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婦女權益法律保護的再思考
少數民族婦女權益法律保護的再思考
[ 來源:中國民族宗教網 | 發布日期:2012-04-29 ]
雷明光一、課題及調研概況
少數民族婦女是「少數民族」和「婦女」雙重角色的統一體,少數民族婦女在權益保障範疇中是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在我國,少數民族人口約為10846萬人,佔全國總人口的8.98%,其中少數民族人口的50%為婦女,她們的權益狀況理應為社會所關注。因此從權益保障的視角出發,少數民族婦女不僅應分別享有對「少數民族」和「婦女」的雙重保護,而且更應該作為一個獨立群體享有特別的國內法保護和政策傾斜保護。
2006年10月,由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和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兩家單位共同參與執行的「中國少數民族婦女權益法律保護現狀調研」項目啟動,作為項目組負責人之一的筆者與北大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的郭建梅、李瑩等專家先後多次前往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廣西壯族自治區西北部的金秀瑤族自治縣、恭城瑤族自治縣、昭平縣、荔浦縣、三江侗族自治縣、龍勝各族自治縣,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和赤峰市,吉林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等10多個少數民族自治州、自治縣進行調研,深入到20多個苗族、侗族、水族、布依族、瑤族、壯族、蒙古族、朝鮮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達斡爾族等少數民族聚居村寨,開展了關於民族地區少數民族婦女權益法律保護現狀的首次大規模訪談和田園調查。
調研組直接訪談了200多名少數民族婦女,召開了10多次由基層少數民族婦女幹部和當地少數民族婦女參加的座談會、討論會,直接了解了當地少數民族婦女的身體鍵康狀況、土地承包權、繼承權、婚俗、婚姻家庭狀況、家庭暴力、教育狀況、勞動就業狀況、參政議政狀況等情況。
調研組還在調研中下發了2000份有關少數民族婦女權益的調查問卷;隨後的2007年1月,調研組還組織了中央民族大學的30個各民族學生帶著近3000份調查問卷,再次對全國30個少數民族婦女權益保障情況展開了範圍更大、更深入的問卷調查。
通過反饋的調查問卷統計來看,接受調查的少數民族婦女大部分都處於已婚狀態,初中學歷的人數最多,然後依次是小學、高中和專科學歷;在職業一欄中,農民佔了51.84%,其後分別是個體經營、公務員、無業和其他。具體調查結果是:
1.在社會保障權方面,有30.76%的婦女選擇當地年老、疾病和喪失勞動能力的婦女能夠得到政府和社會的物質幫助,但是也有42.45%和15.16%的婦女分別選擇了其主要是靠子女與親戚幫助和得不到政府、社會的幫助。
2.在財產權方面,46.76%的少數民族婦女選擇了當地婦女離婚後不能夠分得原婆家的土地承包權,13.03%的少數民族婦女選擇了法院判決應分給,但執行不了;13.47%的婦女選擇了出嫁後其責任田、口糧田是娘家的,婆家的沒分到;還有44.71%和11.08%的婦女分別選擇了娘家的田收回而分得婆家的田以及娘家婆家都分有,最後還有11.92%的婦女選擇了兩邊都沒有分得這一選項。在當地出嫁婦女是否可以繼承父母的財產一問中.39.42%和39.08%的婦女分別選了可以和不可以,另外還有17.01%的婦女選擇了不應該繼承這一選項。在離婚財產的分割上,31.06%的婦女選擇了平均分割.36.11%的婦女選擇了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還有9.26%和13.51%的婦女分別選擇了男方分得住房和男方多分這兩項。
3.在家庭暴力方面,選擇經常遭遇家庭暴力和偶爾遭遇家庭暴力的分別佔8.25%和27.79%。
4.在教育權方面,79.64%的婦女選擇了當地女孩能夠享受九年義務教育,66.88%的婦女選擇了當地女孩能夠與男孩平等地上高中大學。
5.在參政議政權方面,41.20%的婦女選擇了婦女對本村自治事項的討論、決定意見能夠被採納,有32.64%的婦女選擇的是一些事項能夠參與且意見被採納、重大事項則不允許參與;在當地是否有對少數民族婦女進行特別保護和和照顧的法規或政策一問中,有28.73%的婦女選擇了有,但同時又有27.86%和36.38%的婦女選擇了很少和沒有這一選項。
6.在當地少數民族婦女平均結婚年齡力面,64.27%的婦女選擇了20 —22歲之間.23—25和20歲以下的分別佔3.75%和4.56%,還有26.91%的婦女未填此項。
7.在是否與男子享有同等的就業權利、晉陞機會和同工同酬方面,有接近一半的受調查婦女選擇是。
