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法官職業素養
略論法官職業素養
曾子曾言: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固有其人,然後有法;由其法,尤貴有人。和諧社會離不了法,法的價值實現離不開人的作用。要將和諧社會追求的依法治國、司法公正從理想變為現實,必然需要一支合格的法官隊伍。不可否認,近年來,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法官素養有了較高的提升,但我們還要清醒地看到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枉法裁判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相繼發生的一些權勢顯赫的法官違法犯罪的現象,更是嚴重影響了法官隊伍的形象,損壞了司法權威性,破壞了建設和諧社會的大局。面對當前社會矛盾的複雜性、多樣性,法官應具備什麼樣的職業素養,如何提高自身的職業素養,以適應和諧司法的需要,筆者略談一下個人觀點;
一、法官與法官職業素養
法官這個稱謂提起來便讓人感到莊嚴和神聖。何謂法官?這個問題的答案不是單一的,因為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古老傳統和文化積澱,法官產生也各不相同。例如較早形成法官階層的英國,這是個始終堅守法官造法的國度。在近代民族國家的形成過程中,特別是在英國形成憲政框架的情形下,法官裁判的不僅僅是個人之間的糾紛,還包括個人與國家,社會與國家的糾紛。法官的角色來源不僅僅與一個標準的裁判者有關,而且與政治問題的解決緊密相聯,擔當著近乎「上帝」的角色,他們必須披上長袍,用公眾少用的,難懂的拉丁文審判,他們要接受一種貴族式的教育和熏陶,用貴族的禮儀來標明自己卓然不群的地位。同樣,為使這種知識、美德、法律推理技藝流傳下去,他們組成了自己的職業群體,將這一切傳習下去。因此英國的法官可以概括為是擁有嫻熟法律技藝、具有強烈貴族精神的知識精英群體或其中的一份子。
法官的形成縱然各國不同,但人類社會發展到今天,法官職業的崇高性毋庸置疑,有的稱之為「唯一僅存的介於人與神之間的職業」。 也有的用經濟學的角度稱「法官為向社會提供『公平』與『正義』這些特殊產品的『供應商』或者說『廠商』」。我國《法官法》第二條: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這是從法官行使權利種類的角度對法官的定義。我認為法官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化身,是人民平安、國家穩定的守護者,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關口。
法官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具備較高的職業素養。素養是指一個人在從事某項工作時應具備的素質和修養,指一個人在品德、知識、才能等諸方面先天的條件和後天的學習和鍛煉的綜合結果。法官的職業素養包括他所具備的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體系,還應包括法官在實踐中解決糾紛的司法智慧和工作中堅守的職業操守。在英美法國家,法官稱為「文化界的巨人」,從這幾個字中不難看出法官所具備的文化底蘊帶給他的高尚職業形象和公信力。作為一名優秀的法官,要擁有深厚的法學功底、廣博的社會知識、豐富的社會閱歷等等,還要始終保持孜孜以求的精神去掌握嫻熟的司法技能、準確的判斷能力。更為重要的是,法官要擁有高尚的品德修養,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院長哈羅德·H·柯在一次開學典禮上曾說:「永遠別讓你的技巧勝過你的品德。」這句話警示所有學習法律的人,不能只關注法律技藝上的培訓,更要鍛造法律人的道德品性。「厚德」才能「載法」,法官道德品質高尚,就會表現出應有的道德行為水準,產生強烈的事業心和高度的責任感,在從事審判工作的過程中,勇於維護法律,不畏權勢,不計個人得失,追求處理案件客觀公正,這既是法官提高自身修養的必經途徑,更是成為「公平、公正化身」的前提條件。
