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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教授解脫密法(二)

例 言

 

  一、本經西藏文手抄寫本,共有二二九梵頁,內容計十四種:(1)法行習氣自解脫法(此即張本所稱之解業集頌)二六頁;(2)法性中有教授聽聞解脫法(即今所據譯之上卷正文)六五頁;(3)寂怒兩部曼荼羅發露懺悔自然解脫法二八頁;(4)輪迴中有之指示(此即今所據譯之下卷正文)三九頁;(5)指示屍林誡示無常文六頁;(6)指示本體明光之補充六頁;(7)啟請諸佛菩薩加被偈六頁;(8)法身普賢雙尊暨傳承諸師救怖頌三頁;(以上(7)(8)兩種均見附編。)(9)輪迴中有指示之補充六頁;(10)大圓滿三身直指四頁;(11)救脫中有怖畏險峽偈一一頁;(12)中有六綱二頁;(13)中有救怖願偈一三頁;(以上(11)(12)(13)三種,均見附編)(14)假名解脫如意妙寶一二頁;(此即張本所稱之答卓咒本,又名無為剎那證智經。)以上十四種中,除(3)(5)(9)三種尚待補譯外,今譯出者十一種。為便利讀者以醒眉目起見,系變更上列次序,分為正續兩編。正編上下兩卷,皆為度亡正法,下卷之末,系以附編,均載有關度亡所需之各種經咒,及與正法上所必需念誦之各種偈文,故在附編中,除將(7)(8)(11)(12)(13)五種收入外,尚有采自他經者,亦編在其內,至於正附兩編中未能編入者,均納入續編之中以完成之。

一、本經在康藏地方,為通行之度亡法,據云:紅教本有七種,白教本有五種,黃教本有六種,各種版本不同,勢難悉數羅列,一一校對。今所據譯之抄本,確為紅教寧瑪派最古之本,為大士化身羯摩洲大師所發掘。在十四種中,亦多記載為大士所撰。西藏紅白兩宗派,本屬一體。紅教最高成就為「大圓滿」,白教最高成就為「大手印」,在本經中,均有修大圓滿大手印句(見本經上卷「概說」段中。張譯之本,譯為修得圓滿之度,即大圓滿法也。)。其他各種版本,雖未及見,亦可證明張趙所據之英文本,與此所據之藏文抄本,均為紅白兩教派之古本,而非他宗派所增減之略本。

  一、抄本之經,易生錯誤,此所據譯之抄本,核以張趙兩本,多數均同。然亦有少異之處,譯者無法判定,則以張趙兩本為準。因張趙所據英譯本之藏文木刻本,自較手抄寫本可資徽信之故。

  一、本經為佛經體裁,譯者系沿用古代譯師體例,文言直譯。有難解處,則於其文句下、用雙行小字注釋,若非片言所能解者,則添加附註。

  一、梵藏文佛菩薩名號、及專門名詞術語,均以古譯現成名相為準。若系密宗專有名詞,而非他宗所習見者,則存音譯,或添加小注。音義兩譯者,亦加小注,以便考證。

  一、本密法中,各部聖眾部位及曼荼羅,為全經脈絡整個形象之總集體,最關重要。茲為對於本密法易於了解、從事薰習、印入識田起見,譯者將全經要義重點,製成圖表五種,列在卷後,俾能熟諳胸中,生起作用。敬請讀者互相對照,既可為壽命終時之資糧,庶免已入寶山空乎而回之悔嘆;其為人度亡時,亦不致臨渴掘井,而發生手忙足亂之流弊。

  一、流傳本法蓮華生大士像、藏密所傳四臂觀音像、藏密所傳紅色阿彌陀佛像在本密法中,為法、報、化三身一體之尊。為一般未曾修過密法者奉為本尊,以便觀想念誦;並敬繪三尊聖像,刊印在本經卷首,為行者瞻仰禮拜之需。

  一、本經經過多次整理,歷時甚久,方始完成。譯者年邁力衰,精神難以貫注,乃承大善知識,草成正文,商榷字句;或於稿成之後,詳加釐訂,潤飾文詞,或悉心校對,或抄寫復繕;或繪製佛像圖表,或布施紙張用品,或對本經隨喜讚歎,發心設法流通,或因未能多印,預定借抄以資研習普利;均為不可思議難得之因緣。雖諸仁者,資助本經,不肯顯露姓名,但其功不唐捐,可以斷定,書此以誌謝忱。

