.moj.go.jp/PRESS/nyukan67-2.pdfDIV> (一)哈萨克斯坦对引进外籍劳务人员实行严格的工作许可制度。在哈从事有偿劳务的外国公民必须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工作许可,否则将被罚款、拘留、直至驱逐出境;(二)哈劳动与居民社会保障部是负责确定和发放劳动许可配额的国家管理部门。配额按州发放,由各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执行;(三)哈将外国劳务人员分成四类:第一、二类为管理人员、高中级职业技术人员,第三类为熟练工人,第四类为季节性农民工。发放劳动许可证时,前两类人员优先考虑,第三类有限控制,第四类严格控制;(四)逐步加强对在哈外资企业的“哈萨克含量”要求。“哈萨克含量”系指外资企业应更多地使用哈国产设备、材料,吸纳哈本国居民就业。如原来规定,外资企业中外籍员工和本地员工的比例为各占50%,现在则要求本地员工要占到70%,并依此核发外企的劳动准证。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哈《劳动管理法》规定,外国公民在哈申请劳动许可应提供相应文件和缴纳相关费用。(一)管理程序1、申请引进外籍劳务的哈法人和自然人应提供如下文件:标准格式的申请书;申请者符合从事该项经营的所需专业要求的证明文件;已交付从事某个别行业所需费用的证明文件。2、外国公民由吸收劳务单位在获得批准的基础上代为申请劳动许可。所需文件:接收单位申请书;由接收单位签名、盖章的来哈外籍专家、工作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国籍、专业或文化程度、将任何职务等文件清单共5份;与雇用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哈卫生部所要求的体检证明(包括艾滋病检验证明)。3、缴纳劳动许可申请费用:相当于20个“月核算基数”(含义见注释)的许可费;补偿费用——在哈工作的外国专家每月应缴纳相当于3个“月核算基数”的补偿费用;工作人员每月应缴纳相当于4个“月核算基数”的补偿费用;高于回程机票金额20%的保证金,如本人持有回程机票,则无须缴纳保证金,但必须提供回程机票复印件;每人应缴纳1000美元保证金(按当时比价兑换成坚戈),离开哈萨克斯坦国境时返还。(二)审批劳动许可工作流程哈法律规定,就业安排应首先解决哈本国居民需要,本国居民无相应专业或无人应聘的,可从国外引进。申领劳动许可单位和审批机关的工作流程如下:1、寻找当地工人:申领劳动许可单位向就业中心提交所需劳动岗位的资料;在俄文或哈文版的国家或地方报纸刊登招聘广告;在劳动部的网站资料库中寻找所需专业工人;2、申领单位向当地就业机关提交引进劳务申请;3、当地就业机关应在10日内发放许可证,但不包括以下情况:申请人没有提供某些或全部必须的文件;申请人没有完成过去所发许可中规定的附加条件;所在地区的额度已满。哈萨克斯坦劳务许可证制度有别于其他国家,许可证只发给雇主,而不是工人本人,许可证不能转让第三方。因此雇主对劳务许可获得者负有直接责任。 注释:“月核算基数”*:哈萨克财政部规定的用于税收、罚款以及其他财政应缴费最小核算单位,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公布在国家预算中。2011年的“月核算基数”为1512坚戈(约合10.4美元)。 塔吉克斯坦一、鼓励引进高端技术人才塔国内就业面狭窄,外籍劳务市场较小。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全国756万人口中约有100万人在国外务工,主要从事小买卖和蓝领阶层的体力劳动,国内劳动力尤其是技术性人才缺乏。目前,塔欢迎在水电、采矿、道路建设、农业、服务、教育、医疗等合作项目上引进外籍人才和其它高水平的专家。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根据2008年政府出台的529号令规定,自2008年10月31日起,对外来劳工实行工作许可证制度,同时规定外资企业中外籍工作人员比例不能超过30%。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塔居住的外国公民可在塔企业、机关及各种组织中工作。同时,塔政府还颁布有《外国劳动移民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外国人(包括在塔境内的法人代表以及无国籍人士)可以依据同雇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塔境内从事劳务活动,但法律规定的某些只能由塔公民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特殊工种除外;(二)外国劳工拥有并承担《外国公民权利法》中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三)外国劳工进入塔境内后,须持经授权的主管部门所出具的书面文件到居住地内务部门进行临时居住登记;(四)外国劳工的具体工作程序由雇主同雇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合同需包括下列内容:雇主和雇工的基本情况;合同对象;劳动报酬;工作及休息时间;健康及劳动事故保险;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劳动纠纷解决办法;雇主负责雇工返回原籍;有效期及解除期限;双方商定的其它条件。三、对雇主聘用外国劳工实施配额许可证及担保押金制度(一)许可证管理。雇主要雇用外国劳工须事先从劳动合社会保障部获取配额及许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核发外国劳工就业许可证时应遵循保护国内劳动力市场和国家利益的原则。劳动部所发放的外国劳工就业许可证在塔全国范围内有效,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与所签劳动合同期限一致。申领许可证的具体程序是:1、雇主先向所在地有授权的地方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后者在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后再向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转报。上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外国劳工的姓名、出生年月、国籍、专业等,同时须附所签劳动合同以及雇工的健康证明等详细资料。2、拥有授权的主管部门将在2周内就雇用单位是否具备雇用外国劳工的可行性条件给予答复,同时将全部资料转交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3、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周内对雇主提出的申请进行研究(对于小企业的申请在10天之内),并决定是否发放雇用外国劳工许可证,同时向塔内务部、外交部、国家边防委员会等相关部门通报许可证发放情况。4、雇主在交纳了担保押金后,持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劳动部领取雇用外国劳工许可证。(二)担保押金1、雇用外国劳工的雇主应保证合同期满后负责将所雇外国劳工遣返回原籍,因此,雇主须交纳一定金额的担保押金。2、担保押金的金额由拥有授权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其中包括外国劳工返回原籍所需的交通费及路途中转费等。3、收到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的准许雇用外国劳工的通知后,雇主须在塔境内任何一家银行开设专用储蓄账户并及时、全额存入担保押金。银行据此出具相关证明。四、有关工作签证规定根据中塔两国1993年3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塔对持有因公普通护照和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实行免签证制度,但停留日期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者应在塔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签证,并办理居留手续。持因私护照者凭塔方邀请函在塔驻华使馆办理签证手续,入境后需到塔外交部和内务部办理临时居留手续,时间通常不超过一年,超时可办理签证延期。 乌兹别克斯坦一、乌兹别克斯坦属劳务输出国,政府不鼓励引进劳务。出于对本国公民就业等因素的综合考虑,乌对外资企业中投资方员工与当地员工的比例要求为1:7,实际操作中甚至要求投资方员工所占比例保持在10%-20%。乌国内劳动力资源比较充沛、人员素质处中等水平且薪资水平较低,因此对外籍劳务吸引力不大。目前在乌的外籍劳务主要是随外商独资或合资项目带入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建筑工人。 二、对外籍劳务实行严格的许可审批制度根据乌法律规定,企业为外籍员工办理超过3个月的签证时,必须首先办理由乌劳动部门颁发的劳动许可,之后持该许可办理签证和居留。用工企业应首先获得乌劳动部门关于同意聘用外国劳务的批准,之后为每位外国员工办理个人劳动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一年。乌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经营范围、邀请人员赴乌目的、行业技能、职位等决定是否给予劳动许可,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等较易获得,普通工人则比较困难,为外国公司代表处办理劳动许可数量更为有限;生产型企业为员工办理劳动许可相对宽松,有效期可办理一年,而非生产型企业的员工一般只能办理半年期劳动许可。 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乌兹别克斯坦劳动部门为外籍劳务办理劳动许可手续繁杂,需要中、乌双方出具各种证明文件15种以上;办理时间较长,通常需要1-2周或1-2月;全国只有首都塔什干可以办理,且包括面谈和实地调查等环节。外籍劳务获得劳动许可后,为其办理工作签证的种类主要为S-3技术服务签证和E工作签证两种,期限均不超过1年,签证办理时间为10-15天。 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 如在乌工作不超过 5 个月,外籍人员可向乌使馆或移民局申请临时居留证入境。欲在乌长期就业的外籍雇员,只有当雇主从移民局获 得其工作许可证,且相关费用已支付后方可入境。一般办理工作许可 费为 600 美元/年/人,但需交付 1034 美元押金/人。 没有移民局颁发的临时居留证和工作许可证,而在乌工作的外国 人均被视为违法,雇用无上述证件的外国人也属违法行为,将被处以最高 300 万先令(约 1500 美元)的罚金或长达 2 年的监禁,也可能两者并罚。 吉尔吉斯一、吉尔吉斯斯坦不鼓励引进劳务因吉尔吉斯经济不景气,本国公民就业较为困难,大批吉公民还为此选择赴俄罗斯等国务工。在此背景下,为增加本国公民在吉当地就业的可能性,吉尔吉斯斯坦并不鼓励引进外国劳务,甚至出台一些限制外国劳务的措施。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吉政府规定,只有获得吉劳动、移民和就业部颁发的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的企业才有权引进外国劳务。吉国家劳动、移民和就业部根据雇佣外国人对吉经济发展贡献度、促进当地居民就业情况等确定雇主雇佣外国人配额。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拥有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雇佣外国人配额到吉劳动、移民和就业部为所招收外国劳务办理工作许可证。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 获得工作许可证的外国劳务应据此到吉国家注册局办理工作签证。一般情况下,工作签证应由本人亲自办理。 土库曼斯坦一、土库曼引进劳务政策及管理情况土政府对引进外籍劳务的管理比较严格,对外国在土人员的雇工比例、居留期限、专业技能水平有明确的要求。目前土基本没有纯粹意义上的劳务输入,只在承包工程项目下引进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根据《外国公民赴土库曼临时工作条例》规定,外国公民在土工作必须办理劳动许可(由其雇主办理);土移民局按照土库曼公民优先补缺原则以及外国雇工数量不超过员工总数30%的比例颁发劳动许可;许可有效期一年,如需办理延期,则雇主须在许可到期前一个月内按规定重新递交申请文件。顺延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劳动许可不准转让其他雇主。临时在土库曼务工的外国公民从一雇主转投另一雇主必须经土移民局批准;外国公民在劳动关系中享有与土库曼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并承担与之同等的义务。