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職能及其法律依據

行政執法職能及其法律依據
 杭州市上城區衛生局一、行政許可(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經營許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二)公共場所經營許可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三)醫療、保健機構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法律依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獲准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並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四)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並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五)醫療機構設置許可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答覆;批准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六)職業衛生安全許可法律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用人單位及其作業場所符合前兩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方可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七)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審核法律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該建設項目。」(八)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法律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九)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法律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十)X射線影像診斷法律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06年1月24日衛生部46號令發布,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行政確認(註冊、登記、備案)(一)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備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二)醫師執業註冊法律依據:《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三)鄉村醫生註冊法律依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九條「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工作。」(四)護士執業註冊法律依據:《護士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護士註冊機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三、行政監管(一)食品衛生行政監管。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管轄範圍內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二)執業醫師監督檢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三)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四)獻血工作監督管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四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五)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六)母嬰保健管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七)人口與計劃生育監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六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7(八)公共衛生監督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九)艾滋病防治法律依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對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十)化妝品衛生監督法律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化妝品的衛生監督工作。」(十一)學校衛生工作監督指導法律依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四條「……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十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法律依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十三)醫療機構監督管理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十四)血吸蟲病監測、預防、控制、治療和疫情的管理等法律依據:《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血吸蟲病監測、預防、控制、治療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對殺滅釘螺藥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十五)預防接種監督管理法律依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防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十六)放射性診療防護監督法律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關於個人計量監測和健康管理的規定,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計量監測和職業將看檢查,建立個人計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第四十六條「縣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格子的職責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十七)塵肺病防治監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分工協作,互相配合,對企業、事業單位的塵肺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十八)醫療廢物監督管理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十九)血液製品監督管理法律依據:《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單采血漿站、供血漿者、原料血漿的採集及血液製品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二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衛生監督和碘鹽的衛生監督法律依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衛生監督和碘鹽的衛生監督以及防治效果評估……」,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有權按照國家規定,向碘酸鉀生產企業和碘鹽加工、經營單位抽檢樣品,索取與衛生監測有關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二十一)醫療事故處理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二十二)國內交通衛生檢疫監督管理法律依據:《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內交通衛生檢疫監督管理工作。「(二十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法律依據: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2、《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辦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治突發事件的相關工作。」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第四十四條「輻射事故發生後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輻射事故的等級,啟動並組織實施相應的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輻射事故應急工作。」「(三)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輻射事故的醫療應急。」(二十四)中醫藥管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二十五)艾滋病監測管理法律依據:《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轄區內的艾滋病監測管理工作。」(二十六)醫療、保健機構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法律依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二十七)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法律依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主管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二十八)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監督管理法律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監督用人單位嚴格遵守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勞動保護,防止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確保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二十九)飲用水衛生監督法律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三十)消毒工作監督管理法律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一)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四)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採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三十一)醫療廣告管理監督法律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並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三十二)預防用生物製品監督管理法律依據:《預防用生物製品生產供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預防用生物製品的統一監督管理。」(三十三)醫院感染監督管理法律依據:《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院感染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三十四)人體器官移植監督管理法律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三十五)醫師外出會診監督管理法律依據:《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師外出會診的監督管理。」(三十六)血站監督管理法律依據:《血站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血站的監督管理工作。」(三十七)醫療氣功的監督管理法律依據:《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醫療氣功的監督管理。」(三十八)人類精子庫監督管理法律依據:《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類精子庫的日常監督管理。」(三十九)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監督管理法律依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監督管理。」(四十)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法律依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四十一)放射衛生監督管理法律依據:《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的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四十二)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監督管理法律依據:《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四十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監督管理法律依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申報的情況進行抽查,並對職業病危害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四十四)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法律依據:《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四十五)產前診斷技術應用監督管理法律依據:《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產前診斷技術應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四十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監督管理法律依據:《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四十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監督管理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監督管理。」(四十八)艾滋病性病防治法律依據:《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辦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四十九)護士監督管理法律依據:《浙江省護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護士的監督管理」        四、行政處罰NO1食品衛生(一)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按照《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或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兩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二)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第二十九條「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依法取締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收繳、查封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用產品,或者查封其非法生產經營場所,並可予以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論處:(一)擅自超越或者變更衛生許可證核定的內容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二)衛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的;(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對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改建、擴建的。」3、《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取締,並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二)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至三萬元的罰款。