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的名義」進行的統治
這種在人民統治和以人民的名義進行統治之間的矛盾,一直是民族主義學說對精英的一種吸引力,尤其是當他們在大眾的政治角色不斷上升的年代尋求非民主統治的時候。
民族主義仍具魅力,部分因為為他們狹隘的目的,而尋求利用民族的集體行動的精英集團發現民族主義作為意識形態來用相當順手,可以人民的名義統治卻無需真的賦予人民充分的民主權利。
這兩個段落都出自《從投票到暴力》,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下與「人民的名義」相關的段落——什麼是民族主義?民族主義衝突經常都是以「人民的名義」煽動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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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民族主義?
文/[美] 傑克·斯奈德
譯/吳強
選自《從投票到暴力》
副標題:民主化和民族主義衝突
標題為編者所加
在日常用法里,民族主義的表現可以指代一系列差異巨大的現象,包括族群騷亂、法西斯國家的侵略政策、民主社會的愛國主義、某些文化群體以和平手段謀求特別權利等。為避免混亂,社會科學家對術語的界定通常比日常討論中的用法更狹窄。
《從投票到暴力》書影
學界使用得最為廣泛的民族主義定義源自厄內斯特蓋爾納(Ernest Gellner),他將民族主義定義為政治單元(國家)和文化單元(民族)必須合一的政治原則。據此觀點,國家——即在特定領土內行使主權的主權當局——應當代表一個特定的民族,而後者是由他們認為彼此共享一種共同文化的人群所定義的。這一構想在學術意義上很清晰,在歷史意義上也似乎有理。很多自我主張的民族主義運動,其中心都意在建立一個國家,經由文化分裂的人群(就像1991年的克羅埃西亞民族主義者所做的),或由一個已有國家的文化兄弟(如20世紀30年代的匈牙利民族主義者),或者通過已有國家內一個單一文化群體的掌握(90年代的愛沙尼亞民族主義者)。的確,在當下諸多衝突都可溯及族裔民族主義的時代,人們的關注點,都會自然而然地從民族主義的定義出發而強調文化差異(cultural distinctions)的重要性。
這個定義,似乎略去了一些通常用法,比如自我描繪的民族主義者,通常叫作民族主義。例如,嚴格按共享文化的術語定義的民族主義,也似乎排除了對一個國家政治制度的軍事效忠,或者其他不是基於文化的原則,比如美國憲法里體現的普世原則。同樣,將民族主義目標定義為取得一個主權國家,也排除了某些文化群體尋求所在主權國家欠缺的政治權利,比如在加拿大聯邦範圍內謀求某種自治形式的魁北克民族主義者。此外,民族主義者通常不達成獨立建國目標絕不停止。他們常儘力將獨特的文化價值供奉起來,在邊界內將同族群的生活區別開來,努力融合族群兄弟和守護歷史上的民族疆界,並且對民族的歷史敵人的侵佔進行軍事防禦。某些事例中,民族國家採取了「民族主義的」鄰國觀,視鄰國為劣等的、敵意的和可操控的。人們日常所指稱的民族主義都被假定包含了這些寬泛含義。我將表明與這些現象相聯繫的通常說法並非因為被混淆了,而是因為它們有著相關因素、動態性和因果性,需要民族主義和民族衝突的理論來攝取。為此,蓋爾納的定義,儘管是個很有用的起點,卻需要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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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我定義民族主義是一種學說,即自視有著獨特文化、歷史和制度,或原則的人民,應當在一個政治體制內統治他們自己以表達和保護那些獨特的特性。因此一個民族就是一群視自身有著如此特質並立志自我統治的民眾。民族主義衝突便可定義為由民族主義學說所激勵或評判的、有組織的大規模暴力。
按此定義,並非所有族群都是民族,也不是所有的民族都等同於族群。有許多民族認為他們有著文化或歷史的獨特性,比如美國路易斯安娜的卡津人(Cajuns)——在他們身上找不到民族主義的原則——主張族群的自治權利。在廣泛的歷史研究基礎上,安東尼史密斯(Anthony Smith)區分了族群和民族:族群[an ethnic group 或ethnie(法語)],乃基於共同語言或文化,或共同祖先的神話,或共同的歷史經驗而具有獨特意識;民族(a nation),尋求自治的群體。族群衝突只有當該衝突是特定族群為建立或保護自治時才會捲入民族主義。
