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之路,是通向文明與進步之路。這條道路對於當代中國,已是一個再不容以任何借口迴避和延宕的歷史選擇。
民主法治首先是一種制度安排。這種安排是理性的,它著眼於保障人民的主權地位和公民的權利,但又在人民意志與政府權威之間維持一種動態平衡。它所特有的決策透明度和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則是政府免於專權和腐敗的基本保障,也是防止政府對個人的侵權行為,最終防止政府由工具上升為目的的基本保障。當今中國,無論基於歷史教訓還是著眼於當下的困境,通過制度建設來提供這樣一種保障,已經刻不容緩。但最近讀到的《國民素質不高,民主法治難建》一文(載山西發展導報98.6.9,以下簡稱《國》)提出,「對於廣大民眾來說,重要的不在於是否建立了保護其權利的制度,而在於是否具備了享受權利的能力」。一下子就抹去了保障權利的重要性,而制度建設的緊迫性也變成了民眾的能力問題。據稱,如果這種能力不達標就要求民主法治的建制,是「忽視了民情,超越了現實。」至於社會行人治還是法治,作者拿空泛的「眾多社會原因」虛晃一槍,便停在了「國民的精神心理素質」上,並指稱:「在人治社會,民權之所以落於統治者之手,不就是民眾素質低下不能享受權利所致嗎?」
此間這些表述,邏輯上是顛倒的,道義上是可疑的。因為,流露於作者筆端的是對缺乏制度保障的民主權利屢遭強暴這一事實的無視,是對大眾權利和生存狀況的冷淡,以及倒因為果地把一個社會行人治的責任一巴掌打到民眾身上。無疑,民主法治要靠良好的國民素質來支撐,我國的國民素質也的確不容樂觀。然而,國民素質不高不能成為把保護公民權利的建制束之高閣的理由。許多有識之士在思考我國的社會病態時,思維觸角都伸向了國民性,而且揭示極其深刻,剖析極其尖銳和不留情面。但剖析的尖銳和不留情面基於對大眾的權利和生存狀況的關注,情感基調是「哀其不幸,怒其不爭」,是改變現狀的熱望。由這種熱望來帶動的國民性批判,在揭示出令人汗顏的國民素質缺陷時,也會公正地分析缺陷產生的根源,而決不因國民性有令人悲哀之處就否認建立保障民眾權利的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更不會把原本由制度造成的問題也歸咎於民眾。
而《國》文把人治的責任歸咎於民眾素質,就一筆勾銷掉了與制度相關的一些重要事實。其一,一個社會採取什麼制度,縱然受著文化傳統以及包括國民素質在內的社會現實狀況等多方制約,但也有著人為選擇的因素。當這種選擇出自社會強勢集團時,對大眾來說,便有一種被動接受甚至被迫接受的性質。何況,強勢集團還擁有為保持既得利益而堅決捍衛制度病的動機和實力,其中最狹隘最頑固的成員事實上也一直在把這種動機和力量付諸行動。在這種情況下,要大眾來承擔人治的責任,是極不公正的。其二,制度本身對人的精神面貌有著強烈影響。歷史和現實中所有推行極權政治的國家,民眾由於缺乏知情權、參政權、選舉權、監督權和表達權,干預社會事務的條件和機會被剝奪殆盡,因而難以產生公民意識;由於基本權利得不到伸張,普遍的無責任感也就在所難免;由於極權政治下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安全感須以沉默、馴服和奴隸狀況為代價,冷漠、圓滑、怯懦、猥瑣和無力感也自然會成為普遍的精神特徵。相反,民主政治卻是坦率、勇氣、干預精神和力量感等精神特徵生長的沃土。關於制度對國民素質的影響,我們有一個不算遙遠的證明。回首近半個世紀中國發生的數場重大災難,存在著不受制約的權力是根本原因。這種權力之隨意,從其自詡為「無法無天」可窺一斑;這種權力之大,既可以置國家主席於非命,也可以不斷地運動全民,動輒就把少則數萬,多則數千萬人打入地獄。