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嘉健:連坐法對中國人國民性的深刻影響

連坐法對中國人國民性的深刻影響

呂嘉健 08/03/2016

一、今天依然還有連坐法

首先看一段關於高空擲物引出《侵權責任法》判例的討論報道《高空墜物傷人,對業主搞連坐?》:

2014年11月14日,重慶九龍坡區民安華福小區,5歲男孩超超跟著媽媽下樓去超市買東西,經過15棟(有30餘層)時,超超被一個搪瓷碗砸中,頭部留下一道6厘米長的傷口。警方接著介入調查。

如果警方抓到了肇事者,由肇事者本人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不在話下。但如果找不到呢?是受害人自認倒霉呢,還是其他人要倒霉了?

現行《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司法實踐中,在偵破無果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由整棟樓的住戶分攤損失。如果住戶能提供事發時不在家證明可免責。如果根據物理定律,證明自己所處位置拋擲物體的落地點不可能達到路人被擊中的位置,亦有很高的概率被免責。所以,如果找不到肇事者,幾乎所有住戶都要被連坐了。

梁慧星是《侵權責任法》立法參與者。他贊成連坐,稱「第87條是中國侵權法對傳統侵權法極大的創造性發展」(此連坐法在全世界是唯一唯二的),並指出立法目的有兩點。

其一是救濟。梁說:「有個別學者反對第87條,例如著名的侵權法專家張新寶教授就反對,說什麼閉門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別人向下丟煙灰缸,為什麼卻讓我承擔責任?我們的學者在從事法學研究的時候,在為國家的立法出謀獻策的時候,一定不要考慮到個人的利益,你要考慮到社會的正義。你說一個人在外面走,上面掉個煙灰缸把他砸死了,他的子女怎麼辦?他的父母怎麼辦?他作為家庭的主要勞動力被砸死了,情況多麼悲慘,你為什麼不考慮?你分擔一下損失,這有什麼問題?」

其二是預防。梁說:「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條文,它可以發揮法律的教育作用。所以侵權法公布以後,那些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在每一個樓層都要貼那個告示,來提醒住戶自己並教育孩子不要丟煙灰缸,不要丟啤酒瓶」。——所以連坐法背後隱含的邏輯是「只要有後果,無責任也要賠償」。

某些經濟學家為連坐想出了更好的理由:「社會成本」。他們認為:哪一方避免高空拋物的成本低,就應該把責任歸屬誰。如果在找不到肇事者時,讓路人承擔高空拋物的後果,那路人行路時都得戰戰兢兢,唯恐砸到自己頭上,這樣社會的正常運轉都會出現問題,社會成本太高了。在找不到肇事者時,讓住戶集體承擔高空拋物的後果,每戶多出那麼一點點,行人就沒有被高空拋物砸中的後顧之憂了,這樣社會成本是最低的。

這個論證其中一個錯誤是,以產權來劃分責任才是符合自然法/自然權利的,簡單說就是一人做事一人當,這是正義觀與法感情(德國民法學家耶林語)的基礎,怎麼不計算一下破壞大家基本正義觀、傷害大家自然的法感情的「社會成本」有多大呢?(1)

——讀了上述的報道和分析,我首先震驚於中國參與制定民法的法學家之想法和歷代統治者的思維如出一轍!這不能不讓人想起蔣介石著名的「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個」的恐怖鎮壓令。從該評論的跟帖網民之反應言論看,很多人都贊同「連坐」法,這表明:民眾的社會心理是決定法治制度和集體行為的文化基礎。很多人都執著於為了發泄和滿足受損害者的補償心理,而拉扯上更多的其他人來墊背,以獲得心理平衡。很多人都沒有考慮到一個無辜而牽連到更多無辜的邏輯荒誕性和非公正問題,只是以為,連坐者受損害的是微不足道的物質利益,不及那個被高空擲物所傷者身心受損那麼嚴重,可是沒有幾個人注意到牽連帶給其他無辜者的心理損害和對社會心理的嚴重敗壞。

