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制時期的中國並非「封建社會」(2)

帝制時期的中國並非「封建社會」(2)

2013年08月28日16:47   新浪歷史   作者:馮天瑜   我有話說(184人參與)

  "地主"。與領主佔有土地是一種自上而下封賜所得的世襲政治特權相異,地主的田土並非由封賜所得,而是自經營、自買賣的私產。廣義的地主,指一切擁有私田者(包括自耕農);狹義的地主,指擁有較多私田者,他們將一部或全部田土租佃給農民進行小農經營,或僱傭無地者耕種。農民向地主交租(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無強烈的人身依附,卻保有一定程度的宗法性依存關係。秦漢至明清,地主佔有土地與自耕農佔有土地並存,而地主佔有土地居統治地位。秦漢以下兩千餘年的土地制度及農人身份狀況雖多有起伏,但就總體言之,這是土地可以買賣、農人有一定程度身份自由的時代。秦漢以下的農人,雖然深受剝削壓迫,但其一般並未負荷法定的人身依附枷鎖,改事他業、遷移住地在法律上不成問題,這與歐洲中世紀的農奴(俄國作家屠格涅夫的《獵人筆記》等作品作過生動描述)頗有差異。

  費正清比較中、歐、日土地制度後說:

  封建主義這個詞就其用於中世紀的歐洲和日本來說,所包含的主要特點是同土地密不可分。中世紀的農奴是束縛在土地上的,他自己既不能離開也不能出賣土地,而中國農民則無論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可自由出賣或購進土地(如果他有錢的話)。(《美國與中國》,張理京譯,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第26頁)

  費正清將中世紀的歐洲與日本歸作一類,將中國歸作另一類。而兩類的分水嶺即在於:土地可否自由買賣。中國鄉村土地買賣有多種方式,據黃宗智對華北三個村莊的調查,明清以降土地買賣的方式有"典賣"(以典當轉讓土地)、"絕賣"(徹底出賣)、租佃(以出租方式轉讓土地)等形態。圍饒這種交易而起的糾紛和訴訟不少,清代和民國的地方法庭對此類案例多有受理(見黃宗智:《民事審判與民間調解:清代的表達與實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7-42頁)。圍繞土地買賣這樣的一次性交易,常有中介人居間調解,而這些中間人並非職業性經紀人,而是自有他業的村民臨時擔任(黃宗智:《民事審判與民間調解:清代的表達與實踐》,第56-57頁)。這都是土地自由買賣早成慣例的表現。

  應當指出的是,戰國以降的土地買賣是有限度的,專制國家干預土地所有權,試圖直接掌控土地的努力始終沒有放棄,即使在宋代,雖然國有土地可以買賣,但朝廷通過職役收奪,又在實際上把部分土地權收歸國有。但是,秦至清土地可以轉讓買賣,畢竟成為大勢,與封建領主制之下土地不得轉讓買賣的情形大相差異。

  大體言之,中國古代以土地制度為核心的經濟形態經歷了兩個階段:

  甲、封建領主制階段,西周至春秋;

  乙、地主制階段,戰國至清,其間以中唐為界,又分為前期的貴族-地主制時期,後期的地主制時期。

  中國古史分期應當充分考慮這一階段性差異。

  (三)地主制與宗法制、君主專制的緊密關係

  周秦之際以降的地主制社會,始終與宗法制、君主專制相為表裡。下以中唐以後的段落加以說明。

  中唐以降,土地私有制進一步普遍化,土地買賣頻繁,所有權轉移迅速,加之諸子平均析產,使財富一、二代後即行散離。北宋張載在《經學理窟·宗法》中描述這種情狀:"今驟得富貴者,止能為三四十年之計,造宅一區,及其所有,既死則眾子分裂,則家遂不存。"鑒於此,張載力倡"收宗族,厚風俗,使人不忘本,須是明譜繫世族與立宗子法。"(《張載集》第259頁)程頤(1033-1107)認為士大夫均應立家廟、四時祭祖(《二程集》第二冊,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352頁);南宋朱熹(1130-1200)也主張"明譜系,收世族,立宗子法"(《近思錄》卷九·制度),意旨都在嚴格宗法制度。這些構想,除政治、倫理層面的考慮外,防範因土地私有、諸子析產導致家族財富流散,也是重要目的。可見,地主制需要藉助宗法制的維繫力量,這是鞏固農耕經濟及其社會秩序的一種內在要求。

  地主-自耕農制的基礎,是小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

  自然經濟是高度分散的、封閉的,需要一種統合機制,去實現某些大目標(如興修水利、開闢道路交通、抵禦異族入侵、維持社會秩序等),於是君臨一切的、強勢的專制國家在分散的小農經濟的廣闊地基上巍然矗立。而專制君主政治則多把地主視作可靠的依憑階層,秦漢兩代均明令商人不得為官,又明令無資產者不能擇補為吏(見《史記·淮陰侯列傳》),此即漢景帝所謂"有市籍不得官,無貲又不得官"(《漢書·景帝紀》)。那麼,什麼人既有資產又非市籍經商者呢?當然只有地主。地主成為專制帝王選拔官吏的基本群體。隋唐以下實行科舉制,雖無身份限制的明文規定,但能長期接受儒學教育,又孜孜不倦追逐仕途的,主要也是那些有產而無市籍的地主子弟,"耕讀傳家"成為許多地主-自耕農家庭的自詡之語。當然,唐宋以下商人子弟漸入科舉行列,讀書晉仕者也不在少數。