卷頭語

  一、中有種類時期及成就

  中有教授聽聞解脫密法,是西藏寧瑪派一部無上的寶經。即使亡者在中有期間,聽聞到本密法而獲解脫,不須修持亦得成佛,為殊勝中最殊勝的法門。原來密部成佛法門有三種:一、即身成佛成法身佛;二、中有身成佛成報身佛;三、轉胎成佛成化身佛。又密部中所言「中有」有六種,六種之中,分「前三」與「後三」,前三者:一、生處中有(亦名處胎中有),二、夢境中有,三、靜慮中有(亦名禪定中有)。後三者:一、死位中有,二、法性中有,三、輪迴中有(詳見上卷法性中有指授及六句要偈段中,並見附編中有六綱。)。在上根瑜伽士大修行人,平時曾修習大法如「大圓滿」「大手印」等,本不需要此聽聞解脫密法。因在命終死位中有時,即已證得法身最高成就(參閱上卷概說),所謂化虹光而去,身心俱融於法界,遺體僅留爪發(身中僅留頭髮及手足指甲不能消融。),即身成佛是也。此法是為中根人及諸凡夫或有大罪者而設,而他人為之念誦,使其神識聽聞,在法性中有期間獲得解脫。所謂死位中有,亦稱識悶絕位,在人死後三日半或四日間,此時神識作昏厥狀態,有兩次明光起現,若經導示認取,即得度而成法身佛。此後法性中有起現時,連前死位中有時間,共為十八天,導示方法有二十一次之多。其中若有一次得度,即成報身佛,所謂中有身成佛者,成報身佛也。迨至法性中有期間已過,降入輪迴中有期中,亦有諸多導示方法至二十四次之多。其中如不解脫,最後尚有「閉胎」「選胎」等方法,令其生往勝地,於後生中有成佛機緣,此謂轉胎成佛成化身佛也。

  二、本密法的殊勝功德

  本法為無修而成佛的密法,為一切法中續部心要。中有教授要訣,僅賴聽聞,即得解脫,若獲目見,亦得解脫。只須一度聽聞,縱具五無間罪,亦得消滅,而且剎那之間,即證等覺。理極深奧,得未曾有,非僅為度亡之用,直可作為人世間生死常識之指南,永恆壽險之保單,幽冥界中之燈塔。凡有聞者,極宜珍重慶幸,斷不可生顛倒妄見,致失大利,更罹謗法之咎!

  此殊勝的密法,平時宜虔心閱讀,於其文字句義,涵詠玩味,通達了解;於兩部「寂」「怒」曼荼羅百尊海會,熟記觀察,凡對於雙身佛相,知為無上密義,不作邪想。如是之人,命終之時,由於生前薰習之故,加以自內證智,豁然開朗,記憶力強,較諸生前增加九倍,自然對於經偈文字、記誦如流;寂怒諸相、不驚不怖;雙身佛相、生起正信;即可無二交融而證佛位。

  中根以上密乘真言瑜伽士,曾修「生」「圓」兩次第,具有持誦心咒等諸種修持者,不必待到法性中有期間,即為持明勇士空行等眾迎歸凈土。縱為下下根器,但於真言乘法,能具修持,不生疑慮邪見,一經聽聞本法,亦得解脫。據本經開示,學習顯乘諸法師,雖戒行如何精嚴,說法如何善巧,由於秘密真言,未嘗用心,真言聖眾,未結因緣,甚至毀謗侮慢,迨至中有境界,懵然罔覺,或觀忿怒諸相及雙身相、如遇怨敵,立起嗔心,以此之故,墮惡趣澗。故於本密法,生前預習,必不可少。

  中有之身,六根具足,且有業通(因業力所感之神通),聰明靈利,九倍於生前,特別是耳根最敏,生前重聽之人,此時雖在遠地,亦能應呼而至,一切無阻。經中所謂「六根覺能齊賦有,行動無礙任遊行」者,即其已經脫離血肉質礙之軀而成為意生之幻身也。此時獨自漂泊,恐怖驚疑,莫知所適,一經施法救度,無不欣從。有能了解經文一句一偈,即可恍然大悟,何況多次導示。縱使蠢如畜生,亦可令其皈依三寶,於後生中不失人身,直至成佛。故在經中說:「若不得此教授,雖諸賢者,亦復於此退墮流轉生死大海而已」(見第十二日誦法末句,及下卷導示十九及最後結歸文中)。本法之殊勝功德,於此可見。

  三、度亡時期注意事項十四條

  (一)、本法為西藏喪儀度亡所通用。經中所述中有時期與行法後亡者得度之情況,據藏中傳述:曾有已證最高成就達於「生死一如」之喇嘛,從死後實際體驗,確與經文完全相符。故無論讀者及行法者,皆應具充分信心與至誠心,則存亡俱獲大利。亡者固然因此得度,而存者只須虔讀七遍後,由其深印於八識田中,臨命終時,縱無他人為之行法,亦可自度矣。

  (二)、佛經義理高深,未曾研習之人,對之不免望洋興嘆,何況此經為密部大法,其中義理與專門名詞,多為顯教經中所罕見,則行法度亡者,可能對亡者領悟與否,發生疑慮。為此正告讀者:如為自己研習,自當對於經文義理通達了解為上;若為人行法,只須依照本經宣讀,高聲朗誦,務須字句分明,心念專一,則亡者必可得度。何以故?一因此法有大威力加持,其功效與念真言密咒相等故;二因中有期間,亡者六根明利,雖生前愚鈍一字不識之人,一經入耳聽聞,即得解脫故(請參閱本經下卷閉塞胎門第五步後段)。