雖然民族主義學說從具獨特性的人民的自治權原則派生出政治權威,但是民族主義者「並無必要支持」改為「並不會必然認定」合法的政治過程有賴於民主投票。而且,自治權意味著民族團體不應當被外人或外部機構所統治。它也意味著,不管民族主義執政者是怎麼被選擇出來的,都應當用福利、安全、主權人民民族目標的滿足程度等術語來評估其政策。這種在人民統治和以人民的名義進行統治之間的矛盾,一直是民族主義學說對精英的一種吸引力,尤其是當他們在大眾的政治角色不斷上升的年代尋求非民主統治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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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則不僅能幫助他們在不同的文化傳統基礎上相互區分,而且能夠在政治傳統、政治制度和政治原則等基礎上進行更好的區分。於是,以人們訴求的「集體品」改為「公共產品」的性質和吸納團體成員的標準,學者們通常將民族主義劃分為兩種:族裔民族主義和公民民族主義。族裔民族主義,就像德國人和塞爾維亞人的民族主義,將他們的合法性建立在共同的文化、語言、宗教、分享的歷史經驗和/或共同親人的神話上,並將這些標準用於吸納或排斥誰應當屬於民族成員。例如,德國法律允許給予祖先是德國人、現在居住在俄羅斯的人以德國公民權,卻拒絕授予許多終生生活在德國的土耳其人以公民權。公民民族主義,如英國和美國的民族主義,還有大部分法國人的民族主義,是把他們的訴求建立在對一整套相信代表著正義和有效的政治信念與制度的忠誠上。而其歸化則基本取決於在民族領土內的出生或長期居住,儘管掌握該民族的語言和制度的知識以便參與其公民生活,仍然是外人歸化的標準之一。
在公民民族主義和族裔民族主義之間的這一划分,對一些國家——比如現代烏克蘭——非常關鍵,烏克蘭至今仍然是俄羅斯人和烏克蘭人混合雜處,基於文化或者語言差異的政治效忠有可能分化強烈。其結果是,烏克蘭的政治領袖通常會謹慎地促進一種公民—疆界形式的民族忠誠。
這些分類是理想類型的:實際上沒有哪一個民族是純粹公民的或純粹族裔的。追求政治目標的族群會正常地建立行政制度,並至少部分地依法而行,而不會只有文化規範。公民國家反而會常常建設一些可識別的族群內核,並且一段時間後,會生成他們自己的公民文化和共享的歷史傳說。無論如何,所謂民族可以放在一個介於公民和族裔兩種理想類型的民族主義連續體內,端賴成員效忠以及民族內部融合時依據制度還是文化。民族主義的定義,只有當較寬泛且足以鑒別族裔和公民民族主義之間的各種變形時,方可深入研究兩種民族主義類型的起因和後果。
簡言之,這種民族主義的定義強調了人民自治作為民族主義者的普世目標,避免往其中塞入民主的私貨。而且,允許進一步探究政治效忠的文化基礎,同時避免了將民族主義等於族群的錯誤。這樣,就能得出民族主義的一些要素,對於我們理解民族主義的起因以及如何關聯暴力衝突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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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投票到暴力:民主化和民族主義衝突》
[美] 傑克·斯奈德 著
吳強 譯
三輝圖書/中央編譯出版社
已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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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戰」結束後,人們信心滿滿地宣稱促進民主的傳播能帶來穩定與和平,然而戰火和衝突、流血和屠戮依然持續不斷。盧安達大屠殺、科索沃戰爭、頻繁發生在印度和高加索地區的族群衝突始終刺痛著我們的神經。
為什麼民主化常常導致民族主義衝突?為什麼有時衝突又沒有發生?為什麼國際社會的介入反而使衝突不斷升級?本書以這三個問題為核心,深入研究了民族主義的四個經典案例:曾處於歷史轉折點上的德國、英國、法國和塞爾維亞。通過考證大量的文獻資料,作者指出,民族主義狂熱和族群暴力並非源於敵意文化間的「古老仇恨」,而是由於精英階層為維持現有統治秩序所做的冒險決定。
如今,諸多發展中國家也面臨著相似困境。本書的現實意義在於,作者評估了避免民族衝突的不同方案,繼而提出有效的針對性政策,以防止歷史悲劇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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