下述情况下土移民局可能会拒发劳动许可:外国雇工承担的工作并不需要拥有高级专业技能、专门知识或经过专门培训;雇主使用外国劳工从事其企业章程未予规定的活动;邀请的外国雇工数量超过限额;雇主或外国雇工违法土库曼法律。土政府对外籍劳务管理严格,要求外国公司必须遵守外籍员工和土籍员工3:7人员比例规定,且一旦违规,就将拒发劳务许可。二、工作签证的申请和受理程序外国公民前往土库曼斯坦持因私护照入境需办理邀ê蚬ふ杖刖澄扌枨┲ぃ枰炖砣刖承砜伞?/DIV> 因公护照在入境后根据劳务许可情况申请工作签证,一般期限为半年。因私护照可在境外提出申请,由他人代提交所需文件,办理工作签证。办理入境许可须持由外国在土注册法人、土政府部门、组织、企业或个人发出邀请函,向土移民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劳务许可由雇主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信息。2011年3月26日土国家第四届议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于〈土库曼斯坦移民法〉的修改和补充》。根据新规定,对签证拒签需在做出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但目前土移民局很少遵守这个时间。 阿塞拜疆一、阿塞拜疆不鼓励引进劳务阿塞拜疆政府对引进国劳务实行配额管理。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根据阿现行法律的规定,凡是拟在阿合法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办理“个人工作准证”(俗称“工作卡”或“打工卡”)。主要法律依据是阿塞拜疆共和国“劳动移民法”,以及阿政府2008年以来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新的法规、法令。主要规定有:(一)从2009年7月1日起,阿塞拜疆国家移民局是负责审批外国人工作许可的唯一政府职能部门。阿塞拜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移民局的批准文件,执行向外国人发放个人工作准证的职能。个人工作准证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多可延期4次,不得转让他人。每份个人工作准证的规定收费标准是1080马纳特(约合1368美元),办理延期收取同等费用;(二)以下人员不在应办理工作许可的人员范围之列:在阿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人、根据国际协议成立的机构的负责人、外交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持公务护照在阿出差3个月之内的人员、政府机构雇用的人员、外国媒体常驻机构工作人员、海员、受邀来阿从事授课、讲座、科研等工作的人员,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三)外国劳务人员从事的应是阿公民无法与其竞争的专业技术工作;(四)阿塞拜疆法人和自然人、外国法人在阿代表处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法人和自然人”)均有权申请雇用外国劳务,并应提前为拟雇用的外国劳务人员向国家移民局申请办理个人工作准证;(五)雇用外国劳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为被雇人申办个人务工证,并按规定提交必需的文件(雇主资料、受雇人个人资料、专业技能证书等)。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一)雇用外国劳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应先向阿国家移民局申请工作签名额;(二)在外国劳务抵达阿塞拜疆一个月前,雇主将健康证、学历公证证明、专业技能证书、引进此专业劳务的必要性等文件提交给阿国家移民局审核;(三)阿国家移民局审核批准后,国外劳务可办理商务签证进入阿塞拜疆;(四)国外劳务进入阿塞拜疆后需办理暂住证,有效期为半年,半年后需再办理延期。四、有关引进劳务和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一)阿塞拜疆对吸收外国劳务实行配额管理;2011年阿为外国人提供的工作准证数量为9815个;(二)外国劳务在阿工作期间享受与阿公民同等的劳动保护待遇;退休保障根据国际协议相关条款办理;(三)外国务工人员在阿期间应依法纳税,但不得对其双重征税。
美洲和大洋洲地区 澳大利亚 一、澳大利亚对引进海外劳务的总体态度澳大利亚地广人稀,资源能源富集,但国内人口稀少,劳动力较为短缺,引进海外技工是解决劳动力不足的一项措施。长期以来,海外人才和技工对澳经济建设,特别是资源能源开发,作出了很大贡献。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引进海外技术劳务问题上处境两难。一方面深知劳动力不足制约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担心引发社会矛盾和争议。因此,澳政府引进海外技工的基本政策取向是在保证国内人口充分就业的前提下,引进海外具有高级管理技术能力和专业技术的人才来澳就业。澳工会势力强大,本地劳动力市场保护主义色彩浓厚,引进海外劳务的相关政策是一个颇为敏感的话题,受到新闻媒体和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因此,澳移民政策及其管理亦相当严格,对海外劳务的技术资质、语言能力以及身体健康等诸多方面都有较为苛刻的要求。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在澳大利亚,引进海外技术劳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58年移民法》和《1994年移民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引进海外技术劳务的方式主要可分为两大类:永久技术移民和临时技术移民。与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密切相关的,主要为临时技术移民,有关政策主要体现在“标准企业担保签证(457签证)”的具体要求上。457签证政策的细节十分复杂,并常常随着澳劳动力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不断调整。457签证有关政策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对临时引进海外技术劳务的前提条件:移民部规定,澳企业或外国公司只有在澳本地劳工市场无法招聘到所需劳动力,也无法通过自己的培训计划获得时,方可招聘海外技术劳务,为海外劳工担保并申请457签证。申请招聘海外技术劳务的企业,必须在澳从事经营一年以上,且需要达到政府制定的培训要求,即(1)向行业培训基金至少支付工资总额的2%,用于培训澳公民或永久居民,或者(2)提供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在本企业中培训澳公民或永久居民。(二)对申请457签证者的要求:凡需在澳工作3个月-4年的海外劳工可申请457签证。申请人必需:(1)获得雇主提名;(2)职业属于457签证职业清单的范围;(3)申请签证过程中,提供充分的教育、工作经验等背景材料;(4)身体健康状况及个人操行必须符合澳有关法律要求;(5)在签证批准前安排好在签证有效期内缴纳足额医疗保险;(6)通过技能水平测试和英语水平测试等,其中英语水平须达到雅思听、说、读、写等各科成绩均在5分以上。另外,持457签证的劳工必须在担保企业向当局申报并获得批准的岗位上工作。如双方终止雇用合约,担保方有义务在10个工作日内向移民局报告。(三)对担保企业的要求:拟临时聘用海外技术劳工的企业必须首先获得担保资格,再以提名方式向移民部提出拟聘用的人选。担保企业必须证明其经营状况良好,雇用外籍劳工可为澳本国经济和劳动力市场发展带来益处,并需就培训澳本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等培训事项作出具体承诺。(四)特殊安排-劳动协议该协议是对招募海外技工的一种特殊而正式的安排。若所需工种未列入457签证的职业清单或ANZSCO榜上,但雇主确实需要某种特别技术工人或遇到劳动力急缺等特殊情况,可与澳政府(由移民部、就业和劳资关系部全权代表)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如工会或专业协会)进行协商并共同签署“劳动协议”。签署劳动协议的谈判主要针对某些特殊的情况,有效期一般为2-3年。通过劳动协议引进的海外技术劳务,其申请和持有的签证类别仍然为457签证。不过,劳动协议十分复杂,要求很高,比较难以获得。目前只在肉类加工行业和矿业进行,因这类行业用工量大,且符合澳经济迫切需要。澳当地劳动中介可通过劳动协议引入劳工,但不能申请商务担保资格;海外中介则不能与澳方签署劳动协议。劳动协议首先要确保澳国内人口的就业机会和培训机会。提出雇用外籍劳工并准备参加劳动协议谈判的雇主或行业协会必须向澳移民部提供有关用人公司、所雇行业的背景材料、需要签订劳动协议的原因等说明材料。协议签署后,便可进行雇主提名和提名人申请签证等手续。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澳联邦移民与公民部是负责全国人力资源输入的主要部门,负责制定引进技术、管理、文化、教育和医疗等各方人才及海外技术劳务计划,审核引进人才和海外劳工的资质,并签发移民或工作签证。教育就业与劳资关系部则负责设计职业标准分类榜,确定国内紧缺需从海外引进的技术劳务职业类别。从工作流程上来看,主要分为三大步骤:(1)拟临时聘用海外技术劳工的企业必须首先向移民与公民部申请获得担保资格;(2)用人企业在获得担保资格后,向移民部提交拟聘用的海外技术劳工名单、为海外劳工提供的工资标准和就业条件、雇工合同等文件。填写有关提名所需表格,特别是有关海外劳工及其赡养人的情况;(3)在移民与公民部批准用人企业的提名申请后,被提名的海外技术劳务人员根据批准申请签证。四、引进技术劳务及工作签证的其他管理规定除上述有关前期申请的管理和要求外,澳政府对于海外技术劳务引进后的管理也有十分严格的规定,涉及海外技工的工资标准、工作条件、福利待遇和健康保险等各个领域。担保企业使用海外技术劳务的全程都将受到移民与公民部严格监管,企业必须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履行一系列的信息报告义务。若企业未能履行作为担保人的相关担保义务和报告义务,移民与公民部将根据规定实施惩罚,包括禁止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提出申请、撤销担保资格、向法院提起民事处罚申请等。 巴西一、巴西不鼓励引进劳务由于巴西国内一直面临就业压力,不鼓励引进劳务。在吸引国外投资上,巴西政府主管部门将有关引资项目能否为本国人提供就业岗位作为重要的审批依据。 二、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巴西《劳工法》规定,本国劳工在人数和工资收入上分别不得低于企业全部劳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2/3。外籍劳工必须有特殊技术专长,并有工作签证,才可在巴西企业工作。巴西政府规定,所有的企业都可以雇佣外国人到巴西短期工作,但在审理有关申请时,作为主管部门的巴西劳工移民局有以下审批原则:(一)资质外国劳工必须是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而且具备两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验(具有高等学历者),如为中等学历的专业人员,则需要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二)数量限制外国劳工的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一,在外国劳工人数不到三分之一的情况下,其工资也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一。根据巴西法律,只有当国内没有充足的专业人才可供使用时,企业才被允许雇佣更改比例的外国劳动者。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由用人企业向巴西劳工部移民局为外国劳工提出工作许可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表(固定格式),外国劳工简历和经公证认证的文凭,用人企业公司的有关数据、章程和所有的修改文件,以及提交申请前最后一次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金、工龄保障基金的缴纳证明,劳务合同(固定格式,由用人企业和外国劳工签订),手续费缴付证明。四、巴西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外籍劳工在申请工作签证时,需递交健康状况证明、无犯罪证明、原居住国居住证明和出生、婚姻状况证明。