法學家梁彗星的釋法使我感到格外荒唐!梁彗星基於同情心來說明連坐的必要性:「情況多麼悲慘,你為什麼不考慮?你分擔一下損失,這有什麼問題?」從法理性來考慮,法治講社會公正,連罪犯也不能承擔過度的追究,何況讓無關者來分擔損失!這是把責任、義務和懲罰擴大化了,溢出了邏輯周延範圍。這就是東西方法治精神的本質區別,西方法學精神為了準確確定犯罪責任,寧可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無罪推定」,我們這裡寧可錯殺一千也要破案,冤哉法治也,怨哉眾人也!怪不得我們被人認為是「小氣民族」,中國人因為沒有獨立人格和自由精神,往往沒有獨立承受無辜災難的心理能力,總要想辦法轉嫁給他人,在眾人都是受害者和付出者的狀況下,個人受損害的不忿才可以得到平復。這也是斤斤計較和互害效應的心理性格之一源。

梁法律家高談闊論要高層各家住戶分擔一下受害者的損失,要求住戶們同情悲慘的路人甲,看起來是出於同情心的責任分擔,其實法學家之愚蠢正在於完全忽略了人性心理的悖論:當你是被法治綁架強迫去分擔受害者的損失和不良作案者的犯罪責任時,你還會有同情心嗎?性質完全變了。在潛在的意義上,我要被分擔犯罪責任,那麼我就是「犯罪嫌疑人」了?!

講到「同情心」問題。美國學者徐賁介紹不久前美國獨立的民意調查機構皮尤研究(PewResearch)做了一項調查,研究發現,就兒童教育的價值而言,無論什麼意識形態的人群都普遍重視「責任心」。參加調查的3243位成人中,有93%說,教育孩子成為有責任心的人「是特別重要的」,有55%說是「最重要的」。這個比例超過了其他的品質價值。其他品質之一有「同情心」,為什麼責任心要重於同情心以及其他品質呢?這與共和黨和民主黨的政策分歧有關。民主黨關心窮人福利、強調保護少數族裔的權利、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權益。這些政策取向,可能與民主黨里有許多自由派人士和他們從小受到「同情」教育有關。(2)

以我的看法,講究合理恰當的「責任心」正是理性民族優勢之所在。「責任」價值觀與制度和法治息息相關。教育和制度從小給予人們的是同情心和救濟為主的,那麼他養成的心性就是依賴他人的救助,長大了成為弱勢群體之可能性更大;相反,你給予的是責任心的價值觀,他長大以後養成的心性,就凡事首先讓自我承擔責任,容易成為一個獨立的自由人。——責任是有邊界的,是自己應當承擔的,義不容辭;但是無辜的,社會不能強加於人,正直者決然拒絕接受非正當的責任。制度不公,帶給全社會的是心性的歪曲。被綁架的責任,帶來的是冤屈心理和反社會意志。

社會心理學指出:「社會環境和個人之間的關係是相互的。不僅僅情境會影響人們的行為,人們的行為也取決於他們對周圍社會環境的詮釋和解讀。事實上,了解人們如何知覺、理解或解釋社會環境比了解客觀社會環境本身更為重要。」(3)

所以,今天的中國人,應當深入地反思歷史上在連坐法管治下我們的祖先是如何詮釋和解讀他們生存的社會環境的,換句話說,在一個殘酷的專制社會生存環境下,我們的祖先的社會心理是怎樣的,他們形成了怎樣的扭曲人格和陰暗心理,這些作為集體無意識潛移默化地遺傳到今天的中國人身上。同時,在與歷史相類似的制度管治方式下,今天的中國人還會有怎樣與祖先的集體無意識喚起共鳴和一脈相承的心理反應?

勿謂言之過度也。仔細檢討我們今天的社會制度和行政管治方式,像《侵權責任法》一類連坐法式的行政控馭手段,是否不知不覺潛布在我們的身邊?有些私有企業實行「聯保責任制」管治員工,一人反對工廠措施,則開除相關一大片。在全國各個城市浩大的拆遷運動中,很多政府都採取株連式拆遷,釘子戶或不願接受開發商條件的,則拆遷辦出面,動員其親屬配合,如配合無效者則可能被辭退、停職,某妻子在離婚訴狀中寫道:「株連拆遷,使我精神已崩潰,而不得不強忍傷痛,揮淚與自己深愛的丈夫提出離婚」。還有「株連式維穩」,北大某知名教授在網上發表言論:「極少數伊斯蘭極端宗教分裂暴恐分子嚴重妨礙了包括維族群眾在內的生存底線,我同意一些網友的意見,恐怖分子很難預防,不易清除。怎麼辦?連坐。其家屬親屬及所在的清真寺的阿訇,應該連坐。」還有教育界內的連坐制,一人搞有償家教,首先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不作為的責任,全校年終考核和每位老師年終獎發放金額受影響。有家長稱:「兒子所上的小學,班上進行分組,一人未完成作業,會讓全體組員罰抄——包括抄課文。這種『連坐制』讓兒子常被牽連,孩子壓力好大。」當然還有計劃生育控馭的連坐法,不一而足。

