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理解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
26年前,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回歸後,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在今年3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再次強調,將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今天,我們回顧香港基本法誕生的過程,有助於正確理解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關係,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
基本法和憲法的關係,早在基本法起草時就已經確定。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表明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設立特別行政區,並決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香港基本法從起草開始,到通過頒布,都是在最高國家權力機構——全國人大的框架內進行的。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同年6月18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名單。同年7月1日,59位來自內地與香港的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齊聚北京人民大會堂,召開了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首次會議。在香港基本法起草中,經過徵求意見、討論研究、提出方案,到再徵求意見、再討論研究、再提出方案的過程,反覆推敲,經歷4年8個月。1990年4月4日,香港基本法在七屆人大三次會議上獲得通過。
憲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法律制度得以確立的源頭。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創建和香港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直接依據。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在包括香港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內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而香港基本法根據憲法制定,將「一國兩制」的方針具體化、法律化,是香港特區的基本法律制度,在香港特區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構,香港特區實行的高度自治,享有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等,都是由全國人大授權並在香港基本法的規範下行使的。香港特區作為中央政府直轄的地方行政區域,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都來源於中央政府的授權。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決定了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憲法通過賦予香港基本法特殊地位來保障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效力。
近年來,香港「一國兩制」實踐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曾指出,香港回歸以後,一些香港居民知道有香港基本法,而國家憲法好像與香港關係不大,這是一個誤區。實際上,從香港基本法實施之日起,香港居民已經生活在國家憲法規範的社會政治秩序之中,國家憲法透過香港基本法以及其他各種方式,深刻地影響著香港社會的方方面面。因此,只有正確理解憲法與香港基本法的關係,才能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沿著正確方向前進。(原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毛 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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