这些材料需公证和领事认证,巴西劳工部移民局审查批准了工作许可后将通知巴西外交部,由该部通知其驻外使领馆,外国劳工得工作签证由巴西驻外使领馆签发。 阿根廷一、阿根廷不鼓励引进劳务阿根廷通常不鼓励引进劳务,但只要遵守移民法相关规定,理论上对于外国劳务和外国人在阿就业没有限制,也不存在指标和比例问题,甚至外籍雇员可达到100%。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根据阿根廷移民法规定,在阿根廷工作的外籍雇员须持有有效工作签证和须有合法居所,具备公证处或移民局签署的相关文件,企业缴税证明,企业人员编制等等。劳资双方所签合同须符合阿根廷现行劳动法。三、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外国公司可就在阿工作的外籍雇员向阿移民局申请劳动许可签证,签证第一次期限为一年,可连续申请三次,自第四年开始允许申请长期居留签证。如违反有关规定,阿移民局可对雇佣外国人的公司进行处罚。在中国申请阿根廷工作签证,须履行双认证手续,即申请人须向中国外交部和阿根廷驻华使馆领事部提出认证申请。如取得签证进入阿根廷后,也可根据阿移民法向阿移民局直接申请工作签证或延期。阿移民局有关官员表示,为促进中国公司来阿投资,愿在办理相关工作签证手续方面提供便利。 加拿大一、加拿大鼓励引进劳务。二、引进劳务的政策及规定加拿大“临时外籍劳工计划”是由联邦政府主导的,也是加拿大在引进外籍劳工方面最主要的政策措施。各省配合联邦政府共同实施“外籍临时劳工计划”,而没有各自单独引进外籍劳务的计划。加拿大临时劳务许可是在雇主面临劳工短缺而加拿大本地工人又无法满足该需求的情况下颁发的,临时外籍劳务许可不是建立在配额基础之上的,原则上和实际操作中没有上限。联邦政府与各省、地区建立有联席制度, 90%的外籍劳工工作岗位由各省/地区负责管理,并确保就业与劳动标准符合省政府规定,联邦政府掌管其余10%的岗位。联邦和各省政府均强调,无论通过何种形式引进的外籍劳工,其工作薪酬、待遇和条件不得低于本地劳工。 外籍劳工分为需要工作许可和不需要工作许可两种,对于需要工作许可的外籍劳工没有岗位要求。不需要工作许可的特殊岗位包括信息工程工程师、软件工程师、儿童及老年人家庭护理等。 三、引进劳务的管理陈韩国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临时外籍劳工计划”的实施采取工作许可签证进行管理。工作许可签证的申请程序分为三个主要步骤: (一)雇主在决定聘用临时外籍劳工后,首先向联邦人力资源与社会发展部提交“劳动力市场评估”材料(LMO),内容包括:工作岗位有关情况、是否已在全国性人力银行的网站或主流劳动服务招聘媒体上刊登过不少于7天的岗位招聘广告及结果、工会对该岗位聘用外籍劳工的意见、雇用外籍劳工对加拿大经济带来的利益、雇主对替代外籍劳工人员的培训计划、拟聘用外籍劳工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联邦人力资源与社会发展部对LMO进行评估,内容包括:所聘用外籍劳工的行业及岗位劳动力缺乏状况,外籍劳工对于增加就业机会的影响,以及雇主是否有完善的培训当地人员的计划;外籍劳工与本地同等员工的工作和薪酬待遇是否一致;外籍劳工资质能否满足联邦或省对该岗位的技能、执照等条件的要求;工会的相关意见等。 (三)如果“劳动力市场评估”得到联邦人力资源与社会发展部审核通过,则向雇主发出通过许可通知书。雇主通知外籍劳工申请者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加拿大使(领)馆办理工作许可签证。申请者所携带的资料包括:“劳动力市场评估”通知、雇主聘用函、护照、个人简历、培训证书、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等以及申请费用。通过后向申请者签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工作许可签证。期满后可延长,最长可以延至两年。申请人还可在工作签证期满后提出移民申请。 四、 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加拿大移民局与人力资源和技能发展部是主管工作申请的政府部门。如果需要在加拿大工作,必须申请办理工作许可签证。首先,申请人必须从加拿大雇主那里得到雇用信件。收到雇用信后,人力资源和技能发展部通常会提供一个劳工市场评估或简单地确认申请人所持雇用信的合法性,并确定此雇用是否对加拿大劳工市场有利。外国公民欲来加拿大工作,必须持有加拿大政府签发的工作许可签证,该签证允许外国公民在加拿大最长工作三年时间。工作许可签证限于特定的工作职位和特定的时间,必须在进入加拿大之前获得。此外,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入境机场、口岸根据引进劳务相关规定对外籍劳工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将最终签发工作许可签证。边境服务署对是否允许外籍劳工入境有最终决定权。应聘者到加拿大后,一定要从事与工作许可签证规定相符的工作,如果因故失去工作或更换为另一种工作,则一定要向移民局重新申请工作许可,并向移民局提出各项活动的报告。假如当事人不遵守移民局发给的工作签证上的规定,则可能一年之内被禁止在加拿大工作。获得临时工作许可证三年期满后,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美国一、美国对引进外籍劳务人员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批制度一方面,通过限定输美劳务人员国别、对部分行业设置人员配额、居住年限等措施,大大限制外国普通劳动力来美务工的可能性,既保护美就业市场免受冲击,又能缓解季节性、结构性劳务短缺瓶颈。另一方面,美重视、鼓励吸引专业和杰出人才来美工作,为科技、工程、国防研发等多行业的外籍高学历公民提供劳务准入“窗口”,以提升美高端劳动力市场竞争力。从现阶段看,中国普通工人难以规模化进入美劳务市场,但在专业技术人才、中资企业驻美管理人员等中高端劳务输出领域有进一步拓展空间。二、美国引进劳务的主要政策规定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规定,美政府依据外籍工人是否申请在美永久工作相应制定了2套准入制度,分别核发永久和短期劳动许可。(一)永久工作许可美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以下简称“移民局”)负责受理相关申请,一旦获批,申请者将获得在美永久居留权和移民签证。永久工作许可申请共分EB1-5共5类,主要面向在本领域表现极为杰出的新闻工作者、运动员、教授、科研专家、外国公司高管、高学历专才、对美投资者等。美移民局对各类申请者条件均做出了具体规定。鉴于永久工作许可申请门槛高,申请者多为“精英阶层”,不属常见的“劳务输出”范畴,不再详述相关政策规定和申请流程。(二)短期劳务许可1、主管部门美劳工部及其派驻各州机构审核雇主雇用非移民类临时性外籍劳务人员(以下简称“外籍劳务”)的申请条件;美移民局决定是否批准雇用外籍劳务;美驻外使领馆对拟赴美从事劳务的外国公民进行面试,决定是否发放相应类别签证;美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核准外籍劳务入境申请,定期发布“非移民入境统计报告”。2、具体分类临时外籍劳务共分21类,其中,紧缺领域护士(H-1C)工作许可已于2009年底废止。目前,中国公民有资格申请其中13类,灏ǎ鹤ㄒ等瞬牛℉-1B)、医疗及学术之外的培训生项目(H-3)、外国媒体 (I)、外国公司管理人员(L-1A)、外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L1-B)、科技等特定领域杰出人士(O-1)、O-1类别助手(O-2)、国际知名运动员(P-1A)、国际知名艺人及团体(P-1B)、文化交流项下的演艺个人及团体(P-2)等。近年,我公民赴美劳务和就业主要集中在H-1B、L-1A和L-1B等3类;在美中资企业中方员工多为L-1A/B类。值得一提的是,在全部21类许可中,体力劳动等低技能岗位集中在季节性农业务工 (H-2A)、临时性非农务工(H-2B),但美国土安全部、国务院共同制定了H-2A/B准入国别名单(2011年共包括53个国家),仅相关国家公民才有资格申请H-2A/B工作许可。由于中国不在名单之列,我公民无法在美农业、非农行业从事临时劳务工作。三、我公民赴美申请临时劳务许可主要类别、流程(一)专业人才(H-1B)1、申请条件H-1B职位必须为工作性质复杂的专业岗位(如科研、工程、计算机编程等);受聘者至少拥有美国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其他国家同等学历。其中,H-1B2职位必须与美国防部合作科研、生产项目相关;H-1B3许可专门面向能力出众的时装模特。2、申请额度移民局每财年最多可发放65000个H-1B工作许可。本财年额度如有剩余,则自动顺延至下财年。此外,根据美国与智利、新加坡签订的自贸协定规定,美方每年分别为智利、新加坡公民预留1400和5400个H-1B工作许可。拥有美国大学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外籍劳务将额外享受20000个工作许可。受雇于高等院校、非营利组织、政府研究机构的外籍劳务人数不设上限。3、申请流程(1)由美雇主(非个人)代表外籍劳务向美政府提出申请。雇主填写“劳动条件申请”(LCA)表格,通过美劳工部专门网站在线提交。在LCA中,雇主应确定拟聘外籍劳务岗位的平均行业工资,并承诺:为外籍劳务提供不低于从事同工种美国员工的薪资水平、工作条件等;不得在本公司员工罢工及谈判期间雇佣外籍劳务;在递交LCA一个工作日后,雇主在本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公告牌、网站等张贴LCA内容,解释雇用外籍劳工原因(如岗位需特殊技能或当地美国工人不愿从事相关工作等),听取本公司雇员、公众意见。(2)劳工部门将就雇用外籍劳务是否会给同工种美国工人带来负面影响等进行评估。如提交材料齐全,劳工部门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雇主持LCA批件,连同填写完整的I-129表格(由美国土安全部和移民局制定)交至美移民局。同时,雇主需备齐整套申请文件,供劳工部门复查之用。(3)移民局决定是否向雇主发放用工授权许可。4、居住时限及其他以H-1B身份来美的外籍劳务至少可获3年居住期,期满后可申请延期,但总时限最长不超过6年。居住期限内,雇主单方面提出中止聘用的,雇主将承担外籍劳工返程交通费用;外籍劳工主动离职的,交通费用由雇员自理。(二)外国公司在美分支机构管理人员(L-1A)及专业技术人员(L-1B)1、申请条件一类雇主是在美已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实体(统称“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该外国公司应与在美分支机构存在隶属关系(如全资或控股等),在美分支机构连续经营1年以上。受聘者在过去3年内至少为该公司工作满1年,拟由其他国家调往美分支机构担任管理人员(如负责人、行政主管、部门经理等,适用L-1A类别),或从事需具备特殊技能的专业岗位(适用L-1B类别)。另一类雇主是拟在美新设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该外国公司在美已租用或购置经营场所,并证明本公司有充裕资金用于在美业务拓展、支付员工薪资。2、申请额度。虽无具体人数限制,但申请难易程度常与外国公司自身及其在美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挂钩,经营状态佳、在美持续经营能力强,获批可能性相应增加。3、申请流程(1)雇主代表外籍劳务向移民局提交I-129表格。(2)移民局决定是否向雇主发放用工授权许可。4、居住时限在美已有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雇用外籍劳务,其首次入境最长居住3年。在美新设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雇用外籍劳工,其首次入境最长居住1年。期满后,二者均可申请1次延期,最长再居住2年。四、美国引进劳务的签证、入境管理规定(一)签证美雇主取得移民局许可后,外籍劳务联系美驻外使领馆预约面试,签证官决定是否发放签证(享受入境豁免美国签证的国家公民不在此列)。(二)入境许可所有外籍劳务均须向美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申请入境许可。完成全部手续后,外籍劳务即可赴美工作,但必须服务于特定雇主。一旦更换雇主,应重新履行全套申请手续。(三)在美中资企业反馈情况据我驻美使馆经商处领区内部分主要中资企业介绍,受限于美临时劳务许可制度,在美中资企业中方员工多为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类别主要为L-1A/B(外国公司管理和技术人员)和部分H-1B(专业技术人才)。我企业反映,在申请美国签证过程中,存在预约面试时间长、签证获批不确定性大等问题。在居住期限方面,H-1B类签证效期短,多为3个月有效、2次入境,迫使许多中资企业管理人员频繁回国延签,给企业管理带来不便,也增加运营成本。在人员额度上,企业认为H-1B工作许可配额少,不能满足中美双边经贸和投资发展的需要。 