取締可以收繳、查封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產經營場所,或者予以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查處:(一)擅自超越或者變更衛生許可證上核定的內容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二)衛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的;(三)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而擅自進行改建、擴建的;(四)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4、《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收繳衛生許可證,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二)沒有違法所得的,外以五百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衛生行政部門收繳衛生許可證後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九)項、第八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3、《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三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八條規定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衛生許可證。」(四)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處罰種類: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警告、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並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並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3、《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採購食品及其原料未按規定索取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4、《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四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除應當責今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銷毀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外,並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衛生許可證。(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在一萬元至五萬元的,並處違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五萬元的,並處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二)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第十二項規定的食品包括:(一)違反《食品衛生法》第十條的規定加入藥物的食品;(二)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未經衛生部批准的新資源食品;(三)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出廠的食品;(四)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未按規定索證的食品;(五)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無衛生許可證者生產的食品;(六)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者衛生管理辦法的進口食品;(七)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食品。(五)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處罰種類:停止生產經營、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並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2、《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五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七條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除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銷毀尚未出售的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外,並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在一萬元至五萬元的,並處違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五萬元的,並處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干元至五萬元的罰款。」(六)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處罰種類: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2、《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六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和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干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擅自使用未經批准的品種、擴大使用範圍和使用量的; (二)以掩蓋食品腐敗或以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三)經營或使用未經批准的、受污染或者變質的以及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添加劑的; (四)其它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食品添加刑。」3、《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七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規定獲得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證擅自生產經營本條所列產品的; (二)採用的原材料、助劑違反國家規定的允許使用的品種、範圍和使用量的; (三)本條所列產品中的有害物質,造成食品污染的;(四)其他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七)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而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虛假處罰種類: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而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2、《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八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干元至五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衛生許可證:(一)未經衛生部審查批准,而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簡稱「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口,經營的;(三)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籤、說明書未按照核准內容使用的。使用已被衛生部撤銷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或《進口保存食品批准證書》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按未經衛生部審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生產經營除外。」3、《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一)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經營的;(三)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籤、說明書未按照核准內容使用的。」(八)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不標明或者虛假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規定事項,或者違反規定不標註中文標識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不標明或者虛假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規定事項的,或者違反規定不標註中文標識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第三十三條「食品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標明的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事項不清楚難以辨別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3、《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九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定型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處以五百元至一萬元的罰款:(一)不按規定標明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質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二)虛假標註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外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質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三)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食品不標註中文標識。包裝標識不清楚、不易辨識的,按前款第一項查處。」(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址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2、《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一)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二)不按規定調離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的。」  NO2執業醫師(一)違規操作等處罰種類:罰款、責令暫停執業、吊銷執業證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病重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二)擅自開辦醫療機構和非醫師行醫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罰款、吊銷執業證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履行報告職責處罰種類:警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一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NO3傳染病防治()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規等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採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二)醫療機構違規等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四)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五)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的;(六)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七)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三)采供血機構違規等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采供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采供血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採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飲用水供水單位、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等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扣或吊銷執業許可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 (三)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生物製品生產單位生產的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五)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等處罰種類:警告、暫扣或吊銷執業許可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取得許可證的,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未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製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六)興建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進行施工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條「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進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據職責許可權,責令停建、關閉。」  NO4人口與計劃生育(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等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NO5母嬰保健(一)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並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三)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上款第(三)項出具的有關醫學證明無效。」2、《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處罰種類:取消執業資格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2、《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四十一條「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一)因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二)給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後果的;(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3、《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醫療、保健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兩次以上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並由原發證機關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NO6獻血管理(一)非法採集血液等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非法採集血液的;(二) 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三)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二)臨床用血的包裝、儲運、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二十條「臨床用血的包裝、儲運、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NO7職業病防治(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建、關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建、關閉:(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二)未採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採取指導、督促措施的;(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註冊或者批准進口的文件的。」