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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命原則

一、在原命四柱一旦明現了「官或殺星」的情況,只須將此二類五行,使之相互較量,是即只須將「官、殺星」之實律數;而另與「日主連比劫星」所合共之實律數,以之相互較量,若此二類之五行實律同數,即判為「身弱、用印」。

二、在原命四柱若確不明現了「官、殺」星,才可適用有此條文:若日主自黨之實律數,剛好是異黨(即其他三類五行)共數的67%之數,正是標準的「中和」境界了……然日主自黨「超此境界便是身強,用官、財了」;若日主自黨「低於此境界,則乃身弱,須用印了!」

三、限於原命四柱,不明現官,殺星之情況!而日主自黨又恰好是達於「中和」境界(自黨:為其他三類五行所共的實律數67%之數):則必取材為用神!並取食神為喜神了,只忌劫財運。

四、凡在原命實律數中超過七十粒之該一種五行,通稱為病神,歲運逢病神重臨,輕者破敗損耗,重者牢獄、大病。病神運必為凶劣之運無誤。

五、克伐「病神」的該一五行者,乃大吉之物,稱為「葯神」,凡葯神出干而不被克、合,則必大富大貴。若「葯神」只在支,只要不被沖刑,合,亦能富貴,惟其富貴較遜之。運行葯神運最為顯榮。若葯神亦過旺變成病神,則又須行運以泄此葯神方佳。

六、唯若原命身旺者:逢盜泄「病神」的該一五行者,才可稱為「秀神」,主吉兆。歲運若逢盜泄病神者,該段歲運主通順,在職必升,商人發財;但運逢「秀神」來克或沖該原命具存之葯神,則作凶判!

七、生扶「病神」五行者,稱為「錯神」。行「錯神」運,則有行事錯誤或金錢損失,女人則大多生怪病開刀,多端不利之兆。日弱、卯輕而財過旺,又見食神或傷官星之命,歲運遇食、傷且又沖原命者尤驗。

八、直接克伐「葯神」五行者,稱為「忌神」,歲運遇「忌神」須防災霉入宅。

九、原命見「調候」之神,學歷必高,若調候之物明出又不遭克、沖、刑者,其人必大富大富。若原命調候之物其實律數不超過七十粒者,歲運遇調候物重臨,必大吉昌,任職必升,為商發財。但原命調候之物若達到70粒,反變為賤,但因太過,歲運只宜泄調候方吉,再行調候運則反多困滯,此專指調候太過,歲運亦不宜重見而言。

十、日主在原命月令當令或得令,只要月支不遭沖刑合化者,不論日主之強或弱,其人先天體格定必健壯。

十一、日主在原命月令:死令或絕令,月支不因合化而改變原五行,月支又不遭沖者,不認日主之強或弱,其人先天體格定必虛弱。

十二、限於傷官(食神重見亦作傷官論)在原命之實律數為諸行之冠,則日主即使健朗,也須運行印地最佳,一以扶身,一以稍減傷官之盜泄日主。行傷官運無利可言。自黨數量少於傷官,尤愛印運。

十三、「用神」優先取出干之物,幹上無物為用,方可取支中之物用之。支中先取月垣為用,次取余支為用。運逢「運神」運,定必吉祥多福。歲運有物破壞用神,該歲運必困劣。

十四、身強必取官殺星為「用神」,但官殺星既不出干,卻只單支而近沖,則必改取財星或出干之食神為用。若身強而干支不見官殺星,傷食星出干則直接取傷食星泄秀為「用神」。

十五、身弱必取印星扶身為「用神」,印出干而逢財傷,行運必須官星生印為其通關最佳。身弱無印,則其次可取比肩或劫財幫身為「用神」。身弱財旺之命逢旺財之歲運,妻多病,否則自身損財也。

十六、歲運生扶「用神」或遇原命「通關」字,則事有吉兆之轉機,必遇貴人協助,諸事次第順遂,求謀得利。

十七、取傷官為用,歲運最忌見七殺;取正官為用,歲運最忌見傷官。人命犯之:災霉無窮,禍患百般,必有吵架及是非,男防官府,女則破緣。判斷奇驗,百不失一!

