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和諧的基石—解讀「十六字心經」的啟示 - 非常論文網

公正:和諧的基石—解讀「十六字心經」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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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六字心經」對後世的影響極大,其中還涉及對禮法的影響。筆者從對他的釋疑開始,淺談「十六字心經」對「中和」的追求,對「危微之心」的研究,認識到禮法是為了達到「中和」而重「心」的。說明在人類的早期,禮法是藉助於「心」而追求「中和」的兩種不同途徑,他們互相獨立,並行不悖。只是到了禮被體系化後,禮才取得了對法的指導,「中和」變得有等級了。今天建設和諧社會需要重新解讀「十六字心經」,挖掘其「中」的原始深意。 關鍵詞:「十六字心經」 危微之幾 中 和諧社會 一:解讀「十六字心經」 「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執厥中。」 在歷史上被盛譽為「十六字心經」。他最早出現在《尚書?大禹謨》,參照《論語》及朱熹《中庸章句》序的記載知道:帝堯在禪位給舜時告誡他「允執厥中」,帝舜在禪位給禹時也如是告誡他,並在此前增加了三句話。之所以又增加三句話,原因在於舜認為只有使心靈達到前三句的境界,才能使行為達到「中」。「中」是「公正」之意,理由如下:一,據考古學家及訓詁學家考證:中,以□象四方,以∣界其中央。?1?最早的「中」是氏族社會中的徽幟,古有大事則建「中」以集眾;?2?「中」也是古戰場王公將帥用以指揮作戰的旗鼓合體物之象形。?3?古人立「中」位而號令指揮,為的是眾人共同生存的公益,因此其所在的「中」位就代表著「公正」。二,大量古典書籍如《尚書》「尚中」的思想比比皆是:「王懋昭大德,建中於民」(《仲虺之誥》),「作稽中德」(《酒誥》),等等;《中庸》主張「執兩用中」,而「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其「中」都是代表「公正、中立」,即要統治者擁有公正之德、保持中間立場。「允執厥中」就是「保證行為公正」之意,關於此句的理解基本無異議。 那麼,心靈應處於怎樣的境界才能「確保行為公正」?對這一點的看法歧義較大,其中爭議的關鍵是對「危」的理解。以朱熹為代表的一些人,對「危」的通常理解是「危險」、「變動不居」、「不安全」等意,筆者在查閱了一些文獻之後,認為「危」應解為「警懼」、「謹慎」之意。理由如下: 其一,從經濟與文化間關係來看。「十六字心經」形成於堯舜禹時代,在那個原始共產主義時代,也就是孔子認可的「道不拾遺,夜不閉戶」的大同世界,私有制還未產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禮記?禮運》)。人沒有私心可言,也就不存在「人心險惡」的說法。只有到了後世,私有制產生,人各親其親,私心勝於公心,才會有「人心險惡」一說,也才會從思想文化上有所表現。朱熹等人之所以有這樣的看法其根本原因正基於此。其二,從文本考據看。「十六字心經」最早見於《尚書》,而《尚書》反映的時代,也就是西周及之前,還沒有見於文字的關於「人

」的討論,更遑論「人

」的屬

了。若「危」解為「危險」,則意味著「人心是危險的」,也就隱含著人

是危險的、惡的判斷。實際上《尚書?君陳》認為:惟民生厚,因物有遷。則蘊含著人

本善的看法。所以包括孔子在內的古代多數思想家傾向於「人

」本善的判斷。何況,若古人認為人心是危險的,人

是惡的,則當行為人觸犯刑律應受懲罰時,就可直接推斷行為人用心不良,大可不必區分行為人動機的善惡及主觀狀態的故意或過失;然而,事實恰恰相反,詳見後文。其三,從傳統的主流文化看。古人一直推崇這種「謹慎小心」、「警懼」的文化傳統,同樣反映那個時代的《易經》曰:「君子乾乾夕惕,若厲,無疚。」「或躍在淵,無疚。」就是告訴人早晚要保持小心謹慎、如臨深淵的心態。孔子也曾批評子路「暴虎馮河,死而無悔」不足取,認為只有「臨事而懼」,才能成就大業。總之,正如《中庸》所言,君子應該「戒慎乎其所不聞,恐懼乎其所不睹」,這種「見乎隱,顯乎微」而「慎其獨」的「警懼」文化傳統是與《尚書》開「危微之幾」風氣以來的主流文化一脈相承的。關於「危微」最直接的看法在《荀子?解蔽》中有所表述:處一危之,其榮滿測;養一之微,榮矣而未知。?4?「危」即解為「警懼」、「謹慎」之意(「微」指細微)。 綜上所述,這段話的大意即為:人心應該時時警懼,道心應該細緻入微,心靈應該集中專一,才能(體察天道)確保行為公正。由此可見,要做到「處事公正」何其不易,先賢聖王堯舜禹尚且如此謹慎小心,時時警懼,何況吾輩後人。 二:公正—「心經」的核心、和諧的基石 通過以上對「心經」的解讀,結合他的歷史淵源,可知:公正是「十六字心經」的核心,對「心」的各種要求是達到「中」的途徑。但「十六字心經」本身並沒有明確「執中」的原因與目的,結合後文禹對皋陶的諄諄告誡,應是「協」,即和諧。(詳見下文)大概源於古人對天道所具有的「公正、和諧」等自然屬