(三)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責令關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九)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四)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五)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六)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責令關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採用的;(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七)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處罰種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八)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責令關閉、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等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十)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等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准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准範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十一)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處罰種類: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並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NO8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無衛生許可證營業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法律依據: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三)拒絕衛生監督的;(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罰款一律上交國庫。」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20元至2萬元、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上述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併使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1.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者;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一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20元至200元罰款:1.有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經警告處罰仍無改進者;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兩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3.違反《條例》第七條,未獲得"健康合格證"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者。(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罰款:1.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經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2.不調離《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患者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1.有本條第三款第二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塗改、轉讓、倒賣、偽造"健康合格證"者;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三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4.違反《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者。(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400元至1500元罰款:1.有本條第四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四項以上(含四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拒絕衛生監督者;4.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七款的規定,塗改、轉讓、倒賣、偽造"衛生許可證"者。(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800元至3000元罰款:1.有本條第五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四百元至1500元罰款仍無改進者;2.違反《條例》第九條,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時報告者。(七)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而擅自施工者處以100元至3000元罰款,並可視具體情況責令其停止施工。(八)違反本細則第八條,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處以1500元至2萬元罰款:1.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罰款1500元至3000元;2.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罰款3000元至8000元;3.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罰款8000元至1萬元;4.造成死亡者罰款1萬元至2萬元。(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令7天以內停業整頓處罰。經停業整頓處罰後仍無改進者,可延長其停業整頓期限至90天止:1.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經衛生防疫機構確定需要採取緊急措施者;2.缺乏基本的衛生條件;3.經兩次罰款處罰後仍無改進者。(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吊銷"衛生許可證"處罰:1.經九十天停業整頓處罰後仍無改進者;2.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者。」  NO9艾滋病防治() 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規定職責等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法律依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履行艾滋病監測職責的;(二)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諮詢和初篩檢測的;(三)對臨時應急採集的血液未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未進行核查,或者將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於臨床的;(四)未遵守標準防護原則,或者未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或者醫源性感染的;(五)未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的;(六)推諉、拒絕治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諮詢、診斷和治療服務的;(七)未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的;(八)未按照規定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的。(二)醫療衛生機構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處罰種類:參見《傳染病防治法》法律依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三)血站、單采血漿站違反相關規定處罰種類:參見《獻血法》和《血液製品管理條例》法律依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血站、單采血漿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獻血法和《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血站、單采血漿站的執業許可證:(一)對採集的人體血液、血漿未進行艾滋病檢測,或者發現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仍然採集的;(二)將未經艾滋病檢測的人體血液、血漿,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供應給醫療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的。」(四)違規採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處罰種類:警告、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法律依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採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執業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五)違規進口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法律依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九條「未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批准進口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進口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禁止入境或者監督銷毀。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物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物品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六)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執業許可證法律依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六十一條「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NO10化妝品衛生監督(一)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擅自生產化妝品處罰種類:責令企業停產、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罰款法律依據: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四條 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擅自生產化妝品的,責令該企業停產,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二)生產未取得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的化妝品等處罰種類: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罰款、責令該企業停產、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法律依據: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生產未取得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的化妝品,或者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和未經批准的化妝品新原料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並且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三)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准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處罰種類: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罰款、撤銷特殊用途化妝品的批准文號(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法律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准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對已取得批准文號的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產品的批准文號。」(四)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處罰種類: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罰款法律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五)違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其他有關規定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企業停產、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法律依據:1、《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對生產企業,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對經營單位,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2到3倍的罰款。」2、《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警告的處罰,並可同時責令其限期改進:(一)具有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之一項的行為者;(二)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患有《條例》第七條所列疾病之一,未調離者;(三)具有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一的行為者;(四)塗改《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者;(五)塗改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者;(六)塗改進口化妝品衛生審查批件或批准文號者;(七)拒絕衛生監督者。」(六)其他相關規定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撤銷特殊用途化妝品的批准文號(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法律依據:1、《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停產或停止經營化妝品30天以內的處罰,對經營者並可以處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所得2到3倍的罰款的處罰:(一)經警告處罰,責令限期改進後仍無改進者;(二)具有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兩項以上行為者;(三)具有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一的行為者;(四)經營單位轉讓、偽造、倒賣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者。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者的停產處罰,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產。」2、《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一)經停產處罰後,仍無改進,確不具備化妝品生產衛生條件者;(二)轉讓、偽造、倒賣《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者。」3、《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所得2到3倍的罰款的處罰,並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或進口化妝品批准文號:(一)生產企業轉讓、偽造、倒賣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者。(二)轉讓、偽造、倒賣進口化妝品衛生審查批件或批准文號者。」  