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法治化建設的若干思考(徐豐收)|黨校論文

中國社會法治化建設的若干思考(徐豐收)
來源:C-長航黨校   作者:徐豐收   日期:2009-11-30
 

  

    法治是現代社會的基本特徵,是政治文明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標誌。縱觀當今世界,凡是發達的國家或地區,不論其是民主政體還是專制體制,依靠法制來治理國家是其共同的特徵。依法治理國家,推動中國社會的現代化進程是全體中國人的共識,同時也是當代中國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與選擇。

  一、 中國社會法治化建設歷史進程的回顧

  中國是一個具有五千多年文明的古國,中華法系源遠流長。 現代意義上的法治理念在中國的開端,應歸結到十九世紀末期或二十世紀初期。

  (一)近代中國社會法治化建設

  1895年甲午戰爭以後,面對民族危機日益嚴重的中國,以康有為、梁啟超把制定憲法作為變法維新的三要義之一,雖沒有實現近現代「法治」的明確意識,但應視為中國謀求法治的朦朧開端。1901年,清政府發布了「變法自強」的上諭,擬制了憲法性文件、民律草案、商律草案、新刑律、刑事訴訟律、民事訴訟律,以及關於警務、新聞、教育、金融、稅制,甚至商標、國籍等方面的行政法規。開創了與世界發達國家類同的六法體系,開始了中國法制發展的重大改革,在中國法治化的漫漫征程上邁開了第一步。

  但總體是不盡如人意的。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靠洋制度移植,缺乏本國社會基礎。清末以來,中國的法治發展可以說在相當大程度上是靠制度移植。

  二是局部機械模仿,未能整體推進。中國在過去長達一個多世紀的歷史進程中,本著師夷自強、與萬國同制,趕上先發達國家的理想,竭力學習西方列強。或是在法律規範上抄襲,或是在法治組織上模仿,但終未能建立起中國所期望的那種理想法治。

  三是倚重先鋒引導,缺少民眾基礎。綜觀中國法治的百年發展都是由少數先鋒引導得以推進的。引導的歷史分為兩段:前五十年(1949年前),中國法治的發展基本上是「以學為先,以官為主」的。 後五十年(1949年後)也可以分作兩部分:在前期的近三十年(1949-1978年)的時間中,可以說是「以學為主,以官為否」,意即,主張「法治」的基本上是學者,而「官方」則基本上是否定法治的。因此,所有主張法治的學者都免不了受到打擊、迫害。在後期(1978年後)近二十年的時間中﹙法治的恢復與重建),可以說是「以學為先,官學互動」。

  (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法治建設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治建設得以恢復並進入一個快速推進和發展的時期,概括起來可以分為3個階段:

  一是從1978年到1992年黨的十四大召開,適應於黨和國家從以階級鬥爭為綱轉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撥亂返正的需要,致力於法治的恢復與重建。此期,我國法治建設受到極大重視,獲得迅速發展。

  第一,確立法律的地位和權威。以鄧小平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總結過去經驗教訓,極力糾正和消除法律虛無主義的錯誤觀念及其衍生出的種種問題,要求摒棄人治,確立法律在治理國家中的地位和權威。鄧小平深刻地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變」[1],要徹底革除「往往把領導人說的話當做『法』,不贊成領導人說的話就叫做『違法』,領導人的話改變了,『法』也就跟著改變」的典型的人治做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使「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2]。鄧小平還極其精闢地闡釋了法治優於人治的本質,指出「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 他清醒地認識到並強調指出,把「一個國家的命運建立在一兩個人的聲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險的。不出事沒問題,一出事就不可收拾。」[3]「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鄧小平和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對法治的重視和法律權威的確立,不僅體現在中央文件和重要講話中,更通過根本大法加以確認。

  第二,重點抓立法。改革開放初期,我國法治建設幾乎空白。鄧小平對此的描述是:「現在的問題是法律很不完備,很多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因此,重點抓立法,集中力量制定最急需的法律,實現「有法可依」,就成為我國恢復與重建法治的緊迫任務。

  第三,建立健全司法機構、行政執法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文革」期間,法治遭到破壞,司法機構、行政執法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工作基本癱瘓。改革開放後,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是要儘快恢復和建立受到嚴重破壞的法治機構。

  二是從1992年到2002年黨的十六大召開,適應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要求,確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

  1992年,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我國法治建設進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全面發展階段。

  第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強勁動力。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不同市場主體的多元需求及其之間的複雜關係,客觀上要求由統一、開放、公平和透明的規則加以調整和保障,否則市場經濟難以開展。江澤民深刻指出:「一個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必然要求並具有比較完備的法制。」[4]

  第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目標和方向。

  第三,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成為依法治國的主要環節。

  三是從2002年十六大至今,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相互推進,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經過三十多年的快速發展,進入新世紀以後我國各方面的改革發展開始進入全面深化時期。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圍繞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努力解決我國法治發展中的重大事項,進一步推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向深層次發展。

