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案例看尋釁滋事中強拿硬要行為和搶劫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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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6月5日晚9時許,被告人陽鋒、古如平、邱國、張生等人分騎兩輛摩托車去南康市區「紫荊城」玩,經過南康市文化局轉彎處時,四被告人發現前面坐在一輛三輪摩托車上的黎梅時,陽鋒故意用摩托車燈變光照射黎梅,並和其他三被告人一起起鬨口頭調戲黎梅,同在三輪摩托車上的被害人黃坤(黎梅男朋友)指責四被告人不該調戲黎梅。陽鋒騎摩托車搭著邱國、張生追上前以黃坤罵了他們為由,將三輪摩托車攔下,並要黃坤下車。黃坤不肯下車,陽鋒即叫其他被告人:「拿刀來,如不下車,就一刀捅掉他去」。黃坤無奈下了車,陽鋒強行拉著黃坤走進南康市中心農貿市場附近的一漆黑的巷子內,並叫其他三人守住黎梅,不準其打電話報警。在巷內,陽鋒問黃坤這件事怎麼辦?並威脅要打黃坤,黃坤害怕挨打,提出給100元錢,陽鋒稱「100元太少,要200元」,黃坤無奈給了陽鋒200元。隨後,四被告人將贓款用以吃夜宵、開房住宿。
【分歧】:
本案四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在審理過程中有四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陽鋒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其他三被告人的行為是尋釁滋事中的強拿硬要行為,情節不嚴重,不構成犯罪。理由:在被害人被拉進巷內前,四被告人無事生非,所有的行為都是尋釁滋事行為。在巷內,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脅,問被害人拿錢只是陽鋒一人所為,其他被告人在外只是守住被害人女朋友不准她打電話報警,對巷內情況並不知情,沒有共同的搶劫故意。
第二種意見認為:四被告人的行為都是尋釁滋事的強拿硬要行為,其中陽鋒對被害人以暴力相威脅,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其行為屬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其他三被告人只實施了起鬨、在外守住被害人女朋友不准她打電話報警等行為,情節不嚴重,不構成犯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四被告人的行為都是尋釁滋事中的強拿硬要行為,陽鋒雖然威脅被害人拿出錢來,也只是索要少量的錢財,其主觀目的是一種追求精神刺激的行為,不是以佔有被害人錢財的目的,情節不嚴重,四被告人的行為均不構成犯罪,應宣告無罪。
第四種意見認為: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搶劫罪。理由:被告人開始主觀上具有流氓動機,針對不特定的對象進行調戲,具有隨意性,其行為是尋釁滋事行為。但在被告人攔住被害人脅迫其下車,陽鋒強行把被害人拉進漆黑的巷內,其他三被告人在外守住被害人黎梅並不准其報警,積極配合陽鋒完成犯罪,構成了共同的搶劫犯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四種意見。理由:本案中的被告人開始主觀上具有流氓動機,客觀上無事生非,從對象上、手段上針對的都是不特定的人,具有隨意性,其行為是尋釁滋事行為。在被告人攔住被害人脅迫其下車,陽鋒強行把被害人拉進漆黑的巷內,威脅被害人拿錢時,本案雖然事前無商議,但其他三被告人明知陽鋒把被害人黃坤拉進巷內將實施包括劫財在內的危害行為而在外守住被害人黎梅並不准其報警,積極配合陽鋒完成犯罪,構成了共同的犯罪,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一伙人多勢眾,內外控制了兩被害人的人身,被害人無法尋求救助,被迫交出財物,性質完全發生了變化,轉化成了搶劫。如果沒有其他三被告人的配合,被害人黎梅可以報警,陽鋒不可能搶劫得逞。區別搶劫與尋釁滋事的強拿硬要,一是從發生的地點來看,搶劫一般選擇在偏僻的地方作案,尋釁滋事的強拿硬要大多選擇在公共場合,如城鄉市場、商店,欺行霸市,擾亂正常的市場貿易活動。二是從暴力程度來看,搶劫採取的暴力程度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是嚴重威脅到被害人的人身,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基本上沒有尋求救助的機會,被迫交出財物。本案被告人陽鋒先是稱要拿出刀來捅被害人,在巷子內時,又威脅要打被害人,這就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被迫交出200元錢。尋釁滋事的強拿硬要雖然也會採取暴力威脅的手段,但其強度比搶劫中的暴力威脅的強度要弱,一般不會危及被害人的人身,被害人可以有尋求救助的機會。三是從主觀目的來看,搶劫的主要目的是非法佔有錢財,尋釁滋事的強拿硬要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精神刺激,不遵守社會公德,破壞社會公共秩序,不在乎錢財的多少。本案被害人黃坤因害怕被打提出給100元後了事,陽鋒嫌少,要200元,說明被告人並不是不在乎錢財的多少,而是有非法佔有被害人錢財的目的。綜上,四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以上均為化名)
(作者單位: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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