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所合作模式合規解決方案

(網貸天眼首發 轉載請註明來源)


2017年3月,北京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下發給北京市轄區內的P2P平台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事實認定及整改要求》中,已明文規定將P2P平台資產端對接金交所產品認定為違反十三項禁令的違規行為。


近日,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召開第五期廣州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高管培訓,廣州網貸整改通知書將於近期下發。在整改通知書下發前的最後一期培訓上,監管相關人士指出了廣州前期網貸檢查中發現的七大類30多個問題,並提出了15項具體整改標準。在廣州相關監管部門指出的七大類30多個問題中,同樣將P2P平台資產端對接金交所產品認定為違反十三條負面清單的違規行為。


無獨有偶,深圳市已針對部分互聯網金融企業下發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現場檢查調查表和事實認定及整改要求。整改要求涉及八大類148項,同樣明文規定將P2P平台資產端對接金交所產品認定為違反十三項禁令的違規行為。


從北京、廣州及深圳三地金融監管部門對於P2P平台資產端對接金交所產品的監管標準來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與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標準保持高度契合,將P2P平台資產端對接金交所產品認定為違反十三項禁令的違規行為,禁止P2P平台與金交所的合作模式。這個觀點筆者已經在此前發表的《P2P與金交所合作模式將被封殺》一文中進行了深度分析,本文不再贅述。


文章發表後,多位互聯網金融業界高管人士不約而同地向筆者提出了一個長期困擾行業且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平台與金交所合作模式到底還能不能做?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平台與金交所合作模式是可以做的。那麼第二個問題接踵而至:平台與金交所合作模式到底應該怎麼做才是合規的?


應廣大業內人士的要求,筆者針對互聯網金融及金交所的現行監管框架體系進行了深入研究,將互聯網金融平台與金交所合作模式的合規解決方案要點解讀如下:

 

1、建立獨立運營的互聯網金融平台

 

同一互聯網金融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範。應當按照與傳統金融企業一致的監管規則,要求互聯網金融集團建立「防火牆」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範風險交叉傳染。「防火牆」制度具體要求如下:

 

(1)互聯網金融集團應當建立獨立運營的互聯網金融平台,作為與金交所合作的平台主體。

 

(2)互聯網金融集團應當建立獨立的運營機構,作為互聯網金融平台的運營主體。

 

(3)互聯網金融平台應當獨立於P2P平台,互聯網金融平台與P2P平台之間的關係,可以是並列關係,但不能是從屬關係。

 

(4)互聯網金融平台的運營機構應當獨立於P2P平台的運營機構,互聯網金融平台的運營機構與P2P平台的運營機構之間的關係,可以具有關聯關係,但不能是實際控制關係。

 

(5)互聯網金融平台的業務類型應當獨立於P2P平台的業務類型,可以將現有平台中的P2P業務剝離到其他平台,也可以另行建立獨立平台專門從事與金交所的合作業務。

 

2、申請成為金交所機構會員

 

互聯網金融平台應當申請成為金交所機構會員。機構會員是指依照金交所相關規定提出入會申請,並經金交所審核批准,取得金交所會員資格的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機構會員按業務類別分為交易類會員、經紀類會員、服務類會員和綜合類會員:

 

(1)交易類會員是指自願申請經金交所審核批准,在符合法律、法規、行業監管機構及金交所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以自身名義使用自主支配或合法籌集的資金,在金交所進行金融資產及金融產品的發行、承銷、認購、轉讓、受讓等行為;

 

(2)經紀類會員是指自願申請經金交所審核批准,接受符合金交所會員管理相關規定的委託人委託,代理委託人投資金交所場內金融資產及金融產品的會員;

 

(3)服務類會員是指自願申請經金交所審核批准,為金交所場內交易雙方提供審計、資產評估、擔保、保險、法律、拍賣及倉儲等服務的會員。

 

(4)綜合類會員是指自願申請經金交所審核批准,在金交所從事交易業務、經紀業務以及服務業務的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3、代理投資者申請成為金交所交易類會員

 

投資者通過互聯網金融平台買賣金交所產品,應當委託互聯網金融平台向金交所申請成為交易類會員。互聯網金融平台應當按照金交所規定和協議約定向金交所代為辦理申請成為交易類會員手續。