二、和諧司法對法官職業素養的要求
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諧」理念,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努力創建和諧的訴訟秩序,著力維護和諧的司法環境。和諧的訴訟秩序要求訴訟應當是和諧的、有利於糾紛及時了結的訴訟,應當是案結事了。它是一種恢復性司法,不僅要是在法律程序上解決糾紛,而且是使糾紛從產生他的環境中徹底消除,並讓社會關係恢復到或者達到一種真正的和諧狀態。在這種秩序中,法官與當事人之間應自主對話與交流、充分協商與溝通。而達到這一目的的靈魂和基石是維護公平正義。法官是公平正義的守護者,需要具有與從事當今審判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素養。近年來,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已越來越受到黨和國家的重視,被視為加強法制、實現依法治國目標的重大措施提出。鄧小平同志在1980年就曾提到:「一般資本主義國家考法官條件很嚴格,我們更應該嚴格,除了必須通曉各項法律、政策、條例、程序、案例和有關的社會知識外,特別要求大公無私、作風正派。」
過去,我們講法官素養,一般講政治素養和業務素養兩個方面,這是十分重要的,但現在看來不夠全面,還應加上司法人格素養的特殊要求。這就是說,一名優秀的法官,不僅應具有高度的政治覺悟、高超的司法水平,而且還應具有高尚的道德水準和健全的司法人格。司法人格是職業法官道德操守、法律意識、司法理念以及一身正氣、兩袖清風、執法如山、剛正不阿精神和氣節的集中體現。由於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社會上腐敗之風泛濫,無孔不入,法官難免受其影響,面對各種利益的誘惑,意志薄弱者就身陷其中而不能自拔。要抵禦種種利誘,只有不斷增強司法人格修養,才能提高免疫力,處污泥而不染,秉公執法、恪盡職守而不動搖。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中對和諧司法要求法官具有的職業道德提出明確的要求,既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加強自身修養,約束業外活動。因此法官只有同時具備上述幾方面,才能構成一個比較完善的司法主體。只有這樣的主體,才能真正擔當起法律的守護神,社會和諧建設者的重任。
三、法官職業素養的現狀
我國法官從數量上不少,但從質量上看,參差不齊,其中不乏中流砥柱,但高素養法官的數量遠遠不能滿足社會需要。近期北京某法院做了一項「人民群眾滿意度情況」的調查,68%的受訪群眾認為個別幹警素養不高,認為普遍較低的群眾佔了12%。而影響群眾對審判工作滿意度的因素集中在態度強硬、庭審打斷發言、廉政問題、效率低等方面。現實中,一個案件有時會有多個判決,大相徑庭,各有千秋,讓人望訴興嘆。 「老老實實辦錯案」,「認認真真誤群利」,「嚴嚴謹謹超審限」,更是部分法官不懂得理論聯繫實際,辦案能力低下的直觀寫照。2009年初,最高院下發了「五個嚴禁」的規定,同時揭開了今年廉政建設年的序幕,說明了法官隊伍的廉潔狀況的嚴峻性。個別法官的吃、拿、卡、要、貪贓枉法極大的影響了司法的和諧,引起老百姓對法官的不信任、對法院的不信任。近幾年來,涉訴信訪量不斷攀升。老百姓為了維權,經過一審、二審、再審還要不斷的上訪,歷經坎坷;法院為此專門成立了信訪部門,集合精銳人員窮盡一切辦法化解矛盾;現實中出現的怪圈不得不讓法律人思索。除了制度層面上的因素,法官素養欠佳亦是司法不和諧的重要原因。也許我們的法律、制度有不完善之處,但這種種可能的弊端,遇到一個素養很高的法官,可以將立法上的弊害降至可能的最低限度。在當前複雜的形勢下,法官隊伍總體水平與審判任務、社會要求不相適應的矛盾,已經是不爭的事實。筆者認為內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年輕化的制約。英美國家的法官由於大多從優秀的律師中產生,在經歷了曲折而艱辛的成長過程後,他們具備了很高的法律素養,辦案經驗豐富,處理各類問題的能力強,能夠得到人們的普遍尊重和認同。