不言自喻的普遍認同。在古人眼裡,天不僅有情緒,還具有廢私棄偏的公正之德,他對人間一切不公正的行為都將予以懲罰;若天懲罰不公,天下老百姓便沒有好的政令了:「天罰不極,庶民罔有令政在於天下」;而天是不會不公正的,「非天不中,惟人在命」。(《尚書?呂刑》)天的「中」即是為保證「和諧」的自然秩序,人類應遵循、效仿天道,不僅使社會與自然達到和諧,也使社會自身和諧,即「民協(和諧)於中(公正)」(《尚書?大禹謨》);這就是「執中」的原因,也是「執中」的目的。換而言之,泛指意義上的「中」,要求在一切事務上均應處事公正,才能使「民協」,以達到維持社會的長治久安;否則,「天祿永終」(同上)。總之,古人認為,「執中」自然達到和諧,也必然達到和諧,二者是應然與實然的統一;和諧的必要前提又是「執中」。換句話說:「執中」是和諧的充要條件,是實現和諧的基石。 據載,舜在任命皋陶為士時,曾告誡他要以刑輔教,以教為主,使「民協於中」,這才是他的大功勞。 這既說明刑、教分屬兩個不同系統,也說明無論刑、教最終都以「中和」為目的。(註:教未必就等於是禮,還包括其他如說教、樂教、政教等)這裡並沒有涉及禮法間關係,更沒有體現禮對生活的主導地位,或是對刑法的指導作用。可見,以「刑」求「中」至少是當時的主題之一,「刑」與「教」是並行不悖地發揮作用的兩個獨立體系,以「執中」求「和諧」的途徑不拘於教(不限於禮教)或刑。眾所周知,周公制禮,卻在他所作的《誓命》篇規定:「毀則為賊,掩賊為藏,竊賄為盜,盜器為奸」(《左傳?文公十八年》)。這些罪名雖然旨在護禮,但其針對不同的外在行為,較符合刑法學理。從側面說明當時的「刑」還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系統,尚未被道德禮義化。雖然西周統治者十分重視禮對於營造和諧社會秩序的作用,但仍然力倡「士制百姓於刑之中」,「故乃明於刑之中」,「惟良折獄,罔非在中」,「明啟刑書相占,咸庶中正」等。(《尚書》)這裡所說的「刑之中」、「在中」、「中正」,均指執行刑罰要公正、恰當、不偏不倚、無過不及。總之,從《尚書》記載來看,至少在西周時代,刑法仍然是「執中」的依據之一。 追求「中和」的理想,在「禮」被體系化之後依然如故,只是「中和」的依據主要換作「禮」:「天下有中,敢直其身」(《荀子?

惡》);先王之道,「比中而行之。何謂中?曰:禮義是也。」(《荀子?儒效》)而「禮之用,和為貴。」(《論語?學而》)具體說來禮包含三個層次的意義:一指禮俗,是人們日常生活中所遵循的風土人情、風俗習慣。民間流傳的「禮多人不怪」就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的。二指禮教,是一套道德規範體系。「教」指教化,外在形式的禮,被賦予道德內涵,具有自律意義。三指禮制,是一系列的政治法律制度。其中「尊尊、親親」成為禮的核心內容,等級制是禮的基本原則,禮的精神與內容滲透於社會各個領域。在後來的禮法發展中,禮、法雖是兩種形式的規範,但禮又是法的精神真諦,法以禮為指導原則,同時又以強制手段維護禮的尊嚴。禮對法的指導意義貫穿著兩千年的中國法制史進程。在禮主法輔的法律體系中,禮以道德為是非標準,法律又成了維護道德的一種手段。法律以體現道德、反映道德精神為宗旨。追求道德固然是使法律成為「良法」、「善法」的有利措施,但也不可避免的使法律的權威

大大減弱。當法律與道德衝突時,人們不惜以身試法;開釋因忠孝節義而違法的人在古代幾為慣例。禮、刑(法)關係即「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裡也。」(《後漢書?陳寵傳》)禮是綱,法是目,綱舉目張。一旦法從屬於禮的等級

,那麼法律就偏離了「中」的原始本意,公正意義上的「中」逐漸服從於等級制,後世八議入律、官當請減等即為明證。 這些等級特權的制度化,從法律上保證了以「禮」制「中」,從而也使「中」失去了公正

