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求真 -擇日
選擇求真卷十
巡山羅喉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羅 喉:癸 艮 甲 乙 巽 丙 丁 坤 庚 辛 乾 壬
起例:巡山羅喉,為太歲前一位,子年在癸,丑年在艮,寅年在甲,卯年在乙,辰年在巽,巳年在丙,午年在丁,未年在坤,申年在庚,酉年在辛,戌年在乾,亥年在壬也。
《宗鏡》曰:巡山羅喉,止忌立向,開山修方不忌。
通書曰:申子辰,羅喉乙巽辛,寅午戌,丁癸艮宮出,巳酉丑,丙壬乾作首,亥卯未,申庚坤大忌。注曰:申年辛,子年乙,辰年巽,寅年艮,午年丁,戌年癸,巳年丙,酉年乾,亥年庚,未年坤,以一白水星制之。
《義例》曰:按起例,巡山羅喉為歲前最近之方,又為歲君,自本年至次年所巡行必經之地,故立向避之。以其為歲前一位,猶前星為太子,次於歲駕,不敢抵向,但又不敢斥言前星以為神煞名字,而以佛子之名羅喉當之,故曰羅喉也。通書即論三合之方,而其羅喉所在之方,與三合全無取意。起例則申子辰年在庚癸巽,寅午戌年在甲丁乾,巳酉丑年在丙辛艮,亥卯未年在寅乙坤,皆成雙山三合五行,甚為有理。通書惟辰巳午未年與起例合,則其為傳寫之誤無疑矣,今依起例改正。
《利用》曰:按巡山羅喉為太歲前一位,逼近太歲,故立向忌之。寅年在甲,巳年在丙,申年在庚,亥年在壬,雖近而不同宮,對宮雙山之月有吉星到山到向,坐山乘旺尤可擇吉取用。若子年在癸,丑年在艮,卯年在乙,辰年在巽,午年在丁,未年在坤,酉年在辛,戌年在乾,則與太歲同宮,勿犯可也。通書謂以一白水星制之,則誤作四餘之羅喉,以為屬火謬矣。大煞 舊名打頭火 金匱星同位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大 煞:子 酉 午 卯 子 酉 午 卯 子 酉 午 卯
《明時總要》在子年起子,逆行四仲。
《歷例》曰:大煞者,歲中刺史也,主刑傷斗殺之事。所理之地,出軍不可。向之並忌,修造犯之,主有刑殺。
曹震圭曰:大煞者,是歲三合五行建旺之辰,將星之位,名曰刺史。
《考原》曰:大煞子年在子,丑年在酉,寅年在午,卯年在卯,辰年又在子,如是逆行四正,蓋申子辰三合為水,水旺於子也,四酉丑三合為金,金旺於酉也,寅午戌三合為火,火旺於午也,亥卯未三合為木,木旺於卯也。
《義例》曰:按子午卯酉,水火木金之正位也,天地之交,而日月之沖也,故太歲在四正,則太歲自當之,名太歲,則大煞不足雲矣,猶天子自理其幾內也。若太歲在孟季,則正位也成大煞。大煞雲者,亞於太歲,而重於管符白虎也,故《歷例》有刺史之稱。蓋古之刺史,得生殺一方也。
《宗鏡》曰:打頭火,即大煞,為太歲,三合旺方,又為金匱星。書云:人家弱修金匱。獨火將星原同位是也。蓋太旺則亢,亢則屬火,故有不宜,苟無制伏,決主火災。然制化得宜,修動旺方,則發丁旺家,以火星氣旺,有生髮之意也。惟子午卯酉年,系疊歲君,不可犯,其餘年分,仿製三煞法,以三合局制之,通書忌用寅午戌局,非是,若巳酉丑年,打頭火在酉,不用寅午戌局何以制金之旺氣乎?
此煞與天官符、俱可吉可凶,不與三煞,此三合制矣,再得年月一白水星,或年月壬癸水德歲命祿貴尤妙。四柱忌用丙午丁,至八節之丙丁奇則又吉而不忌也。年金匱不空,則修月金匱尤穩,月金匱又不必克,但諸吉同到則吉。寅午戌月在午,巳酉丑月在酉,申子辰月在子,亥卯未月在卯,擇吉日修之,主發人丁,也要無別緊煞乃可。《利用》曰:月家金匱方,今通書不載,然也有理,但四仲月會月建,也須避忌,與太歲同。
按大煞,《考原》謂三合旺方,《義例》謂歲在四正,太歲則大煞,歲在孟季,則四正也成大煞,亞於太歲云云,其意明矣。然大煞舊名打頭火,通書遂誤作火星,謂忌用寅午戌局,《宗鏡》指其非是。舉巳酉丑年打頭火在酉,不用寅午戌局,何以制金之旺氣乎?可謂知義矣。至曰太旺則亢,亢則屬火,是又泥大煞打頭火名目而強為解說也。至用一白水星,壬癸水德忌丙丁干,認作火星制伏,不大相此謬乎?蓋三合旺方,不過嫌其過旺則亢,《易》曰亢則有悔是矣,非旺而屬火也。其主三合局制大煞誠為的當,但各年有分別。如子午卯酉年,太歲則大煞,欲制大煞乃克歲君,不宜。余年俱可。總之,大煞打頭火非凶煞也,除太歲值方慎用,得太陽奇德及歲命祿貴諸吉臨之,自可以制化。要知此指修方而言。(見於地官符篇利用節)論火星
飛大煞
