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影響八大婚戀走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條款出來,我一看,本想憋住少說,因為很多人也說了。但沒憋住,是該罵。

 我只能說,制定條款的人,都是這幫既出軌還想離婚不被瓜分財產的男人,更是一些大男子主義十足的男人,他們這是從自身需求出發。這條款,表面合理,表面上的男女平等。可男人和女人從生理、從社會角色、從職場角色上,就從未平等過。這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礎上的平等,自然就是偽平等,那自然就是不合理的。

  新婚姻法解釋(三)出來,必將影響未來婚戀走勢:

  第一,妻子更被動。

  女人在經濟上更被動。如今的職場,男人的工資普遍要比女人更高,所以,婚前買房大多是婆家和男性來承擔。如今,不僅逼得女人在家庭中越來越被動。女人辛苦持家,生孩子,侍奉公婆,你不能有抱怨,還得擔心哪裡伺候不周,否則就下崗,下崗了也沒賠償啊。最後年老色衰離了婚。對不起,房子是人家男人婚前買的,沒你份兒。那婚後共同財產倒可以共享?但普通人家有多少婚後財產?大都培養孩子了。也就是說,女人,你白當了幾十年的保姆,白白陪睡了男人幾十年。妻子的地位,擺明了還不如職業小姐嗎??

      

  第二,出軌率上升,尤其是男人出軌。

 給第三者的分手費,老婆有權要回來,這說明,男人出軌的代價會減小,為男人包二奶掃清了障礙,男人完全可以玩了白玩;就算離婚也沒關係,不用跟妻子分房子,這勢必會滋生越來越多的出軌男人。

   當人,個人認為,「給第三者的分手費,老婆有權要回來」這條純屬扯淡,這可能嗎,執行得了嗎?這分明是挑起女人的戰爭。男人給第三者的錢,通常沒有借條或者證據的,同時,具體數目多少老婆也未必知道,再說了,要人家吃進去的吐出來,這容易嗎?

 

  第三,離婚率上升。

 正因為,男人出軌的代價變小,男人離婚的代價會減小:婚前男人自己買的房子歸男人,婚前男人父母給其買的房子也歸男人,離婚時女人沒份。同時,丈夫送給老婆的房子只要沒過戶就可以反悔,男人因為妻子不生孩子就可以合法離婚,這些都可能加深夫妻矛盾,從而導致離婚率將會大幅上升。

  第四,生兒生女的父母壓力一樣大。

婚前房產歸自己,這說明:女孩子有一個能付房子首付的父母是多麼重要。寒門難出貴子,寒門別想攀高枝,攀了高枝人家的財產也與你無關。這逼得女方的父母也很有壓力。之前,生兒子的父母會覺得壓力大,攢錢買房子娶媳婦而。如今,女兒再也不是招商銀行,則是建設銀行。生女兒的父母壓力也變大了。這種情況下,逼得女兒的父母也要掏錢贊助買房子。

  

 第五,女人自己買花戴,女強人更多。

 新婚姻法出來,什麼是王道?自己老爸老媽牛是王道,要麼自己牛才是王道。靠自己才是王道。男人靠不住,婚姻靠不住,那就自己努力賺錢了。

  所以, 未來職場上,會催生越來越多自力更生的大女人、女強人。這算好事兒嗎?屆時男人可能會發現,職場上越來越多的女人會來跟他們競爭。而在職場上的女人,會更加沒有性別之分,她們會像男人一樣去奮鬥。

 

  第六,不婚族壯大。

 女人結婚圖什麼?新婚姻法出來,從法律上你圖也圖不了啥了。不僅該有的權利減少了,義務反而加重了。 比如生孩子,這是雙方的事情。這不是義務,而是約定。生孩子,要看雙方的條件,比如年齡、身體體質。生孩子是要看雙方的各種條件的。不能把所有問題都推給女方。這顯然又是大男子主義十足的條框。

  如果說女人必須生孩子是義務,那男人就必須賺錢養家買房子是義務。這明顯就是偏袒男人的條款,同時也是為男人離婚提供借口的條款。

照這樣下去,只會讓更多女人選擇不結婚,不婚族會越來越壯大。因為婚姻已經無法給女人保障,還不用受十月懷胎之苦。這會讓女人對婚姻的期望程度降低,甚至寧願同居也不願意離婚。

  第七,剩女更多,寧剩也不嫁。

    新婚姻法下,婚姻讓妻子更被動,讓男人更主動,離婚率如此攀升。將會讓更多的女人對婚姻恐懼,於是,剩女還會增加。與之同的是,她們是主動剩下,寧剩也不嫁。

  

  第七,婚姻類糾紛增加,官司會大幅增加,私家偵探、婚姻類律師將會很吃香。

關於離婚過錯賠償條款,肯定會讓私家偵探更吃香,何謂過錯啊,那得有證據啊,證據怎麼來,那不求助於私家偵探了。

  兩個人還債要舉證,離婚協議在未經登記之前可以反悔。丈夫送老婆房子未過戶前可反悔,反之亦然。這分明是鼓勵夫妻不要講誠信。勢必造成婚姻糾紛增加,婚姻官司增多,婚姻類律師吃香啊。  

  第八,擇偶觀變化,富二代、豪門吸引力降低。

 之前,無數女人削減腦袋嫁有錢人嫁豪門。如今,從法律上已經明白規定了,婚前的父母的財產,沒你份兒。所以,富二代,豪門都是浮雲。所以,富二代的吸引力會降低,潛力股會大受歡迎。

  最後,提醒一下:

婚姻改變不了命運。 不管男女,在婚姻中,別希望通過婚姻圖謀對方的錢財。不奢望,你才不失望,才不傷心。

 奉勸女人:別拜金,別指望嫁有錢人、成功男。男人的成功和財富是他自己的事兒,與你無關。

鏈接: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發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共19條。已於8月13日正式實施。重點對結婚登記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係訴訟拒絕親子鑒定後果,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處理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部分規定概括如下:

 

關於房子:

①婚前個人按揭的房,離婚時歸個人。

②給兒子買的房,兒媳沒有份;同樣,給女兒買的房,女婿也沒有份。

③丈夫送老婆房子未過戶前可反悔,反之亦然。

④ 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登記在誰名下房子就歸誰,但是要給另一方補償。

 

關於孩子:

①一方有證據證明非親生,另一方拒做親子鑒定即推定默認。兩個人還債要舉證。

②生不生孩子主動權在女方,不過男方可以選擇和女方離婚。

 

關於「第三者」與離婚

①給小三的分手費,老婆有權要回來。

②離婚協議在未經登記之前可以反悔。

③損害賠償只適用於無過錯方。

 

關於票子:

①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舉債,離婚時想兩個人還債要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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