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買回的紀念品讓他進了派出所 錢江晚報
旅遊買回的紀念品讓他進了派出所
本報訊 出去旅遊,買些具當地特色的紀念品,這是大多數人都會做的。最近,杭州的李先生去了趟西藏,買了幾件精美的紀念品回來,結果卻讓自己進了派出所。 7月12日晚上,還帶著曬痕的李先生約了幾個朋友一起在杭州市區的一家KTV唱歌,席間李先生拿出了自己從西藏帶回來的收穫——兩把藏刀。
藏刀的確很精緻:一把匕首,一把彎刀,刀鞘上刻有鏤空圖案,並鑲有珠寶狀裝飾品,刀把精心地做成動物的形狀,拔出來寒光逼人。
但是有人報了警。文暉派出所的民警來到包廂門口時,李先生一臉訝異。
「我這只是紀念品,拿出來讓朋友們看看的。」李先生說。
「你手上這些『紀念品』都屬於管制刀具,法律規定是禁止攜帶的。」民警給李先生普起了法,「這樣的刀具出現在公共場合,就算你不動刀,萬一被別人搶走了,同樣非常危險。」
目前,文暉派出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李先生作出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公安部《管制刀具認定標準》,凡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摺疊刀具;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此外,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
本報記者 華煒
本報通訊員 胡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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