通書曰:打頭火忌修方,寅午戌年在午,亥卯未年在卯,申子辰年在子,巳酉丑年在酉。蓋子午卯酉是本宮旺鄉,飛宮犯之則凶。
《選擇宗鏡》曰:打頭火,即三合旺方,又為金匱將星,主火燭,若疊太歲尤凶。蓋太旺則亢,亢則屬火也,其法以所用月建入中宮,順飛九宮,遇本年三合旺方,為月打頭火,每宮佔三位。
《義例》曰:按打頭火即本年大煞逐月飛吊之位。其逐月飛吊,與天官符同法。天官符為臨官,大煞為帝旺,其曰火者,以其旺極為災,也猶災煞之名天火耳。打頭火名不雅訓,又嫌多立名色,易致失實,故名曰飛大煞,以存本意雲。
論火星
火星有三十餘種,內惟年家之打頭火、獨火,月家之丙丁火,日家火星日為有理,其餘概不載錄。
通書曰:獨火,打頭火,月游火,不忌安葬,然必與年遁丙丁或月家丙丁獨火會合方忌,不會合不忌。即丙丁獨火不與諸火會合,也不忌也,宜用水星水德制之。又本日忌用丙丁寅午戌月日時,丙丙丁奇九紫星助其火氣也。
辟謬曰:凡人家豎造,純用一派金水,無一點火星,又值金寒水冷之時,反主寂寞。合得火星,始有榮昌氣象,但不宜多,要制伏得宜耳。
按,制火星之法,諸說皆同水德者,壬癸也。年家用五虎遁,月家用月建入中宮,順數至壬癸是也。水星者,一白也,年家用值年星,月家用值月星,入中宮順遁一白星是也。通書謂四柱忌用丙丁干及寅午戌火局甚當,又曰三奇丙丁三元九紫雖屬吉星不取宜用也有理。
又按,獨火即翻卦中廉貞,丙丁獨火即月建入中宮飛遁丙丁干,謂為火星,不背於理。推月游火,取太歲前一辰所統之卦,如子年前一辰是丑,丑艮寅同卦,即起正月月游火。正月在艮,二月在離,順行九宮,殊無理義,故不錄也。(詳於《協紀義例》六本條內)其打頭火既詳六煞條下,即通書謂必與年月之丙丁火會合方忌,如不會合忌也可,其非實屬火也。然相傳既久,故錄其近理者焉。至於製法,也取水星水德而已。
年獨火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獨 火:艮 震 震 坎 巽 巽 兌 離 離 坤 乾 乾
通書曰:獨火一名飛禍,又名六害,即蓋山黃道之朱雀廉貞也。修營動土犯之主災,葬埋不忌。辟謬曰:此獨火與飛天獨火不同,飛天獨火乃太歲死地,與炙退同位也,年獨火乃翻卦中之廉貞五鬼火也,名五鬼獨火,忌修方動土,不忌開山立向。
獨火占方,以月建入中宮,遁得壬癸水德及一白水星到,則不忌,若遁得丙丁干同到,其火必發,且有血症官災。昔有人於丁未年,二月修離方,是年獨火在離,將二月癸卯建入中宮,遁得丁火到離,其火應手而發,可知獨火不可輕犯也。
子按其火應手而發,因會合年遁月飛之丙丁火也,苟不會合,縱犯獨火無忌。李氏謂不可輕犯,則惑之甚矣。
其法先用後天卦位,從太歲對宮卦起。如子年屬坎卦,坎與離對,故子年在離起,丑寅屬艮卦,艮與坤對,故丑寅年在坤起,卯屬震卦,震與兌對,故卯年在兌起,辰巳屬巽卦,巽與乾對,故辰巳年在乾起,午系離卦,離與坎對,故午年在坎起,未申屬坤卦,坤與艮對,故未申年在艮起,酉系兌卦,兌與震對,故酉年在震起,戌屬乾卦,乾與巽同,故戌亥年在巽起。然後再用翻卦掌,尋廉貞在何卦,即是獨火。如子年在對宮離卦起,離與震互翻,震起貪狼,弦起弦落,數至廉貞在艮。如丑寅年,在對宮坤卦起,坤與艮互翻,艮起貪狼,中起中落,數至廉貞在震。余仿此推。
其序:貪、巨、祿、文、廉、武、破、輔。弦起弦落,中起中落,下起下落。
《義例》曰:獨火與蓋山黃道同一起例,如子屬坎,對宮為離,即以離為本宮卦,下一爻陽變陰,為艮為廉貞,故子年以艮為獨火。丑茵年皆屬艮,對宮為坤,即以坤為本宮卦,下一爻陰變陽,為震為廉貞,故丑寅年皆以震為多火也。余仿此。又按,蓋山黃道兼用納甲三合,獨火即止用本卦。通書曰:獨火方遇丙丁飛吊其上,其火方發,無凶神並不妨。然則本宮且不必忌,納甲三合又為迂遠矣。其不用也宜哉。丙丁獨火
通書曰:丙丁獨火忌修方,其法以月建入中宮飛吊,得丙丁二字到方,修工動土犯之凶。
辟謬曰:月家之丙丁火,不必便三合局克,但取一白水及水德制之即伏。或四課用壬癸干也可。
《義例》曰:丙丁獨火,乃諸火之總要,蓋取天干丙丁之氣照於其上,為火之所由發也。如甲己年正月修作,即以丙寅入中宮,順數丙在中五,丁在乾六,則正月丙丁獨火在中宮與乾宮也。若丁卯月修作,即以丁卯入中宮,以次順數,丁在中三,而丙復在中五,則二月丙丁獨火俱在中宮也。然必與年獨火飛煞並方忌火星日
例曰:四孟甲子乾順程,仲月兌宮甲子離,季在艮宮順數去,日臨兌位是火星。