  (三)、漢地度亡,常有延僧「放焰口」之習俗。瑜伽焰口施食,本為密部之一法,固亦有利於亡者,惟焰口系主宰餓鬼道之佛(請參閱本經上卷法性中有第六日作法之文),而餓鬼道為六道之一,亡者在中有時期,不一定墮入餓鬼道,不如以本法代替焰口,則利亡功德更大。在我國內地,喇嘛及阿闍黎金剛上師均難得遇,普通有工作之人,亦無暇從事念誦,最好由曾學密宗、或具有戒行之高僧、或居士嫻習頗哇法及本法者,專門為人教授念誦,執以為業,如是既可資助於亡者,兼可為自己往生之資糧,一舉而兩利焉。

  (四)、全部密法,施行時,可分為四個階段:

  甲、瀕死之人,應有死相出現:一、為五根敗壞:眼根壞則視覺不明眼珠不動;耳根壞則耳不聞聲;鼻根壞則鼻柱歪斜;舌根壞則語言澀滯;身根壞則身難轉動。二、為四大消融:骨骸屬「地大」,壞則僵硬;血液屬「水大」,壞則凝止;體溫屬「火大」,壞則身冷;氣息屬「風大」,壞則出氣多入氣少,喉中作響,終於斷絕。此種死相,當亡者病危之際,行法者及其家屬,即宜充分注意。在其死相初現一二種時,應為之修頗哇法。如亡者生前已能自修,並有習者,此時所作之念誦如下:(一)指示明光尋求大道文。(二)四大融入指示,(三)發心證認死位明光文,(四)明光直指教授(俱載本經上卷前段,可在目次中尋閱。)。應不計遍數,輪次誦之。此為第一階段,在死亡以前時行法。

  乙、當亡者死相全現,氣息已斷時,約經過二十分鐘,再加誦以下之經偈,即:(五)本尊道場觀,(六)法性中有指授及六句要偈,(七)令其認識本來面目教授。此與前四種輪次念誦,不計遍數。念誦時間為三日半至四日,其時死者在「死位中有」,故作此第二階段之行法。

  丙、迄至第五日「死位中有」時期已過,入於「法性中有」時期,即當依照本法所規定,每日各誦經偈一種,順次為之,不得紊亂。如是念誦十四日(與第二階段並計共為十八日),此為第三階段行法。

  丁、法性中有期滿後,入於「輪迴中有」時期,仍依本法所規定,每日各誦本經下卷全文,連誦三十五日(與前並計共為五十三日),至七七期滿為止,順次為之,不得紊亂。此為第四階段之行法。在此階段中,如嫌太長,則可分作三日念一卷:即第一日念至導示第十二為止;第二日從導示十二念至導示第十九;第三日從導示第十九念至卷末。第四日起再從頭順次每三日念一全卷,至七七期滿為止。又下卷全文,雖為亡者死後第十九日上念起,但為亡者安全起見,可在死亡時加入以上各階段中念誦,更為圓滿。

  (五)在行法時期中,亡者何日得度,無從獲悉,只可依次念完為止。惟有特殊困難者,似可按照死者生前之情形,酌予減少。至於如何減少,經文並無規定。茲譯者由本法所涵意義中,擬定一減少之辦法如左:

  甲、生前曾修密法或曾讀本法具有戒行者,可誦至第二階段為止,為期三日有半或四日。

  乙、生前曾修顯教具有戒行者,可誦至第三階段為止,為期十八日。

  丙、生前毫無修持,亦未具有善行者,則宜全部誦完,為期五十三日,並須在死亡後,即可添加下卷全經同時念誦為要。

  以上僅示其大概,至於或增或減,全在死者家屬及行法者斟酌情況而決定之。又行法時有佛力加持,如於每一中有期完畢後,以拈鬮方法,向佛菩薩前冥心精禱,請示亡者得度與否,然後拈鬮以定行止,亦甚適用。昔延壽大師以修「禪定」或「凈土」二事、向佛前請示,七拈鬮皆得「凈土」鬮,於是決修凈土。只要至誠深信,無不感應如響也。

  (六)在異鄉死亡之人,家中事後得訊者,則當按照經中規定之日期,從死亡日起,計其在某種「中有」中,則依該日之經偈,為之行法,其已經念過之中有各經偈,則不必補誦。

  (七)、行法時一切布置、除依經中規定外,無論在病人前或仃屍處,務須保持清靜,不得人多語雜,使病者死者神識不寧,尤忌家屬號哭及宰殺生命。

  (八)、經中所示,在死者外氣未斷之前,家屬應預移其體作獅子卧式,即所謂「吉祥卧」。按顯教飭終各書所述,在人瀕死之際,四大分離,不宜觸動其體,致增其痛苦而生嗔,以致不得往生。即為之著衣,亦當在死亡後至少經過八小時,方得為之。故移動其體一層,可以斟酌行事。

  (九)、本尊兩字,系指自己平時信奉修習之某一尊佛或某一尊菩薩、作為依止之尊而言。西藏習俗,通行念六字大明神咒,猶如漢地人,不拘老少婦孺,俱能念「南無阿彌陀佛」。在本法中,一再導示亡者:「如無一定本尊,則以大悲怙主為本尊。」即為易於印入亡者心識起見,而以觀自在菩薩為本尊之故。若在漢地,一般人無不知有阿彌陀佛,則行法時,於本尊大悲怙主之後,添加「或以西方極樂世界阿彌陀佛為本尊怙主」字樣,使亡者易於領悟而得度。此在行法人靈活應用,只要不背經旨即可。

