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怎麼寫名字?不了解這些你會後悔!

最近有不少粉絲在後台諮詢關於結婚買房房產證如何寫名字?寫誰的名字?這些問題十分重要。因為結婚購房是很多剛需一族不得不面臨的問題,但會涉及到產權證署名的問題。尤其是婚前買房。

曾發生過這樣一個真實案例:一對年輕夫妻,男方在結婚前,貸款買了套房,產證上寫的是男方的名字。後來因為家暴、性格不合離婚時,女方主張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將產權轉到兩歲兒子名下。但法院認為該房子的貸款還沒還清,由銀行保留房屋的權,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駁回了女方主張。而對於女方提出的當時出了4萬多元裝修款,要求男方返還。由於女方沒能提供任何證據,法院也不支持。女方不服,以共同財產劃分不清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可見,不同的署名方式可能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甚至會造成出資人血本無歸!因此需要謹慎而行。在這裡,主要列舉以下5種不同的署名方式及其所對應的法律後果,以供參考。

選擇一:署「准夫妻」二人名字

很多人認為既然為了結婚而買房,那麼應該寫雙方的名字。這種情況下,房屋的歸屬權怎麼算呢?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

(1)雙方買房後結婚

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2)雙方買房後沒有結婚

如果購房後「准夫妻」分手了,署了兩個人名字的房子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是為雙方的共同債務。但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且是基於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選擇二:署父母的名字

一般這種情況是出資一方的父母擔心「准夫妻」感情不穩定,房產證有對方的名字可能導致房屋歸屬權發生改變。這種情況下,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

但如果父母只支付的房屋首付,「准夫妻」婚後需共同還貸,那麼如果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並要求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選擇三:署出資方及父母的名字

如果婚前一方出資,且資金來源為出資方父母,那麼署出資方及父母的名字後果是什麼呢?

(1)出資一方全款購房

房屋將認定是出資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相應的增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而出資方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的《婚姻法》,這部分財產並不因結婚而變為雙方共有。

(2)出資方貸款購房

出資方貸款購房,所有權仍舊歸出資方及其父母。但如果用婚後夫妻收入還貸,離婚後,未出資一方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出資方及其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選擇四:署雙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為了避免糾紛,很多人認為可以把「准夫妻」雙方及雙方父母的名字都登記到房產證上。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准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其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

選擇五:署「准夫妻」中一人的名字

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1)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

(2)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

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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