秘鲁秘鲁对外籍劳务的需求主要来自跨国企业特殊工种的需求。秘鲁对使用外籍劳务有较严格的限制。企业使用外国劳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人员总数的20%,外国劳工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全员劳动工资总额的30%。秘鲁《劳动法》规定,所有在秘鲁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办理工作许可。工作许可办理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总公司派遣员工,可以办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工作签证;另一种是当地公司雇用中方员工,可以办理工作证,有效期1年,此后可以每年更新。申请工作签证时需要由总公司出具派遣函,并和当地公司签署一份工作合同,上述文件经中国ごぃ泄饨徊俊⒚芈匙ぶ泄笫构萘焓麓θ现ず兔芈惩饨徊吭偃现ず螅峤桓芈骋泼窬郑炖砉ぷ髑┲ぁ?申请工作证时需要由总公司出具一份工作经历证明文件,经中国公证处公证,中国外交部、秘鲁驻中国大使馆领事处认证和秘鲁外交部再认证后,与当地公司签署一份工作合同,将上述文件交送秘鲁劳工部核批,经劳工部批准后送移民局办理工作证。 办理工作许可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有:(1)在秘鲁办理工作许可时,所有非西班牙语的文本文件均需经过官方翻译译成西语文本。(2)所有在中国境内签署或提供的文件都需要经过中国公证处公证,中国外交部和秘鲁驻中国大使馆领事处认证,后经秘鲁外交部再认证。(3)在办理工作许可过程中,如中方员工持商务或旅游签证入境,在秘鲁当地与公司签署工作合同,该员工只需在移民局申请签字权,即可进行签署,不需要办理任何公证认证手续;如该员工与当地公司的工作合同是在秘鲁境外签署的,该工作合同需经过所有的公证认证手续后才能生效。 墨西哥一、墨西哥原则上不鼓励引进劳务墨西哥人口1.12亿,全国人口平均年龄仅29岁,15岁至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65%。劳动力资源充裕,原则上不鼓励引进外来劳务。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目前,墨暂无单行的关于引进劳务的法律法规。为给本国公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墨《联邦移民法》规定公司外籍员工比例不得超过10%(管理层可不受此限)。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须是墨公民,但如某工作岗位经墨移民局确认墨公民无以胜任,可雇外国人临时担任,所雇外国人须培训墨籍工人。此外,墨《联邦移民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形,指出特殊工作或技术人员不受上述限制。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在墨设立的企业如需引进劳务,一般由雇主自行与我国内劳务中介机构联系,或通过其他渠道与劳务人员达成合作意向。之后,该劳务人员需赴墨驻华使领馆办理墨签证,大体可分两种操作类型:一是墨雇主先向企业所在地移民局递交拟来墨劳务人员的相关材料,取得当地移民局对该人员的工作许可;移民局再把上述许可报送墨驻华使领馆知悉;我劳务人员即可在国内办理有效期为一年的工作签证,来墨到期后可在墨移民局申请延期。二是墨雇主向我劳务人员发出邀请函,并向墨驻华使领馆提供相关材料;我拟赴墨的劳务人员凭上述材料在墨驻华使领馆办理技术访问或劳务派遣签证;相关人员到墨后在规定时间内再在雇主企业所在地的移民局转成一年期的工作签,如有必要,期满后可申请延期。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以下四类人士可在墨一次性停留不超过365天,并能根据需要申请工作许可: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商务人士及外国投资者;公司顾问;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为墨公司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为目的,申请人所提供的技术服务需在同墨公司签署的技术、专利和品牌转让合同、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员工技术培训合同或在墨境内公司开展的生产培训合同上注明。) 上述人士需在墨驻华使领馆申请墨签证,此类签证上将备注“最多停留365天字样”;入境时填妥相应入境单;墨移民局官员据此在其入境单“可更换成FM3(目前已被FMNI表格取代)的签证”选项上打勾;入境后可赴当地移民局将上述签证更换成FM3(FMNI)。取得FM3(FMNI)后即可在墨停留一年,期内可多次出入墨国境,期满后可延期,最多不超过5年。此外,经墨当地移民局同意后,相关人员也可在墨驻华使馆直接办理一年期的工作签证。 智利一、智利引进外籍劳务的政策和规定为保护当地就业机会,智利不鼓励引进劳务,对外来劳务人员数量实行严格限制措施,但本国无法提供的技术人员除外。1931年智利首次颁布劳动法,1987年智利对劳动法进行修改,并引入了劳工国籍的条款,其中第20条规定:同一个雇主所雇用的劳动者比率,智利籍劳动者不得少于85%。但雇用的总人数未超过25人者除外。第21条规定:为计算前条所述比例,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1)应考虑一个雇主在智利本国所雇用的劳动者总数,而不应考虑与其分离的分公司的人数;(2)不包括本国人无法替代的技术人员;(3)配偶的一方为智利人的外国人及其子女。二、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智利对引进外藉劳务人员的管理主要体现在签证方面,引进劳务人员的当地企业负责向智利驻外使馆提出申请,准备劳动合同,并向外交部领事司移民处提交相关文件,劳务人员向智利驻外使馆申请劳务签证。引进劳务人员在智利工作期间,与当地工人一样,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三、申请智利工作签证的程序和需提交的文件(一)雇主向智利驻外使馆(领馆)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函内容包括:受雇人和陪同人员、雇用目的和该外籍雇员将要进行的工作、雇用时间;雇主姓名、职务和电话,是企业法人或相关公司联系人。2、劳动合同提交劳动合同中西文本各三份,合同应符合智利现行法规,应包括智入境事务处根据其条例第37条要求的三个要点:(1)雇主有义务代雇用人员缴纳所得税;(2)雇主需向雇员说明智利的退休金制度和缴纳退休和医疗保险基金;(3)雇主承诺合同结束后将支付雇员和陪同人员返回其国家的机票。如果劳动合同仅有雇主签字,合同在寄往外籍雇员之前应在智利公证处、司法部和外交部进行公证和认证,该合同应由相关外籍雇员在智利领事在场的情况下签署。3、外籍雇员履历、专业证书复印件、外籍雇员护照复印件;如果外籍雇员带有陪同人员,须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和/或出生证明等及其每人的护照复印件(身分证明页)。(二)雇主向智外交部领事司移民处提交的文件外交部领事司移民处与申请引进劳务人员的企业相关人员(申请函中列明的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联系人)面谈时须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摘要2、公司纳税证明(最近6个月增值税和最近所得税)3、公司员工纳税清单复印件(最近三个月)4、如果雇主是自然人,应提交证明其收入的文件(最近6个月工资情况和最近6个月的纳税清单及其他文件)(三)申请人应向智利驻外使(领)馆提交的文件劳务人员申请签证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护照、个人履历证明、健康证明(无传染性疾病)、4张护照规格照片。在申办签证期间,仍可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文件工作签证审批时间大概需2—3个月,长期居留签证大概需6个月。 古巴一、古巴不鼓励引进劳务 古政府不鼓励引进外来劳务,也不对外开放劳务市场。 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根据古巴《投资法》的规定,为外国投资企业服务的劳动者,作为一般规定,必须是古巴人或常住古巴的外国人。合资企业的某些高级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性工作岗位上的职务,可由外国雇员担任,其他工作应由古巴人担任。 根据古巴劳动社会保障部2007年颁布的33号决议,外国企业每雇佣一名外国人必须同时至少雇佣一名古巴籍雇员。 雇佣外籍雇员应由合资企业各方共同决定,并写入公司合同中,明确专有技术岗位、外国雇员数量及其职能。外国雇员应有临时居住证和工作许可证。 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一)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
外国人赴古巴工作,必须获得当地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许可,并在古巴驻本国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工作许可由在古巴的雇主企业向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雇员取得工作许可后,向古巴驻本国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 古巴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管理的部门是古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许可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为外籍劳务人员发放或办理工作许可证延期。 (二)引进劳务的工作流程 古巴对引进外籍劳务的态度比较谨慎,鼓励使用更多的当地劳务人员,对外籍劳务的审批严格。相关手续通常由当地邀请单位办理,由邀请单位出具邀请函申请工作签证,并经内政部移民局和驻外使馆的核准。长期工作需办理有效期为一年的临时居住证和工作许可证,目前虽未设立外籍劳务配额,但对入境的外籍劳务人员管理严格,工作许可证逾期将被处以高额罚款。 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 劳务人员通常通过签订服务合同进入当地,并为古巴雇主单位提供相关劳务服务。 (一)当地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需要办理工作签证 因公和因私护照入境的方式不同。因公护照免签,但需要国内派出单位开具出境证;因私护照需要申请旅游或商务签证,由古方单位协助办理签证并提供邀请函。 入境之后,无论持何种护照都需要在72小时之内向古巴移民局申请办理工作签证,费用为40可兑换比索(约40美元),签证有效期一个月,允许申请两次延期,延期费每次25可兑换比索,每次延期一个月。连续停留时间总计不能超过90天。劳务人员如果在工作签证到期之前离境,无需申请。如超过90天必须办理离境许可,费用为25可兑换比索。