十八、無神中和而取刃為用者,歲運合刃則財損,歲運沖刃則命險。

十九、除非元神很強喜見官,或天干見印運遇官無妨,若元神弱而遇官殺運,必遭困滯,且防口角爭端及官府訴訟之憂。

二十、原命與歲運變成二組的方局或卦局相衝者,是年大禍臨身,壽卜之慮。

二十一、運、命、歲,備全三刑又刑入本限,必見本人霉咎,若再沖命,禍不可測。即使流年逢用神亦作凶論。是年定必陷入官府的訴訟、調查、坐獄……之不利事。

二十二、婚嫁時間遲速問

①男命之財星或女命之官星,在原命實律數超過七十粒而成為病神者,該人之結婚時間甚遲,往往過了三十六歲而仍未結婚,不論男女皆婚遲且不得良緣之兆。若是男命之食傷星或女命之財星,在原命實律數超過九十粒而成為病神者,結婚時間也在三十二歲之後。因男命以財論妻,女命以官論夫,配偶之星太過,其婚姻必病態也。

②男命單財落空亡或女命單官落空亡者,中途喪失配偶或終身不婚。

③男命「正財」之妻星若失令於月垣又失地於日支,其成婚時間必遲。女命「正官」之夫星若失令於月垣又失地於日支,其成婚時間必遲。此況之人,其結婚時間必超過三十歲。若男命之財星,只是失令而於日支卻得地,或得令而於日支卻失地,則其結婚時間約在二十七歲前後;若女命之官星,只是失令而於日支卻得地,或得令而於日支卻失地,則其結婚時間約在二十五歲前後。男命能早婚之最大關鍵,乃決定在財星是否能獲其出生日支之幫扶?女命能早婚之最大關鍵,乃決定在正官星是否能獲其出生月令之幫扶?④原命有「方局」或「卦局」者,不論男女,成婚甚早,男命大多在二十四歲前即已成婚;女命則在二十二歲前成婚了,若「方局」「卦局」得令更驗,男命在二十二歲前即已成婚,女命則在二十歲前即已成婚了。

注意:男命之妻宮在日支,故男命正財絕於日支則遲婚;女命之夫宮在月支,故女命正宮絕於月支主婚遲。而日支為配偶之能力宮,看法又自不同。十八至三十歲之大運刑月支,婚緣尤遲。

二十三、成婚的機緣問題:

①運、命、歲三者各抽出一字而巧能會成「方局」或「卦局」,該年必主成婚之兆,同居亦算,乃異性之緣最厚之年了。

②流年天干五合原命,地支六合原命,亦主成婚或同居之時機。尤以流年天干合入日干,流年地支合入日支,是年成婚之兆尤驗。

③月支或日支為病神或忌神,流年來沖月支或日支,是年天干與原命天干有合者,亦主成婚或同居之時機 

④流年之干與原命合,其支與大運合;或流年之支與原命合,其干與大運合,亦主婚。

⑤流年逢桃花而合入原命,亦有同居或成婚之緣。又,流年逢天乙貴人而無沖,亦主成婚。

⑥原命有妒合,逢流年而化為鴛鴦合,則於是年有同居或成婚之機緣。

二十四、婚緣佳劣問題:

①單官落空亡之女命喪失,若落空亡地或日支位出貴人,則其夫只是身上某部位殘為而已,不至喪生。單財落空亡之男命喪妻,若空亡之地或日支之位出貴人,則其妻只是身上某部位殘廢而已,不至喪亡。以上所指的某部位即是生殖機能及泌尿系統。

②不論男女命,若明顯的四見以下的星名:四見正官、四見偏官、四見正財、四見偏財;或其配偶星之五行(男以財為妻,女以官為夫)實律數在原命超過九十粒而成為病神者,男女必甚遲婚(難在三十六歲前成婚),且不得良緣。此況男命須遇大運正印地,女命須遇大運食神地,方得結婚,或男女命入大運天干之動財運方得結婚,否則變為孤獨、孤寡終生矣。

