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中華法文化之路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鮮明地提出,要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西方倡導的「法治」,固然有其成功的經驗,但移植到中國,必當有本土化的改造;盲目照搬,難免有削足適履之痛。中華文化綿延至今,法文化在其中佔據了重要地位,我國的法治建設必須高度重視對中華法文化傳統的回歸與轉化,充分意識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深深根植於中國社會的土壤之中,將中國法律文化傳承與中國法治現實要求有機統一起來,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自信。惟其如此,我們才能從一般意義上的「法治文化」走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新道路。

  法文化之「文」,指人類社會在法律的制度、思想、觀念等方面形成的種種積澱;法文化之「化」,則是將這樣的積澱化育到法制建設、法律生活以至人的靈魂之中。中華文化從軸心時代一直延續至今,從未間斷,這在世界所有軸心文明中絕無僅有。中華法文化作為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亦當秉承這種恢宏的氣勢,堅定地走自己的道路。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這裡面也包含了對中華法文化的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中華法文化走到今天,主要經歷了四大階段。

  禮樂文化:上古社會——夏商西周

  中國最早的法不叫「法」,而叫「禮」。「禮」在甲骨文中,下半部分是個高足盤;上半部分是「玉」。高足盤中盛放玉器,用來祭祀神靈。可見禮就是從原始人祭祀中產生的。到國家社會,演變為「夏禮」「殷禮」「周禮」,史稱「經禮三百,曲禮三千」,周禮分為吉、凶、軍、賓、嘉五類,可知禮的內容是非常豐富的。禮的運行往往與樂相配,故合稱「禮樂」,用以調整國家政治軍事和個人言行舉止。違反禮的行為,用刑來懲治,禮是行為規範,刑是制裁措施,這便是「出禮入刑」,二者共同構成了那個時代的法律制度。嚴復在翻譯西方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的《法意》時說:「西人所謂法者,實兼中國之禮典。」

  禮樂作為中國早期的法文化樣態,主要特徵就是道德和法律混同。《禮記·曲禮》中說:「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辨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庄。」可見當時的禮,涉及到法制、道德、教育、軍事、祭祀等方面,是道德與法律混同的產物。

  法律文化:春秋戰國——秦

  春秋時期,社會動蕩,出現「禮崩樂壞」的局面,傳統的法律制度遭到全面破壞。各國諸侯紛紛進行法制改革,把以前的刑從禮當中剝離出來,進行專門立法。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將國家的法典鑄刻在彝器上,並向老百姓公布,史稱「鑄刑書」。公元前513年,晉國進行了改革,趙鞅將刑書的文字刻在鼎上,公之於眾,史稱「鑄刑鼎」。其他諸侯國也進行了類似的改革。

  到戰國時期,法制改革得到進一步的推進。公元前5世紀中葉,法家始祖李悝在搜集、整理各諸侯國公布的刑書、刑鼎的基礎上,編纂了《法經》,到公元前4世紀中葉,商鞅在《法經》的基礎上,根據秦國的實際情況進行了改革,《唐六典》稱:「商鞅傳《法經》,改法為律。」改法為律的重要性在於:一是強調法律的穩定性,一旦制定,不能輕易改變;二是強調統一適用性,「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書·賞刑篇》)。中華法文化由此走向「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相較於「禮樂文化」,最大的變化就是道德與法律相分離。以前的禮,進入法的部分,就變成了法,用刑的手段來加以保障;沒有進入法的部分,有人稱作「法外遺禮」,不再用刑的手段來調整,而由社會輿論、良心自律來調整,遂演變成道德。道德和法律自此分離。

  秦國憑藉「法」和「律」的治理,「繁法嚴刑而天下震」,迅速崛起並消滅六國,進而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專任刑法」「純任法治」「棄禮任法」式的「以法治國」,只講法律而不顧道德。法家韓非說:「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韓非子·五蠹第四十九》)雲夢秦簡《法律答問》中記載:「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可見,秦朝已經拋棄「禮樂文化」傳統。