NO11學校衛生(一)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新建、改建、擴建校舍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法律依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等處罰種類:警告法律依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三)組織學生參加適當的勞動致使學生健康受到損害等處罰種類:警告法律依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致使學生健康受到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進。」(四)供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處罰種類:警告、沒收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物品、罰款法律依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會同工商行政部門沒收其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物品,並處以非法所得兩倍以下的罰款。」(五)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依照本條例實施衛生監督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教育行政部門)法律依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六條「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依照本條例實施衛生監督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NO12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一)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以外的處方藥品等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法律依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一)執業活動超出規定的執業範圍,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轉診的;(二)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以外的處方藥品的;(三)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或者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四)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二)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等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罰款、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由原發證部門決定)法律依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三)未辦理變更執業註冊手續處罰種類:警告法律依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鄉村醫生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未辦理變更執業註冊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四)未經註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處罰種類: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罰款法律依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未經註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NO13醫療機構管理(一)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處罰種類: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罰款法律依據: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的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 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二) 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三) 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四) 給患者造成傷害;(五) 使用假藥、劣葯矇騙患者;(六) 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七)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二)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處罰種類: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律依據: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對不按期辦理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不停止診療活動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辦理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三)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處罰種類: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律依據: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 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二) 轉讓或者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以營利為目的;(三) 受讓方或者承借方給患者造成傷害;(四) 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五)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四)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律依據: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一) 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 給患者造成傷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並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 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 給患者造成傷害;(三)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五)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處罰種類: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證可證》法律依據: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證可證》。」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 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二) 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一)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二)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三) 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給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NO14血吸蟲病防治(一)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等處罰種類:警告法律依據:《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二)未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技能培訓和考核的;(三)發現急性血吸蟲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報告時,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四)未對本行政區域內出售、外運的家畜或者植物進行血吸蟲病檢疫的;(五)未對經檢疫發現的患血吸蟲病的家畜實施藥物治療,或者未對發現的攜帶釘螺的植物實施殺滅釘螺的。」(二)建設單位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興建大型建設項目,未事先提請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衛生調查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建關閉(有關人民政府)法律依據:《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五十條「建設單位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事先提請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衛生調查,或者未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據職責許可權,責令停建、關閉;造成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三)對政府有關部門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用於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法律依據:《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用於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工作必須接觸疫水的人員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未定期組織進行血吸蟲病的專項體檢的;(二)對政府有關部門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三)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藥物殺滅釘螺的;(四)引種在有釘螺地帶培育的蘆葦等植物或者農作物的種子、種苗等繁殖材料的;(五)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施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糞便的。」  NO15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依照規定建立並保存疫苗購進、分發、供應記錄等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一)未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二)設區的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直接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的;(三)未依照規定建立並保存疫苗購進、分發、供應記錄的。鄉級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依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處罰。」(二)接種單位未依照規定對接種疫苗的情況進行登記並報告等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一)未依照規定建立並保存真實、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購進記錄的;(二)未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的;(三)醫療衛生人員在接種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告知、詢問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有關情況的;(四)實施預防接種的醫療衛生人員未依照規定填寫並保存接種記錄的;(五)未依照規定對接種疫苗的情況進行登記並報告的。」(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等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吊銷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由原發證部門決定)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一)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二)接種疫苗未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的;(三)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未依照規定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的;(四)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四)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處罰種類:警告、吊銷接種單位的接種資格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所儲存、運輸的疫苗予以銷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拒不改正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吊銷接種單位的接種資格;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拒不改正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疫苗經營資格。」(五)違反規定發布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布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通過大眾媒體消除影響,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疫苗,是指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於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生物製品。疫苗分為兩類。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並且自願受種的疫苗。」(六)未經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指定擅自從事接種工作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沒收違法所得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未經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指定擅自從事接種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持有的疫苗的,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七)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衛生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並處違法持有的疫苗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NO16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一)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處罰種類:警告、停工或者停業整頓、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登記證(會同公安部門)法律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或者個人,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限期改進、停工或者停業整頓,或者處以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直至會同公安部門吊銷其許可登記證的行政處罰。」  NO17塵肺病防治(一)挪用防塵措施經費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停業整頓(需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法律依據:《塵肺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治理、罰款和停業整頓的處罰。