  (十)、亡者七七期間已過,若未能得度,亦未淪轉他道。據本經下卷「防護追命鬼卒法門」段中所說:「中有意生之身,變易心念,均有幻現餓鬼之可能。凡上下空間所住羅剎邪魅之身,能現種種神變,皆屬中有意生之身,變易心念,遂具此體」云云。新亡之人,既過行法時期,惟其得度及投生與否,不可測度。設若亡者已現為空間之鬼魅,即俗所說孤魂野鬼,無人超拔,最堪痛苦。故在藏俗中,每逢亡者百日之內,或亡者生死紀念日,或逢年節,均有修作功德佛事之必要。漢地古來風俗亦同。此中關於追薦過去父母或六親眷屬、以及無依無怙孤魂等眾,或見人殺生無法施救者應行念誦之經咒,均載本經下卷末附編中,可以參酌採用。

  (十一)、附編中所列各種真言密咒,威力極大,念法簡單。其中如「聽聞解脫咒」,即本經所說出聲念誦、入耳一聞即得解脫之咒,此咒只有五字,已與念誦全部之經功德相等;又若「本覺大密咒」,即「普賢王如來心咒」,此咒只有七字;「寂怒百尊海會聖眾咒」,即本經寂怒兩部曼荼羅之總持,念誦一遍,亦等於讀誦全部之經文;「能斷金剛經陀羅尼」,念一遍等於九千萬卷金剛經;「六道金剛咒」,只有六字,其功德俱見附編,均為度亡不可少之咒。「東方不動佛往生咒」,「西方阿彌陀佛往生咒」,「釋迦牟尼佛滅一切惡趣王咒」,功德威力,亦見附編。惟在信心不疑,自能感應相通。

  (十二)、此法雖為無上密法,卻可公開宣演。如經中說:「為垂死之人,但能於此文句字義、了解明白、口齒靈利者,即可照本宣誦。」可知行法者,不必拘定其人曾否受過密法。又云:「在大眾中,廣為朗誦,廣為詳說。」可知非如其他密法非器莫傳而守秘者可比。讀者如有懷疑此系密法不宜公開流通者,自可釋然。

  (十三)、密教首重師承,故度亡時,當以敦請曾得此法之金剛阿闍黎上師傳授,方為合法。若一時因緣不湊,則於每讀誦時,至誠恭敬觀想流傳此法之蓮華生大士、或觀想大悲觀自在菩薩即我上師,現住我頂上或面前空中為說此法,我隨之念誦,亦可獲蒙加被,如是則存亡俱利。因此法純系大悲心之所流露,大士為傳本法之主,大悲聖者廣大靈感,無時無剎不現身,恆能尋聲應念而至,但以後遇緣,仍應補請師授,更為如法。

  (十四)、按我國風俗,人死後三日小殮,七日大殮,大殮日蓋棺封釘。蓋亦以為死者在三四日內,其神識尚未完全離開屍體,兼防其復甦也。佛制僧人坐缸火化,亦必經過三七以後舉行。依照本經指示,人在死後,外氣雖斷,內息未絕,為識悶絕位(俗稱昏厥),其中停留時間,常人為三日半(見本經上卷四大融入指示文前段中),若有定力之人,亦有為期四日或一七之後,神識方能完全脫體者。今日各地多行火葬,本為節省財力物力與時間,法良意美,特點甚多,亦合佛制,惟為死者安全起見,決不可朝死而夕即焚,似宜仍從舊俗:在都市,死後輦入殯儀館冷氣間,停至三日後再殮;在內地若無冷氣設備,或權以薄棺暫殮,經過一七再焚;或仿回教徒之辦法,用布裹起,以盒盛之,臨葬時將盒底抽去入土,如是既可利死者之安全,亦可節省物力財力,而不妨礙家屬工作。特附一言,治喪者其注意焉。

 

前導和正述

  正編上卷 死位中有與法性中有

  皈敬偈

  法身阿彌多婆無量光

  報身蓮華寂靜忿怒尊

  化身蓮華生師眾生怙

  三身上師尊前我敬禮

  諸中根瑜伽士,中有解脫方便,即此「聽聞解脫密法」。凡義有三:即前導、正述、結歸三分。

  【初】 前導

  此中敷陳「中有教授聽聞解脫密法」,在密乘中,修法行者,分為上、中、下三根,諸上根人,依「引導次第」(引導次第者,謂行者初由顯教入手,俟有相當修持,通達空性以後,次入密教壇城灌頂,授以大法,由「生起」「圓滿」二次第循序進修,迨命終時,即仗引導次第而得解脫)。最初入手修持,即仗「引導」,定得解脫,若或未能解脫,則於「死位中有」(命盡時謂之死位中有)時,不必修頗哇法(遷識往生法名頗哇法),逕修成佛。諸中根瑜伽士,臨命終時,由此密法,決定解脫,又若未能解脫,則於法性中有(命盡後,經過三日半或四日期間,即為法性中有。)起現時解脫,故此聽聞解脫密法,必須殷重修持為要。