(二)停留时间超过90天需办理长期居留手续 如果是长期居留,办理完工作签证以后就要向古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许可办公室申请办理工作许可证,费用为200可兑换比索,工作证办理下来后再向古巴移民局申请办理临时居住证,费用为10可兑换比索。 双证齐全后离境时可办理暂时离境签证,一般允许在离境后90天或120天内返回古巴而不需要签证。 (三)办事处代表需要通过古巴国家商会办理相关证件。 对于办事处代表,必须通过古巴国家商会注册,其工作许可证和身份证件需由古巴国家商会办理,出境时需要提前向商会提交申请,并需办理离境许可。 委内瑞拉近年来,委失业率较高,为保护当地人就业,委政府严格限制外国人的工作签证。委《劳动法》限制雇用外籍人员,10人或10人以上的企业,至少90%的员工必须是委内瑞拉人,外籍员工的工资不能超过委籍员工工资总量的20%。目前中委两国尚无劳务方面的合作。目前,委政府只对在委有合作项目的中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发放签证,且多为商务签证。根据中委两国间协议,持商务签证的中方人员,签证一年期满后,可在委申请延期一年。[1] 技能:厨师、贵金属加工等人员为主。[2] 兴行:演员、歌手等。[3] 详细规定请参考 http://law.e-gov.go.jp/cgi-bin/idxsearch.cgi[4] 详细规定请参考 http://www.moj.go.jp/PRESS/nyukan67-2.pdfDIV> (一)哈萨克斯坦对引进外籍劳务人员实行严格的工作许可制度。在哈从事有偿劳务的外国公民必须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工作许可,否则将被罚款、拘留、直至驱逐出境;(二)哈劳动与居民社会保障部是负责确定和发放劳动许可配额的国家管理部门。配额按州发放,由各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执行;(三)哈将外国劳务人员分成四类:第一、二类为管理人员、高中级职业技术人员,第三类为熟练工人,第四类为季节性农民工。发放劳动许可证时,前两类人员优先考虑,第三类有限控制,第四类严格控制;(四)逐步加强对在哈外资企业的“哈萨克含量”要求。“哈萨克含量”系指外资企业应更多地使用哈国产设备、材料,吸纳哈本国居民就业。如原来规定,外资企业中外籍员工和本地员工的比例为各占50%,现在则要求本地员工要占到70%,并依此核发外企的劳动准证。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哈《劳动管理法》规定,外国公民在哈申请劳动许可应提供相应文件和缴纳相关费用。(一)管理程序1、申请引进外籍劳务的哈法人和自然人应提供如下文件:标准格式的申请书;申请者符合从事该项经营的所需专业要求的证明文件;已交付从事某个别行业所需费用的证明文件。2、外国公民由吸收劳务单位在获得批准的基础上代为申请劳动许可。所需文件:接收单位申请书;由接收单位签名、盖章的来哈外籍专家、工作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国籍、专业或文化程度、将任何职务等文件清单共5份;与雇用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哈卫生部所要求的体检证明(包括艾滋病检验证明)。3、缴纳劳动许可申请费用:相当于20个“月核算基数”(含义见注释)的许可费;补偿费用——在哈工作的外国专家每月应缴纳相当于3个“月核算基数”的补偿费用;工作人员每月应缴纳相当于4个“月核算基数”的补偿费用;高于回程机票金额20%的保证金,如本人持有回程机票,则无须缴纳保证金,但必须提供回程机票复印件;每人应缴纳1000美元保证金(按当时比价兑换成坚戈),离开哈萨克斯坦国境时返还。(二)审批劳动许可工作流程哈法律规定,就业安排应首先解决哈本国居民需要,本国居民无相应专业或无人应聘的,可从国外引进。申领劳动许可单位和审批机关的工作流程如下:1、寻找当地工人:申领劳动许可单位向就业中心提交所需劳动岗位的资料;在俄文或哈文版的国家或地方报纸刊登招聘广告;在劳动部的网站资料库中寻找所需专业工人;2、申领单位向当地就业机关提交引进劳务申请;3、当地就业机关应在10日内发放许可证,但不包括以下情况:申请人没有提供某些或全部必须的文件;申请人没有完成过去所发许可中规定的附加条件;所在地区的额度已满。哈萨克斯坦劳务许可证制度有别于其他国家,许可证只发给雇主,而不是工人本人,许可证不能转让第三方。因此雇主对劳务许可获得者负有直接责任。 注释:“月核算基数”*:哈萨克财政部规定的用于税收、罚款以及其他财政应缴费最小核算单位,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公布在国家预算中。2011年的“月核算基数”为1512坚戈(约合10.4美元)。 塔吉克斯坦一、鼓励引进高端技术人才塔国内就业面狭窄,外籍劳务市场较小。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全国756万人口中约有100万人在国外务工,主要从事小买卖和蓝领阶层的体力劳动,国内劳动力尤其是技术性人才缺乏。目前,塔欢迎在水电、采矿、道路建设、农业、服务、教育、医疗等合作项目上引进外籍人才和其它高水平的专家。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根据2008年政府出台的529号令规定,自2008年10月31日起,对外来劳工实行工作许可证制度,同时规定外资企业中外籍工作人员比例不能超过30%。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塔居住的外国公民可在塔企业、机关及各种组织中工作。同时,塔政府还颁布有《外国劳动移民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外国人(包括在塔境内的法人代表以及无国籍人士)可以依据同雇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塔境内从事劳务活动,但法律规定的某些只能由塔公民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特殊工种除外;(二)外国劳工拥有并承担《外国公民权利法》中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三)外国劳工进入塔境内后,须持经授权的主管部门所出具的书面文件到居住地内务部门进行临时居住登记;(四)外国劳工的具体工作程序由雇主同雇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合同需包括下列内容:雇主和雇工的基本情况;合同对象;劳动报酬;工作及休息时间;健康及劳动事故保险;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劳动纠纷解决办法;雇主负责雇工返回原籍;有效期及解除期限;双方商定的其它条件。三、对雇主聘用外国劳工实施配额许可证及担保押金制度(一)许可证管理。雇主要雇用外国劳工须事先从劳动合社会保障部获取配额及许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核发外国劳工就业许可证时应遵循保护国内劳动力市场和国家利益的原则。劳动部所发放的外国劳工就业许可证在塔全国范围内有效,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与所签劳动合同期限一致。申领许可证的具体程序是:1、雇主先向所在地有授权的地方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后者在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后再向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转报。上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外国劳工的姓名、出生年月、国籍、专业等,同时须附所签劳动合同以及雇工的健康证明等详细资料。2、拥有授权的主管部门将在2周内就雇用单位是否具备雇用外国劳工的可行性条件给予答复,同时将全部资料转交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3、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周内对雇主提出的申请进行研究(对于小企业的申请在10天之内),并决定是否发放雇用外国劳工许可证,同时向塔内务部、外交部、国家边防委员会等相关部门通报许可证发放情况。4、雇主在交纳了担保押金后,持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劳动部领取雇用外国劳工许可证。(二)担保押金1、雇用外国劳工的雇主应保证合同期满后负责将所雇外国劳工遣返回原籍,因此,雇主须交纳一定金额的担保押金。2、担保押金的金额由拥有授权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其中包括外国劳工返回原籍所需的交通费及路途中转费等。3、收到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的准许雇用外国劳工的通知后,雇主须在塔境内任何一家银行开设专用储蓄账户并及时、全额存入担保押金。银行据此出具相关证明。四、有关工作签证规定根据中塔两国1993年3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塔对持有因公普通护照和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实行免签证制度,但停留日期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者应在塔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签证,并办理居留手续。持因私护照者凭塔方邀请函在塔驻华使馆办理签证手续,入境后需到塔外交部和内务部办理临时居留手续,时间通常不超过一年,超时可办理签证延期。 乌兹别克斯坦一、乌兹别克斯坦属劳务输出国,政府不鼓励引进劳务。出于对本国公民就业等因素的综合考虑,乌对外资企业中投资方员工与当地员工的比例要求为1:7,实际操作中甚至要求投资方员工所占比例保持在10%-20%。乌国内劳动力资源比较充沛、人员素质处中等水平且薪资水平较低,因此对外籍劳务吸引力不大。目前在乌的外籍劳务主要是随外商独资或合资项目带入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建筑工人。 二、对外籍劳务实行严格的许可审批制度根据乌法律规定,企业为外籍员工办理超过3个月的签证时,必须首先办理由乌劳动部门颁发的劳动许可,之后持该许可办理签证和居留。用工企业应首先获得乌劳动部门关于同意聘用外国劳务的批准,之后为每位外国员工办理个人劳动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一年。乌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经营范围、邀请人员赴乌目的、行业技能、职位等决定是否给予劳动许可,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等较易获得,普通工人则比较困难,为外国公司代表处办理劳动许可数量更为有限;生产型企业为员工办理劳动许可相对宽松,有效期可办理一年,而非生产型企业的员工一般只能办理半年期劳动许可。 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乌兹别克斯坦劳动部门为外籍劳务办理劳动许可手续繁杂,需要中、乌双方出具各种证明文件15种以上;办理时间较长,通常需要1-2周或1-2月;全国只有首都塔什干可以办理,且包括面谈和实地调查等环节。外籍劳务获得劳动许可后,为其办理工作签证的种类主要为S-3技术服务签证和E工作签证两种,期限均不超过1年,签证办理时间为10-15天。 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 如在乌工作不超过 5 个月,外籍人员可向乌使馆或移民局申请临时居留证入境。欲在乌长期就业的外籍雇员,只有当雇主从移民局获 得其工作许可证,且相关费用已支付后方可入境。一般办理工作许可 费为 600 美元/年/人,但需交付 1034 美元押金/人。 没有移民局颁发的临时居留证和工作许可证,而在乌工作的外国 人均被视为违法,雇用无上述证件的外国人也属违法行为,将被处以最高 300 万先令(约 1500 美元)的罚金或长达 2 年的监禁,也可能两者并罚。 吉尔吉斯一、吉尔吉斯斯坦不鼓励引进劳务因吉尔吉斯经济不景气,本国公民就业较为困难,大批吉公民还为此选择赴俄罗斯等国务工。在此背景下,为增加本国公民在吉当地就业的可能性,吉尔吉斯斯坦并不鼓励引进外国劳务,甚至出台一些限制外国劳务的措施。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吉政府规定,只有获得吉劳动、移民和就业部颁发的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的企业才有权引进外国劳务。吉国家劳动、移民和就业部根据雇佣外国人对吉经济发展贡献度、促进当地居民就业情况等确定雇主雇佣外国人配额。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拥有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雇佣外国人配额到吉劳动、移民和就业部为所招收外国劳务办理工作许可证。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 获得工作许可证的外国劳务应据此到吉国家注册局办理工作签证。一般情况下,工作签证应由本人亲自办理。 土库曼斯坦一、土库曼引进劳务政策及管理情况土政府对引进外籍劳务的管理比较严格,对外国在土人员的雇工比例、居留期限、专业技能水平有明确的要求。目前土基本没有纯粹意义上的劳务输入,只在承包工程项目下引进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根据《外国公民赴土库曼临时工作条例》规定,外国公民在土工作必须办理劳动许可(由其雇主办理);土移民局按照土库曼公民优先补缺原则以及外国雇工数量不超过员工总数30%的比例颁发劳动许可;许可有效期一年,如需办理延期,则雇主须在许可到期前一个月内按规定重新递交申请文件。顺延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劳动许可不准转让其他雇主。临时在土库曼务工的外国公民从一雇主转投另一雇主必须经土移民局批准;外国公民在劳动关系中享有与土库曼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并承担与之同等的义务。下述情况下土移民局可能会拒发劳动许可:外国雇工承担的工作并不需要拥有高级专业技能、专门知识或经过专门培训;雇主使用外国劳工从事其企业章程未予规定的活动;邀请的外国雇工数量超过限额;雇主或外国雇工违法土库曼法律。