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認罪認罰從寬的三重意義
試點認罪認罰從寬的三重意義
作者:張向東 《光明日報》( 2016年09月05日 14版)
【法學講堂】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授權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18個城市開展相關試點工作。這意味著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邁出關鍵一步。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願意接受處罰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簡化相關訴訟程序,並對被告人予以從寬處罰的一項制度設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涉及公、檢、法三機關各自職權的重大調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事先授權十分必要。從刑事審判角度看,該制度對中國刑事司法具有三重意義。
首先,它有助於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伏法、接受教育改造,實現預防再犯罪的刑罰目的。一部人類刑法發展史,就是從注重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強調「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同態復仇」「等量報應」向更加註重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更加註重犯罪人的人格、生活成長經歷及主觀罪過轉變的歷史。這一轉變使刑罰不再僅僅是冷漠的報應,而更多體現了現代刑事司法的寬容精神和人文關懷,強調對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促使其早日回歸社會。為此,我國刑法設置了自首從寬、坦白從寬等制度,量刑規範化改革也明確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一定比例。但這些刑罰制度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審判階段,對公安、檢察機關而言,基於偵查法定原則及起訴法定原則,即使被告人認罪認罰,公安、檢察機關仍必須依法移送審查起訴、依法提起公訴,攸關被告人切身利益的量刑問題只有到了審判階段才被提上日程,並被視為是法院獨自享有的裁量權。
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一方面給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限度的「政策優惠」,另一方面也賦予了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提起公訴,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的權力,這必將增加公安、檢察機關在偵查、審查起訴案件時的能動性,積極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伏法,減少社會對抗,爭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最終提高訴訟效率,實現刑罰目的。
其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現了刑事案件的繁簡分流,節約了司法資源,有助於簡案快審、難案精審,在更高層次上實現公正和效率的統一。隨著我國社會治理體系創新和法治建設完善,刑法的規範功能越來越受到關注,特別是勞動教養被廢止後,刑法修改將一些普遍存在的違法行為,如醉駕等多發違法行為入刑,使得刑事案件呈顯著增長態勢。2015年全國法院一審刑事案件比十年前增加約60%,「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就必須對刑事案件進行「區別對待」,合理繁簡分流,將更加複雜的刑事訴訟程序用於處理少數疑難、複雜案件,將更簡便的程序用於處理占絕對多數的簡單、輕微案件。
按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計,對於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認罪認罰案件,可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不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庭宣判;對於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認罪認罰案件,亦可適用簡易程序審判。這一方面使各級法院從不堪重負,疲於應付簡單、輕微刑事案件中解脫出來,另一方面也有助於在少數疑難、複雜刑事案件中嚴格貫徹落實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直接言詞原則等現代刑事司法理念和制度,最終確保案件的質量和審理效果。
再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助推刑事訴訟各項制度的發展變化,必將對我國刑事審判制度,乃至整個刑事訴訟結構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凸顯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在刑事審判中的權重,這將進一步深化量刑規範化改革。
二是對於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其對公正的需求程度不像被告人不認罪案件和死刑案件那麼高,實現相對公正即可,由此也必將推動刑事證據制度進行調整,使前者在證據收集、固定、非法證據排除及證明標準上區別於後者。
三是將進一步推動我國審級制度改革。當前,被告人的上訴權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只要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必然啟動二審程序。對於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就應當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作出適度限制,實行一審終審,否則不僅浪費司法資源,增加訴訟程序負擔,也違背了承諾應當信守原則,破壞司法公信力。
四是將有助於糾正當前刑事審判中長期存在的重實體、輕程序,重定罪、輕量刑,重打擊、輕保護等現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強調對被告人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保障,包括從快辦理、從輕量刑,還包括對被告人選擇程序、獲得法律幫助、最後陳述等權利的保障,勢必強化被告人的訴訟主體地位,確保其自願認罪、自願選擇程序、知悉程序後果,等等。以上所有這些制度變數都將凝聚成強大的合力,最終推動中國刑事審判制度,乃至整個刑事訴訟制度的深刻變革。
(張向東,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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