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免稅收入的稅務處理

[轉載]免稅收入的稅務處理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國債利息收入

小陳稅務:是國債的利息收入免稅,不是國債轉讓所得免稅;

是持有期間的利息免稅,不是所有利息收入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對企業國債投資業務涉及的利息收入、轉讓收入確認時間、計算、征免稅以及成本確定等方面所得稅處理進行了明確,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例如:2012年7月1日,A公司以1050萬元購買了10萬手記賬式國債(每手面值為100元,共計面值1000萬元),該國債起息日為2012年1月1日,年末12月31日到期兌付利息,票面利率為5%。2012年11月1日,該公司將購買的國債轉讓,取得轉讓價款1100萬元。

一、關於國債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一)國債利息收入時間確認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2.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上例中,如果2012年11月1日為轉讓該國債,那麼根據「年末12月31日兌付利息」,確認國債利息收入時間就為「12月31日」;

實際「2012年11月1日,該公司將購買的國債轉讓」,確認國債利息收入時間就為「11月1日」

附:

1、營業稅規定有不同,國債利息不徵收營業稅。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安徽省地方稅務局下發的《關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皖地稅[1998]269號第二條規定,對金融機構購買國家發行的各種債券,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轉讓國債時應徵收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顯然,但轉讓國債時應徵收營業稅,且未到期息期轉讓國債隱含利息不包括在內。同時,如果持有期間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獲得不屬於本企業持有期間的國債利息,也不徵收營業稅。

2、個人轉讓國債時暫免徵收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法中只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也就是說,其他都徵稅。

(二)國債利息收入計算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摺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上例中,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計算: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1000萬×5%÷365×93=12.74萬元,該項利息收入免稅

實務提醒:

1、2012年7月1日購買,該國債起息日為2012年1月1日,含有利息收入25萬元,但是A公司是「未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25萬元, 這部分利息不屬於免稅利息收入。

2、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指的是加權平均「持有天數」。比如A企業2X11年1月1日購買2X11年第一期記賬式國債(10年期到期一次還本付息)50萬張,票面年利率10%,每張面值100元,成本價100元/張;業2X11年4月1日,再次購買30萬張,,成本價110元/張。次年1月1日出售票40萬張,出售價115元/張。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40×100×(10%÷365)×(365×50+275×30)÷(50+30)  =363.014萬元

(三)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上例中,A公司如果2012年1月1日直接購買改國債,持有到持有至12月31日到期,那麼國債利息收入=1000萬×5%=50萬,該項利息收入免稅。

實際上A公司在到期前轉讓國債,所以免徵所得稅的國債利息收入為12.74萬。

二、關於國債轉讓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一)國債轉讓收入時間確認

1.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

2.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

(二)國債轉讓收益(損失)計算

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並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

(三)國債轉讓收益(損失)徵稅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三、關於國債成本確定問題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國債,以買入價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國債,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成本確定方式和會計核算存在差異身,國債本身的會計核算是屬於金融資產,那麼是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持有至到期投資或者可供出售售金融資產,取決於投資人的目的,不同的金融資產,初始計量和後續計量都有所不同,而稅務處理原則上應相同,納稅調整必不可少。按照凈價交易的方式,利息和本金完全分開,計算很方便,比如買入時本金100,利息10,持有期間收到此息,則投資成本為90,出售價如果本金售價110,利息5,則110-100為財產轉讓所得,5為國債利息免稅收入。

四、關於國債成本計算方法問題

企業在不同時間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其轉讓時的成本計算方法,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

上例中,A公司國債轉讓所得的確定。

國債投資轉讓所得=1100-12.5-1050=萬元=37.5萬元。

實務提醒:A公司2012年7月1日以1050萬元購買國債後,立即以1050萬元價格賣出。如果以1050萬元作為國債投資成本,同時再確認A公司未持有期間的免稅利息收入25萬元。則國債轉讓所得=1050-25-1050=-25萬元。即形成了25萬元可以抵稅的虧損。這種錯誤的做法是由於對未持有期間的應計利息也作為免稅利息收入在轉讓所得中扣減造成的。根據36號公告的規定,由於該公司持有期間未產生利息(最多算1天的利息),因此免稅收入為0,國債轉讓所得=1050-1050=0萬元,不能產生抵稅虧損25萬元。

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如何才能免徵企業所得稅?

問: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需符合哪些規定才能免徵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收入金額如何確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規定,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在國債持有期間,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企業轉讓國債時,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摺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企業持有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發布日期】:2012年01月30日

問:企業持有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規定,對企業持有2011年~2013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中國鐵路建設債券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以鐵道部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企業持有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取得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6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2009—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股權投資收益所得稅需要根據收益性質進行處理

一、股息、紅利所得

(一)居民企業

關鍵詞:條件免稅、備案、沒有「按稅率差補稅」

條件免稅——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要繳稅,其他的分紅都不需要繳稅

備案——中國財稅工作者都知道

沒有「按稅率差補稅」——以前稅率不同,還要來回折騰,考驗數學計算能力,現在統一稅率25%(個別的不是)就不要了。稅率差補稅,就是分紅的企業稅率15%,拿分紅的稅率25%,好了,分紅其實也就繳15%的稅,那麼拿分紅的企業要補繳10%(25%-15%)的所得稅,就是一句話,那分紅的企業死都要繳25%的所得稅。

1、需要條件免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收入,為免稅收入,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徵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也就是說,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要繳稅,其他的分紅都不需要繳稅。

2、需要備案。但免稅收益需向稅務機關備案(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3、沒有「按稅率差補稅」。2008年以前/居民企業之間的稅後利潤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減免稅造成的稅率差,則要按稅率差補稅。但在2008年以後,即使企業分配的稅後利潤是屬於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免稅,不需要按稅率差補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四條規定, 2008年1月1日以後,居民企業之間分配屬於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二)非居民企業

關鍵詞:不免稅、10%

不免稅:以前是引進外資,現在走出去了,不免了

10%:不能一下就25%,老外真不幹了。

以前免稅現在10%稅率。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境內企業取得的稅後利潤不需要繳稅。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分紅需要按10%的稅率繳稅。雖然稅法規定的稅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協定的稅率低於10%,則可以按協定的稅率執行。

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在2008年以前實現的稅後利潤分紅,稅法規定還是按原政策執行,即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已採用帶徵率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稅後利潤分配給股東,無須再繳納繳納「股息、利息、分紅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分紅與轉股」的稅務處理:

類 

自然人股東

法人股東

備註

國內

國外

國內

國外

分配利潤

①20%個人所得稅;

②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免稅

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代扣10%的預提所得稅; 

需遵循雙邊稅收協定的規定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做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為準

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轉增資本

視同未分配利潤分紅繳稅。

免稅

除非是持有上市公司12個月以內的股票,否則免稅

繳納10%預提所得稅。

1.無論股東取得的收入是否納稅,轉股後均增加股東持有股權的計稅基礎

2.企業轉讓股權的時候,如果是法人股東可以用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先轉增資本

資本溢價轉增資本

不繳個人所得稅

不繳個人所得稅

不繳企業所得稅

不繳預提所得稅

不增加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

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資本

繳納個人所得稅

免稅

無明確規定

無明確規定

視同分紅,同時增加股東持有投資的計稅基礎

    1、紅股

即股份公司在利潤分配時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給股東「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權股東股份數的擴股行為。在股份公司持續經營過程,其資金來源於公司所得稅後的盈餘積累,包括所有者權益類中的「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兩項。投資方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分配的紅股,應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

無論股東取得的收入是否實際納稅,轉股後均增加股東持有股權的計稅基礎。

2、轉增資本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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