土政府对外籍劳务管理严格,要求外国公司必须遵守外籍员工和土籍员工3:7人员比例规定,且一旦违规,就将拒发劳务许可。二、工作签证的申请和受理程序外国公民前往土库曼斯坦持因私护照入境需办理邀请函,因公护照入境无需签证,但需要办理入境许可。因公护照在入境后根据劳务许可情况申请工作签证,一般期限为半年。因私护照可在境外提出申请,由他人代提交所需文件,办理工作签证。办理入境许可须持由外国在土注册法人、土政府部门、组织、企业或个人发出邀请函,向土移民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劳务许可由雇主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信息。2011年3月26日土国家第四届议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于〈土库曼斯坦移民法〉的修改和补充》。根据新规定,对签证拒签需在做出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但目前土移民局很少遵守这个时间。 阿塞拜疆一、阿塞拜疆不鼓励引进劳务阿塞拜疆政府对引进国劳务实行配额管理。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根据阿现行法律的规定,凡是拟在阿合法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办理“个人工作准证”(俗称“工作卡”或“打工卡”)。主要法律依据是阿塞拜疆共和国“劳动移民法”,以及阿政府2008年以来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新的法规、法令。主要规定有:(一)从2009年7月1日起,阿塞拜疆国家移民局是负责审批外国人工作许可的唯一政府职能部门。阿塞拜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移民局的批准文件,执行向外国人发放个人工作准证的职能。个人工作准证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多可延期4次,不得转让他人。每份个人工作准证的规定收费标准是1080马纳特(约合1368美元),办理延期收取同等费用;(二)以下人员不在应办理工作许可的人员范围之列:在阿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人、根据国际协议成立的机构的负责人、外交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持公务护照在阿出差3个月之内的人员、政府机构雇用的人员、外国媒体常驻机构工作人员、海员、受邀来阿从事授课、讲座、科研等工作的人员,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三)外国劳务人员从事的应是阿公民无法与其竞争的专业技术工作;(四)阿塞拜疆法人和自然人、外国法人在阿代表处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法人和自然人”)均有权申请雇用外国劳务,并应提前为拟雇用的外国劳务人员向国家移民局申请办理个人工作准证;(五)雇用外国劳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为被雇人申办个人务工证,并按规定提交必需的文件(雇主资料、受雇人个人资料、专业技能证书等)。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一)雇用外国劳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应先向阿国家移民局申请工作签名额;(二)在外国劳务抵达阿塞拜疆一个月前,雇主将健康证、学历公证证明、专业技能证书、引进此专业劳务的必要性等文件提交给阿国家移民局审核;(三)阿国家移民局审核批准后,国外劳务可办理商务签证进入阿塞拜疆;(四)国外劳务进入阿塞拜疆后需办理暂住证,有效期为半年,半年后需再办理延期。四、有关引进劳务和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一)阿塞拜疆对吸收外国劳务实行配额管理;2011年阿为外国人提供的工作准证数量为9815个;(二)外国劳务在阿工作期间享受与阿公民同等的劳动保护待遇;退休保障根据国际协议相关条款办理;(三)外国务工人员在阿期间应依法纳税,但不得对其双重征税。
美洲和大洋洲地区 澳大利亚 一、澳大利亚对引进海外劳务的总体态度澳大利亚地广人稀,资源能源富集,但国内人口稀少,劳动力较为短缺,引进海外技工是解决劳动力不足的一项措施。长期以来,海外人才和技工对澳经济建设,特别是资源能源开发,作出了很大贡献。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引进海外技术劳务问题上处境两难。一方面深知劳动力不足制约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担心引发社会矛盾和争议。因此,澳政府引进海外技工的基本政策取向是在保证国内人口充分就业的前提下,引进海外具有高级管理技术能力和专业技术的人才来澳就业。澳工会势力强大,本地劳动力市场保护主义色彩浓厚,引进海外劳务的相关政策是一个颇为敏感的话题,受到新闻媒体和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因此,澳移民政策及其管理亦相当严格,对海外劳务的技术资质、语言能力以及身体健康等诸多方面都有较为苛刻的要求。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在澳大利亚,引进海外技术劳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58年移民法》和《1994年移民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引进海外技术劳务的方式主要可分为两大类:永久技术移民和临时技术移民。与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密切相关的,主要为临时技术移民,有关政策主要体现在“标准企业担保签证(457签证)”的具体要求上。457签证政策的细节十分复杂,并常常随着澳劳动力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不断调整。457签证有关政策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对临时引进海外技术劳务的前提条件:移民部规定,澳企业或外国公司只有在澳本地劳工市场无法招聘到所需劳动力,也无法通过自己的培训计划获得时,方可招聘海外技术劳务,为海外劳工担保并申请457签证。申请招聘海外技术劳务的企业,必须在澳从事经营一年以上,且需要达到政府制定的培训要求,即(1)向行业培训基金至少支付工资总额的2%,用于培训澳公民或永久居民,或者(2)提供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在本企业中培训澳公民或永久居民。(二)对申请457签证者的要求:凡需在澳工作3个月-4年的海外劳工可申请457签证。申请人必需:(1)获得雇主提名;(2)职业属于457签证职业清单的范围;(3)申请签证过程中,提供充分的教育、工作经验等背景材料;(4)身体健康状况及个人操行必须符合澳有关法律要求;(5)在签证批准前安排好在签证有效期内缴纳足额医疗保险;(6)通过技能水平测试和英语水平测试等,其中英语水平须达到雅思听、说、读、写等各科成绩均在5分以上。另外,持457签证的劳工必须在担保企业向当局申报并获得批准的岗位上工作。如双方终止雇用合约,担保方有义务在10个工作日内向移民局报告。(三)对担保企业的要求:拟临时聘用海外技术劳工的企业必须首先获得担保资格,再以提名方式向移民部提出拟聘用的人选。担保企业必须证明其经营状况良好,雇用外籍劳工可为澳本国经济和劳动力市场发展带来益处,并需就培训澳本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等培训事项作出具体承诺。(四)特殊安排-劳动协议该协议是对招募海外技工的一种特殊而正式的安排。若所需工种未列入457签证的职业清单或ANZSCO榜上,但雇主确实需要某种特别技术工人或遇到劳动力急缺等特殊情况,可与澳政府(由移民部、就业和劳资关系部全权代表)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如工会或专业协会)进行协商并共同签署“劳动协议”。签署劳动协议的谈判主要针对某些特殊的情况,有效期一般为2-3年。通过劳动协议引进的海外技术劳务,其申请和持有的签证类别仍然为457签证。不过,劳动协议十分复杂,要求很高,比较难以获得。目前只在肉类加工行业翱笠到校蛘饫嘈幸涤霉ち看螅曳习木闷惹行枰0牡钡乩投薪榭赏ü投橐肜凸ぃ荒苌昵肷涛竦1W矢瘢缓M庵薪樵虿荒苡氚姆角┦鹄投椤?/DIV> 劳动协议首先要确保澳国内人口的就业机会和培训机会。提出雇用外籍劳工并准备参加劳动协议谈判的雇主或行业协会必须向澳移民部提供有关用人公司、所雇行业的背景材料、需要签订劳动协议的原因等说明材料。协议签署后,便可进行雇主提名和提名人申请签证等手续。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澳联邦移民与公民部是负责全国人力资源输入的主要部门,负责制定引进技术、管理、文化、教育和医疗等各方人才及海外技术劳务计划,审核引进人才和海外劳工的资质,并签发移民或工作签证。教育就业与劳资关系部则负责设计职业标准分类榜,确定国内紧缺需从海外引进的技术劳务职业类别。从工作流程上来看,主要分为三大步骤:(1)拟临时聘用海外技术劳工的企业必须首先向移民与公民部申请获得担保资格;(2)用人企业在获得担保资格后,向移民部提交拟聘用的海外技术劳工名单、为海外劳工提供的工资标准和就业条件、雇工合同等文件。填写有关提名所需表格,特别是有关海外劳工及其赡养人的情况;(3)在移民与公民部批准用人企业的提名申请后,被提名的海外技术劳务人员根据批准申请签证。四、引进技术劳务及工作签证的其他管理规定除上述有关前期申请的管理和要求外,澳政府对于海外技术劳务引进后的管理也有十分严格的规定,涉及海外技工的工资标准、工作条件、福利待遇和健康保险等各个领域。担保企业使用海外技术劳务的全程都将受到移民与公民部严格监管,企业必须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履行一系列的信息报告义务。若企业未能履行作为担保人的相关担保义务和报告义务,移民与公民部将根据规定实施惩罚,包括禁止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提出申请、撤销担保资格、向法院提起民事处罚申请等。 巴西一、巴西不鼓励引进劳务由于巴西国内一直面临就业压力,不鼓励引进劳务。在吸引国外投资上,巴西政府主管部门将有关引资项目能否为本国人提供就业岗位作为重要的审批依据。 二、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巴西《劳工法》规定,本国劳工在人数和工资收入上分别不得低于企业全部劳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2/3。外籍劳工必须有特殊技术专长,并有工作签证,才可在巴西企业工作。巴西政府规定,所有的企业都可以雇佣外国人到巴西短期工作,但在审理有关申请时,作为主管部门的巴西劳工移民局有以下审批原则:(一)资质外国劳工必须是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而且具备两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验(具有高等学历者),如为中等学历的专业人员,则需要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二)数量限制外国劳工的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一,在外国劳工人数不到三分之一的情况下,其工资也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一。根据巴西法律,只有当国内没有充足的专业人才可供使用时,企业才被允许雇佣更改比例的外国劳动者。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由用人企业向巴西劳工部移民局为外国劳工提出工作许可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表(固定格式),外国劳工简历和经公证认证的文凭,用人企业公司的有关数据、章程和所有的修改文件,以及提交申请前最后一次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金、工龄保障基金的缴纳证明,劳务合同(固定格式,由用人企业和外国劳工签订),手续费缴付证明。四、巴西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外籍劳工在申请工作签证时,需递交健康状况证明、无犯罪证明、原居住国居住证明和出生、婚姻状况证明。这些材料需公证和领事认证,巴西劳工部移民局审查批准了工作许可后将通知巴西外交部,由该部通知其驻外使领馆,外国劳工得工作签证由巴西驻外使领馆签发。 