。當然,在這一歷史過程中,追求公正、平等意義上的「中」的理念仍會時不時地出現,但這已不是歷史的主流了。 [1] [2] [] []三:禮法「同心」—實現「中和」的途徑 「十六字心經」是最早關於道、心與行的關係的闡述,對後世影響極大。因「天道」與「執道」以「心」為中介,能否「執中」取決於「心」對「道」的體驗,所以「心」才不得不時時保持於「危微」之際,警懼外界及心靈自身,以保證行為合於「道」:執事「公正」。「心」的作用如此重大,難怪古人不屑於專使用刑,而重視教化的功用。(恐怕這也是後世無論禮、法都極為重「心」的文化源頭。)歷史是有根的,誠如「十六字心經」所要求的,為達到「中和」的終極目標,禮法共同對「人心」給予了莫大的重視。而當行為人不「用心」時,就會反過來明察秋毫於「心」即主觀狀態的不同給予責任追究。時人因循這一指導思想,相應地反映在具體的禮法上,正如《易經》反覆強調的「孚乃利用禴」(即只要正心誠意,簡單的祭祀也能獲得神的賜恩),認為「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 所謂「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子曰:『吾不與祭,如不祭』。」(《八佾》)揭示了心與祭祀(禮)的關係。這表明禮重形式,更重實質,它主要是為表達虔誠的心意。法律對「人心」更是進行了專門的研究,對犯罪行為人主觀惡

程度進行了細緻的區分。實行對故意犯、慣犯從重,過失犯、偶犯從輕處罰的刑法原則。《尚書?舜典》規定:「眚災肆赦,怙終賊刑。」《康誥》篇規定:人犯罪雖小,但只要是非過失,又是慣犯,就要刑殺;反之,如人犯罪雖大,但並非慣犯,又是過失所致,就應減免。 刑與不刑,視其主客觀惡

程度,審查其中極其細小的區別,避免了單純依客觀行為定罪的片面化,不失為「執中」之舉。而發端於春秋戰國時期、基於人

善惡所導致的禮法之爭,因其「凡所言

,皆為心之

,離心無

」的共同認識,禮治、法治的倡導者也都極為「重心」,此不贅述。 從《尚書》對「眚」與「非眚」(「過失」與「非過失」即「故意」)、「終」與「非終」(「慣犯」與「非慣犯」即「偶犯」)的區別,到漢律立法對「故意情節」—「造意」與「非造意」(「造意」指犯罪前即有謀化、策動如何實施犯罪行為,即蓄謀;而「非造意」則指事先無計劃預謀的、臨時起邪意的故意犯罪行為)的區分。這在立法技術上不能不說是日趨先進,更科學化;這些思想在當時世界法史上也實屬罕見,是一種非常先進的理論,曾起過非常積極的作用,對後世立法界及司法界、思想界及社會各界都產生了良好的影響;對於營造公正和諧的社會也起過積極作用。但是,當這一思路發展到極端,法以禮為指導思想時,法律就失去了他自身的特點,而淪為禮的附庸了,「原心論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就成了必然。古代最完備的法典—《唐律疏議》遍言儒家精義,旨在「懲其未犯而防其未然」,以主觀之「心」代替客觀之行,昭然若揭。其實,《法經》早就規定「拾遺者刖,曰:為盜心焉」。法律雖然懲罰的是犯罪行為,但卻起因於「盜心」;這裡已有以小見大、以「心」代行的趨勢了。商鞅也認為:「刑加於罪所終,則奸不去。… …故王者刑用於將過,則大邪不生。」這實際是要按照人們的思想傾向即行為的前奏、主觀之「心」(「將過」)來定罪,而不是根據客觀行為(「罪所終」)來定罪。究其思想根源,與「十六字心經」 「重心」的文化源頭不無關係。 概而言之,在禮法與心的關係上,禮法是手段,「中和」是宗旨,禮法「同心」,才能達到「中和」的境界。(「執中」自然達到和諧)不僅禮法,其他也一樣,「禮、樂、刑、政,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5?為了「執中」,禮法從一開始就表現出的「重心」特徵,原因正如荀子所說:「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出令而無所受令。自禁也,自使也,自奪也,自取也,自行也,自止也。」(《解蔽》)正是對「十六字心經」「用心」求「中」的發展。 四:結語 今天,我們致力於和諧社會主義、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強調與國際接軌,更加不能拋棄我們的優良傳統文化—謹慎地追求公正。實際上,現當代許多社會矛盾的產生、激化,都源於不「中」即不公正,「公正」應成為社會各行業的核心理念。當然,以等級

的「禮」作為「中」的標準是後來封建社會的產物,在平等日漸深入人心的情況下,顯然不適合現代社會的發展需要,理應遭到摒棄。但「十六字心經」所反映的謹慎、公正等觀念,即使是現代,仍不失其進步

,對於建設和諧社會依然具有啟示意義。在我們今天大力建設和諧社會主義社會,力圖融入世界,學習、移植西方法律文化之際,不能忽視民族本土固有的優秀文化;否則,很可能事倍功半。黑格爾告誡人們:「歷史對於一個民族永遠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他們靠了歷史,才能意識到他們自己的『精神』表現在『法律』、『禮節』、『風俗』和『事功』上的發展行程。『法律』所表現的風俗和設備,在本質上是民族生存的永久的東西。」?6?對於我們曾經擁有的驕人理念和制度,為什麼不能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發揚光大呢?「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中庸》)在重視心

教化的基礎上追求「中和」,必將推動我國的精神文明建設,促進法治的現代化,社會的和諧化。 [] []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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