但停業整頓的處罰,需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一)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逾期不採取措施的;(二)任意拆除防塵設施,致使粉塵危害嚴重的;(三)挪用防塵措施經費的;(四)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同意,擅自施工、投產的;(五)將粉塵作業轉嫁、外包或以聯營的形式給沒有防塵設施的鄉鎮、街道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六)不執行健康檢查制度和測塵制度的;(七)強令塵肺病患者繼續從事粉塵作業的;(八)假報測塵結果或塵肺病診斷結果的;(九)安排未成年人從事粉塵作業的。」  NO18醫療廢物管理(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五)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四)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五)依照《條例》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4、《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五)未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的;(六)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的。」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運送工具運送醫療廢物的。」3、《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三)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原發證部門決定)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範的;(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按照《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的,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污水處理系統的;(三)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衛生機構外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3、《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三)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四)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四)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原發證部門決定)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一條「有《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3、《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等處罰種類:警告、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原發證部門決定)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有《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的執業許可證件。」3、《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等處罰種類:警告、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原發證部門決定)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三條「有《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疾病防治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3、《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醫療衛生機構違規造成傳染病傳播處罰種類: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原發證部門決定)法律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五條「有《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並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NO19血液製品管理(一)非法從事組織、採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活動的器材設備、罰款法律依據:《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採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活動的器材、設備,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人身傷害等危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單采血漿站未使用單采血漿機械進行血漿採集等處罰種類:罰款、吊銷《單采血漿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法律依據:《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單采血漿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第八項所列行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為並且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單采血漿許可證》;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采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的;(二)採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的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採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或者無《供血漿證》者的血漿的;(三)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血漿採集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過頻過量採集血漿的;(四)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採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單采血漿機械進行血漿採集的;(六)未使用有產品批准文號並經國家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七)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原料血漿的;(八)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漿不清除、不及時上報的;(九)對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漿器材及不合格血漿等不經消毒處理,擅自傾倒,污染環境,造成社會危害的;(十)重複使用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十一)向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供應原料血漿的。」(三)單采血漿站已知其採集的血漿檢測結果呈陽性,仍向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應處罰種類:吊銷《單采血漿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法律依據:《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單采血漿站已知其採集的血漿檢測結果呈陽性,仍向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單采血漿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人身傷害等危害,構成犯罪的,對負責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塗改、偽造、轉讓《供血許可證》處罰種類:收繳《供血漿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法律依據:《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塗改、偽造、轉讓《供血許可證》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收繳《供血漿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NO20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一)在碘鹽的加工、運輸、經營過程中,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碘鹽的加工、運輸、經營過程中,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責任者改正,可以並處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二)出廠碘鹽未予包裝或者包裝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廠碘鹽未予包裝或者包裝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三)在缺碘地區生產、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鹽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法律依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缺碘地區生產、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該產品價值1倍以下的罰款。」  NO21醫療事故處理(一)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處罰種類:警告、責令限期停業整頓、吊銷執業許可證(由原發證部門決定)、責令暫停執業活動、吊銷其執業證書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二)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接受賄賂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處罰種類: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由原發證部門決定)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三)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等處罰種類: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由原發證部門決定)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一)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屍檢的;(二)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NO22國內交通衛生檢疫(一)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十三條「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拒絕接受查驗和衛生處理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時,交通工具負責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採取措施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十四條「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時,交通工具負責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採取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NO2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一)醫療衛生機構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等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二)建設單位在疾病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區域開工前未申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並採取必要的衛生防疫措施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辦法》第五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開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流行危險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採取強制措施。」(三)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公共場所、學校、幼托、旅遊、建築工地、羈押監管等人群聚集的場所(單位),未嚴格落實緊急應對措施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辦法》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性單位並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單位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危險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監察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四)在突發事件中相關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家屬,不服從有關預防控制措施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辦法》第六十一條「在突發事件中,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和來自疫情流行區域的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家屬,不服從有關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和非經營性單位可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單位可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NO24中醫藥管理(一)中醫醫療機構不符合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等處罰種類: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原審批機關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三十二條「中醫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審批機關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取消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一)不符合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的;(二)獲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未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二)未經批准擅自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許可處罰種類: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三十三條「未經批准擅自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許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NO25艾滋病監測管理(一)隱瞞病情不申報,逃避查驗等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五十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並強制採取預防、治療和消毒措施:(一)隱瞞病情不申報,逃避查驗的;(二)已知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有傳播艾滋病行為的;(三)瞞報攜帶本規定第二條第(四)項物品入境的;(四)拒絕執行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為預防和控制艾滋病流行所採取的措施的。」  