二、《中國人氣質》中論連坐法之謬誤

「責任心」問題是一個重大的論題,這讓我想起了深受魯迅讚揚的剖析中國人國民性的名著,亞瑟?亨?史密斯之《中國人氣質》(4)之第二十三章「連坐受法互相牽連」,該書曾經深刻地談論過中國連坐法的弊與利,但該書的觀點和分析很有誤導問題,值得拿出來探究一番。史密斯是這樣敘述分析的:

中國社會一個最有代表性的特點,可以用「責任」這個詞概括…在西方社會,個人就是一個單位,國家是眾多個人的集合體。在中國,社會生活單位可以是家庭、村落和宗族…這些都是中國社會團結的具體說明,正是這種團結奠定了中國人責任感的基礎。父親要對兒子負責,不僅到兒子成年之前要負責,而且只要在世就要承擔責任,兒子反過來也有責任償還父親的債務。(P167-168)

家庭成員間的相互責任占第一位,其次是鄰里之間的相互責任。「鄰居」之間的相互責任,並不取決於他們是否有親戚關係,只是建立在住處相鄰的基礎上的。這種責任依據的是善惡互相傳染的理論。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倘若周圍有人犯了罪,鄰居也就犯了類似英國法律所規定的「隱匿罪」,因為他們了解鄰里有犯罪意圖時沒有報告。即使你說「我不知道」,也沒有用。既然你是鄰居,所以你就必須知道…幾年前,北京《邸報》發表的一篇奏摺中,一位中原省份的總督報告了他處理一件弒父母案的情況,說他命人把罪犯所有鄰居的房子都拆毀了,理由是他們玩忽職守,沒有對罪犯施予良好的道德影響,使他改邪歸正。這種處理方法,對一般的中國人來講,顯然是合情合理的。在某些情況下,一個地方有人犯了罪,除了對當事人及鄰居懲罰之外,城牆也要拆毀一部分,或者改個樣子…倘若在一個地區,接連發生犯罪,據說整個城市就要夷為平地。(P169-170)

縣官是中國最重要的官員,對下邊的人民,他是老虎。對上級官員,他是老鼠…縣官,像所有中國官員一樣,被想像成是對本管轄範圍的事情無所不知、無所不曉的,而通曉一切的目的,是要以無限的能力阻止不該發生的事情出現。各個城市和村莊里,每十戶劃分為一甲。每家門口貼一張告示,或掛一塊牌子,寫上戶主的姓名和家裡的人口數目…可疑的陌生人在十戶保甲區一出現,第一個看見的人就迅速報告給保甲長。保甲長立即報告地保,地保馬上報告縣官。縣官立刻採取步驟,「嚴密搜捕,嚴厲懲處。」這種簡易的治安程序,使所有地方的罪行,在行動前就被察覺了,這不是由於「陌生人長相可疑」,而是因為住戶固定,這樣,人們完美的道德風尚就一代一代地傳下來了。(P170-171)

中國人互相負責的教義,與西方標準最為抵觸的一點是,東方式的一人犯罪,殺滅全家的做法。在關於太平天國起義的報告中,有許多這類性質的例子。(P173)

中國人互相負責的理論與實踐,經常被看作是中國制度得以持久的原因之一。正是由於這個緣故,中國社會的每一個成員都被套上了腳鐐,難於掙脫。這使所有的公正的原則都受到侵犯,不僅是各級官員,而且包括平民百姓,會因為沒有參與的事件,因為全然不知道的事情而受到處罰。這是造成從上到下、各級官員弄虛作假的直接原因。如果一個負責的官員,發現犯罪現象難以制止,或者察覺得太遲了,就必然要隱瞞事實真相,以逃避自己的責任。這完全違背了公正的原則,然而卻在政府各部門不斷發生,因為誰如實報告了真實情況,誰就要遭到不公平的嚴厲懲罰,中國人這種互相承擔責任的原則,是違背人性的。這一原則的濫用,只能造成苦難,是導致中國執法混亂的主要因素。(P174)