總之,這次少數民族婦女權益法律保護的調查問卷範圍廣、數最大,而且深入到了許多少數民族偏遠地區,因此它有著極為重要的參考價值。但從我們實地調研的親身經歷和中央民族大學學生的調研報告中也發現了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在問卷中難以得到真實的反映。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
一是少數民族婦女對這樣的問卷調查多少會有一些擔心,儘管我們一再強調這只是一次非官方的民間調查,諸少數民族婦女一定填寫最真實的情況,但在整理問卷時我們發現,問卷中依然出現一些不切合實際的浮誇,比如上面所提到的在是否與男子享有同等的就業權利、晉陞機會和同工同酬方面,有接近一半的受調查婦女選擇了是。筆者認為這並不是真實情況的反映。
二是在問卷調查的過程中,我們有時採取群聚發放問卷、當場填寫的方式。往往在這種情況下,場面比較混亂,少數民族婦女們對比、抄襲答案的情況都有發生,因此對調查問卷最終結果的準確性帶來一些影響。但筆者認為,這種影響是難以避免的,而且這種影響對最終結果可能產生的誤差是微小的、合理的。
三是在農村調查過程中,我們很難找到單獨面談的機會,往往會出現圍觀群眾或者有家人在旁邊觀看,這對法律知識普及宣傳是好事,但在問及家庭暴力、土地分配等向題時.如有圍觀群眾或家人在一旁,被調查人心裡會有顧慮,不一定會說出真話。
四是由於部分調查問卷是調查員深入偏遠農村調查完成的,由於當地少數民族婦女文盲較多,她們對調查問卷中的一些問題的認識有一定偏差,因此給出的答案有時會出現前後矛盾的情況。
為此,調查員首先對一些較多偏離實際的無效問卷進行補救說明,我們又從收回的4000多份問卷中清理出了75份問卷作為廢卷不予統計,最後得出的結果應該是最接近真實情況的。在實地調研中也發現了一些問卷中並未涉及的問題。
二、民族地區少數民族婦女權益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各種調研結果所顯示的民族地區少數民族婦女的生存狀況和權益保障狀況,都讓調研組成員們深感憂慮。總體上說,民族地區婦女權益受侵害的情況要比漢族地區嚴重得多。對她們而言,生存權、生殖健康權、人身權、財產權更是急需受到保障的權利。從問卷調查和幾次實地調研結果來看,雖然所調查地均有著純樸的民風、濃厚的民族風情、優美的自然環境,但因都地處深山,自然條件惡劣,交通十分不便,當地婦女都普遍存在以下情況:生活十分困難(部分溫飽問題未解決)、受教育程度很低(有文盲半文盲)、健康狀況很差(有的地方80%婦女有婦科病)、有早婚和事實婚姻現象、外出打工婦女比例很高、家庭暴力現象較嚴重、婦女權益受侵害現象較嚴重、廣大少數民族婦女權益受侵害後得不到有效救助等問題。
具體說,民族地區少數民族婦女權益保障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少數民族婦女,特別是在偏遠農村的少數民族聚居地的婦女,法律意識仍然十分淡薄。在調查的過程中,提及《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時候,大部分少數民族婦女對這些法律都不了解,她們在生活中根本不了解自己究競能享受那些權利,縱使她們的權益受到了侵犯可能都沒有意識到,更談不上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在調查問卷中我們也發現,少數民族婦女們最希望的還是政府多加強法律宣傳力度,使她們能夠知法、懂法進而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2.家庭暴力現象仍然廣泛存在,而且在農村情況更為嚴重。在調研過程中,部分婦女雖然事前在交談中坦言有遭受過家庭暴力,但最終在填寫問卷的時候出於一些心理顧慮,仍然選擇沒有遭受家庭暴力一項。在和少數民族婦女交流的時候,她們一般都是先得到丈夫的同意或默許後才肯放下農活與調查者進行交談。其中有很多交談,聊到後面的家庭暴力以及離婚問題的時候,由於丈夫的呵斥,少數民族婦女們不得不結束談話,繼續忙於農活。有很多婦女在正式談話時說沒有遭受過家庭暴力,但在接下來的閑談中則幾乎都說常遭受家庭暴力,且原因多為經濟問題。
3.受教育水平很低,文盲半文盲人數眾多。從實地考察來著,少數民族地區婦女的文化知識水平仍然偏低,中老年以上婦女不識字的佔大多數。儘管現在普九兩基政策的實行基本實現了零輟學率,但是女童仍要從事大量家務勞動,導致女童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後,繼續深造率比男童要低很多。而且由於少數民族地區學校教育質量低下,能考上縣城高中的女孩是少之又少,有不少女童就是在這樣的條件下選擇了中途輟學。父母也覺得上學沒有什麼用,也不勸阻孩子中途輟學。調查問卷中很多人的學歷都選擇小學,其實不少人都是只上過小學一年級就輟學在家務農了。