  二、貫穿秦至清的專制政治

  封建制的又一基本屬性,便是分封、世襲的貴族政治。中國的殷商西周(及某種程度上的魏晉南北朝)實行此種制度,西歐中世紀、日本三幕府(鎌倉、室町、江戶)亦實行類似制度,稱其為"封建社會"(魏晉南北朝可稱"亞封建社會"),名實相符。而晚周以降,尤其是秦漢以下,分封、世襲的貴族政治淡出主流,而代之以考選、任命的官僚制,中央集權的專制君主政制愈趨強化。

  (一)縱貫兩千餘年的君主專制

  與歐洲、日本相比較,中國歷史的一大特色,是專制王權的早熟與長期延續。

  中央集權的專制王權,早在公元前4、5世紀的戰國即已初興,齊、魏、趙、韓、秦、楚、燕等七雄相繼建立君主統攝大政的郡縣制國家,法家及時總結其要旨。商鞅學派說:"權者,君之所以獨制也","權制獨斷於君,則威。"(《商君書·修權》)又說:"故君操權一正以立術。"(《商君書·算地》)法家集大成者韓非(約前280-前233)更將君權"聖化",他說:"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韓非子·外儲說右上》)他還視"君"為"道"的人格化,君的使命是"體道"。這都是對專制君主集權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所作的論證。而秦朝一統六合,使這種"獨制"、"獨斷"的"要在中央"的君主專制在全國得以實現。秦王政二十六年,丞相王綰、御史大夫馮劫、廷尉李斯等上尊號議,站在權力峰巔的秦王嬴政,集"三皇""五帝"之名,取"煌煌上帝"之意,構成至高無上的"皇帝"稱號(見《史記·秦始皇本紀》),使專制王權獲得帝制形態,"聖人執要"的專制帝制,至此實至而名歸。

  以公元前221年嬴政(前246-前211在位)稱制"始皇帝"為端緒,至1912年清朝末代皇帝溥儀(1907-1912在位,年號宣統)遜位止,專制帝制歷時2132年,共有492個皇帝登極。此間政制起伏跌宕,而大勢是中央集權於漲落間愈趨強化。以選官制度為例,漢行選舉制,中央集權的官制大奠;兩晉行九品中正制,特權貴族把持政柄。隋代廢止鄉官,剝奪貴族在出生地擁有的政治權利,又廢止九品官人法,代之科舉制,庶族士子得以登仕,中央集權官制復振。唐承隋制,科舉趨於完備,但吏部銓選官員,輔以體貌、言談取仕,突顯貴族式選官標準。至宋代,科舉制方擺脫貴族主義,帝王得以直接選拔庶族士子,中央集權的官制更落到實處。故秦以下政制雖多有更張,但總的走勢是君主專制趨於強化。

  中國的帝制與專制相共生,對此史學界多有共識。不過,也有論者認為中國的帝制不一定專制,如孫中山《民權主義六講》第二講提到,中國帝王的專製程度不及歐洲中世紀晚期的專制君主。錢穆《國史大綱》引論更詳述中國帝王並不特別專制,批評"談者好以專制政體為中國政治詬病","妄疑中國曆來政制,惟有專制黑暗,不悟政制後面,別自有一種理性精神為之指導也。"(《國史大綱》商務印書館1948年版,第12、13頁)故關於中國君主制度的專制性問題,需略加辨析。

  (二)釋"專制"

  作為漢字古典詞,"專制"有獨享、獨佔、獨斷專行之意,《韓非子·亡徵》:"嬰兒為君,大臣專制";《史記·穰侯列傳》:"范雎言宣太后專制,穰侯擅權於諸侯……於是秦昭王悟,乃免相國。"《淮南子·泛論訓》說:"周公事文王也,行無專制。"高誘註:"專,獨;制,斷。"蘇軾《策略第一》:"權臣專制,擅作威福,是誅之而已也。"縱觀諸古典,所用"專制",多指貴戚、大臣獨斷專行(《淮南子》稱周公"無行專制",即不專制,然"專制"一詞仍指獨斷),所謂專固君寵而擅權(如《申子·大體》說"一臣專君,群臣皆蔽")而很少發現談帝王專制的用例,這大約因為認定帝王本應專權,所謂"天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史記·秦始皇本紀》),故無須議論帝王(即"上")的專制。

  至近代,受西歐及日本概念的啟示,"專制"的含義擴大為一種政體的名稱,梁啟超將作為政治制度的"專制"定義為:


推薦閱讀:

中國職業女性著裝
西毒歐陽鋒的毒蛇是哪一種?中國十大毒蛇排行榜!
我給祖國算算命:『中國』八字分析
中國女人的分類說明書
鄭/永/流:「中國問題」到底有多「中國」?

TAG:社會 | 中國 | 封建社會 | 封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