  一、頗哇法

  初、瑜伽人、於諸死相(凡人在未死以前,先現死相。請參「卷頭語」--「度亡時期注意事項之(四)」)。當依觀察死相自解脫法,善為觀察。迨死相特徵全現時,當施頗哇法,如教回憶,自行解脫。若已證遷轉(即神識已經因修頗哇遷往凈土),則不需修此聽聞解脫密法。若或未證,則當於亡者屍旁高聲朗誦此法。若無屍在(詳附註一),則坐於亡者床榻或其住處而行此法。

  【附註一:亡者如在遠方,亦可函索其生前相片或其貼身衣服一角,或取亡者生前用物,並列於前,呼亡者名,則亡者亦可應呼而至。】

  二、誦法須知

  此時行法者,先念下文「諦實力偈」三或七遍,鉤召亡魂,來前聽法。

  諦實力偈(此偈應於每一次行法之前,必須念誦。)

  以我意樂力 如來加持力

  及法界力等 凡所思維境

  皆隨其所應 無礙速現前

  上偈誦已,即已鉤召亡魂,當即觀想其來住面前聽法,開始朗誦經文。斯時亡者親屬及恩愛夫妻等,不得哭泣,以礙行法。行法時,若有屍在,則於亡者外氣將斷時,由剌嘛或大德尊者、或亡者生前信崇之友、或同學侶伴等,引唇附耳(但不可近觸其耳),而為誦此聽聞解脫密法。

  【次】 正述

  三、誦法實施

  茲說解脫聽聞密法者,初,供養三寶。若富饒者,有力設供,當廣為陳獻;若力不充裕,可以一心思維,觀為意所變現無量上妙供物,遍滿虛空(謂非實有供物、而由心意中觀想所成、變現上妙供品、為數無量、遍滿虛空中)。次舉誦下列各種念誦:

  (一)啟請諸佛菩薩加被偈

  (二)救脫中有怖畏險峽偈

  (三)中有六綱

  (四)中有救怖願

  以上四種偈文(均見下卷末附編中)。各念三至七遍,當視時間之長短而定。

  第一章 命終時變化狀態

  第一節 死位中有指授

  甲、初期中有第一明光指授

  初、於「死位中有」(明光者、即法性中人人具足之本光,此時起現。詳附註五),如經指示尚難嫻習純熟者,或諸凡夫已受引導次第者,為行此法,令其認識本體光明,於無實義空性中,透澈本源,扶搖直上,立證無生法身。作法如下。

  四、行法須知

  若逢亡者、曾請傳承密法灌頂上師來前,最為殊勝,次則當求一同受三昧耶戒之同學法侶,或同一法統之真善知識。如皆難遇,次則當求一智慧之人,於此文字句義,了解明白、口齒伶俐聲音清朗者,依照經本,如法讀誦多次。彼垂死之人,一聞此法,定能憶念上師所指授意義,當下無間,即可認取本體光明而得解脫,決無疑義。

  行法之時,要在外氣所已斷,風智之光,融入「中脈都帝」[風智之光,即張趙兩居士據英文本所譯之「靈熱」。梵文都帝,又稱阿哇都帝,在人身之中脈管內,吾人之命根,即藏於此,外來之風,亦聚於此,而被持命根之風氣所卷裹(即風智之光),永遠不動,一動即病,一開即死矣。],神識更現為離戲光明(謂離戲之本體光明)。次則氣息逆轉,由中脈逸入左右兩脈,斯時「中有」境相,豁然起現,行法之時,必當左右二脈氣息尚未消失之間,方適為之。所需之時,為內息尚存,約為一餐飯頃(大約二三十分鐘)。

  行法之人,於亡者氣息將斷未絕時,先修遷識往生之頗哇法,令證遷轉。若未證者,當呼亡者之名,念誦下文而告之曰:

  (1)指示明光尋求大道文(此文在外氣將斷未絕前念誦之)

  嗟!善男子(如為女性,則改稱:善女人。以後均同此例)某某。汝今尋求真實大道之時期已至,今汝氣息,斷而未絕,汝於「中有」,所謂最初明光,先當憶念上師所指授義。今後氣息斷絕,於一切法,湛然空寂,無遺餘中,起現明空,無中無邊,通體透明,赤裸無垢。爾時,汝自內證智(此智乃吾人從本以來靈明之智,自內證悟之相。即自心智慧明體。詳見般若華嚴等經)。忽然起現,當知即汝本來面目。我亦同時,佐汝指示。

  如上囑告,於外氣將斷未絕之前(即最後一次出息未終之先。),附亡者耳,反覆叮嚀,不計遍數,深刻印入亡者之心。次於外氣未斷以前,即宜預移其體,當令右側而卧,如獅子卧式(向右側而卧,屈其左腿,而以左手掌覆在左腿膝蓋上,以右手上托右腮,而以其小指塞閉右鼻孔,只留左鼻一孔出氣,即密法中吉祥卧式。),遂數其脈搏。設若亡者如入沉睡狀,中間脈搏停止,亟強壓之,止令勿眠。爾時風智之光,得留「中脈都帝」,不復逆轉,其神識定由頂上梵穴(詳附註二)一道而出。

