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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告涉刑事犯罪訴權如何保護

民事被告涉刑事犯罪訴權如何保護
危先平 危雅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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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鍾某借給劉某現金100萬元,約定的還款期滿後,劉某未歸還借款,鍾某便向法院起訴了劉某。法院立案後,向雙方發出了開庭傳票,在開庭前幾天,劉某因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此案法院能否繼續開庭並作出缺席判決?

    [解析]

    本案中,法院已將開庭傳票送達給了被告劉某,劉某因涉嫌犯罪被羈押不能到庭,法院是否就可據此作出缺席判決?筆者認為,被告在押不能出庭的情況,並不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因為被告主要是客觀不能為而不是主觀不想為,所以,人民法院不應進行缺席審理。而民事審判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看守所一般往往會以「先刑後民」為由,不讓法院提人開庭,抑或等被告刑事審判完畢後,再進行民事審判;即使經層層審批被允許,法院還必須到被告被羈押的場所開庭。上述幾種做法均導致民事案件審理的過分拖延。

    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因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為了更好地解決上述問題,實踐中應區分不同情況並作不同的處理。

    筆者認為,「先刑後民」應是指這樣的一項司法原則,即對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有交叉的案件,應先進行刑事訴訟,再進行民事訴訟,當民事案件並不必然以刑事審判為前提時,應民、刑分立,分別進行審判。

    具體而言,針對刑民交叉案件,且民事案件的審判應以刑事審判為前提時,應遵循「先刑後民」的處理原則,先進行刑事訴訟,然後進行民事訴訟。在民事案件不以刑事案件的處理為前提的情況下,則不宜採取需等待刑事案件處理結果的方式,否則會使當事人在民事案件中的權益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如果刑事案件長期沒有結果,民事案件就要長期擱置,致使當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這樣也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

    實踐中,當民事案件與刑事犯罪完全無關時,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不受被告被羈押的影響。辦案人員憑《提訊證》和有效身份證明,由法警把被告從看守所提到法院開庭,也可在看守所內開庭。看守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法院提人開庭。

    同時需指出的是,如果民事案件的審理不是被告必須到庭案件,可以在徵求被告意見後,由被告委託他人代理進行訴訟,對符合條件的,法院也可以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師進行代理,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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