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論概要
刑法總論概要 文 重慶張小石 本筆記是以柏浪濤博士的《刑法攻略》為基礎,勾勒重點、易糊塗環節,內容高度濃縮,便於總結記憶。 一、刑法總論 1、刑法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不是處罰犯罪。刑法的機能在於保護被害人和被告人法益、法制威懾力。 2、刑法的解釋。 a、平義解釋,即為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B、擴大(縮小)解釋與類推解釋,前者始終在圈內範圍解釋,有可知性,預測性,有包含關係;後者是發現新理論,沒有包含關係。 3、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必須明文參照法律),罪刑相適應(罪行與罪刑相平衡),平等適用。 4、a、在中國境內的犯罪行為和結果都該我國來管(含航空器和船舶)。國際列車、汽車除外。 B、中國境外的犯罪,按我國刑法最多三年的可以不追究。但公務員的軍人在境外犯罪必須追究。外國人在外國侵犯我國公民的,當地法律不追究,我們不追究,他們追究且按我們法律在三年以上的我們才追究。在外國受到處罰的,回國後我們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行為主體 1、真正的身份犯(只要求實行犯,不要求間接犯),只有是某種身份才能構成此罪,如貪污。 2、不真正的身份犯,非是某種身份才能構成此罪,但是這個身份去犯罪是屬於情節從重。國家工作人員犯誣告罪。 3、單位犯罪,本身是單位犯罪,不存在是單位與員工的共同犯罪。但單位與單位,單位與單位以外的自然人有可能是工程共同犯罪。單位註銷了就追究主要在責任人的責任。他可能是不作為犯罪,如重大安全事故罪 單位犯罪是單位的整體意志。只能是自然人犯罪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劵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開設賭場罪。 為單位謀取利益的行為也是單位犯罪,如財務科科長擅自作出偷稅的行為,也構成。即便領導為同意,他是代表的單位利益。 單位犯罪一般是雙罰制,即罰款和處理責任人,不能沒收財產。單罰是只處理個人,不處理單位。 三、行為 1、被害人自陷入風險,有風險的認識,而自陷入其中,如主人追趕小偷,小偷跳河而死,那麼就是典型的被害人自陷入風險。行為人沒有刑法上的危險,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2.被害人自殺的,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時屬於結果加重犯。其餘自殺行為不屬於結果加重犯。死亡屬於結果加重犯那麼行為和結果必然是因果關係。 3、拐賣兒童涉及兩個侵犯,一是剝奪了父母的撫養權、二是兒童的自由安全權。 4、A、因果關係:第三者介入必須是非常異常,一般異常不算。 B、甲不知乙有血友病,甲打乙,乙因為血友病死亡。結果為甲對乙死亡有因果關係,但屬於意外事件不承擔刑事責任。 四、客觀阻卻事由 1、見義勇為是正當防衛,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只能是人(包括精神病人)的侵犯,這是與緊急避險的區別。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屬於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假想防衛,行為人主觀認為是正當防衛,實際不是。主觀非故意,客觀上造成誤會。防衛不適時,就適當空間和地點採取防衛,但又不是主觀故意的犯罪。兩者都應當承擔刑責。 安裝電網不能危及公共安全,過之則承擔責任,未過之則屬於正當防衛。防衛的核心在於保護人和財。 3緊急避險。不得已的方法,超過限度就要刑事責任,屬於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保護的法益大於或者等於損害的法益。 4被害人承諾,就是被害人叫別人那麼乾的,不能造成重傷或者死亡,強姦輕傷不犯罪。 5、自救行為,就是被害人難以通過法定程序難以解決而依靠自己的力量解決,這種情況無罪。如甲的車被盜,被甲發現在A處,甲就偷回來,甲無罪,屬於自救行為。注意點一是難以以法律程序解決,且有緊迫性,二是不法侵害已經結束,這點是區分正當防衛。 五、主觀要件 1、過失犯罪。疏忽大意VS過於自信,前者屬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後者是已經預見而膽大妄為,區別點在於是否預見。過失犯罪是主觀構成要件的不健全,有法定要求的才屬於犯罪,反之無罪。 2、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不屬於犯罪,前者屬於不能預見或沒有預見導致的危害後果;後者屬於已經預見卻是無力回天。 3、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點:前者積極希望發生,主觀上達到必死無疑,直接參与性;消極放任不管,讓其九死一生。 