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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之後躲過20年追訴期,就不用負刑責了? 丨評馬俊仁事件

文丨劉跑跑(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碩士,微信號tyqingfei)

(此文系作者投稿)

近日,被塵封了17年,著名作家趙瑜1998年出版的報告文學《馬家軍調查》中被刪掉的「興奮劑章節」終於重見天日。3萬餘字內容曝光之後,震驚全國。猶記得春節晚會黃宏的小品那句經典名言:「不是馬家軍打了興奮劑,是馬家軍給十二億中國人、乃至全世界華人打了一針興奮劑。我們中國,總有一天要像馬家軍一樣,跑在世界最前頭!」 一夜之間,當年為華人自豪的馬家軍神話竟變成令國家蒙羞的醜聞。

某黃姓律師接受媒體採訪時,聲稱:「追訴期已過,馬俊仁將免於刑事處罰」(見《律師:法律角度難追責馬俊仁》)。該報道一出,再次引發輿論熱議,個別情緒激動的網友直斥中國法律是垃圾,更是有不少民眾對刑法的追訴期限產生誤解,似乎法律將再一次扮演了「小丑」的角色。為了弄清真相,避免法律權威的淪喪,我們將從以下幾個問題著手分析:

一、追訴期限是什麼?

追訴期限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來源《百度百科》)。也就是說,犯了什麼罪,經過一定的期限就不得再追訴,更不能再定罪處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的追訴期限根據「法定最高刑」,分為四個檔次: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

二、過了追訴期限,是否一定無法追究刑責?

時常聽到有人說:「殺人之後,只要躲起來,20年之後就沒關係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首先,追訴期限並非適用一切情形。根據《刑法》第88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在以上情形中,將不再適用《刑法》關於追訴期間的規定。

其次,在適用追訴期限的場合,對於最高刑在無期徒刑以下的犯罪(不包括無期徒刑),如果已過追訴期限,確實不再追訴。但是,對於如故意殺人罪等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刑法》第八十七條亦另有規定,「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因此,不能說,只要躲過20年追訴期就沒事。

那麼,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必須追訴」案件的標準又是什麼呢?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可資借鑒。根據該規定第五條第三款,「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雖然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而必須追訴的。」至於何為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同時可參考,根據2015年7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中的四份指導性案例。分別是第20號馬世龍(搶劫)核准追訴案、第21號丁國山等(故意傷害)核准追訴案、第22號楊菊雲(故意殺人)不核准追訴案以及第23號蔡金星、陳國輝等(搶劫)不核准追訴案。

另外,罪犯還不能在犯罪之後再犯罪。因為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第2款之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三、追究馬俊仁的刑事責任存在哪些問題?

「趙瑜在《馬家軍調查》的描述,馬俊仁從1991年開始,便給隊員親自喂服或注射興奮劑,並且強迫集體去做闌尾切除手術,行為已經對運動員的身體造成了傷害。」(見《律師:法律角度難追責馬俊仁》)據此,馬俊仁很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但能否追他的刑責,還存在三個問題:

第一,追訴期限問題。故意傷害罪的法定最高刑屬於第四檔,也即追訴期限為20年,但並不能排除馬俊仁1996年之後就沒有再繼續此類行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因此,雖然1991年距今已經過去20多年,但馬俊仁是否已過追訴期限尚不能斷定。

第二,訴訟主體問題。刑事訴訟亦分自訴與公訴案件,而對於故意傷害罪,輕傷一級屬公訴案件,不公訴時也可自訴。不過,至今為止,似乎沒有任何「當事人」出來自訴或者向有關單位舉報過。

第三,證據問題。「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時隔這麼些年,僅憑《馬家軍調查》顯然很難追究馬俊仁的刑事責任,如果追責,證據的收集將是一大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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