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刑事辯護中的禁忌與技巧

當下刑事辯護的一大硬傷,是有的律師在法庭上很容易發生角色錯位——爭「權」不爭「理」,斗「氣」不鬥「案」,脾氣越來越大,自我感覺越來越好,「吵」和「炒」的功夫越來越強。

文 | 古風聽竹

來源 | 古風聽竹的法律博客

信息時代,一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也很容易被輿論炒作成社會關注的熱點,律師接受委託後若辯好了便可以一夜成名,如辯不好則很可能聲名狼藉。雖然無幸成為律師隊伍中的一員,對刑事辯護技巧問題或許沒有多少發言權,但因為有過近二十年的刑事法官生涯,在主審和參審的無數形形色色刑事案件中與律師們有過合作,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案件都曾遇到過,所以從一名裁判者的角度,自以為大概對刑事辯護的情況還有一點了解。當然,由於個案情況千差萬別,在這裡不可能結合具體案件來班門弄斧,因而只能就事論事,主要針對刑事辯護中最常見的三個禁忌發表一點個人拙見,並與律師們共同商榷。

禁忌之一:論點不鮮明,論證缺乏邏輯性。

儘管在通常情況下,絕大多數法官不會將律師的辯護詞當作一篇八股式論文來進行研讀,他們往往側重於評判律師在辯護中提出了哪些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罪重的意見,以及據以證明自己主張的論證是否具有說服力,最後在個案裁判中一一作出回應。但是,這不意味著律師在刑事辯護中可以信口開河、胡言亂語,作為一名優秀或者稱職的辯護律師,至少在出庭前就應該清楚辯護要點是什麼,應該實現什麼樣的辯護預期,可能會出現什麼樣的裁判結果,並與被告人達成辯護默契。而實踐中,屢見一些律師言不由衷、詞不達意,前面剛剛言之鑿鑿表達過無罪的觀點,後面又隨即出現了「退一步講」「退一萬步講」——請求法庭給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前後相互矛盾的辯護意見,從而勢必影響到法官最終決定支持無罪的確信。當然,就此罪與彼罪、罪輕罪重問題提出辯護也一樣,存在任何前後邏輯不連貫的情況,都會直接影響法官對辯護的信任。

比如,不論被告人是否認同無罪辯護,律師在庭審前對案件都要有一個正確的評估,以避免對被告人產生認識誤導,最終損害其合法權益。律師是不是決定無罪辯護,最終還得取決於理由是否充分,而不能只為迎合委託人的一廂情願。但現實中,確有一些律師熱衷於作事實無罪辯護,在被告人及其親屬面前吹得天花亂墜,以至於使被告人及其親屬也深信不疑,信口雌黃的結果卻是「聰明反被聰明誤」,反而連自首情節都成立不了,甚至還「丟了卿卿性命」。是的,在辯護失敗後,律師固然可以把「責任」最後推給司法不公,但被告人卻不得不為此付出沉重代價。一個不容爭辯的事實是,現行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釋已比較完善,司法機關辦案也越來越規範透明,法律無罪案件一般很少會發生,事實無罪案件也不常見。因此,如果非要針對事實和證據問題做文章,大概也應圍繞非法證據排除及證明標準來展開辯護,而且在庭前要做足功課,儘可能使整個論證保持邏輯嚴密、無懈可擊。否則,任何為取悅委託人而動輒在法庭上作無罪辯護,都有悖於律師的職業操守,是急功近利和極端不負責任的表現。

再比如,論點不鮮明,東一鎚子西一棒子,在法庭上說了在半天,都是一些不著邊際的廢話,一場不得要領的拖沓冗長的辯護當然會讓法官們聽得昏昏欲睡、不知所云,遑論獲得法庭的最終採信與支持。法律是邏輯化的經驗。之所以邏輯學是法律人的必修課,是因為作為精彩的法庭辯論,其實是一個抽絲剝繭的過程。因此,律師的每一個辯護觀點都應該開宗明義、一目了然,然後逐個進行分析說理,做到立論和論證層次清晰、邏輯嚴密,關鍵是要能把法官的注意力吸引住,切忌將精彩紛呈的刑事辯護大餐做成一道東拼西湊的「大雜燴」。在此還特別需要善意提醒的是,凡是有利於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情節,不論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是否已經確認,辯護律師都應將之據為己用,以增加整個辯護的「含金量」和「成功率」。

禁忌之二:定位不正確,論辯缺乏理性。

前不久筆者曾發過《增進法官與律師的職業互信》一文,認為「公平正義本身就是一種體驗,而律師和法官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便是社會獲得這種體驗的基礎」,並且抨擊「備受詬病的『死磕』『鬧庭』現象,實際上就是因為有的法官和極少數律師互相蔑視、互不尊重,熱衷攻訐、缺乏互信所造成」,因而,「增進法官與律師職業互信的基本前提是:找準定位,扮演好各自角色;放下身段,調整好各自心態;注意言行,把握好各自分寸」。顯而易見,刑辯律師的職業尊榮靠個人涵養、專業、理性來贏得,而不是看其是不是敢在法庭上挑刺、攪局,是不是敢與法官叫板,甚至公然對法官進行詆毀、謾罵,因為非理性辯護可能會使一些律師名聲大振,也可能被民眾追捧成「鬥士」「英雄」,但做不到心平氣和辯護的律師必定難以獲得刑事法官的內心好感,那些以擅長「死磕」自居的律師最後肯定成不了德高望重的「大律師」,結果自然會把刑辯業務做成為「一鎚子買賣」。以法官為「敵」,在庭上庭下表現出一副趾高氣揚、唯我獨尊的態度,還想獲得法官的尊重?打死也沒人信。