在一次次「精神上不投降就下地獄」的折騰中,為了自保而被迫交出人格、尊嚴和良心成了普遍的行為方式;在不間斷的意識形態灌輸和強行洗腦中,喪失獨立思考而變得愚蠢、或者有意選擇愚蠢也成了普遍現象。現今人們盡可以指責當時的人軟弱,尤其可以指責知識分子群體的不抵抗主義和精神大潰退。但卻不能忘記,如此這般任人擺布的民眾和知識分子此前曾有過的精神面貌。50年代初的中國人民剛剛進行了艱苦卓絕的八年抗戰,又為了民主自由進行過反專制反獨裁的英勇鬥爭,繼而又滿懷希望和朝氣投入了建設新生活。然而沒過多少年,這種精神面貌蕩然無存,甚至曾在高壓下勇作獅吼的人也大多沉默了,那些不願沉默的不是被從肉體上消滅了就是被徹底專政而失去了發出聲音的任何可能。整體的精神潰敗確實發生了。但這種外力上無所憑恃的精神在用物質甲胄裝備起來的權力面前的潰敗,豈是以潰敗者自身的「精神素質不高」就能了斷的!其實在這個時期究竟是低素質造成人治,還是人治敗壞國民素質,只要有稍許公正,結論是很清楚的:國民精神史上這可悲而又不光彩的一頁,正是制度弊端使人素質劣化的鐵證!其三,現實中存在著許多根源於制度弊端的怪現象。例如權大於法、權錢交易、執法犯法,草菅人命;又如國有企業的「窮廟富方丈」,昏官、貪官搞垮一個個企業後易地做官甚至陞官,社會各領域廣泛存在的「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等等。這些制度病使中國的未來陷阱密布,障礙重重,民眾既憤怒又奈何不得。通過民主法治來走出困境,已經分外迫切。
《國》文無視這些顯見的現實,幾乎直截了當地主張擱置民主法治,其意令人費解。令人費解的還有下述議論。作者數次提到民情,但每及於此,措辭似是而非,傳遞出來的意思卻明白無誤。即:民眾尚無民主法治要求,這種要求只是少數爭民權的「英雄」的一相情願。因為作者認為,現今民眾尚不具備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並稱,「有了這種能力,民眾自然要求民主法治,用不著為民爭權的人」,又斷言,在民眾素質不達標的情況下,權利即使爭來,也會「被那些爭民權英雄所得而私。」因此現在該做的不是進行民主法治的建制,而是大力發展教育以提高國民素質。這番議論又觸及到一系列需要辨識的問題。
首先,民情真的就如作者所示,對民主法治的要求僅只是一些爭民權者的「越俎代庖」嗎?只要誠實地面對現實,不會看不到:一方面,開放打破了與世隔絕的封閉狀態,人們有了比較,知道了民主的社會格局更符合人性,知道了法治優於人治,不再相信所謂制度優越性舉世無雙的自吹自擂;另一方面,制度弊端早已暴露無遺。有了比較後,弊端更是變得刺眼和不可容忍。長期承受著制度弊端惡果的人民在近二十年間從未停止過表達改革政治體制的要求。這種要求既出自在理性上對制度弊端有深刻認識的知識界,也出自根據現實體驗而深切感受到惡果的其他民眾。要求的持續和廣泛表明,建立民主法治已是眾心所向的歷史性訴求。
其次,鑒於文章自始至終都在指斥國民素質低,這就提出一個挑戰性問題:作為判斷民情的一個重要依據,現今的國民素質是否真的就低得不堪,可以在事關民眾權利、事關民主法治的問題上得出某種頗似於「國人不宜」的結論?對此,雄辯的回答來自事實。據報紙披露,近年多次發生工人通過職代會罷免不稱職廠長的事件。這表明,整體受教育程度並不算高的工人一旦有了些許民主權利,也可以相當好的用來維護自身權益。更有意思的證明是,我國農村不少地方成功地進行了村委會直選。無庸諱言,從整體看,農民受教育程度、政治意識、公民意識較之其他各階層都相對低下。但當現有體制網開一面,允許他們進行基層直選時,他們並不因這幾方面的「低下」而完全消受不了民主權利。受愚弄者雖有,但多數情況下的直選是成功的。既然如此,又有什麼理由懷疑那些受教育程度更高,政治、公民意識更強的階層運用不了民主權利,沒有能力直接推選自己的代表或官員,非要靠上面黑箱操作式的指定或委派呢?
