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224 張國旺 |論社會想像與制度解放
在《邁向新法律常識》一書中,桑托斯振振有詞地向讀者宣稱,現代性這一發展範式在各方面都已像強弩之末用盡其力而趨於瓦解,新的範式正逐步呈現出來,而我們恰巧就處於這一範式轉換的分岔時期。他所說的現代性範式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理性化與資本主義精神,而是一種更具時間跨度的、社會發展的動力模式,一種由「規制」與「解放」所構成的張力關係,因此,他才可以坦言「西方的現代性和資本主義是兩個不同而自主發展的歷史過程」,「從生產方式的角度而言,馬克思主義的社會主義同資本主義一樣是現代性的一部分」。不過,聯繫到韋伯對理性化歷史及其生活樣式的考察,我們有理由認為桑托斯的「規制」依然是繼承了韋伯「理性化命題」的思想遺產,這一點在他用韋伯的三種理性化邏輯來界定解放支柱時表現得最為明顯。當他宣稱解放支柱已經完全倒向科學與法律的規制性而使得這一張力本身趨於消解時,他其實是重申了韋伯關於理性鐵籠的隱喻;但另一方面,這裡依然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差別,如果說除了寄望於克里斯瑪式的超凡人格及其可能帶來的日常生活的「非日常化」,韋伯似乎並沒有看到打破鐵籠的力量和出路,而桑托斯恰恰認為規制支柱的全面支配在吞食解放動力的同時也在根本上抽幹了自身的「精神」,或者說,解放支柱的崩塌意味著規制過程失去其動力來源。那麼,為什麼在韋伯看來不可破解的困局在桑托斯這裡反而如此輕易地喪失了強制性和支配力呢?要回答這一問題,就必須首先對解放與規制的動力模式做出更為深入的理解。
《邁向新法律常識》,桑托斯著,劉坤輪、葉傳星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沃勒斯坦
盧梭
霍布斯
儘管桑托斯明確將盧梭的社會契約思想視為共同體原則的集中展現,而共同體原則具體化為「一種橫向義務,這種橫向義務按照非國家和非市場的歸屬關係設定的標準來連接個體」但他並沒有清晰闡述這一橫向關聯的性質,或者說,當他用共同體原則(principle of the community)來命名盧梭的思想特質時,他忽視了「共同體」(community)這一術語的保守色彩與社會契約論的激進性之間的根本差別。只有通過對比霍布斯與洛克的社會模式,我們才能理解盧梭所特有的社會想像。在《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與基礎》中,盧梭並沒有像霍布斯那樣從人的心理學層面來描繪自然狀態,而是運用笛卡爾式的還原,把自然環境、歷史、社會等因素在人的身上所刻印、層疊下來的道德意見、倫理習俗、知識和才能都一一剝離開來,唯獨剩下類似本能的自愛和憐憫,並以此為基礎勾畫了自由而自足的自然人。這再次使我們想起盧梭對霍布斯的批評,而笛卡爾式的還原恰恰是為了避免類似的錯誤:將社會習俗在人身上形成的習慣和傾向當作自然所賦予人的本性(nature)。既然盧梭的自然狀態是一種沒有戰爭和財產、也沒有虛榮和欺詐的天真無辜的處境,自然人所感到的只是生命本身的存在與和諧,那麼,它所透露的關於社會的想像又是什麼形態呢?或者說,公意構成的政治社會在何種意義上不同於霍布斯與洛克的社會模式,答案取決於我們如何理解盧梭所針對的傳統社會。對盧梭而言,傳統社會的特徵並不體現在具體的制度上,而是體現它們對人之自由的壓制上,或者說,所有試圖在人的身上培育習慣和性情的社會都會帶來對人心的壓抑和支配;在某種程度上,它們都屬於必定被打破的傳統社會。因而,盧梭有理由認為,霍布斯以恐懼為基礎的安全社會與洛克以勞動為基礎的財產社會根本算不上是一種「新社會」,它們都不過是現實社會的高級影像;它們要麼已經是一種現實狀態,要麼是一種遲早會實現的理想,因而難以稱得上是一種關於社會的「想像」。美國學者史珂拉極其敏銳地看到了這一點,當她用「烏托邦」來描述盧梭的社會模式時,她領會到烏托邦之所以是烏托邦就在於它是不可實現的。由此來看,霍布斯與洛克社會想像的不足之處恰恰在於它們的現實性,而盧梭的社會想像如同他的自然狀態一樣完美而遙不可及,它是不可實現的,因而才成為所有具體社會都必然為之奮鬥卻永遠不可企及的理想。事實上,桑托斯並非完全忽視了這一點,他說「對盧梭而言,共同體是與國家主權相適應的整個共同體,這是盧梭企圖最大化其力量的共同體,因而,他強調公意和人民主權的不可讓與性」,這段話表明他對共同體(community)的理解顯然有別於懷舊式的保守主義,當他用公意和橫向義務來界定共同體時,他已經改變「共同體與社會」這一區分的意味,賦予共同體原則以一種永不停息的解放動力。 三、政制(polity)的去政治化