  【附註二】

  按:人之全身,共有九孔道。即兩眼孔、兩鼻孔、兩耳孔、一口、一尿道、一穀道。九孔道之外,頂上正中處,尚有一孔,名為梵穴。修頗哇法者,所謂開頂插草者,即此孔穴也。凡人在垂死時,其神識從此穴出體,方為往生之正道。若從其他處孔道出體者,即落在輪迴道中。如經中說:「頂聖眼生天,人胸餓鬼腹,傍生膝蓋離,地獄腳板出。」此謂人當死亡時,外氣已斷,若從上而下,冷至腳心,撫之猶有暖相者,即為生地獄道之相。因其惡業深重,其神識即從穀道卑下處而離體,故知墮落地獄。若從眼孔中出,則生天道。其中因果輪迴上下升沉之理,固如是也。

  先雖指示,屆時仍當行法,其時所謂最初中有法性明光,亦即法身心印,不復返回。一切眾生,輪迴相續,同一根源,於中起現。

  又外氣已斷、內息未絕之際,即風(此風即指風智之光言)融入阿哇都帝之時,此即常人所謂「悶絕位」也(泛稱昏厥,或稱悶絕。西醫認為假死。斯時神識尚未完全出竅。)其停留時間,久暫無定,視身勝劣,及脈風之次第。大抵修持有素、寂定堅固、脈道較勝之人,則停住時間較久。當趁此重要關頭,以此教授指示,不計遍數,殷勤囑告,令其發心,須在諸根孔竅黃液未出之間(凡人在外氣已斷之後,必有一竅流出黃色液質。其在生前,多行惡行,色力定功劣弱者,此液流出特速,最快者,氣斷後即流出,稍緩者,能經食頃之久。但以遲緩為佳。)反覆施行。亦有罪大惡極及脈道劣弱等人,出液特速,彈指之間亦不住者。亦有能住一飯之頃者。依經教中說:「常人悶絕為三日半」(其他經中亦有傳述四日為期者,若有定力者,可延長至一七。),以故常人可住三日半始證明光。於此指示,亟當殷重為之。

  行者在垂死時,若有力能自修,自即投合,證入明光,無須他人佐助。若自無力者,則擇一心慧相合之法侶(意謂行者之心,與亡者之心合為一者),留在身旁,為四大(詳附註三)融入指示,再呼亡者之名,念誦下文而告之曰:

  (2)四大融入指示文(此文在外氣未斷以前合前(1)文同時念誦)

  今者即為「地大」融入「水大」之微相起現矣!(按:此處尚有「水大」融入「火大」、火大融入「風大」兩句,凡為修法喇嘛,俱能自行加入念誦,原經略而未載,但行法者必須次第誦之)。

  【附註三】

  人身為四大和合所成。四大者,謂地、水、火、風。人到死時,四大解體,有一定先後次第。最初地融為水,此時感覺如山壓之痛苦。次則水融為火,感覺寒濕如浸水中。次則寒濕消失,變成潮熱,如在湯中。次則火融為風,感覺體被風吹,化為微塵。四大解體之時,猶如生龜剝殼,最難忍受。惟平時有修持之人,預知時至,諸佛授手來迎,威力加持,可以減免。

  亡者之死相,一一呈現時,行法之人,務必軟語低聲,叮嚀呼告,附其耳曰:

  善自作意!善自作意!請發勝心,謗聽勿亂。

  如亡者為師長前輩,則但加囑曰:

  師尊(或尊長)!請善自專意作念!

  為同門金剛弟兄或平常人,當呼其名念誦以下發心證認死位明光(詳附註四)文而告之曰:

  (3)發心證認死位明光文(此文在外氣將斷時,連同前(2)後(4)兩文念誦之)

  嗟!善男子(某某),所言死者,今臨汝矣!汝當作意思維,發起如是勝心,而自念言:嗚呼!我今死時已至,於茲死緣,惟當猛發慈悲菩提之心。為利樂盡虛空界一切有情,願證圓滿佛位。更當從今為始,為利一切有情,願證死位明光法身,即於其中、證得大手印最勝悉地(大手印為西藏大成就法之一。悉地者成就義。),證已,當利一切有情。此縱未證,當於「中有」位中認證,而證「中有雙運大手印身」,隨緣應化,利樂等空一切有情,專意作念,發心投合,堅持勿舍。汝先前所修上師所傳教授,及平時自修常課,亦當憶持勿失。