 

4、代理投資者申請開立登記結算賬戶

 

投資者通過互聯網金融平台買賣金交所產品,應當委託互聯網金融平台向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申請開立登記結算賬戶。互聯網金融平台應當按照金交所規定和協議約定向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代為辦理申請開立登記結算賬戶手續。

 

5、互聯網金融平台與金交所合作業務範圍

 

互聯網金融平台申請成為金交所機構會員後可以開展下列業務活動:

 

(1)為參與金交所場內交易的融資企業提供交易輔導、管理培訓、管理諮詢、財務顧問服務;

 

(2)為金交所產品的非公開發行組織合格投資者進行路演推介或者其他促成投融資需求對接的活動;

 

(3)為合格投資者提供融資企業研究報告和盡職調查信息;

 

(4)為在金交所開戶的合格投資者買賣金交所產品提供居間介紹服務;

 

(5)與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合作,支持其為參與金交所場內交易的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6)金交所規定的其他業務。

 

6、建立並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準

 

互聯網金融平台承銷金交所產品,應當向合格投資者承銷。監管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應當具有較強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依法經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依法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等金融機構依法管理的投資性計劃;

 

(3)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備案的私募基金;

 

(4)依法設立且凈資產不低於一定指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5)在一定時期內擁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金融資產價值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投資經歷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業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

 

7、不得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

 

互聯網金融平台承銷金交所產品,不得通過拆分、代持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單只金交所產品持有人數量累計不得超過200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1)以理財產品、合夥企業等形式彙集多個投資者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金交所產品的;

 

(2)將單只金交所產品分期發行的。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等金融機構依法管理的投資性計劃,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備案的私募基金,作為理財產品、合夥企業等投資者的除外。

 

8、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承銷金交所產品

 

互聯網金融平台承銷金交所產品,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等公開或者變相公開方式。通過互聯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向社會公眾發布產品募集說明書、擬承銷產品數量和價格等有關產品承銷信息的,屬於監管規定的公開或者變相公開方式。但符合下列條件的除外:

 

(1)通過互聯網金融平台的信息系統等網路平台向在金交所開戶的合格投資者發布金交所產品承銷信息;

 

(2)投資者需憑用戶名和密碼等身份認證方式登錄互聯網金融平台的信息系統等網路平台後才能查看金交所產品承銷信息。

 

9、建立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制度

 

互聯網金融平台應當按照金交所規定和協議約定,真實、準確、完整地向投資者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互聯網金融平台應當在官方網站建立信息披露專欄,供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規定披露信息。

 

10、建立並嚴格執行資金存管制度

 

投資者通過互聯網金融平台買賣金交所產品的資金,應當專戶存放在商業銀行或者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具有證券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的機構。互聯網金融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投資者資金。互聯網金融平台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發行人和投資者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金交所要求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行人與投資者的資金存管機構。

 

綜上所述,互聯網金融平台與金交所合作模式的合規解決方案要點如下:1、建立獨立運營的互聯網金融平台;2、申請成為金交所機構會員;3、代理投資者申請成為金交所交易類會員;4、代理投資者申請開立登記結算賬戶;5、互聯網金融平台與金交所合作業務範圍;6、建立並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準;7、不得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8、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承銷金交所產品;9、建立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制度;10、建立並嚴格執行資金存管制度。筆者認為,互聯網金融平台與金交所開展業務合作,已合法取得金交所機構會員金融業務資質,作為金交所的承銷商,向已合法取得金交所交易類會員資質的投資者代銷金交所產品,應當屬於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或跨界從事金融業務,應當被界定為合法合規的互聯網金融創新業態,這種互聯網金融創新業態可以命名為互聯網金融產品銷售或互聯網金融資產銷售。與此同時,已合法取得金交所機構會員金融業務資質的互聯網金融平台依託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互聯網金融平台應當和傳統金融機構平等競爭,行為規則和監管要求應當保持一致。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準,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同一互聯網金融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範。按照與傳統金融機構一致的監管規則,要求互聯網金融集團建立「防火牆」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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