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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法律思維

翻開歷史的華麗篇章,不難發現,古今中外關於法律的哲學與文化思維演繹在聖人先賢的言行筆墨之下尉為精彩,理性而浪漫,甚至是悲壯。

中國古有先秦諸子百家「德刑之辯」,或遊說列國,尋明君賢相,或放浪形骸,執時代牛耳。儒家崇周禮、尚德政、求禮治,道家尚無為,以道統法、道法自然,法家推以法治國,官民知法、互不相欺,這些爭奇鬥豔、各領風騷的思維流派開啟了華夏文明第一個思想時代,對後世產生了深遠影響。

同樣,中國政法大學劉星先生的《西窗法雨》開篇《蘇格拉底的慎重》也為我們揭示了蘇格拉底這位古希臘偉大哲人的經典法律思維演繹。

因他人陷害稱蘇格拉底對雅典神不敬和腐蝕青年的思想,雅典法庭判處蘇格拉底死刑。學生克力同深感憤懣,力勸蘇格拉底越獄,並已做好接應。

面對唯一的逃生保全機會,蘇格拉底卻說「對一個被判有罪的人來說,即使他確信對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難道就正當?」

在他面對死亡判決的思維範式里,對法律本身的尊重和慎重遠比個人肉體保全重要,最終哲人飲下毒堇汁而去。我想,身為哲學家的蘇格拉底或許並不想過多關心後來被自然法學派和分析法學派所爭論不休的「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的價值取捨問題,只是在生與死面前選擇了自己獨特的法律思維進路,那即是:遵從於雅典法庭的判決,即使法律荒誕不經,也不必以此為借口而逾越。他把個人視作是神賜給雅典的一隻牛虻,用自己的犧牲來喚醒沉睡的城邦。

哲人的逝去令人不甚唏噓,以至於柏拉圖著書《蘇格拉底之死》來悼念和記錄先師的死亡和思想精髓,法國著名畫家達維特也用他的油畫版《蘇格拉底之死》向世人展示哲人在人世間的最後畫面。

當然,這些先賢哲人的法律思維實質上帶有明顯的哲學色彩,是建立在哲學理想構架下處理宏觀或微觀問題的法律思維。事實上,生活中普通大眾的法律思維並沒有太多哲學思想的滲透和碰撞,它只是人們用來處理具體法律問題的一種理性而獨特的思維範式,是個人或群體在法律認知和邏輯架構下的一種觀察、分析與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策略,這與高屋建瓴的思辨式哲學思維仍有一定差別。

放大思維的生存格局,法律思維在東西方存在和演變的文化基礎也具有極大差異性,東方是建立在「性善論」的文化基礎之上,恰如取材於中國傳統文化的《三字經》中廣為傳誦的「人之初,性本善」,而西方是以「性惡論」為基礎,認為人是有「原罪」,自《聖經》里記載的亞當和夏娃偷吃智慧樹上果實那天起,從一出生便有,這是區別。

從辯證的分析角度來看,法律思維在社會中存在和運作因群體而異。按不同主體對法律理解把握程度的不同,法律思維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律群體的法律思維,也即我們通常定義的職業法律思維,專業且理性。另一種是非法律群體的法律思維,專業性欠缺,感性成份居多。

對於從事法律職業的檢察官、法官、警察、律師、法學教授等群體而言,他們在面對法律問題時的思維範式屬於第一種法律思維,有時也被學者會心地稱為「法律人的法律思維」,這與他們自身擁有的豐富法律知識儲備密不可分。

而對於其他從事與法律職業並無直接關聯的人們來說,他們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和掌握並不深入,甚至僅囿於是否涉法涉罪及是否可由法律來解決的粗淺理解,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和法律精神則識見平庸,他們在面對法律問題時的思維、思路和想法則屬於第二種法律思維,此種法律思維實際上偏業餘、大眾和不純粹,國內許多學者甚至把它剔除在常規理解的正統法律思維之外。

但不可否認的是,此種思維方式仍是建立在對法律或深或淺的認知基礎之上,不宜因其「有礙觀瞻」即予以否定和摒棄,事實正好相反,運用此種法律思維的群體佔據了我們人口的大多數。

因此,在筆者看來,不屬於法律職業群體的普通民眾的法律思維反而更為重要,法律對普羅大眾的思維改造是「雨落進夜的城」式悄無聲息,還是獲致認可與回應,不斷產生「生長的力量」,引領他們走向法律理性,直接關係到我們社會法治的整體進步。

這令我想到一則發生於美國的真實案例。主人公江某從國內移民到美國,她在佛羅里達州開了家小餐館,女兒寄養於紐約的奶奶家。2012年的某天,江某回紐約探望女兒時因女兒不聽話而用筷子體罰女兒,白人鄰居聽到小孩的哭鬧後立馬報警。隨後江某被警察逮捕並被指控犯有「兒童虐待與忽視罪」,對女兒的撫養權被剝奪,兒童服務管理局將其女兒安排寄養在一個猶太裔家庭,直至江某患病去世時也沒能要回女兒的撫養權。