4.在財產權利方面對於出嫁了的女兒,大多數人的觀念還是「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認為女兒不應該繼承父母的遺產,這一點在農村表現得尤為明顯。父母的錢死後大多都留給了兒子,即使出嫁的女兒平時對父母盡了撫養義務也分不到什麼。而對於責任田、口糧田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劃分,許多少數民族地區在進行土地流轉清理工作時已對上述土地劃分完畢,即此後各戶人口的變化不影響已經確定了的土地劃分狀況。
5.少數民族婦女參政權雖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強,但多數地方的農村少數民族婦女的參政程度較低。從反饋回的調查問卷也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少數民族婦女都認為她們能夠參與本村自治事項的討論,她們的意見能夠被採納。從我們實地調研中也得到了很多信息,比如在貴州溶江縣的一個鄉村裡,我們就遇到了一位年輕的女村長,她有條不紊地向我們介紹了他們村子的一些情況,她的談吐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且像她這樣出色的女幹部,在我們的實地調研中還多次遇到。雖然如此,少數民族婦女參政權仍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第一,相對於少數民族婦女在我國總人口中的比例來說.其參政程度依然偏低,尤其是農村少數民族婦女的參政程度則更低。第二,中國婦女社會地位抽樣調查主要數據報告顯示,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決策的程度仍然偏低,這其中當然包含少數民族婦女在內。就調查而知,有相當比例的農村少數民族婦女沒有參加過縣、鄉(鎮)甚至村委會的選舉;在村委會中任職的比例也很低;對村內重大事務決策的參與也很欠缺。這說明包括參政議政權在內的種種民族地區婦女維權工作,依然任重道遠。
6.少數民族婦女的生殖健康狀況堪憂。調研中我們發現絕大多數少數民族地區醫療衛生條件都較落後,婦女有病沒地方看、沒錢看的現象十分嚴重;很多婦女懷孕後得不到任何檢查,都在家裡生產,因難產而死亡或生下畸形兒的情況時有發生;婦女們基本上都沒有避孕知識,常懷孕、常人流對身體傷害很大;有的村莊80%的婦女都有婦科病。
三、少數民族婦女權益法律保護的再思考
我國在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婦女權益方面,還應當在以下方面加以進一步完善。
1、進一步加強保護少數民族婦女權益方面的立法、執法和法律宣傳工作。很多地方對於現行的婦女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執行不力,筆者認為這是兩個原因造成的:一是現行的婦女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顯得過於空洞、原則,很少對細節作出規定,缺乏可操作性;二是這些法律法規並沒有引起相關政府部門的重視,使少數民族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出現了某種程度的遊離狀態,未能與當地整體社會經濟發展系統同步協調運行,導致少數民族婦女權益保障沒有形成規範化和制度化,大眾缺乏對其的關注。所以,今後應當進一步完善立法,增加其可操作性;進一步加強執法工作,使少數民族婦女權益真正落到實處;同時大力加強法律知識的宣傳力度,讓廣大少數民族婦女都能知法、守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少數民族婦女,尤其是偏遠地區的少數民族婦女的權益保護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少數民族地區不同於經濟發達地區,她們有自己獨特的文化,有自己獨特的宗族制管理和生存狀態,先進的法律制度在落後的地區反而顯得無所適從。筆者認為,目前改變狀況的辦法只有暫時先由地方自治政府決策代替以解燃眉之急,待各方面條件成熟後,再由地方立法部門進行立法工作並進而頒布少數民族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相關法規、規章,如單行條例。
3,應當切實保護少數民族婦女的財產權利。加強繼承法和繼承權男女平等的宣傳教育,保護出嫁女兒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應當切實保護少數民族婦女在責任田、口糧田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劃分中的權利,尤其是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離婚案件中,注重維護少數民族婦女的財產權利。
4.做好少數民族婦女的生殖健康保健工作是當務之急。鑒於目前民族地區尤其是偏遠地區少數民族婦女的生殖健康現狀,國家相關部門應撥付專門款項、組織專門隊伍給各地少數民族婦女做一次專項生殖健康檢查和救治。同時,各地方政府也應組織力量、組織款項對少數民族婦女進行定期的有關生殖健康方面的知識宣傳和檢查救治。此外,社會各界也應當對此給予更多的關注和物質支持,如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就正在組織國際方面的資金對部分地區的少數民族婦女進行生殖健康方面的幫助。