NO26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罰款、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由原發證部門決定)法律依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二)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塗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由原發證部門決定)法律依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塗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註: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主體應是第十九條規定的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三)未經批准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由原發證部門決定)法律依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註: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主體應是第十九條規定的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四)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由原發證部門決定)法律依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由原發證部門決定)法律依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註: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主體應是第十九條規定的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NO27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一)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處罰種類:警告法律依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於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並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實驗室未向原批准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等處罰種類:警告法律依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一)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誌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採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採集樣本的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准未採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 (六)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的; (七)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 (八)未依照規定製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並備案的。」(三)經依法批准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逾期不改正等處罰種類:吊銷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法律依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經依法批准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或者未採取安全保衛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被盜、被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該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該實驗室設立單位的主管部門還應當對該實驗室的設立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經批准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等處罰種類:警告法律依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未經批准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准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託運單位和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的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定報告等處罰種類:警告、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法律依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該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以及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的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定報告,或者未依照規定採取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其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拒絕接受衛生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採集樣品等處罰種類:警告、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法律依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拒絕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採集樣品等活動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採取有關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發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和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等處罰種類:警告法律依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發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和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或者承運單位、保藏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NO28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一)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建、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建設項目,未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或者預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建設項目竣工,未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或者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二)未對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和定期檢測,導致上述設施處於不正常狀態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 (四)高毒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撤離通道和泄險區的; (五)高毒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警示線的; (六)未向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或者未保證勞動者正確使用的。」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設置有效通風裝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未設置自動報警裝置或者事故通風設施的; (二)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處於不正常狀態而不停止作業,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運行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的。」(四)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一條「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業並採取相應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重新作業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的; (三)未採取本條例規定的措施,安排勞動者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的。」(五)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使用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勞動者從事高毒作業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勞動者從事高毒作業的; (二)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 (三)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未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的; (四)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 (五)使用童工的。(七)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處罰種類:取締、沒收經營所得、罰款法律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權予以取締;造成職業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沒收經營所得,並處經營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八)用人單位違規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破產時未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留存或者殘留高毒物品的設備、包裝物和容器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破產時未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留存或者殘留高毒物品的設備、包裝物和容器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九)用人單位違規未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與生活場所分開或者在作業場所住人的; (二)未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的; (三)高毒作業場所未與其他作業場所有效隔離的; (四)從事高毒作業未按照規定配備應急救援設施或者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十)用人單位違未按照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高毒作業項目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高毒作業項目的; (二)變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種,未按照規定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報,或者申報不及時、有虛假的。」(十一)用人單位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 (一)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 (二)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 (三)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 (四)對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 (五)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情形,未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 (六)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 (七)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八)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未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九)未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後果、有關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 (十)勞動者在存在威脅生命、健康危險的情況下,從危險現場中撤離,而被取消或者減少應當享有的待遇的。」(十二)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或者聘請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配備或者聘請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的; (二)未為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設置淋浴間、更衣室或者未設置清洗、存放和處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未安排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一定年限的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的。」  NO29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一)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等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並可對供水單位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二)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等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並可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五)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三)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進,並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或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NO30消毒管理(一)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未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等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二)加工、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消毒處理處罰種類:參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八條法律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加工、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三)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籤(含說明書)應當符合衛生部的有關規定等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四)消毒後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等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消毒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發生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消毒後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的;(二)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消毒服務業務的。」  