而我國,法官的成長沒有這樣的經歷,基層法院的法官絕大多數來源於畢業不久的大學生。他們從學校經過幾年的法學知識的學習,畢業後便被各法院錄用。按照《法官法》的規定,這些年輕人順利一些的三、四年便會通過各類考試成為法官。其實他們此時無論是社會經驗還是辦案經驗都還遠遠不能適應他們所面臨的各種案件,更談不上使那些形形色色的當事人能勝敗皆服了。年輕的法官在工作中艱行,卻常常因為工作方法簡單、思路狹隘而碰壁,茫然而無從下手,與當事人很難建立和諧的溝通環境;他們整日忙於去處理成堆的案件,無暇思考社會、鑽研業務;他們工作數年,艱難地積累了一定經驗後,卻會因法官的職級、工資待遇、離退休政策等問題,年富力強時不得不過早的選擇離開法官隊伍,從而更加劇了法官隊伍年輕化的趨勢。
(二)案多人少,束縛司法能力的提升。伴隨著社會的發展,各種利益間衝突加劇,矛盾糾紛大量涌如法院,案件數量逐年攀升,法官早已承受著超強度的工作負荷。由於法官准入門檻的提高,一些有才學卻無法通過司法考試的人被拒之門外,加之基層法官職級低,工資待遇不高等因素的影響,一些法官離開了法官隊伍,法院辦案人員的數量與案件數量相比越顯捉襟見肘。一些法院以辦案數量為考核指標,面對成堆的卷宗,沒有法官不希望儘快辦結案件,以便多辦案或多一些閑暇。這樣在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大量、繁雜的案件中,基層法官難免會有些枯燥、單調、乏味的感覺,這雖然會依法官責任心的不同而有所差距,但是總的說來,會讓法官在過度的工作中失去精益求精的、深入研究和探詢問題的工作作風,影響了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直接導致辦案質量不高。例如,由於案件多,法官在形成法律文書的過程中,經常會「簡明扼要」的分析論證,由於說理性不充分(有的是不能說、有的是不願說,更多的是不會說),雖然判決無誤,可當事人因為看不懂,不買賬,拿著判決書到處告狀。
(三)對法官身份的簡單認識,忽視了社會因素。有些案件,案情簡單,可一經宣判,卻鬧得原告不服、被告也不服。相比之下,中國的法官與英美一些國家的法官社會地位待遇方面確實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但這絕不能簡單的去比。法官要將自己置身於整個社會中,深刻的去認識。認識我們的政黨、認識國家的發展階段、社會主要矛盾,法院的作用等等。中國社會在某種程度上仍是一個傳統文化烙印很深的社會,各種民風、民俗、鄉規、民約相互交織,民間樸素的思維方式常與法治的價值取向不相統一。有的法官沒有認識到這一點,站在高高的法台上,手拿法律的利器,簡單的用法律視角去看問題,脫離社會遠離民眾,為辦案而辦案,這樣行使司法權無法得到民眾理解和支持。
(四)社會角色的承擔導致個體受社會因素的影響較多。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法官並非生活在「世外桃源」,需要面對各種誘惑和干擾,周旋於各種利益之間。辦理一個案件,有時會承受著來自方方面面的人情、親情,如果將這些於不顧,招來罵聲是小,有的甚至會直接影響其正常生活。而法院行政化的領導模式,使法官的處境更為微妙。就法官當前的社會地位和收入水平,他們不得不要拿出相當部分的精力去考慮自己的升遷、住房、子女的教育等等的問題,特別是一些偏遠地區的法官,還在為基本生活的保障而奔忙。這些問題處理不好,很容易出現廉政問題、作風問題。
四、如何提高法官職業素養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其中規划了加強人民法院隊伍建設的七個方面。通過這些內容我們一方面看到國家對法官隊伍的重視,同時也看到這項工作的長期性和艱巨性。作為法官,身處改革的前沿,不能過度抱怨體制存在的問題,時代激勵法官、法制需要法官、人民看中法官,面對當今社會矛盾的複雜性,法官要自覺的行動起來,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斷完善自我,磨練意志,強化業務,主動找准法與理的一致點、法與情的結合點、法與社會生活的融合點,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諧統一。
1、樹立正確的政治信仰