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認為當下刑辯環境不盡如人意,不全是因為法官、檢察官秉持自身的職業傲慢,還有一些律師善於渲染矯情或者過於自以為是的成分。顯然,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主要「對手」是控訴方,而且這個針鋒相對的「對手」也僅僅局限於在個案定罪量刑上存在意見分歧的層面。而對居中裁判的法官來說,律師就更不應該抱有先天的偏見和成見,甚至於將法官當成「假想敵」對待,否則,構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監督,正當交往、良性互動」的新型關係就無從談起。筆者根據多年的司法審判經歷和感受,以為在一名稱職的法官眼裡,法庭上的律師其實沒有大小之分,只有是否符合事實和法律的「辯護意見」,不存在是否應當被特別信任的「辯護律師」,辯護意見是不是能被法官所採信和支持,最終還得靠事實和法律說話,而不會根據律師的「聲望」和辯護的「聲音」大小來取捨。因此,律師在法庭上可以據理力爭的「死磕」,但切忌胡攪蠻纏的「鬧庭」,裁判權畢竟掌握在高高在上的法官手裡。

而當下刑事辯護的一大硬傷,是有的律師在法庭上很容易發生角色錯位——爭「權」不爭「理」,斗「氣」不鬥「案」,脾氣越來越大,自我感覺越來越好,「吵」和「炒」的功夫越來越強。比如,一些律師不是把工夫花在如何認真分析研判案件上,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計較與法官、檢察官如何能做到「平起平坐」上;案件還沒有裁判,就喜歡通過媒體網路進行輿論造勢,千方百計給司法機關施加壓力影響;過於迷信「語言暴力」,將法庭當作「罵場」,妄自尊大、口無遮攔,試圖以激怒法官、檢察官的情緒來藉機攪局生事;肆意貶低法官、檢察官的道德素養和專業水準,無限拔高自己的職業境界和能力水平,等等。既然律師將法官們個個都當成了黃松有、奚曉明,雙方的信任基礎已經動搖,刑辯不可能不失去健康的生態,律師自然也就只能煢煢孑立。因此,有志於刑辯的律師一定要謹記,尊重與被尊重互為基礎,有理有據的理性表達顯然更容易為法官所接受,有禮有節的謙恭姿態顯然更容易為法官所尊重,法官才是法庭上最主要的受眾。

禁忌之三:言辭過於煽情,表達缺乏專業性。

如前所述,無論刑事辯護還是民事代理,辯論的方法很重要,也很講究技巧。從某種角度看,律師的每一起辯護都是一次重要演講,既需要有說服力,也需要有感染力。律師們必須要能「拎得清」的是,在法庭上發表辯護詞的目的不是為了取悅被告人及其親屬,也不是為了贏得旁聽群眾的掌聲,而是要能夠真正打動法官的內心,既要保證法官能夠聽得下去,也要保證法官能夠聽得進去。一次律師自以為精彩或者讓委託人感到滿意的辯護,如果法官們覺得索然無味,或者內心產生了抵觸,最終還是律師在自娛自樂。毫無疑問,對於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和絕大多數刑事法官而言,成功的辯護靠的是律師能以理服人,而非以情動人。不管是就事實證據問題展開辯護也好,還是對定罪量刑等法律適用問題展開辯護也好,法官比較容易接受專業的辯護觀點,莊重的法庭不喜歡眼淚、不歡迎掌聲。

然而,有的律師卻特別偏愛在法庭上煽情,往往以主觀臆斷為鋪墊,要麼將辯護詞寫成一篇字字血、聲聲淚的「控訴狀」,要麼把辯詞寫成一篇花里胡哨的「廣告詞」,除了能滿足部分當事人和旁聽人員情緒宣洩之外,對於正確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和皺褶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並不能夠帶來多少積極影響。要知道,刑事辯護通常不適宜以一味的情感抒發來獲得法官的信任和支持,辯護的目的也不是為了給律師贏來更多掌聲,而是律師所發表的辯護觀點究竟有多少能被法庭所重視和採納。換句話說,律師在參與法庭辯論時可以讓自己感性一點,但與控方之間比的是法律專業水準而非情感表演功底,比的是邏輯思辨能力而非嘩眾取寵功夫,真正高明的律師在辯護時更重在擺事實、講法理。

從專業的角度看,刑辯水平高低取決於律師對刑事法學基礎理論的研習以及對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熟知程度。顯然,法官們更樂於傾聽合乎邏輯、簡明扼要的論辯表達,律師可以把一場個案辯護當成一堂「高端大氣上檔次」的「專題講座」,但必須清醒認識到自己面對的是專業素養、經驗智慧絲毫不遜色於自己的法官,他們畢竟經年累月在法律與事實之間探尋,不斷在遵循一定的邏輯規律進行著個案的法律論證,並努力讓自己作出的裁判能夠為訴訟各方正確理解並接受,因此,除了留給獲得委託人信任的以外,律師在法庭上應盡量少一點賣弄標榜。律師敬不敬業,辯護質量高不高,不看在法庭上能否先聲奪人,辯護詞有多長,提出的觀點有多少,而看其辯護能否做到有的放矢,論辯是否切中要害。最後,透露給律師們一點小技巧:如果確實對案件事實不甚了解,或者對法律一知半解,就可以只提出辯護觀點,讓法官們在裁判論證時做出解答並給予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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