NO31醫療廣告管理監督(一)消毒後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等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部門決定)法律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醫療廣告,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布醫療廣告的,按非法行醫處罰。」  NO32預防用生物製品監督管理(一)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規定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預防用生物製品生產供應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二)非法經營、出售預防用生物製品處罰種類:參見《傳染病防治法》和《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法律依據:《預防用生物製品生產供應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非法經營、出售預防用生物製品的單位和個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並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根據情節,可給予行政處分。」  NO33醫院感染監督(一)採取預防和控制措施或者發生醫院感染未及時採取控制措施,造成醫院感染暴發、傳染病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責任人處罰種類:吊銷的執業證書法律依據:《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採取預防和控制措施或者發生醫院感染未及時採取控制措施,造成醫院感染暴發、傳染病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NO34人體器官移植監督管理(一)非法買賣或從事與非法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醫師職業證、撤銷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交易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醫療機構參與上述活動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原登記部門撤銷該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該醫療機構3年內不得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醫務人員參與上述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據職權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二)未經診療科目登記擅自開展人體器官移植處罰種類:參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法律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醫療機構未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擅自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三)違反規定進行人體器官移植造成醫療事故的處罰種類:參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法律依據:《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人體器官捐獻人進行醫學檢查或者未採取措施,導致接受人因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感染疾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四)泄露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或者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個人資料處罰種類:參見《職業醫師法》、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法律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或者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個人資料的,依照《執業醫師法》或者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予以處罰。」(五)違反規定摘取人體器官和處理屍體的處罰種類:暫停醫師職業活動、吊銷醫師職業證書法律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八條「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未經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摘取人體器官的;  (二)摘取活體器官前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履行說明、查驗、確認義務的;  (三)對摘取器官完畢的屍體未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恢復屍體原貌的。」(六)醫療機構違法規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處罰種類:撤銷相應等級科目,三年內不得在申請該科目法律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登記部門撤銷該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該醫療機構3年內不得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  (一)不再具備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仍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  (二)未經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做出摘取人體器官的決定,或者脅迫醫務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摘取人體器官的;(三)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列舉的情形的。」(七)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參與屍體器官捐獻人的死亡判定處罰種類:暫停醫師執業活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法律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三十條「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參與屍體器官捐獻人的死亡判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NO35醫師外出會診監督管理(一)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等處罰種類:參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法律依據:《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種類:參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法律依據:《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醫師違反第二條、第七條規定擅自外出會診或者在會診中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所在醫療機構記入醫師考核檔案;經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醫師外出會診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處理。」  NO36血站監督管理(一)未經批准,擅自設置血站,開展采供血活動等處罰種類:參見《獻血法》第十八條法律依據:《血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非法採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獻血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准,擅自設置血站,開展采供血活動的;(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三)已取得設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即開展采供血活動,或者《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未再次登記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變造、偽造《血站執業許可證》開展采供血活動的。」(二)血站出售無償獻血血液處罰種類:參見《獻血法》第十八條法律依據:《血站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血站出售無償獻血血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獻血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擅自採集原料血漿、買賣血液處罰種類:警告、註銷《血站執業許可證》法律依據:《血站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血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執業登記的項目、內容、範圍開展業務活動的;(二)工作人員未取得相關崗位執業資格或者未經執業註冊而從事采供血工作的;(三)血液檢測實驗室未取得相應資格即進行檢測的;(四)擅自採集原料血漿、買賣血液的;(五)採集血液前,未按照國家頒布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對獻血者進行健康檢查、檢測的; (六)採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頻繁採集血液的;(七)違反輸血技術操作規程、有關質量規範和標準的;(八)采血前未向獻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贈者履行規定的告知義務的;(九)擅自塗改、毀損或者不按規定保存工作記錄的; (十)使用的藥品、體外診斷試劑、一次性衛生器材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十一)重複使用一次性衛生器材的;(十二)對檢測不合格或者報廢的血液,未按有關規定處理的;(十三)未經批准擅自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配血液的;(十四)未經批准向境外醫療機構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十五)未按規定保存血液標本的;(十六)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等特殊血站違反有關技術規範的。血站造成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衛生行政部門在行政處罰的同時,可以註銷其《血站執業許可證》。」(四)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處罰種類:警告法律依據:《血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NO37醫療氣功監督管理(一)非醫療機構或非醫師開展醫療氣功活動處罰種類:參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和《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法律依據:《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非醫療機構或非醫師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和《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醫療機構未經批准擅自開展醫療氣功活動處罰種類:參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法律依據:《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醫療機構未經批准擅自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三)使用非醫療氣功人員開展醫療氣功活動處罰種類:參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法律依據:《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使用非醫療氣功人員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四)醫療氣功人員在醫療氣功活動中違反醫學常規或醫療氣功基本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處罰種類:參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法律依據:《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醫療氣功人員在醫療氣功活動中違反醫學常規或醫療氣功基本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非醫療氣功人員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行政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活動,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醫療氣功人員在註冊的執業地點以外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二)借醫療氣功之名損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揚迷信、騙人斂財的;(三)非醫療氣功人員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四)製造、使用、經營、散發宣稱具有醫療氣功效力物品的;(五)未經批准擅自組織開展大型醫療氣功講座、大型現場性醫療氣功活動,或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必須嚴格管理的其它醫療氣功活動的。」(六)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氣功技能合格證書》處罰種類:發證機構收回《醫療氣功技能合格證書》法律依據:《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氣功技能合格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中醫藥行政管理機構予以收回;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NO38人類精子庫監督管理(一)未經批准擅自設置人類精子庫,採集、提供精子的非醫療機構處罰種類:參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法律依據:《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置人類精子庫,採集、提供精子的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罰。」  NO39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監督管理(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非醫療機構處罰種類:參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法律依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罰。」  