法官要站得高,胸懷大局,要時刻懷著對人民的深厚感情去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既要講法律,又要講政治。要將執法與國情、民意充分結合起來。王勝俊院長在今年的法院隊伍建設工作會議上重點提到「要著力轉變不適應不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和科學發展觀的思想觀念,牢固樹立服務大局的理念…牢固樹立一切從國情出發的理念……」。當前,我們面對的是國內國際複雜的環境,迎接著各種挑戰,法官必須要有正確的理想信念,牢記「三個至上」的要求,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堅持在實際工作中踐行司法為民、利民、便民、愛民的宗旨,努力提高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能力。只有政治立場堅定的法官在辦案過程中,才能夠以大局為重,在合法的前提下敢於突破陳規的制約和困擾,靈活、充分地考量公共政策、社情民意、民風民俗等各種因素,平衡各種權利衝突和利益碰撞,解紛止爭,息事寧人。
2、秉持良好的道德品行
法官不僅是法律的守護者,也是道德的守護者。廉潔自律是做一名法官最基本的要求,是每個法官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要做到這點就要時刻在思想上樹立起廉潔自律的防線,嚴守生活小節,培養健康情趣,守住慾望關、愛好關、親情關、社交關。法官不是聖賢,面對社會中存在的名利、美色等各種誘惑,要用高尚的道德情操去克制住慾望、頂得住誘惑、耐得住寂寞、經得住考驗,做到懲惡揚善、弘揚正義、謙虛謹慎、淡泊名利。一個能夠維護正義,為法律負責,為人民負責,不受外界環境和外界壓力的影響,嚴格依法辦事的法官,不僅會得到公眾的認可,還能帶動和影響周圍的人,促進文明、互助、遵紀、守法氛圍的形成。
3、掌握紮實的法學功底和豐富的社會知識
法官是國家法律的執行者和公平正義的維護者,如果沒有專業的法律知識,沒有嫻熟的審判技能,沒有豐富的社會科學知識,就很難勝任審判工作。法官的博學多才,首先是對法律的精通與知新方面。精通,就是要掌握法律的基本理論,探究法律要旨,理解和領會立法意圖。不僅要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要抓住要領,運用自如。知新,就是要學習和掌握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當代社會經濟迅猛發展,作為調節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法規不斷出台,這就要求法官要不斷的加強學習,只有學習,才能始終站在法律的前沿,正確運用法律法規,創新性和全面性地解決和處理好各種疑難、複雜的案件。另外,一名合格的法官還必須掌握豐富的社會科學知識,例如邏輯學、心理學、法醫學等等。法律知識素養和社會科學知識素養決定法官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只有博學多才,才能細察萬象,明斷是非。
4、歷練自身,追求審判工作藝術
審判工作是嚴肅的,但審判工作同樣講求藝術。一個案子,不同的人去辦,有時會出現不同的結果;同樣的問題,有的人處理了,有的卻無功而返,甚至矛盾激化,為什麼呢?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缺乏工作的藝術性。工作藝術與司法能力有著密切的聯繫,是需要法官在工作中不斷修鍊的。這裡,我主要想談談法官的行為藝術。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法官要通過行為舉止與當事人進行交往和溝通,而其中的一言一行都直接影響著案件的發展。法官的言行、舉止威嚴而不失親切,就會使當事人和旁聽人員自覺或不自覺地對法官產生敬意。進而願意與法官配合,相信並接受法官的評判,真正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
