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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衡利害的婚姻就是賣淫嗎?

 

「權衡利害的婚姻就是賣淫」是恩格斯的觀點。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說:「權衡利害的婚姻,在兩種場合都往往變為最粗鄙的賣淫——有時是雙方的,而以妻子為最通常。妻子和普通的娼妓不同之處,只在於她不是像僱傭女工做計件工作那樣出租自己的身體,而是把身體一次永遠出賣為奴隸。」

恩格斯接著以更大的篇幅論述了無產者之間的婚姻因為沒有財產方面的考慮,從而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是唯一道德的婚姻。除了提倡婚姻中的男女白手起家共同奮鬥之外,我跟恩格斯的觀點毫無共同之處。

建立在愛情基礎上的婚姻並不能排除利害權衡。一方面,誠如馬克思所說,「人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理智正常的成年人之間的相互吸引不可能如動物般僅是生理上的相互吸引,勢必包含性格、名譽、責任感、學識、親友的接納程度等多方面的考慮;即使不直接考慮對方財富,但財富所決定的社會地位仍然會通過作用於上述因素間接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婚姻作為終身契約產生了相互的責任,因此光有相互吸引是不夠的,還而必須有高度的相互信任,必須相信對方的責任感和承擔責任的能力,而承擔責任的能力在一個貨幣社會首先表現為掙錢的潛力。但是掙錢的潛力不同於財富本身,它不是身外之物而是人本身的性能,因此看重一個人將來掙錢的能力不但不會讓對方感到你愛財不愛他(她),相反會感到你對他的肯定和信任,這樣的利益權衡並不會成為愛情的劊子手。

即使是通常認為是為了錢而締結的婚姻——窮姑娘嫁有錢人或窮小伙上門做富家女婿,至少在男權社會是顯然不同於賣淫的,因為男權社會普遍實行的是統一財產制而不是共同財產制,妻子(包括上門女婿)跟孩子一樣被要求服從家長對財產的管理,根本就沒有跟家長做買賣的資格。從實質上看,貧窮的一方雖然因為跟富有的一方結婚而生活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提高,但是只要把這些窮媳婦、窮女婿的家務勞動與消費換成包吃住還要拿工資的保姆就能明白,他們的消費遠小於他們的貢獻。世界上哪有倒貼錢的賣淫呢?那麼貧富通婚誰沾了便宜呢?孩子沾了便宜——儘管富富通婚孩子會沾更大的便宜。不過做父母的絕莫因此就對孩子神氣起來,因為孩子將來養育他們的孩子的耗費又將遠高於他們小時候對父母造成的耗費。正是因為這個緣故,人類擁有的總財富才能不斷增長。

婚姻是男女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有期限的婚約是無效的。夫妻對於對方的財產有用益權是各國通例,因此按婚姻本義完全沒有必要把對方的財產變成共同財產或自己的財產。而賣淫的目的是錢而不是人,顯然不具有終身性。無論一個人如何愛財或婚後生活水平得到了多大的提高,只要他(她)下定決心跟對方終身廝守,他(她)就沒有改變對方財產所有權歸屬的必要性,他(她)的婚姻就並無賣淫色彩。「嫁漢嫁漢,穿衣吃飯」的坐享其成觀念雖然不健康,但只要沒有分割對方婚前財產走人的想法,依然不是賣淫。

跟恩格斯說的相反,婚姻能帶上賣淫色彩,不是男女不平等和婚姻終身制的產物,而是確立男女平等原則和離婚制度後才有可能。因為男女平等,才有資格賣;因為可能離婚,才使某些人覺得有必要賣。移轉對方財產的所有權以便離婚時多分得財產,顯然是在上述兩項前提下發生的,它使得被轉移產權的財產成了同居的對價,酷似批發的賣淫。

雖然以對方財產的贈與作為結婚或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的條件使婚姻疑似合法的、批發的賣淫,但有一種情況應該例外看待,那就是雙方已經生育共同子女的情況下,為子女利益而要求改變財產歸屬。生育是婚姻的目的之一,也可以說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但生育對於賣淫只能是意外,不可能是目的,在現代醫學條件下甚至連意外生育完全可以避免。當一個人跟另一個人共同生養孩子時,他們通常是準備廝守終身的。即使後來過不下去了要離婚,父母任何一方也都有撫養子女的義務,而撫養費本身又沒有一個確切的數字,而是根據家庭狀況而千差萬別。因此不論男女,只要確實是為共同子女的利益而不是為自己或自己單方子女的利益,即使以改變配偶的財產所有權歸屬作為維持婚姻的條件,也不具有賣淫色彩。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所謂婚內賣淫其實是在誅心,也就是諷刺某些人抱著賣淫的想法對待婚姻。但是在法律上,婚姻就是婚姻,不能當賣淫對待,這不但因為所謂婚內賣淫沒有傳播性病的社會危害,也因為人皆有贈與的權利,外人無從得知這種夫妻間的贈與是贈與人主動的,還是為締結或維持婚姻被迫答應的。家庭是個人權利的堡壘,政府權力輕易不應當介入。

 

新快報201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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