火星日,乃紫白中之七赤火也,洛書以九紫為吉火,以七赤為順火。其法將六十甲子,順布九宮,數至七赤兌位,即其日為火星也。四孟月從乾宮起甲子順數,四仲月從兌宮起甲子,四季月從艮宮起甲子,俱順行九宮,忌起造與占蓋,不忌安葬,有制不忌。
按火星非凶日也,或其方既疊諸凶,而又值火星日方忌,否則雖遇其日無妨,智者勿泥浮天空亡
年 干: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浮天空亡:離 坎 巽 震 坤 乾 兌 艮 乾 坤
壬 癸 辛 庚 乙 甲 丁 丙 甲 乙
《起例》曰:浮天空亡,甲年離壬,乙年坎癸,丙年巽辛,丁年震庚,戊年坤乙,己年乾甲,庚年兌丁,辛年艮丙,壬年乾甲,癸年坤乙。
通書曰:浮天空亡,乃年干納卦之變卦,與納甲絕命破軍位也。用天德月德照之,本命貴人祿馬制之。甲己年壬,乙戊年癸,丙辛年辛,丁年庚,庚年丁,辛年丙,壬年甲,癸年乙。
《宗鏡》曰:甲己辛年丙壬,乙庚戊年丁癸,丙癸年乙辛,丁壬年庚甲,山向並忌,謂止忌向,而不忌山,非是。
《義例》曰:絕命破軍,原系卦位,故以年干納甲之卦為本宮,取中爻變之卦,為破軍所在。如甲為乾卦所納,則乾卦為甲年本宮中爻變為離卦,離納壬,故甲年以離壬為破軍也。余仿此。惟今通書止用干,而遺卦是取末而舍本,又以己年同於甲,猶謂己與甲合,至以戊年同於乙,則庚自不可解矣。夫坎納戊,離納己,乃納用本義,二十四山無戊己,故離納壬,坎納癸,以八卦分納八干耳。若年干戊己,未有不以坎離為本宮,而反統同於乾坤者也。《宗鏡》並忌山向,甚為有理,而謂一年佔兩方,則益失本意。蓋其襲誤久矣,今從起例改正。
《利用》曰:按浮天空亡,以年干取納甲之卦,又以卦變絕命,兼取所納之干,教之陰府太歲取意更為迂遠,但各本通書俱用之,然也年家小煞耳,當以六德照之,非但天月二德而已。絕命破軍,於九曜屬金,取三奇九紫到方,於意更切,貴人祿馬則通例也。一說用月刑沖,大謬矣。夫以月刑之沖之,則其方系月刑月破矣,以日刑之沖之,則其方系日刑日破矣,二者皆選擇之所忌,欲以制凶而反招凶,可乎?
破敗五鬼
年 干:甲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破敗五鬼:巽 艮 坤 震 離 坎 兌 乾 巽 艮
《歷例》曰:甲壬年在巽。乙癸年在艮。丙年在坤,丁年在震,戊年在離,己年在坎。庚年在兌,辛年在乾。
《乾坤寶典》曰:五鬼,五行之精氣也,主虛耗之事。所理之方,不可興舉,犯之主財務耗散。
通書曰:修造犯之,主虛耗,宜用太陽三奇歲月德合歲命貴人祿馬制之。
曹震圭曰:按納甲法,乾納甲壬,其沖在巽,故甲壬之年在巽也。坤納乙癸,其沖在艮,故乙癸之年在艮也。艮納丙,其沖在坤,故丙年在坤也。兌納丁,其沖在震,故丁年在震也。坎納戊,其沖在離,故戊年在離也。離納己,其沖在坎,故己年在坎也。震納庚,其沖在兌,故庚年在兌也。巽納辛,其沖在乾,故辛年在乾也。
《義例》曰:按破敗五鬼雲者,以其方衝破歲干所納之卦位,故以破敗為名,而系之以五鬼者,言其幽陰之象云爾,是從歲破之例例之而及於卦位者也。然後天卦位則然,而先天卦位則又不爾也。且後天卦位所為出震齊巽云云者,是從東以至東北,為一歲天行之序也,古聖並未嘗以方位沖射言之。若夫先天八卦,天地定位,山澤通氣,雷風相薄,水火不相射,轉以對待為義,不嫌沖射也。然則強取易卦以就建除之例,謂巽能破敗乾宮之意,艮能破敗坤宮之氣者,於理不可通也。以今舊曆所用,姑存之,實則無所關係。
利用曰:按破敗五鬼,為年干納卦之沖,較之浮天空亡尤為小煞,歲月德合制之固為親切,然太陽三奇九紫白,有一吉星到方,也自可修矣。
大將軍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大 將 軍:酉 酉 子 子 子 卯 卯 卯 午 午 午 酉
例曰:亥子丑年須防酉,寅卯辰年子上游,巳午未年卻在卯,申酉戌年午堪憂。
通書曰:大將軍,方伯之神,其方忌興造,若不會諸凶,用真太陽制之吉。
《神樞經》曰:大將軍者,歲之大將也,統御威武,總領戰伐,若國家命將出師攻城戰陣,則宜背之,凡興造皆不可犯。
李鼎柞曰:孟歲以勝光,仲歲以小吉,季歲以傳送加歲支上順數,逢天罡為將軍,如子年是仲,即以小吉未加歲支子上順數,至酉得天罡,辰即酉為大將軍也。余仿此。
曹震圭曰:大將軍,其德忠直,常居忠正,三年一遷。所理之地,可以命將帥,選威勇,以伐不義。
《考原》曰:大將軍統御武臣之職,有護衛虎賁之象,故居四正之位,而
從歲君之後。如寅卯辰歲在東方,則居正北,巳午未歲在南方,則居正東,申酉戌歲在西方,則居正南,亥子丑歲在北方,則居正西也。
