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科體系是學術和話語體系建構的基礎
05-30
建構和完善中國特色法學學科體系,是促進法學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的建構與完善,推動中國法治深入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
首先,法學學科體系的建設與完善需要體現中國特色。現有法學知識理論主要來自西方,而西方法學很多理論不能完全適用於中國,且既有的西方法學學科體系忽略了法治實踐的整體性和複雜性;中國法治實踐中出現的許多問題,需要綜合傳統法學與人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的知識和方法,以獲得準確認知。
其次,中國特色在我國法學學科體系中應具有實質性的內涵。中國特色法學體系包括高度體系化的法學學科體系。中國特色的法學學科體系應當更注重對實踐的理解和闡釋,在教授西方法學理論的同時呈現出其背後的經驗基礎,不能脫離西方具體的時空場域,簡單將理論普遍化。
最後,中國特色法學話語體系的形成應當建立在紮實深厚的法學學科體系和學術體系的基礎上。法律專業學生和法治工作者主要通過中國特色法學學科體系所提供的知識認識法治,並形成相應的法治觀。法學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中的成果只有通過轉化為法學學科體系的知識和理論,才可能在普遍範圍內對法治實踐產生廣泛的影響。建設完善的法學學科體系有利於更多研究者超越既有的研究框架,以更開闊的視野認知和探索中國法治實踐。
(作者:姚莉,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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