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錢能退,那嫁妝能不能退?請息怒!
婚姻家庭這些,對誰都是人生大事。大家都知道,一涉及到婚姻和感情,就特別容易出現一些很狗血的家庭劇。好多看著特別恩愛的夫妻,鬧離婚的時候那個反目成仇啊,看了就讓人很難再相信愛情……
昨天,最高法通報了30個案例,大都是關於家庭的,有婚姻糾紛啊、贍養問題啊、撫養問題什麼的。吸引眼球的料很多,不過其中有一條是特別讓人關注的:那就是,彩禮!
彩禮這東西算是婚嫁風俗的一種吧,也就是古代下聘時的聘禮;到了這一步,男方那邊出了錢物,這婚姻也就算結成了;如果女的悔婚,彩禮要退回去。如果男的悔婚,這彩禮女方就不退了。在那個時代,這也算是對女方家的一種保護呢。
如果只是這樣而已,那還倒是個挺有趣的風俗。可是,到了現代,尤其是這些年,彩禮的數額直線上漲,更厲害的是還有女方家前前後後要好幾茬的。好多人被迫打光棍,好多人被逼得「傾家蕩產娶媳婦」,還有許多恩愛情侶因為沒談攏彩禮,就那麼勞燕分飛了……
按規矩來說,各地的風土人情不同,對彩禮的要求還不一樣。比如,某地的彩禮有「六斤六兩」的說法,就是說,要用總重六斤六兩的100元人民幣大鈔,才能把姑娘娶回來。
這是結婚啊,還是扒皮啊?有專家質問「這是婚姻還是交易」,有真正的女權主義者說這是「把女性當商品」,可是風俗如此,說這些高大上的就是娶不著媳婦,你怎麼著吧!
那咬牙湊齊了彩禮的,以後的日子就能過好了?不見得。一時半刻的平靜不代表永遠的平靜,忍辱負重、降低了家人的生活質量、東拼西湊還要還錢才弄來的彩禮就是顆定時炸彈,家庭矛盾的種子早就被埋下了。
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下來了。法院支持退彩禮的就三種情況:1,兩邊沒做結婚登記;2,做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一起生活;3,婚前給了彩禮並造成給付方(一般都是男方父母)生活困難的。
這解釋一出,有同學就怒了:嫁妝能退么?請息怒!咱不能看個標題就開噴,幾種情況不是寫的挺明白了嘛。
其實這司法解釋真不是沖著你們去的,至少前兩條跟你們想的也不是一回事。誰讓這年頭騙婚的人實在太多呢?
先是第一條。各種法制節目,大家看得還少么?頗有一些女騙子和婚托是專門騙單身漢的,虛與委蛇地騙得人家傾家蕩產地拿出彩禮,然後就找借口悔婚,還寧死不退一分錢。這事涉及感情,麻煩的要死,還不好輕易定性為詐騙。這樣的人,難道不應該退錢嗎?
有人說了,我們那裡住一起就算結婚了,好多人都不領證的。那……法制意識如此淡漠,就別怪法律不保護了,這能賴誰?雖然還有「事實婚姻」這個說法,但是別忘了在咱國家,這概念還是「效力待定」,不一定能指望上的。
第二條,就更好理解了。結了婚又不在一塊過的肯定不是指被迫兩地分居的,而是那種結了婚拿到錢就跑路的,或者婚後才拿了錢,一拿錢就翻臉的。有些騙子可不拿婚姻記錄當回事,天下那麼大,換個地方拿個假身份繼續騙去,就算用真身份,天底下總有信息不連網的地方,怕什麼?好好結婚過日子的,自然不用怕這一點的約束了。
至於第三條,只能說,能讓公婆家都快過不下去的,這媳婦當的也很有「能耐」、很「孝順」嘛,那聲爸沒白叫,坑爹啊!
法院在實際操作中也不會讓女方家全退,比如40萬的嫁妝,退個三五萬,婆家可能就說不上「生活困難」了,不會一股腦讓女方都退掉的。再說,法律為什麼會支持這種訴求?於情於理,還是想想當年為什麼要獅子大開口吧。好多人都說是周瑜打黃蓋,自願給的法律管不著,問題是,如果都快過不下去了,給的一邊真的是自願給那麼多嗎?
還有網友說,退還的操作可能遇到問題,比如有些地方的彩禮錢會反哺新人的小家,實際上是新婚夫妻的共同財產;這倒的確是個建設性的意見,還是希望法院能考慮到這個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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