《義例》曰:按克我者為賊,我克者為仇,其拒仇賊而生我,又後於我者,大將軍之象也。
《准南》云:子孫為寶爻,即其義也。歲在東方木,西方金克我,北方水拒隔之。歲在南方火,北方水克我,東方拒隔之。歲在西方金,與東方木為仇,中央土拒隔之。歲在北方水,與南方火為仇,西方金拒隔之。其必居子午卯酉者,在師中吉之意也。或曰歲在西方,而大將軍居午,午為火,何言土也?曰五行家以己為戊,以午為己,午固土也,且大將軍必居太歲之右,軍師尚右,其右之正位必大將軍也。
《利用》曰:按《蓬瀛書》曰歲在四孟,太陰與大將軍合於四仲,名曰群醜,須太陽到方,如申年太陰,大將軍合於午,必六月太陽到午宮,又用午時修之,謂真太陽到方也,大吉。若寅月太陰與大將軍合於子,子時太陽無光,兼取丙丁九紫到方為吉。若不會太陰,不疊凶煞,則有一二吉星到也可修也。
按利用謂四孟年,太陰與大將軍合於四仲,名曰群醜者,蓋寅年災煞太陰同在子中,申年在煞太陰在午,巳年在煞太陰在卯,亥年災煞太陰災酉,固曰群醜。而寅年子月,申年午月,巳年卯月,亥年酉月,此巳仲月,乃群醜當旺之時也,不宜輕犯。然不止此,即辰戌丑未年,大將軍與打頭火同位,卯年大將軍與歲刑同位,李奉來曰:大將軍所佔之方,若與打頭火歲刑歲厭同位,皆為群醜會聚,犯之決主見凶,更忌還為之月,尤不宜修。非疊諸凶,則以太陽紫白三奇二德同到,修之不忌。
有陳姓祖地,坐酉向卯,兼庚甲,歷葬多年。甲戌歲,有舊墳右鑿穴,作眼睛雙墳,拒天心十字,是七午三丙位也。其年大將軍白虎金神打頭火群醜聚午方,理當忌修,予選取
《宗鏡》曰:大將軍占方不可修,然有輕重,如巳午未年,大將軍在卯,甲己年,則卯乃丁卯也,再以月建入中宮,順數九宮,惟乙亥月丁卯仍在卯上,謂之大將軍還位,修造犯之凶,余月則丁卯飛山別方,卯上得年家月家之紫白,或太陽三奇也可修也。
大將軍還位定局
占卯惟十月還震宮,占午惟正月還離宮,占酉惟六月還兌宮,占子惟六月還坎宮。
太陰、弔客、喪門、白虎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太陰弔客:戌 亥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喪 門: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子 丑
白 虎:申 酉 戌 亥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太陰:《神樞經》曰:太陰者,歲後也,常居歲後二辰,所理之地,不可興修。
曹震圭曰:后妃所居者,後宮也。後宮之星,在帝後二星(按,紫薇垣北極五星,第二為帝星,第四為後宮),故太陰常居太歲後二辰。子年起戌,順行十二辰,如子年在戌,丑年在亥是也。
《義例》曰:按《史記白圭傳》曰太陰在卯,鑲明歲衰惡至午旱。明歲美至酉。鑲明歲衰惡至子大旱。明歲美有水,至卯積儲率數倍。張守節《正義》曰:歲後二辰為太歲也。又《吳越春秋》載記倪曰:太陰所居之歲,留息三年,貴賤見矣。又《越絕》載記倪曰:從寅至未陽也,太陰在陽,歲德在陰,歲美在是。聖人動而應之,制其收發。然則太陰之神,為年穀豐欠水旱之占也,今歷家謂修造等事不宜抵向,其說不符於古,然或別有所自來,未可據以為非。顧從太陰例之,則所謂蠶室蠶命蠶官者,其方位所在,必有每歲蠶絲豐欠之占,而今不可考矣。又按四利三元,以太歲前三位為太陰,與此同名不同位,蓋各為一家,不嫌並存也。
弔客:《紀歲歷》曰:弔客者,歲之凶神也,主疾病衰泣之事,常居歲後二辰,所理之地,不可興造,及問病尋醫弔孝送喪。(弔客與太陰同位)
《蓬瀛書》曰:子年在戌,順行十二辰是也。其位與官符對沖。
喪門:《紀歲歷》曰:喪門者,歲之凶神也,主死喪哭泣之事,常居歲前二辰。所理之地,不可興舉,犯之者,主盜賊遺亡死喪之事。
《蓬瀛書》曰:子年在寅,順行十二辰。曹震圭曰:喪門者,太歲之轅門也,故常居歲前二辰。或謂喪門與白虎對沖,白虎主喪服之事,沖之故凶。
《利用》曰:按喪門弔客,為歲破三合小煞也,三合之衝破則凶,破之則合,未為凶也。如兩方同修,則與歲破合局衝剋歲君,大忌。若單修一方,則止取吉星照蓋,用歲三合日月,惟忌歲破三合月日耳。如子年喪門在寅,弔客在戌,修寅方,宜用子辰月日時,合太歲,忌用寅午戌月日時,合所破,也不用甲沖寅方也。問病尋醫,弔孝送喪應不忌,且如太歲在南方,將終年不向南行乎?