雖然中國人互相負責的理論是很不公正的,但是卻有另外的長處:只有每個人對自己的行動嚴格負責,國家才能平安…中國人對他們所推薦或引見的人的品質、行為以及債務承擔責任,是處於一種普遍接受的強烈的社會職責…中國人令人讚揚的品質之一,是他們對法律固有的尊重。我們不知道,這一素質是他們制度產生的結果,還是制度存在的原因。但是中國人從本性和所受教育上看,是一個遵紀守法的民族,這是與互相負責這一觀念相聯繫的。在中國,每一個男人、女人和孩子都直接對另外一位什麼人負責,這一重要的事實,是所有的人必須時刻牢記的。儘管一個人可以「遠走高飛」,但是他逃脫不了責任,即使他自己逃脫了,他的家庭也逃脫不了。這種既成事實,確實不能使一個壞人變好,但是卻經常可以防止他成為十惡不赦的壞蛋。(P175-176)

這一章與本書多數篇章相反的是:史密斯竟然讚揚推崇連坐法多於批判。他的觀點歸納而言,無非是:1,中國的家族、村落共同體是中國社會團結的體現,由此奠定了責任感的基礎;2,鄰居相互的責任依據善惡互相傳染的理論;3,連坐的執法程序使到中國完美的道德風尚一代一代地流傳下來;4,中國人互相負責的理論和實踐是中國制度得以持久的原因之一;5,中國人對自己的行動負責,是他們遵紀守法的表現。——當然史密斯也有批判:公正的原則受到了侵犯;造成了從上到下的弄虛作假;互相承擔責任原則的濫用,造成苦難,是違背人性的,這是導致中國執法混亂的主要原因。——從上述的概括可以看到:史密斯自相矛盾的陳述,表現了他思想和邏輯的混亂性。

史密斯的錯誤在於:連坐法是專制政府權力對被嚴格限制人身自由和權利的里甲制居民之嚴厲管治方式之一,這不是宗族社會或村社組織的小共同體自治,正如史密斯自己陳述的:「縣官,像所有中國官員一樣,被想像成是對本管轄範圍的事情無所不知、無所不曉的,而通曉一切的目的,是要以無限的能力阻止不該發生的事情出現。」政府官員為了完全控制自己轄區內的治安,會採取「無限的能力」來阻止不該發生的事情出現,也就是說,會不擇手段、甚至用最殘酷的「連坐法」來控制可能出現的問題,去到極端,則是將整個家族、里甲全體成員一律懲罰,像皇帝為了鎮壓欺君的臣民,採用「誅九族」的滅絕人性之刑法一樣。連坐制下的百姓,豈有「團結」和「責任心」的存在!

在中國傳統社會裡,除了清代、近代以來在廣東和江南某些地方出現較大自治性的宗族社會之外,歷史上絕大多數時候和區域的中國社會,都是專制政府嚴厲管治下的「里甲制」「編戶齊民」的基層社會組織,從秦漢帝國時代開始直至後世,專制政府對農村基層組織的控制已相當發達和嚴密,連坐法只是其中一種極端的整體控馭手段之一。對此秦暉教授有非常深刻詳盡的論證,他說:「我十分懷疑傳統中國人對無論血緣還是地緣的小群體認同力度。」(5)所以史密斯所說的「團結」的真實意思應該是「被綁架在一起」,「責任心」的真實內涵是「為了自保而積極告發的責任」。在一個互相猜疑和互相告發的社會裡,其中成員會有認同和團結的精神?荒謬!在解釋一個事情的時候,如果沒有嚴格釐定所用概念的精準含義,則顯然會自己誤導自己得出荒唐的結論。

史密斯說中國人富有責任心,這是他缺乏準確定位的空洞粗率的結論,當然他不是嚴格的政治學家、社會學家和心理學家,他無法得出合乎邏輯的分析和論證。他的題目是「連坐受法,互相牽連」,受法者,就不是自覺守法,「受」字表明這是被強加的追究,被「牽連」的綁架,何來責任感的生成!這是被權力殘酷強迫去做的「責任」,他所說的責任心是特指互相制約和監視的責任心。因此同樣,史密斯說中國人「遵紀守法」也是一個沒有嚴格定義的笑話,應該說中國人膽小怯懦,不敢造反,遵的是專制主義的極權主義嚴刑苛法,守的是統一步調集體主義的組織紀律。在此定義下,史密斯所謂「完美的道德風尚」指的就是「作為順民愚昧壓抑的心性」而已。