阿根廷一、阿根廷不鼓励引进劳务阿根廷通常不鼓励引进劳务,但只要遵守移民法相关规定,理论上对于外国劳务和外国人在阿就业没有限制,也不存在指标和比例问题,甚至外籍雇员可达到100%。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根据阿根廷移民法规定,在阿根廷工作的外籍雇员须持有有效工作签证和须有合法居所,具备公证处或移民局签署的相关文件,企业缴税证明,企业人员编制等等。劳资双方所签合同须符合阿根廷现行劳动法。三、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外国公司可就在阿工作的外籍雇员向阿移民局申请劳动许可签证,签证第一次期限为一年,可连续申请三次,自第四年开始允许申请长期居留签证。如违反有关规定,阿移民局可对雇佣外国人的公司进行处罚。在中国申请阿根廷工作签证,须履行双认证手续,即申请人须向中国外交部和阿根廷驻华使馆领事部提出认证申请。如取得签证进入阿根廷后,也可根据阿移民法向阿移民局直接申请工作签证或延期。阿移民局有关官员表示,为促进中国公司来阿投资,愿在办理相关工作签证手续方面提供便利。 加拿大一、加拿大鼓励引进劳务。二、引进劳务的政策及规定加拿大“临时外籍劳工计划”是由联邦政府主导的,也是加拿大在引进外籍劳工方面最主要的政策措施。各省配合联邦政府共同实施“外籍临时劳工计划”,而没有各自单独引进外籍劳务的计划。加拿大临时劳务许可是在雇主面临劳工短缺而加拿大本地工人又无法满足该需求的情况下颁发的,临时外籍劳务许可不是建立在配额基础之上的,原则上和实际操作中没有上限。联邦政府与各省、地区建立有联席制度, 90%的外籍劳工工作岗位由各省/地区负责管理,并确保就业与劳动标准符合省政府规定,联邦政府掌管其余10%的岗位。联邦和各省政府均强调,无论通过何种形式引进的外籍劳工,其工作薪酬、待遇和条件不得低于本地劳工。 外籍劳工分为需要工作许可和不需要工作许可两种,对于需要工作许可的外籍劳工没有岗位要求。不需要工作许可的特殊岗位包括信息工程工程师、软件工程师、儿童及老年人家庭护理等。 三、引进劳务的管理陈韩国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临时外籍劳工计划”的实施采取工作许可签证进行管理。工作许可签证的申请程序分为三个主要步骤: (一)雇主在决定聘用临时外籍劳工后,首先向联邦人力资源与社会发展部提交“劳动力市场评估”材料(LMO),内容包括:工作岗位有关情况、是否已在全国性人力银行的网站或主流劳动服务招聘媒体上刊登过不少于7天的岗位招聘广告及结果、工会对该岗位聘用外籍劳工的意见、雇用外籍劳工对加拿大经济带来的利益、雇主对替代外籍劳工人员的培训计划、拟聘用外籍劳工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联邦人力资源与社会发展部对LMO进行评估,内容包括:所聘用外籍劳工的行业及岗位劳动力缺乏状况,外籍劳工对于增加就业机会的影响,以及雇主是否有完善的培训当地人员的计划;外籍劳工与本地同等员工的工作和薪酬待遇是否一致;外籍劳工资质能否满足联邦或省对该岗位的技能、执照等条件的要求;工会的相关意见等。 (三)如果“劳动力市场评估”得到联邦人力资源与社会发展部审核通过,则向雇主发出通过许可通知书。雇主通知外籍劳工申请者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加拿大使(领)馆办理工作许可签证。申请者所携带的资料包括:“劳动力市场评估”通知、雇主聘用函、护照、个人简历、培训证书、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等以及申请费用。通过后向申请者签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工作许可签证。期满后可延长,最长可以延至两年。申请人还可在工作签证期满后提出移民申请。 四、 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加拿大移民局与人力资源和技能发展部是主管工作申请的政府部门。如果需要在加拿大工作,必须申请办理工作许可签证。首先,申请人必须从加拿大雇主那里得到雇用信件。收到雇用信后,人力资源和技能发展部通常会提供一个劳工市场评估或简单地确认申请人所持雇用信的合法性,并确定此雇用是否对加拿大劳工市场有利。外国公民欲来加拿大工作,必须持有加拿大政府签发的工作许可签证,该签证允许外国公民在加拿大最长工作三年时间。工作许可签证限于特定的工作职位和特定的时间,必须在进入加拿大之前获得。此外,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入境机场、口岸根据引进劳务相关规定对外籍劳工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将最终签发工作许可签证。边境服务署对是否允许外籍劳工入境有最终决定权。应聘者到加拿大后,一定要从事与工作许可签证规定相符的工作,如果因故失去工作或更换为另一种工作,则一定要向移民局重新申请工作许可,并向移民局提出各项活动的报告。假如当事人不遵守移民局发给的工作签证上的规定,则可能一年之内被禁止在加拿大工作。获得临时工作许可证三年期满后,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美国一、美国对引进外籍劳务人员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批制度一方面,通过限定输美劳务人员国别、对部分行业设置人员配额、居住年限等措施,大大限制外国普通劳动力来美务工的可能性,既保护美就业市场免受冲击,又能缓解季节性、结构性劳务短缺瓶颈。另一方面,美重视、鼓励吸引专业和杰出人才来美工作,为科技、工程、国防研发等多行业的外籍高学历公民提供劳务准入“窗口”,以提升美高端劳动力市场竞争力。从现阶段看,中国普通工人难以规模化进入美劳务市场,但在专业技术人才、中资企业驻美管理人员等中高端劳务输出领域有进一步拓展空间。二、美国引进劳务的主要政策规定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规定,美政府依据外籍工人是否申请在美永久工作相应制定了2套准入制度,分别核发永久和短期劳动许可。(一)永久工作许可美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以下简称“移民局”)负责受理相关申请,一旦获批,申请者将获得在美永久居留权和移民签证。永久工作许可申请共分EB1-5共5类,主要面向在本领域表现极为杰出的新闻工作者、运动员、教授、科研专家、外国公司高管、高学历专才、对美投资者等。美移民局对各类申请者条件均做出了具体规定。鉴于永久工作许可申请门槛高,申请者多为“精英阶层”,不属常见的“劳务输出”范畴,不再详述相关政策规定和申请流程。(二)短期劳务许可1、主管部门美劳工部及其派驻各州机构审核雇主雇用非移民类临时性外籍劳务人员(以下简称“外籍劳务”)的申请条件;美移民局决定是否批准雇用外籍劳务;美驻外使领馆对拟赴美从事劳务的外国公民进行面试,决定是否发放相应类别签证;美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核准外籍劳务入境申请,定期发布“非移民入境统计报告”。2、具体分类临时外籍劳务共分21类,其中,紧缺领域护士(H-1C)工作许可已于2009年底废止。目前,中国公民有资格申请其中13类,具体包括:专业人才(H-1B)、医疗及学术之外的培训生项目(H-3)、外国媒体 (I)、外国公司管理人员(L-1A)、外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L1-B)、科技等特定领域杰出人士(O-1)、O-1类别助手(O-2)、国际知名运动员(P-1A)、国际知名艺人及团体(P-1B)、文化交流项下的演艺个人及团体(P-2)等。近年,我公民赴美劳务和就业主要集中在H-1B、L-1A和L-1B等3类;在美中资企业中方员工多为L-1A/B类。值得一提的是,在全部21类许可中,体力劳动等低技能岗位集中在季节性农业务工 (H-2A)、临时性非农务工(H-2B),但美国土安全部、国务院共同制定了H-2A/B准入国别名单(2011年共包括53个国家),仅相关国家公民才有资格申请H-2A/B工作许可。由于中国不在名单之列,我公民无法在美农业、非农行业从事临时劳务工作。三、我公民赴美申请临时劳务许可主要类别、流程(一)专业人才(H-1B)1、申请条件H-1B职位必须为工作性质复杂的专业岗位(如科研、工程、计算机编程等);受聘者至少拥有美国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其他国家同等学历。其中,H-1B2职位必须与美国防部合作科研、生产项目相关;H-1B3许可专门面向能力出众的时装模特。2、申请额度移民局每财年最多可发放65000个H-1B工作许可。本财年额度如有剩余,则自动顺延至下财年。此外,根据美国与智利、新加坡签订的自贸协定规定,美方每年分别为智利、新加坡公民预留1400和5400个H-1B工作许可。拥有美国大学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外籍劳务将额外享受20000个工作许可。受雇于高等院校、非营利组织、政府研究机构的外籍劳务人数不设上限。3、申请流程(1)由美雇主(非个人)代表外籍劳务向美政府提出申请。雇主填写“劳动条件申请”(LCA)表格,通过美劳工部专门网站在线提交。在LCA中,雇主应确定拟聘外籍劳务岗位的平均行业工资,并承诺:为外籍劳务提供不低于从事同工种美国员工的薪资水平、工作条件等;不得在本公司员工罢工及谈判期间雇佣外籍劳务;在递交LCA一个工作日后,雇主在本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公告牌、网站等张贴LCA内容,解释雇用外籍劳工原因(如岗位需特殊技能或当地美国工人不愿从事相关工作等),听取本公司雇员、公众意见。(2)劳工部门将就雇用外籍劳务是否会给同工种美国工人带来负面影响等进行评估。如提交材料齐全,劳工部门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雇主持LCA批件,连同填写完整的I-129表格(由美国土安全部和移民局制定)交至美移民局。同时,雇主需备齐整套申请文件,供劳工部门复查之用。(3)移民局决定是否向雇主发放用工授权许可。4、居住时限及其他以H-1B身份来美的外籍劳务至少可获3年居住期,期满后可申请延期,但总时限最长不超过6年。居住期限内,雇主单方面提出中止聘用的,雇主将承担外籍劳工返程交通费用;外籍劳工主动离职的,交通费用由雇员自理。(二)外国公司在美分支机构管理人员(L-1A)及专业技术人员(L-1B)1、申请条件一类雇主是在美已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实体(统称“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该外国公司应与在美分支机构存在隶属关系(如全资或控股等),在美分支机构连续经营1年以上。受聘者在过去3年内至少为该公司工作满1年,拟由其他国家调往美分支机构担任管理人员(如负责人、行政主管、部门经理等,适用L-1A类别),或从事需具备特殊技能的专业岗位(适用L-1B类别)。另一类雇主是拟在美新设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该外国公司在美已租用或购置经营场所,并证明本公司有充裕资金用于在美业务拓展、支付员工薪资。2、申请额度。虽无具体人数限制,但申请难易程度常与外国公司自身及其在美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挂钩,经营状态佳、在美持续经营能力强,获批可能性相应增加。3、申请流程(1)雇主代表外籍劳务向移民局提交I-129表格。(2)移民局决定是否向雇主发放用工授权许可。4、居住时限在美已有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雇用外籍劳务,其首次入境最长居住3年。在美新设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雇用外籍劳工,其首次入境最长居住1年。期满后,二者均可申请1次延期,最长再居住2年。四、美国引进劳务的签证、入境管理规定(一)签证美雇主取得移民局许可后,外籍劳务联系美驻外使领馆预约面试,签证官决定是否发放签证(享受入境豁免美国签证的国家公民不在此列)。(二)入境许可所有外籍劳务均须向美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申请入境许可。完成全部手续后,外籍劳务即可赴美工作,但必须服务于特定雇主。一旦更换雇主,应重新履行全套申请手续。(三)在美中资企业反馈情况据我驻美使馆经商处领区内部分主要中资企业介绍,受限于美临时劳务许可制度,在美中资企业中方员工多为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类别主要为L-1A/B(外国公司管理和技术人员)和部分H-1B(专业技术人才)。我企业反映,在申请美国签证过程中,存在预约面试时间长、签证获批不确定性大等问题。在居住期限方面,H-1B类签证效期短,多为3个月有效、2次入境,迫使许多中资企业管理人员频繁回国延签,给企业管理带来不便,也增加运营成本。在人员额度上,企业认为H-1B工作许可配额少,不能满足中美双边经贸和投资发展的需要。 秘鲁秘鲁对外籍劳务的需求主要来自跨国企业特殊工种的需求。秘鲁对使用外籍劳务有较严格的限制。