首先是語言藝術。如果說法官是解決糾紛、緩和矛盾的生力軍,那麼語言則是解決糾紛、平息衝突的核心武器。法律程序就像是一張冷冰冰的平面圖,當事人進入法院,面對複雜而專業的訴訟程序,會感到渺小而無助。他們會重視法官的每一個語詞、每一個音調、每一個表情。法官的語言,是當事人了解、感受法院工作的重要途徑。要讓走進法院的當事人感受到法官威嚴、親切,是可以信賴的,不僅需要法官擁有智慧、懷有良知,而且要具有表達其智慧和良知的語言能力。法官在工作中要講法言法語。言語規範、專業,能夠展現法官的業務能力,但過於規範、專業,不懂得使用樸素語言也會造成一些弊端:當事人無法確切地了解法官所要表達的通俗意義,從而拉大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距離;專業用語使用不當還會引起當事人的反感、激化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庭審中,法官的用語如果過於簡單、程序化,缺乏與當事人溝通的通俗用語,就會把握不好引導當事人適時陳述的時機;在當事人無視法院秩序互相謾罵、廝打時,法官如果只會用法言法語,而不善於用莊重嚴肅或者樸素適用的語言加以訓誡,很難激發當事人對惡行的認知度而恢復秩序。我國是個多民族國家,國情複雜,公民素質參差不齊,法官要擅於結合當地的民情,用樸素的語言向社會、向老百姓輸送國家政策、法律精神和法律規定。但法官也不能過分迎合當事人,語言的樸素並不代表要庸俗,法官滿口的鄉間俚語、幫派作風只會損害法官的形象。
其次是聽的藝術。《真水無香》中有一位大娘對宋魚水說:「您是第一個聽我講完故事的人,就沖這個我不再到處上訪了。」這一鏡頭折射出法官認真傾聽的魅力。當事人由於文化程度、家庭環境等因素地影響,多數不能用準確精練的語言來表達自己的訴訟請求,也支付不起請律師所需要的高額費用。正是受這些條件的限制,他們會在法官面前竭盡所能的、不厭其煩的敘述案情。其實,法官很可能早就從他們的言語中分析出了事情的緣由,此時,有的法官或許是因為工作很忙,或許是聽的次數太多了等等,常常會說:「好了,我聽清了。」也許,法官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會給當事人造成法官態度粗暴、不耐煩的印象。法官要願聽、善聽、會聽。當事人的「嘮叨不停」,這恰恰反映出是對法官的信任和渴望。法官不能無視,更不能扼殺。那種給你個側臉,一隻耳朵,說什麼您隨意的做法更不可取。當事人只有認為法官對於自己的陳述是認認真真聽進去了,那麼在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上即使一方當事人敗訴,其對於法官也是認可的。
第三舉止藝術。法官在與當事人進行談話時,無須充當「衛道士」的形象,而應該拋開所謂的「法官架子」。不妨搬一張凳子請當事人先坐下來,有條件的可以為當事人倒杯水,然後再談話。面對當事人不要四處亂看,更不能死盯著人看,要用善意的眼神來迎接當事人渴望的眼神,不要談話時去接聽手機、看手錶。如果您總站在法台上,難免讓當事人感到法官的高高在上,自身的弱小無助,形成不了和諧的氛圍又如何能化解干戈。法官要積極的通過你的點滴行為讓當事人感到耐心、誠心和熱心。一些儘管是毫不起眼、舉手之勞的小事,卻體現出了法律面前平等待人的心態。在這種情況下,談話往往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開庭是法官審理案件的重要程序,開庭時法官的舉止直接關係到案件的審理效果。庭審中,法官更要通過努力來為護法庭的莊嚴與肅穆。舉止間不要輕易表露自己的情緒變化,即使遇到突發情況,也要盡量控制情緒,避免驚慌失措。法官能夠做到沉穩、機動、靈活,不露聲色,是高素質的表現,更能得到當事人的信服。
在倡導和諧社會、和諧司法的今天,法官無疑處於重要的角色。要擔負起歷史賦予的神聖使命,就要不斷強化自身修養,技藝能使法官成為一名「法匠」,以嫻熟的技巧化解糾紛;經驗能使法官成為「社會人」,將社會中的事理、情理融匯於判決結果之中;藝術能使法官成為「大師」,以獨特的風格兼容著傳統的底蘊。只要頭頂法官的神聖稱謂,就應該孜孜不倦,積極進取,將畢生奉獻給人民、奉獻給國家,追究公平與正義,化解糾紛求得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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