三、連坐法對國民性的深遠影響

從夏、商、周三代就出現、由法家商鞅和韓非設計的嚴刑苛法連坐制,綿延幾千年,可謂深入今日中國人的集體無意識中,成為人人不自覺接受了或者不以為非的國民性,這是中國人專制人格的集體基因之一。這種心理意識既可配合極權管治,又會讓某些人一旦擔當社會管理角色時,自動採取這種聰明的苛法。法家「牧民」之不擇手段,通過連坐法可謂達到極端。「連坐思維」影響到所有中國人在社會上控馭他人,利用人事牽制的策略達到目的,無師自通,聰明練達,這些都是幾千年苛法管治下反覆計較和對付交往下習得的心性。對此,不要忽略了國人在專制性格心理方面的深厚積澱。

正是連坐法嚴刑苛法的有效性,使到中國人長期以來成為很「團結」的一盤散沙,很有「集體主義精神」而喪失獨立負責能力的弱民。這種團結是對政府意志的團結,是對長官意志畏懼和馴服的集體主義精神。中央集權制使用連坐法的目的,實際上是為了防範宗族社會、村社組織具有自治性和凝聚力的離間法,因為不斷壯大而各地獨立的小共同體的自治和凝聚力是國家大共同體的勁敵,連坐法使小共同體里人人互相懷疑,擔心哪一個人、哪一家有問題,人人猜疑的社區會成為互不相關不能合作的「一袋馬鈴薯」,人人精通窩裡鬥技巧。韓非子曾有過一段精闢的論述:「是故夫治之國,善以止奸為務,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關乎治理也,則使相窺奈何?曰:蓋里相坐而已,禁尚有連於己者,理不得不相窺,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志,窺者多矣。如此,則慎己窺彼,發奸之密,告過者免罪受賞,失奸者必株連刑,如此則奸類發矣,奸不容細,私告任坐使然也。」(《制分》)這段闡釋將「人人自危,戶戶自保」彼此監督的連坐制度的分化瓦解作用揭露無遺。

韓非子的意思是:窺者多矣!偵窺他人成了每一個人每天的義務和習慣,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發動人人做姦細和告發者,互相制約,統治者就可以睡安穩覺了!於是養成了中國人對於鄰居親朋熟人必須完全掌握每一個細節背景的文化習性!每時每刻偷窺著他人,用猜疑的目光打量其他人的一言一行。我們習慣了,認識一個人,必然將他的一切未知的情況徹底查清,包括盤問的技術,察言觀色的敏感,旁敲側擊的試探,通過熟人的輾轉摸底,無不嫻熟自如。中國人無隱私的習俗就是這樣來的。在一個沒有隱私和喪失自我空間的社會裡,勢必使每個人失去了人格的獨立性和自由精神,互相牽制這一招太可怕了!元代馬端臨說:「秦人什伍之兵與成周一也,然周之法則欲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以相率而為仁厚之君子。秦之時,一人有奸,鄰里告之;一人犯罪,鄰里坐之,是教以相率為苛刻之小人。」(《文獻通考》)大意是說,良法把每個人變成仁厚之君子,惡法把每個人變成邪惡之小人。——中國小人之多,連坐制不可免其因。一旦極權主義統治來臨,姦細、漢奸之多,也與此有關。心性習慣使然也。

綁架親人、親族以傷害其他人這一招後果非常壞:統治者深諳中國人最珍惜親人的血緣關係,自古有「非我族類,其心必異」之「人-我對立心理」,才利用連坐法發展出嚴酷控制社會的制度。這一制度導致中國人更加自私而沒有發展出人人平等的觀念,永遠區別出「自己人」與「外人」的畛域,由此生出不惜一切手段保護自己人、對外人無需考慮公正和同情心也可以傷害的潛意識。因為人人都在自己人被綁架的過程中傷害過其他人,那麼人人都會視他者外人是潛在的「敵人」或「出賣者」。久而久之,中國人的集體無意識便生出不合作和窩裡斗的猜疑-防範-無情傷害之社會心理。

