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和清關:進口貨物報關流程總結
報關申請辦理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人可以向海關提供擔保,申請放行貨物:(一)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尚未確定的;(二)有效報關單證尚未提供的;(三)在納稅期限內尚未繳納稅款的;(四)減免稅審批手續或者其他海關手續尚未辦結的。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海關不予辦理擔保放行。
進口報關有關的流程
1.客戶提供到貨通知書、正本提單或電放提單去船公司交換單費、碼頭費等去換取進口提貨單。
2.準備進口報關所需單證
1)必備單證:裝箱單、發票、合同一式一份、報關、報檢委託書各一份。
2)如是木製包裝箱的需提供熏蒸證書及蓋IPPC章已做消毒殺蟲的處理3)不同的產品所需要的特殊單證準備集全4)有減免稅關稅的國家請提供想過國家優惠產地證3.進口申報後如海關審價需要,客戶需提供相關價格證明。如信用證、保單、原廠發票、招標書等海關所要求的文件。
4.海關列印稅單後,客戶需在7個工作日繳納稅費。如超過期限,海關按日計徵收滯納金。
5.報關查驗放行後,客戶需及時到代理公司繳納報關、報檢代墊代辦費。
註:貨物到港後十四日內必需向海關申報。如超過期限海關按日計征滯報金(按貨物價值萬分之五)超過三個月,海關將作無主貨物進行變賣。
進口商品在向海關申請報關時,需要的單證: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進口貨物應填寫一式二份;需要由海關核銷的貨物,如加工貿易貨物和保稅貨物等,應填寫專用報關單一式三份;貨物出口後需國內退稅的,應另填一份退稅專用報關單。
2.貨物發票。要求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對貨物出口委託國外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售後按實銷金額向出口單位結匯的,出口報關時可准予免交。
3.陸運單、空運單和海運進口的提貨單及海運出口的裝貨單。海關在審單和驗貨後,在正本貨運單上籤章放行退還報關貢,憑此提貨或裝運貨物。
4.貨物裝箱單。其份數同發票。但是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5.出口收匯核銷單。一切出口貨物報關時,應交驗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並將核銷編號填在每張出口報關單的右上角處。
6.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交驗貿易合同、貨物產地證書等。
7.其它有關單證。包括:
(1)經海關批准准予減稅、免稅的貨物,應交海關簽章的減免稅證明,北京地區的外資企業需另交驗海關核發的進口設備清單;(2)已向海關備案的加工貿易合同進出口的貨物,應交驗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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