③日支為配偶之能力宮,主配偶之能力,若日支為喜、用之神,配偶必然賢慧高能;若日支為病、忌之神,配偶定必平庸無能。

④正財為男命之妻星,正官為女命之夫星,皆主本人與配偶之感情好惡,男命正財:為喜、用之神,則與妻感情如膠如漆;為病、忌之神,則與妻情感惡劣。女命正官:為喜、用之神則與夫感情至為融洽;為病、忌之神則與夫情感惡劣。

⑤原命日時兩近沖,定在本人三十至四十五歲間,發生傷妻損兒之事,若原命另外有字成刑,其驗更早。若原命之近沖因被半卦或六合解除,則其驗甚遲,往往要在本人四十歲至五十五歲間方驗。大運或流年沖日支或衝去那合原命日支之字,該段之歲必驗配偶或兒女傷、亡之事,除非是年有生子之應或大貴神人命呈祥,方主配偶或子女無災;然這樣的年卻須防配偶另有外遇。

⑥原命時被近沖或隔沖,而無物和、合之,男兒夭亡或沒有男兒之兆,單食神被雙夾克或雙夾沖者亦然。

⑦願日支被隔沖者,大運又來沖日,則妻偶之命遇災險。

二十五、女命歲運之干與原命天干合化為正官或七殺、主是歲另遇情人合歡或並居之兆;若女命歲運之干與原命天干只合而不化,但其化神若能成化,是屬於化正官不成之情況,則仍有遇情人之兆,但無合體之象。

二十六、男命歲運與原命天干合化為正財成功或成功的合化為偏財,主再娶妻或長期同居之慮。若男命歲運與原命天干合而不化,而為化正財不成之情況,則為短期女緣同居之象。

二十七、歲運與命,成干合或支合,事有轉變,若是歲為凶年,則逢凶化吉,從凶轉為吉;若是歲為吉年,則得而復損,福力略減。

二十八、歲運與原命成為下列五種情況之一者,該歲運定主壽卜之災,莫作吉論:

1.  三支沖一或三干克一干……但若二沖一或二克一則災霉甚輕。

2.  一支沖三支或一干克三干……但若一衝二或一克二則災霉甚輕。

3.  一支刑三支或三支刑一支……用神犯重疊之刑而刑入本限必因突發之災而死亡!

以上三條主未知的人事、事務上之爭鬥或意外之災。

4.  四支合一支或四干合一干。

5.  一支合四支或一干合四干。

以上二條皆屬遲緩性的預知之災。

第4、第5兩條主私人感情上是非風波,或疾病、敗財之事等。

二十九、命帶天德合或月德合,而德字直坐在長生位:如辛日生於丙寅月,丙日生於辛巳月,庚日生於乙亥月,戊午日生於癸酉月,己巳日生於甲子月……以上皆是。人必長壽,雖命劣亦不夭折;若命佳則必富貴大吉。

三十、年支與時支同字,而沖月支與日支同字者;或月支與日支同字,而沖年支與時支同字者,定必短壽,多在壯年遭凶。若納音成為上述的克法者亦有此兆。

三十一、用神逢歲運驛馬,有改系,變職,移居,出外……等兆,若有字羈絆住,則不驗。

三十二、出生家境貧富之判定:

1.年柱出現佳字(用神、葯神、喜神、輔神,以上四種其中之一,簡稱佳字),出生時之幼年運其家境必富,因年柱為初限之故。即使該佳字受克亦作如是論。

2.月柱出現佳字,出生後之少年運其家境必富,因月柱為次限之故。佳字受克變作此論。

3.年月兩柱成干支皆合,出生後家境轉佳。

4.月支遭夾沖,生在貧家。

5.原命年月日之三支備全三刑,生在貧家。

6.原命有兩組相衝(四庫相衝不在此限),生在貧家。

7.原命年月兩柱干支本氣,皆屬同類之五行,必生在貧家。

8.原命年柱干支本氣皆同類,且年柱在月垣當令或得令,必生在貧家。

9.月干被年干所克,而年幹當令或得令,月乾死令或絕令,少年期之家境比出生當時更貧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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