白虎:《人元秘樞經》曰:白虎者,歲中凶神也,常居歲後四辰,所居之地犯之,主有喪服之災,切宜慎之。曹震圭曰:白虎武職也,官符文權之職,歲中掌符信之官,文居前而武在後,如寅午戌為三合,則午有官符文權也,戌有白虎武職也。余仿此。(製法見上地官符篇內利用節。此與下飛廉白虎不同。)
太陰大將軍喪門弔客總論
《歷例》曰:《天文志》中宮天極星,其一明者太一常居也,旁三星三公。或曰:子屬後勾四星,未火星后妃,餘三星後宮之屬也。
《禮記》曰:天子掌陽教,後掌陰教,故以歲後二辰象之,而名之太陰焉。夫太陰之職,將以助陽出治也,大將軍之職,雖主生殺伐,然殺伐者,凡以鋤邪凶而扶正直,也所以佐陽出治也。若其年太陰與大將軍同位,則是窮陰沮寒,奸吝暴亂,而絕無生養之意矣,故曰群醜為方位之最凶也。然太陰之方又為弔客,何也?蓋歲後二位與歲前二位,必屬三合,如太歲在午,則後二辰,前二申,申與辰必暗拱子以克太歲矣。太歲在丑,則後二亥,前二卯,卯與亥必暗拱未以沖太歲矣。為太歲所衝剋,與衝剋太歲者,皆死地也。然則扶助之者,非喪門弔客之象也?門必在前,故前喪門,客者,自他方至者也,故後為弔客。陰陽之義,美惡不嫌同位,各從其所用耳。喪門之位,又為朱雀,則以前朱雀,後元武,而以太歲前二位為朱雀耳。今曹震圭以喪門為太歲之轅門,則泥於門字之名,而不知太歲之門不必喪也,也可哧矣。
黃幡豹尾
歲 支:子 丑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黃 幡:辰 丑 戌 未 辰 丑 戌 未 辰 丑 戌 未
豹 尾:戌 未 辰 丑 戌 未 辰 丑 戌 未 辰 丑
《乾坤寶典》曰:黃幡者,軍旗也,常居三合墓辰。所理之地,不可開門,取土,嫁娶,納財,市賈及有造作,犯之者主有損亡。豹尾者,也旌旗之象,常居黃幡對沖,其所在之方,不可嫁娶,納奴婢,進六畜及興造,犯之者破財物,損小口。
《廣聖歷》曰:黃幡者,寅午戌歲在辰,申子辰歲在辰,亥卯未歲在卯,巳酉丑歲在丑。
曹震圭曰:黃幡者,歲君安居之位,華蓋也,故取三合五行黃辰,墓者,土也,故取其黃。
《洞源經》曰:將出乎中軍,益張於庫上叱之謂也。豹尾者,虎賁之象,先鋒將也,故常與黃幡相對,是置於華蓋之前也。
《利用》曰:按子午卯酉年,黃幡即官符豹尾即弔客,寅申巳亥年,黃幡即白虎,豹尾即喪門,辰戌丑未年,黃幡即太歲,豹尾即歲破。當從各神以為制化。黃幡為歲三合墓地,忌取土開門也屬有理,如不得已而用之,則取天道天德月德到方可矣。豹尾猶輕,嫁娶非忌其方,惟上轎下轎忌向之。凡凶煞皆然,豹尾卻不足忌也。
黃幡豹尾總論
《義例》曰:黃幡者,三合之本象,華蓋也,與黃幡相對者為豹尾,其喜忌也相同,蓋皆歲君之鹵薄大駕,以見不可犯之意耳。寅申巳亥年,豹尾在前,黃幡在後,子午卯酉年,豹尾在後,黃幡在前。曹震圭以豹尾為為先鋒之將,而置於華蓋之前則非也。況子午卯酉年,黃幡是官符,豹尾是弔客,寅申巳亥年,黃幡是白虎,豹尾是喪門,辰戌丑未年,黃幡是太歲,豹尾是歲破。然則黃幡豹尾二神固虛設也,以其無甚悖理,仍存其舊名。
病符、死符、小耗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病 符:亥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死符小耗: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子 丑 寅 卯 辰
病符:《乾坤寶典》曰:病符主災病,常居歲後一辰。曹震圭曰:居歲後一辰,是言舊歲也,新歲將旺,舊歲必衰,衰則病也。
死符:《明原經》曰:死符小耗同方,忌冢墓置死及穿掘造作。經曰:死符者,歲之凶神也,所理之方,不可營冢墓,置死及穿鑿,犯之者主有死亡。常居歲前五辰。
曹震圭曰:死符者,是太歲自絕之辰也。假令太歲帶子,是當旺也,則丑為衰,寅為病,卯為死,辰為墓,巳為絕也。余仿此。
小耗:經曰:小耗者,歲中虛耗之神也。所理之方,不宜運動出入,興販經營及造作,犯之當有遺亡虛驚之事,《明時總要》曰常居歲前五辰。
曹震圭曰:小耗者,小損也,乃太歲氣絕之辰,故曰小耗。假令寅年,寅旺卯衰,辰病,巳死,午墓,未絕也,與死符同位。余仿此。
《考原》曰:小耗常居大耗後一辰,未至大耗,故曰小耗。
《利用》曰:病符為舊太歲,故也忌立向,死符為舊歲破,故也忌開山。然皆小煞,惟吉星蓋照,便自可用。
病符死符小耗總論
病符舊太歲也,病符所沖,則死符也。病之所究極,非死而何?何以不名本年太歲所沖為死符?即太歲為一歲之君,德刑並施,其所沖禍銷不止於死,即福也未可料也,故六壬類神以歲破為貴相,謂得坐而論道也,若舊太歲休廢之氣所沖,則必死矣。又為小耗者,則以次於大耗而言,太歲所沖,為大耗,則舊太歲所沖為小耗雲耳。太歲所沖,其亡耗大矣,造易歲之後而元氣未復,有小耗之象也,故舊歲破為小耗也。