  【附註四】

  初死時四大融入次第,已見前「附註三」中。當風大消融後,次則融入「空大」。在最後之一呼吸終了時,身中之血,皆收攝於中脈都帝。斯時有血三滴,依次悸動,向外呼出長息三次。第一次呼出距離一肘遠,第二次距離二肘遠,第三次距離四肘遠,而外氣始斷盡。乃從頂上有入胎時父所賦予之白分明點,由頂上急遽下降,於是生起能知之各種覺境。此分內外兩覺性:外所覺者,有如月光朗照之景象;內所覺者,則如煙霧迷離之狀。此為初死時光明起現之相。在密法中術語,稱為「明」「增」「得」境,為初死時所必經歷之過程。初歷明境,又從臍下有入胎時母所賦予之紅分明點,急遽上升。外所覺者,有如日光照耀之景象;內所覺者,則如流螢之光。是謂「增境」。未幾之間,又轉入「得境」。此時白紅兩明點會合,心中之識,亦同時會合。外所覺者,有如月蝕日時、日中所現黑月光影;內所覺者,則如油燈外蒙半透明之罩,是謂「得境」。由此又轉入「近得之境」。此時一切皆空無所有。外所覺者,現為如黎明時東方曙光景色;內所覺者,則如萬里無雲之晴空天色。以上明、增、得三境,乃至「近得」,是在五大消融後,由「地大」而至「近得」,為死後初歷之經過。至「近得」時,即為明光出現之境相,又稱「死光明」,為時極暫。若平時有修持者,睹見此死光明,便可認識,如子遇母,母子兩光,融會為一,則不經中有而現法性,否則中有又現矣。從風大融入空大……至近得境相起現時,是為死後第一剎那。所謂上根人不歷中有、法身成佛,即在此時。此後降入第二剎那,故即為報身中有。人在死後呼吸全斷,知覺全失,惟耳根聽覺獨明,生前耳聾,此亦無礙,故施此明光教授法,最易領悟而得救度也。

  行法者以唇附耳,聲音務極明朗,無一剎那涉及妄念,令其體驗。當其外氣斷盡,即當緊壓其兩旁脈位,明言相告。如為師長,或較已尊之善知識,則言:

  尊長:今有如是本體明光,起現於前,請即開始修持。

  如為同輩或他人,則以下文「明光直指教授」而告之曰:

  (4)明光直指教授(此文在亡者外氣將斷未絕時,附耳念誦多次。)

  嗟!善男子(某某):諦聽勿亂!汝今已有法性妙明凈光、開始起現於前,亟當體認。

  嗟!善男子:汝今當下心識,自證智體,明明晃晃,實體、相狀、形色、自性均不可得,空湛朗然,此即法性普賢佛母也。汝以自內證智,於本空中,空寂坦然;自內證智,寂照不滅,晃然燦然。此即證智普賢如來也。(普賢佛母普賢如來句,見後附註。)自內證智,全無實體可得,體相空寂!自內證智,燦然明住,無可分別。此即如來法身也。明空無別,住大光蘊,此即無有生死光明不壞佛也。認識此故,是為最勝。自內證智,體性空明,認識為佛,即於自內證智中自己親見,此即住於佛心印中也。

  上文朗聲念誦,三至七遍,亡者一經領悟,最初憶念上師指授;第二體會自內證智,赤裸無垢,證知即是明光;第三認識自己本來面目,成為無有離合之法身,決定解脫。

  乙、二期中有第二明光指授

  若亡者於最初明光(即以上所示初期明光)能認取者,當下即可解脫。設若不能認取,驚疑恐怖者,所謂第二明光,即現其前。其光來時,為外氣斷後一餐飯之頃。隨其生前或善或惡之業力,風智之光,由中脈逸入左右兩脈,自諸根孔穴外出,心識豁然開朗,約為一餐飯頃,亦視脈道勝劣及修持有無而定。爾時,其識離體外出,自己已死,尚未認知,或見親屬,一如生前,亦聞哭聲,斯時業力幻惑,兇猛境相,尚未顯現,閻羅怖畏,尚未來臨,行法之人,亟當指示如次。

  此中又分「圓滿次第行者」及「生起次第行者」(已授密法之瑜伽士,初步入觀本尊壇城修習者,謂之生起次第行者;次修自己身中氣脈明點者,謂之圓滿次第行者)。若為圓滿次第行者,當三呼其名,依照前節(4)「明光直指教授」以導示之;若為生起次第行者,則當為其朗誦彼平時熟修嫻習之本尊道場觀,即呼亡者之名,念誦下文而告之曰:

  (5)本尊道場觀(此文在亡者氣斷之後約半小時起,為之多次念誦。)

  嗟!善男子(某某):汝當入觀於汝自奉本尊(此指亡者生前所修奉之本尊。如修觀音法,則觀世音菩薩即其本尊;如修文殊法或彌陀法,則文殊菩薩、阿彌陀佛,即其本尊也。)心勿散亂,勵力渴仰,專註本尊。當觀一切境相,皆無自性,如水中月,切勿觀為實質。

  以上明告,如為常人(即未受過顯密各法之普通人。)則告之曰:

  汝當觀修大悲觀自在菩薩(藏密所傳觀自在菩薩,二頭四臂,見本經卷首之圖像。)

  告已,指示亡者如何觀想。如是縱於「先期中有」未認取者,此時亦能認取勿疑。又在生前,雖有師授,然未能熟修,於「中有位」不能自證「明光」者,當必由上師或同門道侶,導令解釋。又自己雖能熟修,然以死時重病所纏,不能記憶而認取者,則此「中有教授」,在所必需。又在生前,修道雖熟,然以曾壞律儀,退失三昧耶(誓語),遂入惡趣者,則此囑告,萬不可少!總之,「初期中有」,若得證認,是為最上。若不能證,則於「二期中有」,明白導示,證智開朗,仍得解脫。又在「中有」時,所具一種「幻身」,對於自死與未死,尚未認知。迨其心識豁然開朗,爾時,體會所說教授,則法爾母子兩光(詳附註五)會遇,炳然照耀,無能為染。譬如日光破除冥,光明照耀,摧破業力,即得解脫。次則所謂「二期中有」乃漸起現為「意生身」,亡者能見境相,猶如生前所見。爾時若能證認此教授,自能獲益。因在此時,業力迷境,尚未現前,任何一切,易於轉變也。

