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在庭上與法官抗爭的原因與正確姿勢
法官在法庭上超然地主持庭審,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充分保障訴訟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的訴訟權利,在任何一方出現違反法庭秩序與訴訟規則的行為時及時予以制止,在訴訟兩造之間保持中立的態度。這是現代司法對法官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裁判獲得社會公信力的底線保障。
在刑事庭審中,正常的狀況應當是辯護人與公訴人在法庭就證據、事實與法律問題進行你來我往的交鋒與對抗,法官客觀中立地主持庭審,維持法庭秩序,並就雙方爭辯的問題進行居中裁判。而在我國的刑事審判中,經常會出現一種反常的現象,辯護人在法庭上不是將矛頭對準公訴人,而是直接與法官產生衝突與對抗。怎麼看待這種現象?辯護人在與法官衝突時該如何應對?
曾有法院領導與部分學者指出:辯護人在法庭上與公訴人對抗就行,為什麼有的辯護人竟會將矛頭對準法官,這顯然是找錯了對象。這是一句乍聽過去好像很在理的話,但放在中國司法環境下,卻是無視現實的偏頗之言。
對於辯護人而言,與公訴人在法庭上較勁,是其職責範圍內的事情,即使與公訴人進行激烈的對抗,也非常歡迎,甚至雙方都會覺得興奮、過癮,法庭抗辯嘛,必須有火花才夠勁。
每個辯護人心裡都清楚,法官是案件的裁判者,作為凡人,法官裁判案件時也會受情緒影響,與法官對抗,影響法官的情緒,有可能對案件結果產生負面影響。基於這樣一個基本的判斷,通常情況下,辯護人缺乏與法官對抗的動因。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辯護人會在法庭上與法官幹上?
根據自身出庭的經歷,其根源在於不少法官沒有把自身定位為一個中立而公正的角色,在法庭完全是這樣一幅模樣:
在訊問被告人階段,無論公訴人在正常的發問之外對被告人施加壓力、進行脅迫,還是與被告人進行爭辯,法官都無動於衷,而當辯護人的詢問不符合其心理預期時,則不毫猶豫地予以打斷;
在舉證質證階段,無論公訴人的舉證如何冗長,法官都毫無異議,而當辯護人就證據中有利於被告人的部分展開說明時,法官會毫不掩飾地表露其內心的不快,並毫不客氣地予以警告、制止;
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後,法官可以任由公訴人充分全面地發表公訴意見、進行大段的法制教育,而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時,要麼以辯護意見與法庭調查的發言有重複,要麼以辯護人的最後陳詞與案件無關為由,極不耐煩地打斷。更有甚者,有的法官會在法庭上以比公訴人更強悍的姿態,對被告人進行誘導甚至脅迫式訊問。
這樣的法官,儼然就是一幅官老爺訓斥刁民的態度對待辯護人,把自己當作對犯罪進行追訴的「第二公訴人」。
當法官將自身定位成「第二公訴人」時,就意味著法庭上已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法官,辯護人為了充分履行其辯護職責,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必須與這樣的「法官」進行抗爭。此時,是這法官首先破壞了法庭規則,引發了辯護人的抗議與對抗。
面對這類「公訴型法官」,也有的律師懾於其威嚴,逆來順受,敢怒不敢言,任由其打斷發言,任由其限制辯護權,其結果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刑事訴訟制度被法官所閹割,辯護無法充分展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維護。庭審是法定的查明案件真相、辯明法律精義的所在,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的義務就是在法律範圍內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而全力辯護,促進公平正義的實現,在法庭上任由法官限制辯護權而不敢鬥爭,嚴重背離了律師職責。
與逆來順受的律師不同,有的律師面對法官限制辯護權的行為,則是大發雷霆,甚至拍案而起,與法官進行激烈的意氣之爭,對法官進行嚴厲批判與撻伐,其結果是法庭氣氛極為緊張,甚至使得庭審無法正常進行,最極端的表現則是律師被法官逐出法庭。
司法是解決糾紛的最後程序,法庭是理性地擺事實講道理的場所,激烈的感性鬥爭與法庭的性質及律師的角色相抵牾。法官在法庭上代表著國家的法律形象,對法官不尊重,在一定程度上表徵著對國家法律的藐視。在法庭上與法官進行激烈的感性鬥爭,有損律師形象,有損法律尊嚴,並不可取。
較為穩妥的應對之策,是在「公訴刑法官」面前據理力爭。鑒於法官在法庭中的角色定位,據理力爭的前提,是充分尊重法官,維護法官應有的尊嚴。但尊重並不意味著放棄原則,法官在庭審中的職責是以不偏不倚的姿態維護程序正義,無端地限制律師的辯護權,背離了法官職責,貶損了法官與法律的形象。此時,律師佔據著法律與道德優勢,無需忍耐與承受無理的打斷與限制,有十足的理由與底氣指出法官的問題,理性而堅定地提醒法官注意自己的職責與形象,以維護辯護權,維護法律的權威。在法官經理性提醒後,仍然不改公訴人底色時,可以將當庭要求缺乏最起碼公正性的法官迴避作為選項。即便到了當庭要求法官迴避之時,也要切記不要對法官進行人身攻擊,不要實施拍桌、咆哮等非理性行為。
面對法官在舉證質證階段對公訴人的偏袒,曾理直氣壯地指出:「舉證質證要麼一輪要麼兩輪,一輪半的質證明顯不公正!」;面對法官對辯論的無理打斷,曾當庭嚴厲地向法官抗議:「請法官保障律師的辯護權!」;面對法官意欲限制二輪辯護的企圖,曾同樣嚴厲地強調:「這關係到我的當事人有罪還是無罪!」義正詞嚴面對法官不當行為的結果,是法官讓步了,辯護權得到了有效保障。
我們不怕在法庭上遇到火力十足的公訴人,就怕法官忘記自身的身份,而與公訴人一道對抗辯護人,因為這樣的法庭已不再是司法,已沒有最起碼的公正。
面對這樣的法官,辯護人有義務在法庭上進行抗爭,但由於法庭是理性辯論的場所,由於法官與律師同屬於職業法律人,由於法官代表了國家的法律形象,辯護人在法庭上面對法官維護辯護權,應當據理力爭,據理力爭的前提,是對法官有起碼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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