又《易》曰天數五,地數五,數至五而極,歲前五辰,數居其極,故為死符,是也一說也。曹震圭以歲前五辰為太歲絕氣,蓋也數窮之意,然其說似是而非,夫長生沐浴以至絕胎養,皆從五行旺相休囚死而言,謂之五勝。又從五勝細區之,而為是十二位雲耳。夫五行歷乎四季,加以中央土,則五勝起也,五行歷乎十二辰,而各有寢昌寢微之漸,則十而位立也。又同為一行,陽順而陰逆,陽死則陰生,陰死則陽生,於以成五行之氣無終絕,其旨深矣。今太歲者,歲陰也,雖行乎五行之中,而不定其為何行,安得指其本位為帝旺,而以其前五為絕位哉?如以前五為絕位,則將以舊太歲為新太歲臨官之位乎?不可通矣。且陽順則前五為絕矣,陰逆則又當以後五為絕,陰年太歲豈又將以後五為死符耶。 飛廉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飛 廉:申 酉 戌 巳 午 未 寅 卯 辰 亥 子 丑
《神樞經》曰:飛廉者,歲之
廉察使君之象,也名大煞。所理之方,不可興工動土,移徙嫁娶,犯之主官符,口舌,疾病,遺亡。《廣聖歷》曰:子年在申,丑年在酉,寅年在戌,卯年在巳,辰年在午,巳年在未,午年在寅,未年在卯,申年在辰,酉年在亥,亥年在丑也。
《義例》曰:飛廉者,力士也,事紂,以善走名。古之力士多矣,而取象于飛廉者,喻惡煞也。三合之序,由生而旺,由旺而墓,由墓而生,四時之序,由木而火,由火而土,由土而金,由金而水,此一元所以迭運而不窮,五氣所以順布而成化也。
飛廉子年起甲子,為水旺,甲為水生,是以旺而逆歷於生也。由是卯年在巳,午年在寅,酉年在亥,以子卯午酉四旺之序,而逆歷於申巳寅亥四生之方,則並其生而也逆矣。
丑年起酉,丑為金墓,酉為金旺,是以墓而逆歷於旺也,由是辰年在午,未年在卯,戌年在子,以丑辰未戌四墓之序,而逆於歷酉午卯子四旺之方,則並其旺而也逆矣。
寅年起戌,寅為火生,戌為火庫,是以生而逆歷於墓也,由是巳年在未,申年在亥,亥年在丑,以寅巳申亥四生之序,而逆歷於戌未辰丑四墓之方,則並其墓而也逆也。
夫順天者以德,逆天者以力,此豈非持力悖謬之象乎?故以飛廉喻之。又名大煞者,在歲名飛廉,在月名大煞,變其名使不紊也。
《利用》曰:飛廉小煞也,子丑寅午未申年,即是白虎,卯辰巳酉戌亥年,即是喪門。然則飛廉之神也與黃幡豹尾同為可有可無者,宜同各煞制之。
奏書、博士、力士、蠶室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奏 書:乾 乾 艮 艮 艮 巽 巽 巽 坤 坤 坤 乾
博 士:巽 巽 坤 坤 坤 乾 乾 乾 艮 艮 艮 巽
力 士:艮 艮 巽 巽 巽 坤 坤 坤 乾 乾 乾 艮
蠶 室:坤 坤 乾 乾 乾 艮 艮 艮 巽 巽 巽 坤
奏書:《廣聖歷》曰:奏書者,歲之貴神也,掌奏記,主伺察,所理之地,宜祭祀求福,營造宮室,修飾垣牆。
《蓬瀛書》曰:歲在東方,奏書在東北維,歲在南方,奏書在東南維,歲在西方,奏書在西南維,歲在北方,奏書在西北維。
曹震圭曰:奏書水神也,為哉君之柬臣,察私屈,揚德意之臣也。常居近歲後維方,謂輔佐之迎,不敢先也。初起於乾者,順天之道也,所理之方,可舉賢能,於國有益。
博士:《廣聖歷》曰:博士者,歲之善臣也,掌案牘主擬議。所理之方,利於興修。
《堪輿經》曰:博士常與奏書對沖,如奏書在艮,博士在坤也。
曹震圭曰:博士者,火神也,掌天子明堂紀綱,政治之神也。常處於維方,不敢自專也。初起於巽者,明堂也,所理之方,可進賢能,於國有益。
力士:《堪輿經》曰:力士者,歲之惡神也,掌刑威殺戮。所居之方,不宜抵向,犯之令人多瘟疫。
《明時總要》曰:歲在東方,力士居東南維,歲在南方,居在西南維,歲在西方,居西北維,歲在北方,居東北維。
曹震圭:力士者,天子之護衛羽林軍也,常居歲乾前維方,不敢遠
於君也。所在之方,可詔此方之臣以誅有罪。
《利用》曰:按力士恆居太歲前維,惟辰戌丑未年,與巡山羅侯同位,太歲同宮不宜抵向,修造也不可犯,余年不忌也。
蠶室:《堪輿經》曰:蠶室者,歲之凶神也,主絲繭棉帛之事。所理之方,不可修動,犯之蠶絲不取。常輿力士多衝。
《義例》曰:按太歲之四維,一奏書,二博士,三力士,四蠶室。奏書在太歲之後維,天子古與稽,今與居左圖右史所鑒之出治者也,故於太歲為最親而近,為神之貴而吉者也。博士文臣也,出納王命,行政施惠,故與奏書沖,而在太歲之前,也吉神也。力士武臣也,在太歲之前隅,若羽林軍掌旗之屬,專掌殺伐,故其方之軍旅可以討有罪也。蠶室與力士對沖,而在太歲之後隅者,後宮之地后妃之屬也,後宮之事,莫大於親蠶以供郊廟祭祀之用,故以蠶室名之,而也不可抵向也。 蠶官、蠶命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蠶 官:未 未 戌 戌 戌 丑 丑 丑 辰 辰 辰 未
蠶 命:申 申 亥 亥 亥 寅 寅 寅 巳 巳 巳 申
蠶官:《起例》曰:蠶官者,歲中掌絲之神也。所理之地忌營構宮室,犯之蠶母多病,絲繭不收。黎干曰:歲在東方居戌,在南方居丑,在北方居未。
《考原》曰:蠶官者,蠶室之官,使蠶得養也。歲在東方屬木,木養於戌,故在戌,歲在南方屬火,火養於醜,故在丑,歲在西方屬金,金養於辰,故在辰,歲在北方屬水,水養於未,故在未也。
蠶命:《歷例》曰:蠶命者,掌蠶之命神也。所理之地不可舉動百事,犯之者主傷蠶,絲繭不收。黎干曰:歲在東方居亥,歲在南方居寅,歲在西方居巳,歲在北方居申。
《考原》曰:蠶命者,蠶之所系以生。歲在東方屬木,木生於亥,故在亥,歲在南方屬火,火生於寅,故在寅,歲在西方屬金,金生於巳,故在巳,歲在北方屬水,水生於申,故在申。今之蠶命,子年未,丑年午,寅年亥,卯年戌,辰年巳,巳年丑,午年寅,未年申,申年卯,有年辰,戌年子,亥年有,此恐有誤。