當然,能在一定程度上運用民主權利不等於國民素質沒問題。事實上,國民在精神道德素質方面的情況十分嚴峻。不著力於改變,雖不會如《國》文斷言的「民主法治大廈建成之時,也就是該大廈坍塌之日」,但民主法治難以鞏固,難以完善也是事實。通過發展教育來提高國民素質無疑是帶根本性的長期任務。然而,我國本來就低的教育投入連年負增長,致使教育經費持續緊缺;每年僅公費吃喝就吞食掉全國幾年教育經費的現象持續存在,挪用教育經費和屢禁不止的亂攤派又持續加劇教育經費的緊缺和民眾負擔,大力發展教育持續地成為空話。何況,一種「誤盡蒼生」的應試教育,一種急功近利、重技術輕人文精神的教育和專註於意識形態灌輸而使人狹隘的教育能否承載起培養公民素質的任務,也是值得懷疑的。然而,要杜絕公費吞食未來的現象,要解決教育投入負增長以及雪上加霜的挪用、攤派,不能單靠政府承諾,而要靠來自全社會的監督,靠能使這監督得以實現的制度安排。至於有利於培植公民素質的教育,也需要制度保障下的民主教育理念的實施條件。以大學為例,這些條件包括獨立地面向社會自主辦學,包括學術自由和教授治校。正是這些條件使大學具有作為追求真理的民主機構的性質,生活學習於其間,學生可以受到人權、民主思想的熏陶。但即使實現這些條件,教育也不是萬能的。公民精神、民主素質既需要通過教育來培植,也需要參與社會政治事務的機會來鍛煉。借口大眾沒有能力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而把大眾排斥在政治事務之外,大眾將永遠處於無能力狀態,民主法治對於大眾也將猶如海市蜃樓,永遠可望而不可及。
寫到這裡,已該打住,但還有一些話不得不說。在涉及民眾與爭民權者的關係時,《國》文反覆表述了一種奇怪的看法。諸如,「用不著為民爭權的人」;對於民眾來說,「不在於沒有為民眾爭民權的人,而在於那些為民眾爭民權的人反而成為竊取民權的英雄」;民眾如沒有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能力,「民權也就終歸非其所有,而被那些爭民權者所得而私」。在這裡,如果作者是在指出爭民權者中存在的一種可能性,倒不失為真知灼見。但作者不加限制詞的表述,不僅沒來由的把爭民權者從民眾中剝離出來,而且以一種虛構的欺騙和被欺騙關係徹底否定了為民爭權的人。然而,第一,爭民權者往往也是民眾成員,只不過這些人或是比較清醒、敏感和有勇氣,或是本身受壓更深。第二,任何為取得或擴大人權進行的鬥爭,首先都是由少數人發起的;人類在社會政治領域所取得的每一種進步,也總是首先由少數人來推動的。在最先站出來鬥爭的人當中,固然不排除有欺世盜名者或蛻變者,但這種可能證明的恰恰是通過民主法治來提供製約監督機制的必要性,而不是說明「用不著為民爭權的人」。而且,在為民爭權的人中還有遠的如伏爾泰、狄德羅、潘恩、左拉、羅素,近的如李大釗、魯迅、張志新這樣的思想者兼鬥士,他們由於傑出的思考力和對善惡的敏感而比其他人更清楚更深刻地發現不公正,他們博大的胸襟和作為「社會良知」的堅決承當又使他們總要不計成敗得失地投入鬥爭。在歷史上,是這些人以他們的思想和行動給人類精神以震顫,給社會進步以刺激。如果沒有他們,人類精神難免平庸化甚至侏儒化;沒有這些人首先站出來為拓展人類的自由空間而鬥爭,社會難免停滯。當《國》文作者以措辭奇特的議論把所有站出來爭民權者都暗示為居心叵測、欲借爭民權以營私、竊民權為私有的人時,不僅違背了歷史真實,而且褻瀆了推進社會進步的先驅、褻瀆了人類精神。
人心無限寬廣,決不要輕易否定自己尚不理解或自己的精神達不到的境界,否則難免鬧出笑話。至於國民素質問題,一直就是那些死乞白賴靠體制弊端維護既得利益者們抗拒變革的方便借口。知識分子當揭露這種借口的悖謬,而不是去為它辯護,否則,倒該由人們去質疑辯護者的精神素質了。 199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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