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秦到清不是封建社會

從秦到清不是封建社會

2008年02月18日13:43來源: 經濟觀察網

   作者:許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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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經濟學與金融學教授

  這是中國歷史研究中的最大「冤假錯案」。從秦始皇到清宣統,明明兩千年的專制王朝,硬被張冠李戴地定性為封建社會,致使天下以訛傳訛,謬誤流行至今。適時糾正這一錯誤,準確判斷這兩千年的性質,不僅有助於理解中國社會的發展何以長期停滯不前,而且可以為研究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提供一個新的思路。

  何謂封建?由《大英百科全書》可知,封建主義(Feudalism)一詞最早出現在17世紀,用於描述中世紀的西歐社會。在各種著作和研究中,這個詞的含義不盡相同,最寬泛的定義涵蓋了西歐中世紀全部的經濟、法律、政治和社會關係,而最狹義的用法僅指具有貴族身份的封君(Lords)和封臣(Vas-sals)之間的契約關係。

  定義無論寬窄,封君和封臣的契約關係為封建社會所特有,畫龍點睛地道出了封建社會的實質。封君賜予封臣一份領地或采邑,為封臣提供保護;作為交換,封臣宣誓對領主的忠誠,以及承諾進貢、勞役和兵役等義務。封臣在自己的領地上享有較為完整的治理權或統治權,主要包括司法、財政和軍權。土地與治理權是否結合在一起,封臣是否擁有治理權,這是區分封建社會與其他社會形態的關鍵。

  在中文文獻中,「封建」一詞經常被簡化地拆解為封土建國或封爵建藩,建國或建藩準確地說明了封建社會的實質——政權的逐級承包。西歐歷史上大致有國王—諸侯—騎士的三級承包,日本為幕府—大名—武士,而中國的西周則是周天子—諸侯—大夫三個等級。下級封臣均擁有治理權,諸侯、大夫等封臣不僅形同而且基本上就是自己領地上的國王。

  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始皇採納丞相李斯的建議,「廢封建,立郡縣」,由皇帝直接派出郡守,通過從中央到地方的官僚網系,統治幅員遼闊的大帝國。雖然郡守、縣令在轄區內擁有巨大的權力,他們卻與昔日之諸侯不可同日而語,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權力的來源,以及由來源決定的權力性質。

  官員經皇帝授權進行統治,而諸侯則以承擔義務換取治理權,前者為上下級的單向命令關係,而後者為雙向的契約關係。封建社會中的國王得到封臣的忠誠和義務承諾的同時,必須尊重和保護封臣的權利,如果國王破壞契約,侵犯封臣的權利,封臣可以用包括軍事在內的各種手段反抗。專制主義的皇帝則待官員如奴隸,所謂「君令臣死,臣不得不死」,官員不但沒有自主的治理權,甚至喪失了生命的權利。簡言之,官員的權力是皇帝給的,封臣的權力來自契約保障的權利。

  至於歷代皇朝所封的王、侯,除了少數幾個朝代的初期如西漢、西晉和明朝,大多數僅有爵位和收入,而無實際的地方治理權,與封臣享有的權利相比,不啻天壤之別,史家稱為虛封而非實封,虛就虛在只封爵而不建國。漢高祖劉邦實封同姓九國,結果吳王劉濞造反,漢景帝平亂撤藩,此後所封諸王又回復到虛位上。如此只封不建,豈可稱為封建社會?

  從秦到清的兩千年間,中國政體的主要形態是中央集權的皇朝專制,經濟上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經濟為主體,與西歐封建社會的采邑或莊園經濟又有著本質的不同。在莊園中耕作的農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權,而無所有權。農民接受莊園主的保護,對莊園主承擔忠誠、勞役等義務,一如封臣之對於封君。中國的自耕農則擁有土地和人身自由,不必依附別人,除了向國家納稅(包括徭役),再無其他義務。

  從秦到清不是封建社會,學術界早已有共識,現舉數例如下,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馮天瑜教授所著《封建考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周谷城提出,從周武王滅商到秦統一,中國的政治是封建制度,之後變為統治於一尊的郡縣制(《中國社會之結構》,1930)。瞿同祖研究了封建社會的土地、宗法、階級和政治制度(《中國封建社會》,1936),認為周武王在全國建立了系統的封建組織,而秦統一天下,結束了封建社會。錢穆在《國史大綱》(1939)的引論中說:「以政制言,中國自秦以下,即為中央統一之局,其下郡、縣相遞轄,更無世襲之封君,此不足以言『封建』」。西漢諸王僅「衣租食稅」而已,封邑內的治理,仍由國家委派官吏主持。錢穆又指出,秦以後的土地可自由買賣,地主和農民為經濟契約關係,不似封建社會中地主即封君,佃戶為依附封君的農奴。梁漱溟也以人身依附關係作為封建制的特徵(《中國文化要義》,1949),在他看來,封建制僅存於周朝,秦漢之後,進入地主—自耕農經濟和官僚政治。胡適稱殷商西周為封建時代,秦漢以下為專制一尊主義時代 (《中國哲學史大綱》,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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