又按《完全廣濟》云:亥子丑年未坤申,寅卯辰年戌乾亥,巳午未年丑艮寅,申酉戌年辰巽巳。假令亥子丑年,蠶官在未,蠶室在坤,蠶命在申是也。余仿此。
蠶官蠶命總論
人之生也,食谷而衣絲,植谷者在野,無一方人不宜也,養蠶者在室,則營構必有宜忌也。太歲為本年之主,則是年之蠶,即太歲之所生也,所生之庫地即蠶之官府也,故有蠶命方位歲在東方,東方木,木生火,火庫戌,故戌蠶官也。蠶以是年生,則是年方位之所受生即蠶命所受命也,故有蠶命方位歲在東方,東方木,長生於亥,故亥蠶命也。余仿此。
《利用》曰:蠶宮蠶官蠶命,為歲方長生之宮,皆無凶意。而《堪輿經歷例》以為絲繭之占,也恐傷生氣耳,非凶煞也,應忌於其方修作蠶室,若養蠶則又應為吉方。余當不忌。小月建(即小兒煞)
通書曰:小月建即小兒煞,忌修方。《選擇宗鏡》曰:小月建忌占方,然佔山占向也忌。子寅辰午申戌為陽年,正月起中宮,丑卯巳未酉亥為陰年,正月起離九,俱順飛九宮。如陽年正月起中宮,二月在乾六,三月在兌七,陰年正月起離九,二月在坎一,三月在坤二是也,每宮也佔三位。
《義例》曰:按小月建即月建飛宮也,修造最重太歲,此則月建,故忌之。其法以月建為陽建,月厭為陰建。陽年用正月陽建陰加中宮順行,故正月在中五,二月則乾六,三月在兌七,順飛九宮。陰年用正月陰建,戌加中宮,順數至本月陽建,故正月離九,二月在坎一,三月在坤二,也順飛九宮歷年。謂陰年起離九,順飛九宮,乃捷法也。又按月神飛吊,皆以月建入中宮,此從月建起例,巳是飛宮,故不又用飛吊。大月建仿此。大月建
通書曰:大月建,忌修方動土。
《宗鏡》曰:大月建系月家土煞,佔山占向占方佔中宮,皆不宜動土。甲庚丁癸年,正月起艮八,乙戊辛年,正月起中五,丙己壬年,正月起坤二。逆行九宮。(此即全憲時書古大月建之例也)
《義例》曰:按《元經》以上元甲子一白,中元甲子四綠,下元甲子七赤,為太歲一星。子午卯酉年,正月起八白,辰戌丑未年,正月起五黃,寅申巳亥年,正月起二黑,為月建。《宗鏡》載歲月建之法,以太歲尋月建,以月建尋太歲。又載《元經起例》:下元甲子年,七赤為太歲一星,子年正月起八白為月建。如六月修離方,正月起八白,二月七赤,三月六白,四月五黃,五月四綠,六月三碧,則三碧為六月建。即以三碧入中宮順尋七赤到離九,即月太歲一星在離凶。由此觀之,則太歲即三元年九星入中宮之一星,而月建即三元月九星入中宮之一星。蓋九星順行,六甲逆轉,其年其月到某宮,則其宮之星即入中宮而用事,是其星乃太歲月建之用嬸,而其宮即太歲月建之所在也。
今通書不用太歲而用飛月建,豈以月建較太歲尤親切也,然其例當三年三十有六月而一周,其意當十五年,至三元,周而復始。《宗鏡》所載甲丁庚癸等年份,雖也皆隔三年,但誤用天干起例,則惟甲子至癸酉十年與《元經》合,至甲戌年則不與癸酉年相輪,而又自甲起,不惟與太歲相尋之例不合,且與其月之九星俱相矛盾,是蓋止據甲子至癸酉十年而擢其例,遂致誤也。今依《元經》改正:子午卯酉年正月起艮八,辰戌丑未年正月起中午,寅申巳亥年正月起坤二,逐月逆轉,則其例與月九星及《元經》月建吻合,而其意也曉然矣。
大月建小月建總論
通書曰:大月建忌修方動土,小月建即小兒煞,止忌修方,用太陽祿馬三白九紫制之。
《宗鏡》曰:月家土煞為大月建,小兒煞,年家戊己煞同小月建,忌修方,不忌安葬,修方佔山占向佔中宮也凶,大月建尤凶,不可制,造葬皆忌。通書遷葬不載者非。
一行僧曰:此月家第一凶煞,雖太陽帝星,皆不能壓,猶赤子不知高厚,不識王法,不可制伏,故以小兒為名。大月建名逆小兒,一名騎健煞,猶小兒之潑橫,不可遏制,更凶。小月建名順小兒煞,猶小兒性稍順者,母到則可調護,宜合斗母太陰,及母倉星到則吉。犯大月建,主先殺宅長,此殺子孫,小月建,主殺十五歲一下小口。書雖載系修方神煞,然其煞最凶,開山立向皆不犯為妙。
《義例》曰:小月建,專煞月支,故曰小,大月建兼用月干,故曰大。月建為土府,故動土忌之,然在山方,自以定位為重,飛宮為輕。選擇最重太歲而去,有用飛太歲者,則月建之輕重,可以類推。術士不明其意,乃因大小之名,而謬為之說,謂犯小月建則傷小兒,犯大月建則傷宅長,又別名小月建曰小兒煞,舉世畏忌而不知其由,惑世誣民不己甚乎。
《利用》曰:小月建,陽年以正月寅建入中宮,陰年以正月戌厭入中宮,皆順數至本建,則小月建者,乃月支飛宮耳。大月建,子年正月起艮,逆飛九宮,三年一周,十五年三元,周而復始,則大月建者,乃月干支飛宮,即其入中宮一星之本宮耳,詳見本條義例。以理而論,自較月建之定位為輕。通書之說,是《宗鏡》據俗術之妄說,謂大月建主傷宅長,小月建主傷小兒,佔山占向占方佔中宮皆忌,而反詆通書不忌安葬為非,實為過當。且太歲三煞,也或止忌山,或止忌向,或止忌方,安有山方中宮只佔一處即遂無往不忌之理乎。
其曰月家土煞則是,然也惟子午卯酉年正七月,辰戌丑未年八九月,寅申巳亥年十一月,大月建與本月建同宮,謂之還位,及疊戊己五黃或入中宮,則不可犯,余月則有貴人祿馬六德三奇到方,便自可修,如太歲疊吉星則吉是也。大抵術士之說,多自相矛盾而不可通,如謂月建為吉凶眾神之主,疊吉星則吉,疊凶星則凶。而又謂大月建凶不可制,其不可從明矣。月建、月破、月刑、月害