  【附註五】

  母光是自己法性中所出,而非由外而來者。子光是由自己平時修持功夫所得,而非由內所出者。換言之,母光是自己本光,子光乃是佛光。死後三日半中,有兩次明光起現,在心識豁然開朗時,體會行法者所宣讀此中教授意義,母子兩光,互相攝入,如子遇母,投入懷抱而成佛矣。行者在生前修生起次第時,為練習兩光融合起見,乃觀想本尊之佛光請來,與自己之母光融合。如是由觀想力所觀想之光,名為「空光」,而非真正之子光。假使生前修法,練習有素,則死後初期中有起現,真正之子光請來時,可以如子遇母,歡然會合,而無見面不識之虞矣。此為超度素無修持之亡人,故用此教授以導示之。

  第二節 法性中有指授

  丙、三期中有指授(三期中有、即法性中有。)

  以上導示,雖未體認本體明光(即初期中有明光。),而能認證二期中有明光者,當得解脫。若亡者為業所縛,經過以上多次導示,不能感其心識,未獲解脫,次即所謂「三期中有」,亦即「法性中有」,立即起現。此三期中有,系從死位中有三日半或四日後計算,有業力所現之幻惑迷亂境相、現臨於前,爾時亟當誦此法性中有指授密法,是為至要!此法威力,勝利極大。此時亡者靈識,如從睡夢初醒,較為清朗,凡其親屬哭泣哀號,以及撤除食器、脫換衣服、掃除床具、清潔卧室,自雖能見,而彼諸人,無能見己;他人所言,自雖能聞,而呼諸人,竟無應者。心遂懊喪,並知已死,將求重生,逡巡欲去。爾時,「聲」、「光」、「輝」三種境相,俱現於前,遂疲勞於「怖」、「畏」、「懼」三種情況之下,莫知所適。爾時亟當施此「法性中有指授密法」,高呼其名,念誦下偈,朗聲明告:

  (6)法性中有指授及六句要偈(此文在亡者四日以前,儘力為之多次念誦。)

  嗟!善男子(某某):心勿散亂,勵力諦聽!夫中有者,凡有六種:所謂生處中有(一名處胎中有。)、夢境中有、靜慮中有(一名禪定中有)、死位中有(一名命盡中有)、法性中有(一名實相中有)、輪迴中有(一名生身四大輪迴中有。)。善男子!汝於此時,當歷後三種中有,所謂死位中有、法性中有、輪迴中有、三皆現前。昨日以來,汝於死位中有所現法性明光,未能認取,故復於此,飄泊無依。今者法性中有及輪迴中有二者已起,汝當於此教誡所指授者認取勿亂。

  嗟!善男子:所謂死者,今茲已臨。夫脫離此世,非汝一人,一切皆爾。汝當於此生世,勿貪、勿著,縱慾貪著,亦無能久住。汝於流轉生死輪迴中,切勿貪戀,惟當憶念上師三寶。

  嗟!善男子:汝於法性中有境相,縱有如何恐怖現前,汝當於此文句,記持勿忘,至心正念,依文義行,此有指授要偈云:

  嗚呼!

  此時法性中有現我前 驚懼怖畏境相皆當斷

  所現境相認為自證智 當知即是中有之境界

  於此正逢阻礙大利時 自識所現寂怒勿生怖

  如上教授,說令聽聞,俾其心中憶念其義,縱有種種恐怖現象,決定認識,知即我本來面目,牢記勿忘。

  (7)令其認識本來面目教授(此文在亡者死後四日前,多次念誦。)

  嗟!善男子(某某):汝於身心分離之時,法性清凈凈相,自性微妙明光,燦然照耀,驚心動魄,猶如春日原野,陽焰閃動,此中景象,人人皆現,勿怖勿畏,勿生驚恐,當知即汝法性本光。又從光內突發洪厲法性本聲,猶如千雷一時齊震,應即認識,此亦汝自己法性本聲也,鎮定勿亂,勿怖勿懼。蓋汝此時,已具有所謂習氣意生之身,非復質礙血肉之軀,「聲」、「光」、「輝」三項,任起於前,亦於汝身無能為害,以汝此時無死因也。汝今若能認識自識所現本來境相,當可認知即是「中有」。

  嗟!善男子!若未認識當下本來境相,縱於人間如何觀修,而未遇此指授訣要,則定於「光」生怖、於「聲」生恐、於「輝」生懼。若不了知此教授之要點,則不認識「聲」、「光」、「輝」三項,仍當流轉生死輪迴苦海而已。

  第二章 法性中有業力幻象

  丁、初周證入寂相部尊

  第一日誦法(亡者死後第五日、此日有佛兩尊前來接引)

  嗟!善男子(某某):汝已悶絕三日有半至四日,從悶絕而復甦,自設問曰:「我今何故起現如是境相」?汝當了知、此即「中有」。此時正際返入輪迴,所有一切境相,悉皆現為明光佛身,虛空遍現蔚藍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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