企业使用外国劳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人员总数的20%,外国劳工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全员劳动工资总额的30%。秘鲁《劳动法》规定,所有在秘鲁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办理工作许可。工作许可办理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总公司派遣员工,可以办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工作签证;另一种是当地公司雇用中方员工,可以办理工作证,有效期1年,此后可以每年更新。申请工作签证时需要由总公司出具派遣函,并和当地公司签署一份工作合同,上述文件经中国公证处公证,中国外交部、秘鲁驻中国大使馆领事处认证和秘鲁外交部再认证后,提交给秘鲁移民局,办理工作签证。 申请工作证时需要由总公司出具一份工作经历证明文件,经中国公证处公证,中国外交部、秘鲁驻中国大使馆领事处认证和秘鲁外交部再认证后,与当地公司签署一份工作合同,将上述文件交送秘鲁劳工部核批,经劳工部批准后送移民局办理工作证。 办理工作许可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有:(1)在秘鲁办理工作许可时,所有非西班牙语的文本文件均需经过官方翻译译成西语文本。(2)所有在中国境内签署或提供的文件都需要经过中国公证处公证,中国外交部和秘鲁驻中国大使馆领事处认证,后经秘鲁外交部再认证。(3)在办理工作许可过程中,如中方员工持商务或旅游签证入境,在秘鲁当地与公司签署工作合同,该员工只需在移民局申请签字权,即可进行签署,不需要办理任何公证认证手续;如该员工与当地公司的工作合同是在秘鲁境外签署的,该工作合同需经过所有的公证认证手续后才能生效。 墨西哥一、墨西哥原则上不鼓励引进劳务墨西哥人口1.12亿,全国人口平均年龄仅29岁,15岁至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65%。劳动力资源充裕,原则上不鼓励引进外来劳务。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目前,墨暂无单行的关于引进劳务的法律法规。为给本国公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墨《联邦移民法》规定公司外籍员工比例不得超过10%(管理层可不受此限)。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须是墨公民,但如某工作岗位经墨移民局确认墨公民无以胜任,可雇外国人临时担任,所雇外国人须培训墨籍工人。此外,墨《联邦移民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形,指出特殊工作或技术人员不受上述限制。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在墨设立的企业如需引进劳务,一般由雇主自行与我国内劳务中介机构联系,或通过其他渠道与劳务人员达成合作意向。之后,该劳务人员需赴墨驻华使领馆办理墨签证,大体可分两种操作类型:一是墨雇主先向企业所在地移民局递交拟来墨劳务人员的相关材料,取得当地移民局对该人员的工作许可;移民局再把上述许可报送墨驻华使领馆知悉;我劳务人员即可在国内办理有效期为一年的工作签证,来墨到期后可在墨移民局申请延期。二是墨雇主向我劳务人员发出邀请函,并向墨驻华使领馆提供相关材料;我拟赴墨的劳务人员凭上述材料在墨驻华使领馆办理技术访问或劳务派遣签证;相关人员到墨后在规定时间内再在雇主企业所在地的移民局转成一年期的工作签,如有必要,期满后可申请延期。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以下四类人士可在墨一次性停留不超过365天,并能根据需要申请工作许可: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商务人士及外国投资者;公司顾问;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为墨公司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为目的,申请人所提供的技术服务需在同墨公司签署的技术、专利和品牌转让合同、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员工技术培训合同或在墨境内公司开展的生产培训合同上注明。) 上述人士需在墨驻华使领馆申请墨签证,此类签证上将备注“最多停留365天字样”;入境时填妥相应入境单;墨移民局官员据此在其入境单“可更换成FM3(目前已被FMNI表格取代)的签证”选项上打勾;入境后可赴当地移民局将上述签证更换成FM3(FMNI)。取得FM3(FMNI)后即可在墨停留一年,期内可多次出入墨国境,期满后可延期,最多不超过5年。此外,经墨当地移民局同意后,相关人员也可在墨驻华使馆直接办理一年期的工作签证。 智利一、智利引进外籍劳务的政策和规定为保护当地就业机会,智利不鼓励引进劳务,对外来劳务人员数量实行严格限制措施,但本国无法提供的技术人员除外。1931年智利首次颁布劳动法,1987年智利对劳动法进行修改,并引入了劳工国籍的条款,其中第20条规定:同一个雇主所雇用的劳动者比率,智利籍劳动者不得少于85%。但雇用的总人数未超过25人者除外。第21条规定:为计算前条所述比例,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1)应考虑一个雇主在智利本国所雇用的劳动者总数,而不应考虑与其分离的分公司的人数;(2)不包括本国人无法替代的技术人员;(3)配偶的一方为智利人的外国人及其子女。二、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智利对引进外藉劳务人员的管理主要体现在签证方面,引进劳务人员的当地企业负责向智利驻外使馆提出申请,准备劳动合同,并向外交部领事司移民处提交相关文件,劳务人员向智利驻外使馆申请劳务签证。引进劳务人员在智利工作期间,与当地工人一样,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三、申请智利工作签证的程序和需提交的文件(一)雇主向智利驻外使馆(领馆)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函内容包括:受雇人和陪同人员、雇用目的和该外籍雇员将要进行的工作、雇用时间;雇主姓名、职务和电话,是企业法人或相关公司联系人。2、劳动合同提交劳动合同中西文本各三份,合同应符合智利现行法规,应包括智入境事务处根据其条例第37条要求的三个要点:(1)雇主有义务代雇用人员缴纳所得税;(2)雇主需向雇员说明智利的退休金制度和缴纳退休和医疗保险基金;(3)雇主承诺合同结束后将支付雇员和陪同人员返回其国家的机票。如果劳动合同仅有雇主签字,合同在寄往外籍雇员之前应在智利公证处、司法部和外交部进行公证和认证,该合同应由相关外籍雇员在智利领事在场的情况下签署。3、外籍雇员履历、专业证书复印件、外籍雇员护照复印件;如果外籍雇员带有陪同人员,须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和/或出生证明等及其每人的护照复印件(身分证明页)。(二)雇主向智外交部领事司移民处提交的文件外交部领事司移民处与申请引进劳务人员的企业相关人员(申请函中列明的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联系人)面谈时须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摘要2、公司纳税证明(最近6个月增值税和最近所得税)3、公司员工纳税清单复印件(最近三个月)4、如果雇主是自然人,应提交证明其收入的文件(最近6个月工资情况和最近6个月的纳税清单及其他文件)(三)申请人应向智利驻外使(领)馆提交的文件劳务人员申请签证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护照、个人履历证明、健康证明(无传染性疾病)、4张护照规格照片。在申办签证期间,仍可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文件工作签证审批时间大概需2—3个月,长期居留签证大概需6个月。 古巴一、古巴不鼓励引进劳务
古政府不鼓励引进外来劳务,也不对外开放劳务市场。
二、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根据古巴《投资法》的规定,为外国投资企业服务的劳动者,作为一般规定,必须是古巴人或常住古巴的外国人。合资企业的某些高级领导の窕蜃ㄒ导际跣怨ぷ鞲谖簧系闹拔瘢捎赏夤驮钡H危渌ぷ饔τ晒虐腿说H巍? 根据古巴劳动社会保障部2007年颁布的33号决议,外国企业每雇佣一名外国人必须同时至少雇佣一名古巴籍雇员。 雇佣外籍雇员应由合资企业各方共同决定,并写入公司合同中,明确专有技术岗位、外国雇员数量及其职能。外国雇员应有临时居住证和工作许可证。 三、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一)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 外国人赴古巴工作,必须获得当地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许可,并在古巴驻本国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工作许可由在古巴的雇主企业向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雇员取得工作许可后,向古巴驻本国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 古巴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管理的部门是古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许可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为外籍劳务人员发放或办理工作许可证延期。 (二)引进劳务的工作流程古巴对引进外籍劳务的态度比较谨慎,鼓励使用更多的当地劳务人员,对外籍劳务的审批严格。相关手续通常由当地邀请单位办理,由邀请单位出具邀请函申请工作签证,并经内政部移民局和驻外使馆的核准。长期工作需办理有效期为一年的临时居住证和工作许可证,目前虽未设立外籍劳务配额,但对入境的外籍劳务人员管理严格,工作许可证逾期将被处以高额罚款。
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 劳务人员通常通过签订服务合同进入当地,并为古巴雇主单位提供相关劳务服务。 (一)当地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需要办理工作签证 因公和因私护照入境的方式不同。因公护照免签,但需要国内派出单位开具出境证;因私护照需要申请旅游或商务签证,由古方单位协助办理签证并提供邀请函。 入境之后,无论持何种护照都需要在72小时之内向古巴移民局申请办理工作签证,费用为40可兑换比索(约40美元),签证有效期一个月,允许申请两次延期,延期费每次25可兑换比索,每次延期一个月。连续停留时间总计不能超过90天。 劳务人员如果在工作签证到期之前离境,无需申请。如超过90天必须办理离境许可,费用为25可兑换比索。 (二)停留时间超过90天需办理长期居留手续 如果是长期居留,办理完工作签证以后就要向古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许可办公室申请办理工作许可证,费用为200可兑换比索,工作证办理下来后再向古巴移民局申请办理临时居住证,费用为10可兑换比索。 双证齐全后离境时可办理暂时离境签证,一般允许在离境后90天或120天内返回古巴而不需要签证。 (三)办事处代表需要通过古巴国家商会办理相关证件。 对于办事处代表,必须通过古巴国家商会注册,其工作许可证和身份证件需由古巴国家商会办理,出境时需要提前向商会提交申请,并需办理离境许可。 委内瑞拉近年来,委失业率较高,为保护当地人就业,委政府严格限制外国人的工作签证。委《劳动法》限制雇用外籍人员,10人或10人以上的企业,至少90%的员工必须是委内瑞拉人,外籍员工的工资不能超过委籍员工工资总量的20%。目前中委两国尚无劳务方面的合作。目前,委政府只对在委有合作项目的中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发放签证,且多为商务签证。根据中委两国间协议,持商务签证的中方人员,签证一年期满后,可在委申请延期一年。[1] 技能:厨师、贵金属加工等人员为主。[2] 兴行:演员、歌手等。[3] 详细规定请参考 http://law.e-gov.go.jp/cgi-bin/idxsearch.cgi[4] 详细规定请参考 http://www.moj.go.jp/PRESS/nyukan67-2.pdf
推薦閱讀:
※2011年兔年春節經典祝福簡訊60條(最新精選值得收藏)
※2011百日共修 輪迴過患(六)作者:達真堪布
※2011年中秋節抒情祝福簡訊
※屬狗人士的2011年運程
※退房潮:博弈「威尼斯商人式契約」——▲421《深度中國》中國新聞周刊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