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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評論】唯有廉潔能保法官一世清名

  美國蓋洛普公司的一項民意調查表明,法官是所有公職中對廉潔度需求最高的職業。法官的中立地位和超乎尋常的職業能力已經讓法官享盡榮譽,卻又為何要比其他公職更苛求其廉潔度?或者說,法官因地位和能力而獲得的清名為何會因為不廉而毀於一旦呢?

  我們先分析一下中立地位問題。不具備中立地位的人,通常是在為自己一方的利益而戰。他可能也是在追求正義,但他始終都可能是對立一方眼中的「非正義」方。只要利益紛爭存在,當事人一方的立場便不會得到對方的信任,並可能連鎖引發其他人的不信任。身處利害關係中的人,總難排除不公之嫌。

  而法官中立角色的設計克服了因此造成的信任缺失的問題。法官不是案件的利害關係方,而是司法制度中的中立裁判者。法官在其中無利可逐,其公平性自然勝出一籌。

  法官公正形象的另一個保障便是法官的職業化。法官對於案件作出裁判的依據只有一種,那就是作為專業的法律。作為「法律揚聲器」的法官只有具備超高的職業能力才可能準確地解釋、適用法律,而法官集體的這種職業能力並非其他公職集體所必需。

  至此,我們看到了一個美好的理想和一個偉大的職業。儘管法官執掌治國之重器,但如果既做到地位中立,又具有職業技能,這是否足以讓法官保持一世清名?

  NO!除了這兩項要求外,還需要另一個條件,那就是法官的廉潔。法官必須有公正的心態,不因自己的意願好惡而有失偏頗;法官必須有堅強的意志來拒絕當事人收買之意,避免自己成為利益角逐的一方。更重要的是,法官必須把中立地位和職業技能建立在健全人格、清廉品性、高尚道德基礎之上,才能保護自己的一世清名。如果法官失去了廉潔,中立的地位將會為司法不公建造一個庇護所,而精良的技能便成為司法不公的美麗外衣。

  也許會有人說,絕大多數法官都是好的。也許會有法官說,自己絕大多數時候都守住了廉潔底線,只是個別情況下一時鬆懈,失足於「人之常情」,形成「被動」貪腐。但不要忘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從來不是靠量化的廉潔度或腐敗度計算的。因為司法權威的來源已經不全依靠司法的強制力、終局性,而在更大程度上依賴公眾的信心和信任。別人因人之常情而形成不公,從而失去公信。如果法官也這樣,當然難以獲得比對其他人更高的公信。如果不能獲得比其他人更高的公信,司法作為「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民主正當性又何在呢?

  現實告訴我們,絕大多數人的名字不會因功高蓋世而彪炳清史,但一個地位中立的法官能以自己的職業能力廉潔司法,使正義的精神得以實現並傳承下去,這可能就是法官對歷史的最大貢獻了。或許法官的職業能力是獲得這一職位的鑰匙,但只有法官的廉潔才是法官一世清名的保證。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特約評論員 法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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