NO40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一)違反《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罰種類:參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法律依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NO41放射診療監督管理(一)未經許可擅自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律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二)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三) 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准範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二)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人員個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處罰種類: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律依據: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三)購置、使用不合格放射診療設備、未按規定使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未按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監測和檢查、未按規定對放射診療人員盡心個人計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計量和健康檔案、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健康損害、大聲事故為立即採取應急措施或未按規定報告的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 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二) 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三) 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四) 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五) 發生放射事件並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 (六) 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七)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NO42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監督管理 (一)銷售未經檢測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等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罰款法律依據:《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一)銷售未經檢測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二)使用、銷售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三)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標籤和說明書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二)生產、進口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未經檢測等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法律依據:《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一)經第二十條的行政處罰,逾期仍不改進的;(二)生產、進口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未經檢測的;(三)生產、進口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四)偽造、塗改、轉讓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標籤、說明書或者檢測報告的;(五)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含放射性物質的玩具、炊具、餐飲具或者娛樂用品的;(六)使用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建築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娛樂建築物的。」  NO43職業病危害項目監督管理(一)未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或者申報不實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或者申報不實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二)未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等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健康損害後果的,可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二)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的;(四)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四)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法律依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到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五)超出批准範圍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等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法律依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准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批准範圍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二)不按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六)未報告取業病、疑似職業病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未報告取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NO44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一)用人單位不採取職業病危害預防措施而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採取職業病危害預防措施而導致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導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並處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按規定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等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三)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四)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觀察的。」  NO45產前診斷技術應用監督管理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產前診斷技術處罰種類:參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法律依據:《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非醫療保健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二)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產前診斷技術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律依據:《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辦法,醫療保健機構未取得產前診斷執業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擅自從事產前診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處罰,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三)個人擅自從事產前診斷或超越許可範圍診斷處罰種類:警告、暫停執業、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法律依據:《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對未取得產前診斷類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個人,擅自從事產前診斷或超越許可範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擅自進行胎兒性別鑒定處罰種類:參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法律依據:《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NO46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監督管理(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拒絕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等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法律依據:《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並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法履行疫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二)拒絕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三)未按照規定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四)拒絕接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五)未按照規定履行監測職責的。」(二)有關單位和人員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二)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三)生產、經營、使用消毒產品、隔離防護用品等不符合規定與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四)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採樣檢驗以及監督檢查的;(五)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NO47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監督管理(一)醫療機構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等處罰種類:警告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的;(二)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的;(三)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處罰種類:警告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二)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三)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後,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四)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三)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等處罰種類:警告、暫停執業、吊銷其執業證書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責任報告單位和事件發生單位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其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四)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等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責令停業整改,並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其經營者、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NO48艾滋病性病防治(一)省衛生行政部門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公布艾滋病、性病疫情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二)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未定期進行包括艾滋病、性病體檢項目的健康檢查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辦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經營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經營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按違規從業人員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處以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0元。」(三)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艾滋病檢測實驗室處罰種類:警告法律依據:《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辦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艾滋病檢測實驗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四)未經批准從事艾滋病、性病診斷治療活動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五)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與他人發生性接觸的,未將其發病或者感染的事實事先告知對方或隱瞞等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NO49護士監督管理(一)未經護士執業註冊從事護士工作等處罰種類:責令其停止護士工作、取締法律依據:1、《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護士執業註冊從事護士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2、《浙江省護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和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護士工作,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取締。」註:《辦法》是指《護士管理辦法》,下同(二)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等處罰種類:繳銷護士執業證法律依據:1、《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2、《浙江省護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偽造、買賣《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三)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範處罰種類:警告、終止註冊法律依據:1、《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範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註冊直至取消其註冊。」2、《浙江省護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範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終止6個月的註冊,情節嚴重的,按衛政發[1998]第2號文件中執行,從98年1月1日起執行。」(四)違反《辦法》、《細則》其他規定處罰種類:警告、中止註冊、取消註冊、法律依據:1、《護士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註冊直至取消其註冊。」2、《浙江省護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違反《辦法》和本細則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終止6個月的註冊直至取消其註冊。」             五、行政強制No1食品衛生(一)封存相關食物,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對該食品生產經營者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應當對該食品生產經營者採取《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臨時控制措施。」NO2艾滋病防治(一)查封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等法律依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封存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並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於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應當進行衛生處理或者予以銷毀;對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及時解除封存。」NO3艾滋病防治(一)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臨時控制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採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採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並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毀;對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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