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以法治國」思想評析

先秦法家「以法治國」思想評析

作者:佚名


中華文化,經歷了五千年的深厚沉澱,結出了豐碩的果實,先秦法家們在幾千年前就提出了「以法治國」的主張,並付諸實施。儘管法家「法治」有其階級和歷史的局限性,但是作為人類智慧和文明成果,至今仍閃爍著光輝,並碰撞出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啟蒙精神的無限火花。

一、法家對當今社會法制的借鑒意義

1. 「布之於眾」

這一點強調了法的公開性,在先秦法家看來「法」就是由國家所制定頒布的用於規範人民的行為準則,應以成文的形式「布之於眾」。商鞅指出:「聖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偏能知之;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為天下師,令萬民無陷於險危。」韓非也強調:「是以明主言法,則境內卑賤莫不聞知也,不獨滿於堂。」「令境內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 。這樣做能夠使「萬民皆知所避就」,「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 ,先秦法家所強調「布之於眾」的普法教育,就相當於當今的讓人民要知法,才能守法。

2. 「任法去私」

這一點強調了法的權威性,先秦法家認為「法」一經頒布就具有絕對的權威,反對「釋法任私」,而應做到「任法去私」。商鞅曾明確指出:「世之為治者,多釋法而任私議,此國之所以亂也」。因此,君應「任法去私」做到 「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 不為也」。 如果能「君好法」,「則端直之士車前」;「公私之分明」,「則小人不疾賢,而不肖者不妒功」 。韓非也說:「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治者也,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 同時韓非還指出法令一出,任何人都應遵守。在我們當今社會徇私舞弊的情況仍是為數不少,如何杜絕這種現象,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先秦法家學術中存在可參考的價值。

3. 「刑無等級」

這一點強調了法的平等性,先秦法家強調的「刑無等級」,就是要使法治真正得以實行,要「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商鞅說:「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 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 罪死不赦。」韓非也認為法治就要做到「法不阿貴, 繩不撓曲??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刑無等級的思想是基於當時貴族特權猖獗、守舊勢力嚴重阻礙改革進行的社會狀況下而產生的,但是在君主專制的時代,讓君主守法,把他等同於臣下是完全不可能的,所以「刑無等級」在當時就成了一句空話。但在立法原則上,先秦法家提出立法必須「當時而立法」、「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等等思想在今天也是有進步意義的。

二、評價

1. 法家的重教慎誅思想

「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所以,在當時,法學認為『重刑』之法即為良法。但是這並不是儒家說的以殺為快。他們只是認為「今不知法者皆曰重刑傷民。輕刑可以止奸何必於重者?此不察於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輕止也;以輕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設重刑者而奸盡止,奸盡止,則奚傷於民也」。管子亦云:「用民之死命者,則刑罰不可不審。刑罰不審,則有辟就,則殺不辜而赦有罪」。法家不但在主張重刑的同時反對濫殺,而且也主張立法貴善。商君雲「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則不成」。慎子云:「法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於人間,合乎人心而已」。由此可見,法家雖主張重刑,但以實現「刑期於無刑」為目的,以追求天下太平為理想,也是主張立法為善,禁止濫殺無辜,而且主張凡事皆斷於法,明顯體現了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因此我們不能無視時代背景而將其簡單地歸於暴政。

2. 歷史進步性

我們看待和評價一種法律理念,都應該站在歷史的高度。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國」法律理念的提出,本應對當時代表先進生產力的新興地主階級批判舊式貴族起到壓制的作用,但由於當時的時代背景,這種卻成為了他們的理論指導武器,也對新興的封建制度起到了推動發展的作用。由於法家重視「法治」,反對「人治」,特別重視發揮法律的作用和強調加強法制的重要性,在實現和維護國家的統一,防止分裂割據和保障封建經濟的發展等方面,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與此同進,法家對法律和與之緊密聯繫的國家政權問題也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一系列有關國家和法律學說的新見解,為繁榮我國古代法律思想作出了重大歷史貢獻。