這個案例的收場頗為悲劇,但從白人鄰居的貌似「多管閑事」中我們可以發現,美國普通民眾在處理自己或他人法律問題時的法律思維範式已滲漏進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謂是枝繁葉茂。

美國擁有世界上最為龐大的律師業,人們在生活中很容易忽視的細微小事都可能使自己吃上官司,有時甚至「一言不和」即鬧上法院,連政府有時也概莫能外。這些場景在劉楊的《一地傳票:美國人的官司生活》一書中可以窺見一斑:

被門前的郵件絆倒,可以告郵局工作疏忽;鄰居胡亂晾衣服導致社區品位降低以至房價下跌,也可以告上一狀讓鄰居賠償;甚至是竊賊因方法不慎從房頂摔下,也可以告房主不修繕房子致自己摔傷。

這些在我們看來,興許有些滑稽逗趣,甚至覺得有點不可理喻,但這是他們獨特的法律思維,那即是:如果自己的權利受侵犯,第一時間訴訟,如果他人沒有依法行事被自己察覺到,也要讓對方接受法律的懲罰。此種思維範式下,聯邦或州法律已然成為保障他們各項權利的最前沿和最有力武器。我想,剔除那些理性濫用的因子,社會大眾的這樣一種法律思維範式,正是我們可以用來批判性反思和借鑒的。

關於這一點,改編自作家葛水平小說的同名電影《喊山》便有一個經典的呈現。

電影里有這樣一個情節,外來戶臘宏被鄰居韓沖用來炸獾子的雷管誤詐而死,這是一個顯然觸及法律的問題。但對法律一知半解的村民們腦海里首先想到的並非訴諸法律途徑,而是由德高望重的長者六姥爺出面,安排韓沖與臘宏的啞妻達成內部協議,一樁刑事案件竟然在村民們的鼓搗之下由這個小山村內部解決。

當然,電影的情節設定肯定有藝術的加工,以增強電影的故事性,但電影畢竟脫離不了生活,它也從側面反映出在我國的部分地區,普通民眾法律思維的落後窘境。

因為法律思維的此種缺位,公平正義的裁判角色並不必然歸屬於熟知法律的司法者,而可能是目不識丁卻德高望重的鄉村長者,可能是權威且善言的村長隊長,甚至是毫不相關而飽含仁義之心的第三人,人們選擇解決法律問題、定分止爭的思維進路是「自力—他力—法律」,這也導致許多本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快速化解的問題有時被人們以非法律方式擴大化,應對的餘裕被堵住封實,以至造成不利後果才幡然醒悟。

究其原因,這是一種避訟、怕訟、厭訟的非理性法律思維在作祟,人們其實也知道,法律可以幫他們有效解決這些問題,但人們卻不願意涉入其中,反而用英國哲學家霍布斯言說的那種自然狀態里人與人之間的原始相處模式來達成所想。我想,這種消積錯誤的思維模式體現的公眾獨特「生存性智慧」無意中將普適的法律在個體或小群體的思想王國里孤立成「山寺桃花」,而公眾在法律面前的「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無意中也減損了自身擁有的許多法律所賦予的權利。

就此而言,不贅言法律職業群體的法律思維,對普通民眾法律思維的培育在當下顯得至關重要,它可以說是在法律傳播和熏氳下的一個摒棄習俗的慾望、尋找智慧與理性的「知無知」過程。

如此看來,法律思維貌似有了點「陽春白雪」的味道,令人不禁高山仰止、肅然起敬,如此般價值預設是否有過高之嫌?其實不然!法律思維之於我們個人、國家和社會實在是蔚為重要,甚至可以把它視作一種近乎高貴的存在。

從公民個人的角度而言,法律思維可以使人對生活中遇見的法律問題應付起來得心應手,有理有據有節,事情的起落始終應和著法律天平砝碼的加減而行。從國家的角度來看,法治是國家的誠信,每個人都是國家法治浪潮中躍動的浪花,民眾踐行國家法治,必然離不開法律思維的運轉和深入人心,試想,如果人們的法律思維普遍匱乏,習慣於舊有的習慣性解決問題思維路徑,那麼,人們縱然集經天緯地之才,在法律面前也是後知後覺、毫無建樹,國家法治也將因此而停滯不前。從社會的角度來看,法律思維的普及更是一個促進社會善治的必由之路。

民眾不斷地演繹他們的法律思維使得發人深省、推進法治前行的案件不斷湧出,促進社會在不斷自我革新的大道上闊步前行,如深刻展現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辛普森案、翻開美國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法新篇章的薩莫斯案等等,俯拾皆是。

我想,毋寧是激情活躍的城市,還是炊煙鋤影的鄉村,是守望正義的司法群體,還是沉默奉獻的普通民眾,每一個人法律思維的締造和成熟,最終都將匯入推動社會法治和歷史車輪前行的洪荒力量,匯成一條真理之河,匯出社會良法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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