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道路運輸條例》解讀

 

  客運、貨運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亂設卡收費罰款;包車客運不得沿途攬客,不得中途更換車輛;如遇事故經營者應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甘肅省道路運輸條例》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八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將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的出台對於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現代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出台是適應道路運輸市場發展變化的需要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姚振華告訴記者,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交通基礎設施的完善,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道路運輸市場主體的經營方式、組織結構等都發生了較大變化,道路運輸傳統產業和新興產業都得到較快發展,1997年頒布實施的《甘肅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已不能適應道路運輸發展的新要求,因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新的道路交通運輸條例,依法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十分必要的。

  《條例》出台是適應構建現代綜合運輸體系的需要

  「建設現代綜合運輸體系,重點任務是促進各種運輸方式加快融合。」省交通運輸廳廳長康軍介紹說,道路運輸作為各種運輸方式之間銜接的紐帶,道路運輸的進步是其他運輸方式優勢得以充分發揮的重要支撐條件,是現代綜合運輸體系的基礎。《條例》的出台,在統籌區域與城鄉道路運輸發展、調整運力結構、提高運輸服務質量和效率、實現道路運輸與其他運輸方式的有效銜接和協調發展等方面做出導向性、制度性規定,促進我省區域性綜合運輸體系的構建。

  計程車的運營管理模式尚需改革

  計程車是一張城市名片。為此,計程車的運營管理備受社會各界關注。

  翻開《甘肅省道路運輸條例》,記者注意到,在第九章附則中有這樣一條規定:「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的經營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實際上,在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初次審議的《甘肅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草案)》中,第五章對出租汽車客運進行了專門的規定。在審議過程中,部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目前各省出租汽車行業發展水平尚不均衡,經營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都比較突出,計程車的運營管理模式尚需改革。而《條例》草案對計程車客運只做了八條規定,且內容上也僅僅是對出租汽車經營的條件、經營者和駕駛員的條件等進行了泛泛的規定,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出租汽車行業所面臨的問題和矛盾。如果不能用條款對出租汽車客運加以規範,就無法達到立法原意,更不能實現立法目的。現在各地都在嘗試有關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科學合理的經營、管理模式,建議省政府儘快出台相應規章,或待立法條件成熟後單獨制定城市出租汽車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不得封鎖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運輸站(場)、公交站(場)等交通設施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總體規劃,並在土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客運經營者應當確保車輛設備、設施完好,符合安全運行要求,保持車輛清潔衛生,保障旅客人身、財產安全。

  客車貨車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4小時

  《條例》規定,客運、貨運駕駛員連續駕駛4小時,應當停車休息,休息時間不得少於20分鐘。班車客運、包車客運駕駛員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為旅客、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條例》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道路運輸質量信譽考核體系,對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的運輸安全、經營行為、交通違法情況等進行質量信譽考核,定期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並將考核結果納入服務質量招標評標的內容。

  擅自從事客運經營將重罰

  《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公共汽車客運、包車客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綜合性檢測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擅自轉讓或者變相轉讓經營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原許可機構收回經營權。

  不得擅自轉讓客運班線經營權

  《條例》提出,班車客運、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期限從事客運經營活動。客運班線經營期滿後,原取得的客運班線經營權自行終止;需要延續經營的,班車客運、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期滿前重新提出申請。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批准的線路、停靠站點、營運方式和班次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暫停、終止客運經營服務或者轉讓客運班線經營權。包車客運不得沿途攬客,不得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

  《條例》規定,班車客運、包車客運經營者不得中途更換車輛或將旅客轉由其他承運人。如遇自然災害、交通事故或者車輛機械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繼續行駛的,經營者應當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並不得加收費用。因經營者及其駕駛人、乘務人員的原因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旅客要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並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甘肅日報記者尤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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