月 份:正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月 建: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子 丑
月 破:申 酉 戌 亥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月 刑:巳 子 辰 申 午 丑 寅 酉 未 亥 卯 戌
月 害:巳 辰 卯 寅 丑 子 亥 戌 酉 申 未 午
月建:《天寶經》曰:月建所理之方,戰鬥攻伐宜背之,不可抵向,所值之日,宜封建親視,不宜興造土功,結親禮。
《歷例》曰:正月建寅,順行十二辰。《太白經》曰:五帝所在,出軍不可向之。
曹震圭曰:月建者,陽建之神也,所在之地戰鬥攻伐不宜向而宜背者,蓋使我乘旺氣而攻彼休囚也。所值之日宜封建親視者,建者健也,是月內群臣之長,萬神無不咸服也。不可興造土功者,蓋彼當旺勢不可犯也。其不可結親體者,是陽建獨旺,陰建氣消之辰,親體之道,宜陰陽相合,若偏則不宜也。
月破:《考原》曰:月破者,月建所沖之辰也,與歲破同意。《歷例》曰:大耗者,正月起申,順行十二辰。《樞要例》曰:大耗者,月上虛耗之神也,其日忌營庫藏,出財物,遠經求取債負。曹震圭曰:大耗者,月建擊衝破散之辰也,與月破同位。
總按利用曰:月建可坐不可向,月破可向不可坐,與太歲歲破同,歲尊而月親也。通書建破論日而不論方,大小月建論飛宮而不論定位,殊失其旨。世俗春不開東門,夏不開南門,秋不開西門,冬不開北門,則《太白經》五帝之義也。
月刑:《義例》曰:月刑之意,與歲刑同。詳見歲刑條下。
月害:《神樞經》曰:月害者,陽建所害之辰也,所值之日,忌攻城野戰,牧養群畜,結會親姻,請醫巫,納奴婢。《歷例》曰:正月起巳,逆行十二辰。
曹震圭曰:月害者,月中六害也。假令卯辰相害者,卯以乙旺之木,害辰墓之土,辰以墓土,卻害卯中癸水之生也。寅巳相害者,寅以旺甲,害巳中戊土,而巳以生庚金害寅中旺甲也。丑午相害者,丑以癸水害中午丁火,午以己土害丑中癸水也。子未相害者,子以所生之辛金,害未中墓木,未以旺土,害子中旺水也。申亥相害者,亥以生木害申中生土,申以旺金害亥中生木,又以生土害亥中旺水也。酉戌相害者,戌以墓火害酉之旺金,酉以所生之丁火,害戌中辛金也。
《考原》曰:六害者,不和也。凡事莫不喜合而忌沖,正月建寅與亥合,而巳沖之,故寅與巳害。二月建卯與戌合,而辰沖之,故卯與辰害。蓋月建者,眾神之首,沖其所合是以害也。
《義例》曰:六害之義,《考原》得之,震圭非也,年日六害,皆同月害取意,故不重列。
越厭、地火、五鬼、厭對、六儀
月 份:正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月厭地火:戌 酉 申 未 午 巳 辰 卯 寅 丑 子 亥
五 鬼:寅 丑 子 亥 戌 酉 申 未 午 巳 辰 卯
厭對六儀:辰 卯 寅 丑 子 亥 戌 酉 申 未 午 巳
月厭:《歷例》曰:月厭者,正月在戌,逆行十二辰。《天寶曆》曰:月厭者,陰建之名也,所理之方,可以鑲災祈福避難,所值之日,忌遠行歸家,移徙婚嫁。
《利用》曰:月厭為堪輿家之宗旨,董仲舒言之極詳,今時憲書與天道天德並載於逐月之下,天道天德用日而兼用方,則月厭當也兼方論也。子午卯酉月,與建破同方,必不可犯,巳亥月次之,寅申辰戌為月三合,丑未月為生氣,太陽丙丁照之可用。
又按,古有歲厭之說,子年起子逆行,與月厭同義。
地火:《神樞經》曰:地火者,月中凶神也。其日忌修築園圃,栽植種樹。
《義例》曰:厭建堪輿家言也,地火叢辰家言也,然地火即是月厭,故載於此。
五鬼:《歷例》曰:五鬼子年在辰,逆行十二辰。
《利用》曰:五鬼子年起辰以行,常居歲厭三合前辰。今以方位考之,則五鬼乃月厭之白虎,厭所謂前猶歲所謂後也。為月厭之後,從陰中之陰,故曰五鬼,然也小煞,太陽三奇紫白祿馬貴人蓋照,皆可用也。
厭對:《歷例》曰:厭對者,正月起辰,逆行十二辰。《天寶曆》曰:厭對者,月厭所沖之辰也,其日忌嫁娶。
六儀:《歷例》曰:六儀也正月起辰,逆行十二辰也。《神樞經》曰:六儀者,月中吉神也,宜牧養生財,栽植樹木,納親納禮,親事臨官。曹震圭曰:六儀者,月中正禮儀之神也,月厭主暗昧,六儀與之對沖,以威厲之,便不敢矣,失儀容也,故以名之。
《義例》曰:按厭對正月起辰,逆行十二辰,六儀也正月起辰,逆行十二辰。然則厭對之即為六儀也,明甚。乃選擇之書,於厭對則曰忌嫁娶,於六儀則曰宜納親,納禮,適相反也。蓋堪輿家言其大旨,總以建為陽,厭為陰,必干支與厭全不相涉者,始為吉日,故厭對雖衝破月厭,也不以為吉也。而從辰家則以其能衝破月厭而名之曰六儀,謂月厭主曖昧陰私,則月厭之反,必威儀正直之神也,是以兩相矛盾,而並見於曆書,莫之適從也。今定厭對忌嫁娶,六儀宜親事臨官,庶於義名當雲。
以上神煞名,隨其義以為制化,若煞多而大凶則不可犯,若二三小煞則參互取義焉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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