4、打擊(方法)錯誤VS對象錯誤,前者主觀認識無誤但客觀因素改變客觀結果,如甲一心想殺乙,丙卻撞上槍口致丙死;後者行為人主觀認識錯誤,甲欲殺乙,卻認錯了人把丙當做乙而殺之。兩者都可能構成犯罪,與不能犯的區別點在於不能犯絕對不可能犯罪。 六、主觀阻卻事由 1、14歲以下不犯罪,14-16暴力8種、且故意才犯罪,14-18法定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不能用死刑或者死緩。 2、75以上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非故意屬當定應當。75以上不能用死刑或者死緩(手段特別殘忍除外) 3、完全精神病不承擔刑事責任,精神病在精神正常承擔刑事責任,精神病在半醉半醒之間也要擔刑事責任,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4、又聾又啞、盲人犯罪,可以減輕、從輕、免除處罰。 5、認識到違法,沒有認識到犯罪,成立犯罪;沒有認識到違法,也沒有認識到犯罪,不成立犯罪。如政府有許可,但實際違法。當事人給予對政府的信任,不認為違法。 6、自我保護不為罪,法律不強人所難,在沒有辦法選擇的情況不違法,也無罪。如甲盜竊,甲母不報官府,雖有包庇之意,但不具有可期待性,人性向親,故而無罪。 七、犯罪形態 1、犯罪預備與實行階段的中間點在於相對於罪刑「著手」,是否存在危害性。著手的判斷標準在於現實、緊迫、直接的危險。 A、犯罪預備,可以減輕、從輕、免除。恐怖犯罪不論哪個階段都是從重處罰。 2、未遂犯分為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共同點都在於沒有達到犯罪人的最終目的,危害結果相對良好,前者與自己以為殺死而放棄,後者在於沒有殺死但外界干預不能繼續殺死了。A、未遂犯可以減輕、從輕。 3、不能犯,按照無罪處理。A、對象不能犯,對象不存在當然不能構成犯罪,如在沙漠里把草人當做仇人殺之,(為什麼是沙漠,沙漠空曠無人,不可能有誤傷的可能,加入草人在集市就不成立了)B、手段不能犯,其手段不能達到犯罪目的,固然無罪,如用一把沒有殺傷力的水槍殺人,又如一些迷信的詛咒。但按照常理能手段致死是未遂,如相對人相距300,手槍射程為270米,屬於未遂。總之,不能犯是沒有危害性為前提的,這也是區分未遂犯的區別。 4、犯罪中止。減輕處罰。沒有損害的免除處罰。基於同情、後悔、噁心、恐懼、害怕、熟人等心理自身心理因素(且完全沒有外界因素)的情況下而放棄犯罪的屬於犯罪中止。反之犯罪人感覺有外部力量干擾而放棄犯罪是屬於未遂(內在感覺不能犯罪了)。犯罪中止的核心點在內在感覺能夠繼續犯罪而放棄犯罪。犯罪實施後中途後悔,必須是要採取積極且足夠誠意的有效補救措施,否則成立既遂。甲殺乙,發現不是乙,停止了殺害,屬於未遂。 5、犯罪既遂。拐賣、綁架、恐怖、挪用一旦觸碰就構成犯罪。 八、共同犯罪 概念:兩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人可以指單位)。共同犯罪包含作為與不作為犯罪,共同犯罪若是非故意、非合意那麼不能定共同犯罪,只能分開單獨定罪。 A、部分實行、全部責任。沒法查清是誰,那麼全部都有責任。甲乙合意殺丙,不知誰殺死了丙,定甲乙故意殺人罪既遂。(這裡需要注意,若甲乙沒有合意就只能按照疑罪從無,按輕罪處理了,定故意殺人未遂) B、共同犯罪,一人進入狀態,則前部定為進入狀態。除非此事採取必要有效的措施來制止,如報案等。 C、約定犯罪後,一人不去又不能有效阻礙他人,而他人去了,也構成共同犯罪,兩者都是既遂。(因為此事在心理上給予了對方支持) D、繼承的共同犯罪。先前沒有合意,後來參與進來的犯罪。後來參與進來的把犯罪擴大於前者,前者和後者一道承擔;後來參與進來的小於前者犯罪度只承擔自己的行為部分;對於分不清到底是先前乾的還是後來乾的,那麼先前者承擔,後者按疑罪從無,取其輕罪。P104 E、間接正犯,借(利用)他人(無知)之手(犯罪工具)為犯罪之事,不是共同犯罪。核心點在於利用他人不知道情。甲將頭痛粉欺騙乙,這是毒品,你拿去賣,因為是對象不能犯,賣後只能定詐騙罪,乙至始至終不知道有詐騙的存在,只是錯誤感官為銷售毒品。故而甲乙之間是間接正犯。此類題堅持死記概念,理智分析。 F、超範圍的共同犯罪。甲乙合意,實施中,甲轉變類型犯罪,乙不負責。但在範圍內的升級的屬於共同犯罪。P121 J、教唆犯和間接正犯,都是是他人客觀上造成危害結果 後者包容前者,前者沒有支配力,後者有,此點位區別點。教唆犯只有教唆之意,間接正犯在於支配之意。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從重處罰。被教唆人沒有按照教唆犯的意思犯罪,那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K、首要分子VS主犯 前者包含後者。主犯也行只能是部分行為上主犯,首要分子屬於領導組織型是全面行為的犯罪。從犯是相對主犯的,應當減輕從輕免除處罰。脅迫犯應當減輕免除處罰。若身體和意志完全被剝奪那麼就考慮是脅從犯的問題,它成立緊急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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