3. 歷史的和階級的局限性

韓非說:「夫治天下之柄,齊民萌之度,甚未易處也。然所以廢先王之教,而行賤臣之所取者,竅以為立法術,設度數,所以利民萌便眾庶之道也。故不憚亂主暗上之患禍,而必思以齊民萌之資利者,仁智之行也。憚亂主暗上之患禍,而避乎死亡之害,知明而不見民萌之資夫科身者,貪鄙之為也。臣不忍向貪鄙之為,不敢傷仁智之行。先王有幸臣之意,然有大傷臣之實。」

從韓非子的這段話中,我們就知道法家並不是不愛民,也不是學說沒有價值,而是法家的學說在實施過程中沒有把民放在首位,把霸權放在了首位,把法自君出放在了首位。等法家回過頭來希望立法來約束君主時,為時已晚,已與原先的理論偏差了。

因為法家在太多的立法上體現了法為君立而約民,在太多的立法上體現了「以刑去刑」的酷法,所以在人民不堪重負時,必然會奮起反抗,最終導致了學說的落敗。

三、先秦法家法治思想與近代法治思想的關係。

先秦法家的法治是反對人治的,而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也是和人治相對立的。儘管先秦法家所反對的人治與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反對人治不能等同,儘管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是法律高於個人意志,但是先秦法家提出「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於法,此謂大治」的主張,其正如中世紀西方學者所說:「即便是國王,也必須遵守法律」的主張,在等級森嚴的封建專制制度下,法家要求君主本人也遵守法律,正體現了先秦法家主張「法治」的堅定性,這種主張儘管在當時的封建專制制度下是不可能實現的,但是它卻深刻地蘊涵了封建君主也應該遵守法律,以法治國,以法律為依據發號施令的近代意義的法治所內含的啟蒙思想的火花。洛克在其《政府論》中也曾說過:「所謂法治,就是國家應該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貪官,不論權貴和庄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

其次,在現代的法治上要追求良法,但何為良法,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國家,其良法的標準必然不同。在先秦時期,「天下洶洶」已是定勢,天下之民,只著眼於財利,已成習性。「罰薄不為慈,誅嚴不為戾,稱俗而行也」,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法家們認為,制定「重刑」的法律才是良法,也正如近代的刑法也驗證了由報應主義到目的教育型主義的過渡。對此,歷史出現了一個耐人尋味的結果:魏國因李悝變法而富強,嬴政以商、韓理論為指導,結出了法家理論一大碩果——秦結束了洶洶亂世,統一了中國。我認為秦的強大是秦的統治者正確地運用了法家的理論,而秦的滅亡,則是統治者濫用了重刑,脫離了法治的軌道。

四、總結

法律產生的最直接的原因莫過於是道德的自我約束局限性,一旦發生道德不足以慰藉心靈時,人們就可能做出一些背離道德的事。先秦法家就是發現了這一點,才會立法以約束。也知道隨著社會的進步,制度一定也要隨之進步,不能像儒家和墨家一樣懷念以前的王道、帝道,王道、帝道之所以會發生,是當時的社會的一切因素所決定的。如果時間地點都變了,還在等待著出現,這跟守株待兔又有何區別。所以,法家提出了霸道,這在當時的社會是進步的,使秦國用之統一了天下。

但法家卻沒有看到自己的缺點不得不說是一個遺憾。只要立法權還掌握在君主一個人的手中就不可能實現真正的法治。先秦法家的誤區就在於他們以為只要法律得到嚴格的實施,天下就能太平,人民就能幸福。絲毫不管它們是什麼樣的法,這正如南轅北轍的道理。

不過,法家人物的精神卻是值得我們學習的,記的清朝的戊戌變法失敗後,梁啟超先生曾說過一段話:「自古改革者,莫不流血,現若要流血,從我始。」先秦法家的改革是建立在血上的,從吳起、商鞅到韓非,他們用生命捍衛了自己的理論,用行動闡述了自己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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