正是這一制度的惡果,使到中國人嚴重缺失了公共社會的責任心。正如史密斯在他的書里展現的:中國人缺乏公共精神(第十三章),缺乏同情心(第二十一章),互相猜疑(第二十四章),缺乏信(第二十五章),等等,有這些心性人格的國民,肯定沒有責任心。只要中國的政府疏於管治,中國人就立即放肆自由散漫不守規則的心性。從潛規則的泛濫即可知道。這是一種補償機制:在大的範疇被嚴密控制了精神人格的人,必然要在其他心性細節上爭取釋放,這也是統治者無奈或者作為交易的一種策略。被嚴厲管束的人格,就會失去自我管理的責任心。

制度和心性之間是互為生成的兩端。在殘酷的連坐制(嚴刑苛法順民化)和收編的科舉制(儒的吏化)之制度統治下,中國人特別是知識分子,發展出了既畏懼強大專橫的國家機器、緊趨擁護官員意志的愛國奴才性,又形成了為國家和官員服務的自覺忠誠性。這種心性來自於「誠惶誠恐」的社會心理。連坐法帶給人民的是在政治恐怖主義下戰戰兢兢的感覺。「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個」啊!這是人人有罪的奴隸感覺。

連坐法有兩個深遠影響的要害:任意綁架與不擇手段。「意志綁架」除了強加於人的可惡之外,它利用可以毀滅了你最珍重的價值來要挾你,讓你在二難選擇中痛苦,做出違背自己根本原則的抉擇。在漫長的連坐綁架歷史中,造成了中國人漸漸放棄了做人公正和不傷害他人的原則,慢慢演化出卑鄙小人的心性。綁架是最快使人成為小人的途徑,它違背了一人做事一人當的原則,使無辜者產生了冤屈的心理,必須報復。

綁架還帶來了不合法的任性行政之泛濫,讓官員甚至執法者有了任意擴大權力與任意解釋法治的權利,突破就事論事、實事求是的法治原則,濫施惡法而沒有限制,不講證據,不嚴格限制和追究犯法的精確責任,卻任由同情心綁架一大片,製造更多的無辜冤案,這就是史密斯說的執法者的「無限能力」。在現代社會,作為法學家的梁彗星竟然以非法思維去制定惡法,讓人感到匪夷所思。其次,中國行政官員有一個習慣,為了事功,為了解決管治難題,可以不擇手段,只要破案,只要平安維穩,只要行事的結果,不管程序公正,這是中國實用主義邏輯認定的:目的正確就是手段正確。但人類公義的邏輯卻是:壞的手段它不可能合用於正確的目的。程序公正才能確保目的公正。

自由人格包含互相對應生成的兩端:權利和責任。沒有相應權利的人,則不會有相應反應機制的責任心。國家過於強大,社會非常羸弱,沒有公民社會,則無法生成正常的公民性格。連坐法是專制的國家主義的必然邏輯,它只能導致個人成為奴隸,順民,叛變者,弱者,不負責任者,窩裡斗一盤散沙的不合作者、自私自利的「偽個人主義者」,只會成為在官府組織和控制的群眾運動里參與革命鬥爭的積極分子,集體主義機器中的螺絲釘,只會根據官員的意志去團結和巴結,而最缺乏自覺獨立的責任心,喪失了作為一個獨立的人最可貴的兩樣東西:自由的權利和責任。

在傳統文化深厚的國度,即使經過了現代化的改革,但是許多習慣性的制度已經變成一種集體無意識積澱在多數人的潛意識裡,一直會在各種社會情境中反覆出現,被當時的利益和問題解決需求所復活。這是一種定勢思維,是一種國民性的心理邏輯。連坐法對於中國人來說即如此。

孟德斯鳩說過一句很精闢的話:「有兩種壞現象,一種是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種是法律本身使人民變壞。後一種禍害是無可救藥的,因為藥物本身就包含這種禍害。」想想這句警句,想到像連坐法那樣的惡法使人們厭惡法治,內心頗為恐懼。

連坐法早該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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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南方周末評論員陳斌:《高空墜物傷人,對業主搞連坐?》2015-8-12,infzm.com

(2)徐賁:《責任心VS同情心,哪個更重要?》,共識網2015-04-10

(3)【美】埃略特?阿倫森等:《社會心理學》(第8版),侯玉波、朱穎等譯,P9,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8

(4)亞瑟?亨?史密斯:《中國人氣質》,1894年紐約版,張夢陽,王麗娟譯,敦煌文藝出版社,1995-12

(5)秦暉:《傳統十論》,P55-84,東方出版社,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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