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錯怪婚姻法新解釋

【今日話題】不要錯怪婚姻法新解釋

不要錯怪婚姻法新解釋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引起的熱議仍未結束,很多女青年紛紛表示再也不敢有全職太太的想法了,因為這會導致離婚後一文不名;還有人口學者出來表示這將導致人口下降——因為女性會忙於工作,而沒有時間生小孩這一切都讓人深深的感到,澄清關於婚姻法的誤解,是多麼的必要。

房子是婚姻法爭論的焦點話題2011-08-17 第 1766 期今日話題一,不買房該怪「丈母娘」

中國樓市的神話:「丈母娘需求」女方要求買房的本質是甄別經濟能力「房子歸誰」,是本次婚姻法新解釋的一大敏感話題。為什麼很多女性對「婚房」如此看重,這是因為房子原本是她們在婚前對男性經濟實力的重要甄別標準。歸根結底,婚前要求買房並非是對房子有什麼特殊的迷信,而是因為房子是「一大筆固定資產」的一種表現形式。相比起股票債券期權之類,房子的價值顯然更為固定,而且便於女性檢驗真偽。很多女性聲稱自己要房子只是圖「安全感」,那麼,如果對方在老家鄉下買套便宜房子,她們會不會覺得獲得了安全感?如果對方沒有房子但卻是一個年薪千萬的職業經理人,又會不會因為「缺乏安全感」而拒絕對方呢?婚姻法新解釋不再將婚前個人獨立購買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為此叫好的人會覺得,既然房子本來就是一方自己買的,那麼離婚的時候當然沒有理由要分給另一方;而很多女性則會認為,自己挑到一個經濟實力尚可,買得起房的男性,而離婚的結果卻跟嫁給一個買不起房的男性毫無區別,那麼這場婚姻的損失真是令人難以接受的。在房子問題上「弱勢一方」並不吃虧「一對男女,婚前購買100萬房,男首付30萬,餘下70萬,20年,每月還款5000。女方產後在家操持家務,男方一人還貸。婚後10年雙方離異,房產增值到300萬,產權歸男方,男償還女4萬貸款,並酌情補償10萬。40歲人老珠黃女方帶著14萬現金默默離場,40歲一枝花男人坐擁豪宅滿面春風——這就是《新婚姻法》!。」這一條網上流傳甚廣的微博,其實完全建立在對婚姻法新解釋的誤解(姑且不說是污衊)之上。實際上,在婚姻法新解釋中,婚後任何一方獲得的收入,只要不是利息,股息等孳息收入,都是作為雙方的共同收入。全職太太和全職丈夫大可不必擔心自己「沒給家庭做貢獻」,簡單來說,結婚以後,無論一方處於何種狀態,都有權獲得對方一半的(非孳息)收入,那種擔心妻子在家相夫教子沒有收入,離婚以後會「凈身出戶」的想法,完全是因為對婚姻法的誤解。具體到上面這個例子,雖然首付是男方交納,房產證上是男方姓名,但因為他在婚後支付按揭,因此離婚妻子就有權獲得以離婚時房產價格為標準的補償。我們可以粗略計算一下,上面這個例子里女方關於房子能得到的賠償絕非14萬,首先在雙方共同償還的60萬債務中,就有女方的一半,也就是30萬,然後因為購房總共花費了150萬(30萬首付加120萬按揭),而房產目前價值300萬,升值一倍,因此女方有權另外再要求30萬的補貼,共獲得60萬——如果仍然嫌少,為什麼當初不自己交首付?「丈母娘需求」的本質是「丈母娘不供給」中國樓市有所謂「丈母娘需求」的說法,開發商表示樓市很多所謂「剛需」都是丈母娘帶來的,她們逼著女婿買房子才能結婚,但問題是,為什麼丈母娘們只提出「丈母娘需求」,不提供「丈母娘供給」——為什麼只肯逼著女婿給女兒買房,卻不願意自己幫女兒買房呢?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傅蔚岡先生髮現,這個問題其實和繼承權中的重男輕女觀念有關,目前婚前買房大都是父母出錢,買房行為實際上是接受父母的財產饋贈,而傳統觀念中,一般都是男性獲得繼承權,而嫁出門的女兒沒有繼承權,因此男性的父母樂意給子女買房,而女性的父母一般都吝於對女兒饋贈財產。也就是說,之所以不少人會把該司法解釋解讀成為是對男性的保護,是因為他們在骨子裡是認為女性不該享有和男性平等的財產繼承權,不少有女兒的父母更是如此認為,因為在觀念中,他們是不會為女兒購置房產的。當然,他們也就會從心底里認為這是對自己女兒的不公。二,新婚姻法讓人不願生孩子?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產孩子是給丈夫生的嗎?為什麼房子該男人買,一個最常見的理由是「女人給男人生了孩子,難道男人不應該有所補償嗎?」,類似的說法還有「男方買的房子歸男方,那女方生的小孩也歸女方可以嗎?」但需要注意的是:子女本來就不是父母任何一方的財產,父母只對其負有養育的義務,雖然有些人覺得子女是自己的私有財產,但這無論從法律和道德上都站不住腳。從財務的角度來說,與其說子女是父母的財產,不如說子女是父母的負債。一般來說,離婚夫妻中獲得監護權的一方,也沒有誰說「我的孩子不用你出錢養」,倒是特彆強調對方的養育義務。很多女性覺得自己是在替男人生孩子,證據是孩子跟男人姓,但法律並沒有規定孩子必須跟誰姓,女方同樣可以要求子女隨自己姓,而且成年子女要給自己改任何名字父母都無權干涉。而如果非要強調「立足中國現實」,認為生孩子是在給男方「傳宗接代」,其實無非就是把自己當成生育工具,而且按照同樣的「傳統觀念」,女孩不具備「傳宗接代」的功能,難道生了女孩以後又得把獲得的房屋產權放棄掉?養育過程中女方成本更高,所以應該有所補償?大概把子女看作自己「負資產」的父母並不多(當然也並不少),這就涉及到一個經濟學常識:價值是主觀決定的。雖然養小孩又費精神又費錢,但是由於主觀上樂意,生育行為對大多數父母仍然是有價值的——但也正因為價值是主觀的,所以生小孩對每一個人的價值也是不一樣的。如果丈夫想要孩子,而妻子不想要,那麼生孩子顯然是有利於丈夫,但如果情況相反,妻子想要孩子,丈夫不想要,那麼即使妻子十月懷胎,又經剖腹之苦,但她其實只是做了一件對自己有利的事,而丈夫卻要承受一個對自己不利的結果,顯然他不會想為此買單。當然雙方可以就此談判,例如想要孩子的丈夫可以對妻子說,「給我生孩子吧,我把房屋一半的產權送給你」,而想要孩子的妻子也可以對丈夫說,「讓我生個孩子吧,以後全家的收入都由你支配」。但更聰明的辦法是,如果男人想要孩子,那麼他就找一個也想要孩子的女性結婚,這樣生養小孩對雙方都是一種滿足,而不是誰為此吃了虧。要拿孩子換房子,婚姻法也並不構成障礙如果女性認為自己只有在得到對方房屋一半產權的情況下才願意生孩子,那麼顯然她本意並不願意要孩子,她完全可以去找一個同樣不想要孩子的男人結婚,而不是去控訴婚姻法;如果她既想要小孩也想要房子,那麼她完全應該去尋找一個願意為了她生孩子而送她房子的男人,就好象梁洛施找到了李澤楷,她也沒有必要控訴婚姻法;因為婚姻法並不禁止丈夫給生了孩子的妻子送房產。只不過,法律不應該強迫在婚前買房的男人和她進行這種交易,這正是婚姻法的改進之處。三,婚姻法為什麼不「保衛婚姻」