5、對遭受家庭暴力的少數民族婦女應當提供切實的幫助。家庭暴力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個人原因,也有社會原因。家庭暴力既是社會向題,也是人權問題,應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儘管目前我國婚姻法與婦女權益保障法都有對家庭暴力的規定,但仍存在許多問題:對有反家庭暴力義務的相關部門的職責規定不明晰,義務和責任設定不到位;保護和懲戒手段少且明顯乏力;存在重要的制度缺陷:行之有效的保護令制度、家庭暴力的預防機制、對受害者的救助機制,以及對施暴者的矯治機制均未建立;家庭暴力案件發生後,存在「救助難」問題(相關機構態度不積極,執法不到位)、「舉證難」問題(家庭暴力證據的認定標準過高)、「懲罰難」問題(認識不統一,尺度不一致),等等。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要從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面給予遭受家庭暴力的少數民族婦女更多的幫助和關懷,給她們撐起保護傘;如果少數民族婦女因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司法部門應當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補償性和懲罰性損害賠償方面給她們以照顧。同時,全社會都應當全方位地為她們的權利維護儘力盡責。
6.讓少數民族婦女的參政、議政權得到真正落實。婦女參政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婦女參政,意指作為女性,關心、參與政治議題和政治活動.包括關心國家大政方針、關心婦女權益及社會上一切不平等、不公正的向題;積极參与政策建議和變革現實的實踐活動,即知政、議政。狹義的婦女參政,意指擔任公職,掌握權力,出任各級管理機構(國家、政黨、企事業、各機構、非政府組織)的領導者、管理者、決策者。廣義和狹義的婦女參政,相輔相成,都是婦女解放追求的目標,都應予以關注。
作為中央和地方各級權力部門和政府部門,首先,應當把少數民族婦女的利益帶進決策中,體現在立法、執法、行政管理等一切社會公共領域,制定和完善有利於少數民族婦女平等參與決策和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引導婦女積极參与競爭和民主管理。其次,注意了解婦女的狀況,重視婦女的經驗、感受和需求,與各行業的本職工作結合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例如,衛生系統在醫療保健方面加大對少數民族婦女健康的關注;勞動、就業部門對就業中的少數民族婦女性別歧視給予特別關注;教育系統對青少年及全社會進行性別平等教育;組織人事部門加大對少數民族婦女幹部的培訓和選拔;公檢法機構在立法、執法中注重維護少數民族婦女權益,等等。再次,通過各種手段切實提高少數民族婦女參政、議政素質和參政、議政能力;擴大少數民族婦女民主參與的渠道,提高少數民族婦女民主參與的水平;提高少數民族婦女參與行政管理的比例,使少數民族婦女幹部占幹部隊伍總數的比例逐步提高,實現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州、盟)和縣(市、區、旗)領導班子中少數民族婦女幹部配備目標,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中少數民族婦女要佔一定比例。
7.大力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加大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投資,使少數民族婦女權益保護落到實處。民族地區落後的經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當地人的受教育水平,法律意識淡薄和法律法規的執行不力也和經濟落後有著密切的聯繫。因此,筆者認為國家以及地方政府應該大力發展偏遠少數民放地區經濟,加大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投資,只有這樣,婦女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才能得到更好的宣傳和執行,少數民族婦女權益保護才能落到實處。(完)
來源:《中央民族大學學報》
(編輯: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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