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並發生事故的,如何認定吸毒者刑事責任能力及主觀過錯

 刑事法律圈

1.因吸毒長期處於精神障礙狀態,在病情緩解期再次吸毒並駕駛機動車,致使發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認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司法觀點:目前,供臨床、科研和鑒定使用的診斷標準《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以下簡稱CCMD -3)將精神障礙(精神病)分為十大類,其中,第二類是精神活性物質或者非成癮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常見的精神活性物質有酒類、阿片類、大麻、催眠葯、抗焦慮葯、麻醉藥、興奮劑、致幻劑和煙草等。反覆使用精神活性物質,會引起以精神病性癥狀為主的精神障礙,如幻覺、妄想、嚴重的情感障礙,或者明顯精神運動性興奮或者抑制。從醫學角度看,上述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均屬於精神病,但在司法精神病鑒定實踐中,基於社會利益原則,將之作為特殊精神障礙者區別對待,適用不同的認定標準。因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故實踐中認定醉酒者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比較統一。按照酒中毒種類,對普通(急性)醉酒者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對複雜性醉酒者、病理性醉酒者區分情形認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但對於毒品所致精神障礙者的責任認定問題,因刑法未作特別規定,加之理論界對此存在較大爭議,實踐中評定意見並不統一,同一案件在不同的鑒定機構可能被評定為完全、限定及無責任能力三種等級。

司法部司法鑒定技術研究所於2008年起草的《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標準(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根據毒品攝入是否出於主觀自願對毒品所致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能力狀態進行了區分。《草案》規定:非自願攝入者按一般精神障礙者評定其責任能力;對自願攝人者,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和控制能力喪失者才評定為限定責任能力,其餘情況下均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為統一刑事責任能力鑒定標準,在《草案》基礎上,司法部司法鑒定技術研究所起草了司法鑒定技術規範《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以下簡稱《評定指南》),並由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於2011年3月17、日發布。《評定指南》規定,對毒品所致精神障礙者,非自願攝入者按照一般精神障礙者評定其刑事責任能力;對自願攝入者,暫不宜評定其刑事責任能力,可進行醫學診斷並說明其案發時精神狀態從上述文件對自願攝入毒品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的變化可以看出,對毒品所致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比較複雜,難以劃定一個簡單的認定標準。特別是在《評定指南》建議對自願攝入毒品者暫不宜評定其刑事責任能力,只進行醫學診斷的情況下,對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更應當特別慎重。我們認為,在評定毒品所致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能力時,應當注意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毒品對人體生理和心理的危害性遠遠大於酒精,因吸毒導致的殺人、搶劫、強姦等惡性犯罪案件屢見不鮮,雖然刑法未明確規定吸毒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基於社會利益原則,吸毒的人也應負刑事責任。二是儘管毒品所致精神障礙者屬於特殊情形,對吸毒者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也必須堅持醫學標準(醫學診斷)與法學標準(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兩個要件缺一不可的原則。在這兩個評定要件中,醫學標準是評定責任能力的基礎,不能因為吸毒行為是違法行為,吸毒行為引發的危害後果嚴重就脫離醫學診斷,為求從嚴懲處而將吸毒者一律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綜上,對自願攝入毒品者進行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時,應當以社會利益原則為主要導向,參考相關精神病鑒定意見,在此基礎上判斷該精神障礙是否影響其實施危害行為時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以及影響程度,最終評定其責任能力等級。

2.行為人吸毒後陷於精神障礙狀態過程中駕駛機動車致使發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認定其主觀罪過?

    司法觀點:對於自陷於精神障礙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其自陷時對危害結果的認識和意志狀態認定其對結果所持的主觀罪過。對行為人實施自陷行為時已經處於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減弱甚至完全喪失情形的,既然刑事責任能力應當從自陷行為時的狀態進行評定,那麼其對自陷後實施的犯罪行為後果所持的意志也應當從自陷行為時的狀態進行分析評定,即根據行為人實施原因行為時對危害結果的意識和意志狀態進行判斷。如果行為人已經認識到一旦自己陷於精神障礙狀態,可能會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緊迫危險,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自己陷於精神障礙狀態的,其主觀罪過為故意;如果行為人對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後引發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沒有預見,或者雖有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的,那麼其主觀罪過為過失。當原因行為是吸毒行為時,判斷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是持希望、放任還是反對、否定態度,有必要對行為人是否存在吸毒史進行重點考察。吸毒史較長的人,其對吸毒後會出現興奮、自控力下降、行為魯莽、易激惹、幻覺(快樂情緒體驗)等精神障礙癥狀(暫稱一般癥狀)一般具有較深的認識,故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自陷行為導致精神障礙狀態的高度蓋然性,在這種情形下實施自陷行為並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特徵行為的,一般宜認為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吸毒史較短的人,對於吸毒後會出現病理性錯覺或者被害妄想(恐怖情緒體驗)、失去意識等精神障礙癥狀(暫稱特別癥狀)的認識一般比較模糊或者較淺,雖然可能略有所聞但因未親身經歷而可能存在僥倖心理。因此,這類人員對其自陷行為導致精神障礙狀態的可能性程度認識較低,在這種情形下實施自陷行為並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特徵行為的,一般宜認為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持反對、否定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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