害怕《婚姻法》,喜歡同居條例新司法解釋其實並不「新」這一次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引起軒然大波,其實也與中國人平時對這部法律不太關注有關。實際上在2001年之前,法院關於離婚夫妻的財產分割在實際操作上就基本採用了被現在的條款所明確的原則,只不過這次司法解釋將其白紙黑字寫得更新清楚明晰。至於婚前父母為子女所購房屋並非夫妻共同財產,以及誰交首付誰有產權的規定,其實也已經確立了接近十年。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其中第十九條就已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不是在毀滅婚姻制度,而是在保衛這一制度人們喜歡指責婚姻法沒有保護「弱勢群體」,實際上婚姻法要做到的是雙方公平,而不是劫富濟貧。人們覺得婚姻關係中必須存在對弱勢群體的偏袒,部分是因為西方那些令人印象深刻的高額贍養費案例,在一些有天主教思維背景的國家,甚至規定男女離婚之後,只要女方保持獨身,男方就必須供養女方,確實可謂實現了對「弱勢群體」的充分保護。但必須看到,正因為西方婚姻法對女方的偏袒,而導致現實中低結婚率,高同居率,以及普遍的用婚前協定規避財產分割。中國2003年的結婚率為每千人12.6人,但2004年西方世界「最愛結婚也最愛離婚」的美國人結婚率卻只有每千人7.8人,而英國的比例是5.1人,法國為4.3人,2005年,法國59%的新生兒父母都是沒有結婚的,而且,這些孩子的母親,大多數都不是單身母親、未成年母親或貧窮母親,相反,各種社會背景和經濟階層的人都有,她們大多都是自願在不結婚的情況下生下孩子的。由於「未婚同居」漸成社會潮流。針對這一社會現象,法國政府1999年底為保護同居人群的權益,專門制定一項特殊法律,叫做「同居協議」,最近幾年來法國「同居率」已經超過結婚率,「同居協議」有代替《婚姻法》之勢,而同居協議之所以流行,恰恰是因為它較為平等的設定了同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衛婚姻是夫妻自己的事婚姻法的另一大罪狀是「不利於維護家庭的穩定」,但是,婚姻法的作用,本來就不是保衛兩個人的婚姻關係,既然兩個人自己都希望結束自己的婚姻,法律非要「保衛婚姻」反而是不人道的,20年多前我們的制度就很注意「保護婚姻」,夫妻兩人要辦理離婚還得證明自己夫妻感情確實「破裂」了,這很難證明,常常需要夫妻在現場半真半假的打一架。過去,人們擔心中年女性會被丈夫拋棄,認為靠把物權,產權,債權弄得混淆不清,就可以增大離婚難度,降低離婚率,從而保障女性,這是一種很陳腐也很不現實的觀念。這些人潛意識認為,離婚就是傷害女性,但實際上,媒體2009年從民政部門與法院了解到的信息則表明,在所有離婚案件與訴訟中,女性提出離婚的比率高達70%至80%,離婚早已是女性主動而不是男性主動。房子居然成為一場婚姻制度大討論的關鍵詞,這是不是也是一種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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