  禮法文化:漢——清

  歷史進入漢朝,人們開始反思,拋棄傳統的做法是行不通的,法律如果離開了道德的滋養,肯定會出問題。司馬談在《論六家要旨》中指出:「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史記·太史公自序》)於是,從漢朝開始,統治者將以前被拋棄的禮逐漸引入到法當中來,史稱「引禮入法」,開啟了道德法律相結合的進程。魏晉南北朝,禮法結合得以進一步發展。到了唐朝,形成了「禮法合一」的格局,禮法傳統得以定鼎。

  禮法文化的治理模式,不再是單純的法律之治,而是三大體系綜合為理。首先是禮典體系。漢初叔孫通嘗試編纂禮典,未果。西晉出台了第一部禮典——《新禮》,後世稱《晉禮》,唐朝《大唐開元禮》是其集大成者。此後,歷代王朝皆依其模式編纂禮典,用以調整國家的軍政大事和官民的言行舉止。其次是律典體系。漢有《漢律》、唐有《唐律》、清有《清律》,律典的制定,需以禮的精神原則為指導,故《唐律疏議》是「一準乎禮」。違反禮典、律典的行為,則用律典中規定的罰則進行制裁。再次是民間法體系。主要指鄉規民約、家法族規以及民族地區的習慣法,其制定亦來源於禮俗、禮義。民間法雖有著自身獨特的不同於國家法的行為規範體系和制裁措施,但國家對此予以認同:對於鄉規民約與家法族規,采「刑罰不可馳於國,笞捶不可廢於家」之態度;對少數民族習慣法,則采「各依本俗法」的政策,從而使禮法文化呈現出德法合治、「多元並存」的格局。

  禮法文化造就了中國兩千年的禮法社會,清末大理院正卿張仁黼說:「數千年來禮陶樂淑,人人皆知尊君親上,人倫道德之觀念,最為發達,是乃我國之國粹,中國法系即以此。」這樣的秩序,直到清末方始解體。

  法治文化:清末以來

  鴉片戰爭爆發後,中西文化發生了強烈的碰撞。1902年清政府發布上諭,決定進行法制改革。1904年成立法律修訂館,負責擬定新法,到1911年,仿照西方大陸法系的制度框架,頒布了以《大清新刑律》為代表的新的法律體系,傳統的禮法到此徹底解體。

  從禮法文化到法治文化帶來了諸多變化,最為重要的有兩點:一是德法合治走向德法分治。以前是道德法律合二為一,凡是違反道德的行為,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後來,則是道德的問題歸道德管,法律的問題歸法律管,二者分而治之。這種模式,能夠縮小法律的打擊面,有利於更大範圍地保障自由、人權。二是由「以刑統法」走向分部門設置法律。在禮法時代,凡是違犯國家法律的行為,一律被稱作「犯法」,都要用刑罰來制裁,並用刑罰的方法來統率、調整所有的法律。清末法制改革以來,在法律體系內部,分部門設置法律,於是有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相適應的各種訴訟法,各種法典是單獨設立的。由以刑統法轉向分部門設置法律,使得法律的分工越來越明確,立法技術也越來越精細,這是符合世界潮流的。

  這兩大變化使得我國的法制有了與世界接軌的新氣象,但也顯露出新問題。有些違背道德的行為,由於法律中沒有規定,不會受到懲罰,此類行為便可能滋生蔓延。在民事經濟往來中不遵守誠信的行為,雖然違法,但不一定構成犯罪,在一些別有用心的人看來,違法成本低、得到的違法收益高,就會放手去干。究其因,這是因為此前的法制建設,多注重學習國外的先進經驗,而忽視了中國自身的文化傳統。

  中國數千年法文化演變,經歷了從禮樂——法律——禮法——法治這四大階段。總結其間的規律可以發現,凡是注重文化傳統的時期,法制建設就能健康發展,凡是無視文化傳統的時期,法制建設就會出現大的問題。

  西方倡導的「法治」,有著成功的經驗,但移植到中國,必當有本土化的改造;盲目照搬,難免有削足適履之痛。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定,其中「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弘揚中華傳統美德的原則;「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汲取中華法律文化精華的原則;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指出:「要運用法治手段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法律是底線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強相關立法工作,明確對失德行為的懲戒措施。」如此種種舉措,正是對中華法文化傳統的回歸與轉化。惟其如此,我們才能從一般意義上的「法治文化」走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新道路。

  這既是時代的選擇,又是歷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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