  第一,黨要依法執政,變「人治」 為法治,成為依法治國的核心。新中國成立後,黨與法治的關係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也是我們黨從革命黨轉變為執政黨解決好執政方式所必須面對的重大課題。這一關係處理得好,黨依法執政則法治興;處理得不好,黨不依法執政﹙人治﹚,則法治衰。黨嚴格守法,則法治存;黨不守法,則法治廢。從1982年憲法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到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要提高依法執政能力,再到2004年十六屆四中全會第一次把依法執政確認為「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既反映了我們黨在領導與推進法治建設歷程中的不斷探索和深入思考,更反映了我們黨治國執政方式的與時俱進和制度創新,突出體現了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在國家法治建設中的主動性、創造性和關鍵性地位。[5]以我們黨提出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和依法執政的基本方式為標誌,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已經步入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新時期。

  第二,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反映法治的性質、宗旨、結構、功能和價值取向的觀念和信念,是法治體系的精髓和靈魂。[6]2005年底,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提出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國為核心內容,以執法為民為本質要求,以公平正義為價值追求,以服務大局為重要使命,以黨的領導為根本保證,這五個方面的有機統一,共同構成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本質、宗旨和方向。

  第三,提出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主要環節,法治政府是法治國家的主體工程。為了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2004年3月,國務院制定和頒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系統規划了我國依法行政的實施藍圖,首次明確提出了經過10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綱要》在推進依法行政歷史進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2008年5月,國務院又制定和發布了《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進一步推進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的落實。

  二、 當前加快我國社會法治化建設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中國社會法治化建設的現實困難是存在的,但實現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已經成為歷史潮流不可阻擋。當代中國社會已進入到一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階段,從而更加凸現出對法治的呼喚和需求。縱觀當今世界,凡發達的國家或地區無一不是法治化的社會。加快中國社會的法治化建設不僅非常必要而且形勢緊迫。

  (一)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實現科學發展的根本保證。

  (二)加快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根本保證。

  (三)加快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是實現社會和諧的根本保證。

  (四)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

  三、中國社會法治化建設的現實基礎與核心

  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已成為我國社會的發展目標。建設法治是擺在我們面前的歷史重任。

  (一)中國法治化建設的基礎與動力

  中國法治的基礎和動力在於經濟的市場化、政治的民主化,以及意識的科學化。

  (二)中國法治化建設的關鍵與核心

  中國法治化建設的關鍵不在司法,而是政治的法治化。或者說「人治」 是最大障礙。

  中國法治化建設的核心在於司法法治化。

  四、未來中國社會法治化建設的對策思考

  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成為當前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之一。法治國家必須以完善民主、保障人權、法律至上、法制完備、司法公正、制約權力、依法行政、保障權利作為其基本特徵,從而區別於其它法治國家或非法治國家。

  (一)完善民主制度,夯實法治國家建設的政治基礎。

  完善的民主是法治國家必備的政治基礎和重要標誌。完善民主最首要的內容是完善政治民主,最直接的是完善立法民主。

  (二)切實加強人權保障,擴大保護範圍和提升保護程度。

  人權是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人權的權利範圍與保護程度是一個國家進步與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現,是不同類型國家的重要差別。國家的進步過程,其實也是人權內容不斷豐富、發展的過程。人權保障狀況是區別法治國家與非法治國家的顯著標志。  

  (三)確立法律至上的理性原則。

  法律至上是無產階級在其法治建設中提出的重要口號和基本原則之一。其意在強調法律在整個社會規範體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會規範都不能否定法的效力或與法相衝突。

  (四)不斷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

  完備的法律制度是建立法治國家的必要條件之一。法制完備對於建立中國法治國家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五)維護司法公正,彰顯社會公平正義。

  首先,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本質要求。

  其次,司法公正是司法贏得群眾的最基本方面。

  再次,司法公正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六)加強對權力監督與制約。

  權力的根據在於民眾對權力的賦予以及民眾對權力行使的認可。權力的獲得與權力行使,通常表現為是少數人的事情。 在制約機制中,最有效的制約手段當然是法律制度。社會主義社會理應是最好的社會制度,其對權力賦予和權力行使的制約理應成為人類歷史發展中的典範。

  (七)堅持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

  行政是國家行使權力的重要方式,是國家對社會進行管理的基本途徑。依法行政可以說是運用法律制約權力的重要表現。

  依法行政,一要保證國家行政權力的依法實現,使國家行政管理的職能被正確行使;二要防止非法行政,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中國社會法治化建設的道路還很長。中國法治面臨的現實困難也很多。但無論是為我們自己,還是為我們的子孫後代,我們都堅持不懈。只要我們共同努力、不斷地執著追求,終將會迎來中國社會法治化建設春天的到來!

  參考文獻:

  [1]《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6頁。 

  [2]《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1978年12月22日通過)。

   [3]《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311頁。 

   [4]《江澤民文選》(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11頁。 

   [5]參見袁曙宏:《黨執政方式的深刻轉變》,載《求是》2005年第22期。 

   [6]參見謝鵬程:《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載《中國社會科學》2007年第1期。

  (作者單位:安慶海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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