前面曾經提到,民族國家作為典型的現代政治單元將世界體系區隔為不同的民族社會(national societies),桑托斯將將此過程稱為社會變遷的「民族國家化」(nationalization),它的後果是民族國家與世界社會的法律-政治體系相分離,國家作為政治性的主權單位壟斷了國際狀態中的政治性和合法性。儘管如今的國際政治不再承認霍布斯與洛克所說的自然法及國家對自然法的執行權,但人權卻取代了自然法的位置成為國際政治的規約。不過,此過程仍然只是現代國家誕生這個故事的一個面向,另一個面向是作為主權空間的國家內部也發生了與此類似的國家對政治與權力的吸納。在桑托斯看來,這種吸納過程的實質是作為主權載體的國家逐漸轉變為一套獨立於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政治權力結構,因而主權空間不再是一個包容性的政治存在與整體性的「政制」(polity),而是分化為一種由官方權力結構與市民社會所構成的雙層架構,這就是佔主導地位的「國家與市民社會」範式的真正內涵。因而,不可避免的是,當「國家」成為與「市民社會」相對的一方,其原本的主權與政治屬性也便大打折扣了。如果考慮到自然狀態理論與社會契約理論所包含的去倫理化指向,那麼這一情形就不是偶然的。儘管我們可以在表面上同意韋恩雷柏所謂的「造出自然狀態確切地說就是為了擺脫它」這一洞察,但是如上節所論述的那樣,更為重要的是「擺脫自然狀態」僅僅在邏輯上是可信的,因為它所包含的社會想像和期待卻保留下來構成了政治社會的本質。這意味著,自然狀態與政治社會的對張早已預示了國家內部必定出現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對張,而且,如同政治社會的全部邏輯合法性都蘊含在自然狀態一樣,國家的全部政治合法性都深植於市民社會之中。在很大程度上,這暗示了現代國家模式的新穎之處就在於政治合法性不在政治自身之中。這樣,桑托斯的確有充足的理由認為,這個雙層架構昭示著「政制」(polity)的裂解,而國家對政治與權力的吸納恰恰意味著「政制」(polity)本身的去政治化。在這個意義上,桑托斯對黑格爾的評價才是可以理解的,「在黑格爾看來,民族是國家的『理性的』對應物,它是國家的合法性和力量的社會基礎」。結果是,當國家的合法性完全處於市民社會之中,那麼國家便成了一種中立化和去政治的科層官僚制度,與此類似,國家法同樣喪失了政治意味而成為實證主義的技術化程序。在桑托斯看來,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的合法性奠基關係構成了理解現代國家之發展的核心思路,甚至,由於黑格爾將家庭、市民社會與倫理國家看成逐漸上升的發展階段,這一思路又演變為一種關於國家發展的歷史模式。對世界體系中的外圍國家與後發國家而言,這一模式有著重要的實踐含義:必須先培育市民社會,而後才能建立真正的現代國家。然而,市民社會的含義和界限並不清楚,它似乎只能通過與多樣化的傳統社會的對比和對抗才能呈現自身,換句話說,市民社會在政治上成為一種否定性的標杆,它體現在對傳統倫理、地方文化、多元法律的消解和清除上,這些傳統因素的殘留程度構成了「衡量世界體系中外圍與半外圍國家之弱點的一個標尺」。不過,桑托斯不只是否認這一模式對後發國家的啟示意義,而且更重要的是,他認為這一模式本身就是一種「對政治現實的根本性曲解」。理由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從歷史-實踐層面來看,桑托斯並不認為西方現代國家的產生是一個由市民社會充分發育所帶來的「自生自發的秩序」,或者說,這種二元主義的分析方案會錯失國家主權在政治上的整體性,他引用基恩的理論來證明這兩個實體是彼此相互擁有的。不止於此,這一模式無法解釋外圍和半外圍國家中發生的民族獨立運動,因為在此情形下,恰恰是先有政治意義上的國家,而後才有市民社會的培育過程,換句說話,這意味著此時的市民社會反而是一種由國家所構造出來的人造物。從理論上來看,國家與市民社會這種二元主義之間有著動態的互動關係。桑托斯對馬克思與葛蘭西的分析準確地展現了二者的相互生產。一方面,就馬克思以自然史為基礎的經濟-政治分析而言,市民社會的生產關係不僅可以以經濟的方式生產自身,而且也必定會以政治的方式——國家——再生產自身。另一方面,如同在外圍與半外圍國家真實發生的獨立運動所昭示的那樣,葛蘭西突破馬克思自然-經濟-政治這一分析框架的限制,看到了另一種再生產的邏輯:國家不僅體現在正式的科層官僚制度上,而且它的政治支配力會滲入經濟場域並在其中再生產出政治性的支配關係。但是,無論是市民社會以國家的方式再生產自身,還是國家以市民社會的方式再生產自身,它們並不是直接實現的,在二者之間必須存在一個可以轉化的中介。在葛蘭西這裡,這一中介是由「霸權」來承擔的。霸權並不是一種強制性的權力,而是一種由文化價值和活力所產生的制度吸引力。在此,我們不去討論文化霸權的具體內容,重要的是要看到,桑托斯並不認為霸權維度的引入能夠挽救國家與市民社會這一模式的危機和錯誤。儘管他沒有討論葛蘭西的霸權概念與國家法的關係,但他的確有理由認為霸權所包含的文化與價值因素已經被化約為獨斷的國家法。即便承認國家法的角色類似於盧曼所說的系統間的「媒介」,即它不僅承擔了從公民社會為國家輸送合法性與權威的任務,而且也使得國家能夠將政治支配力延展和滲入市民社會的日常生活,但正是在這種權力的傳遞和輸送中,實證主義的國家法變成了真正的支配者和「暴君」。聯繫到桑托斯對解放動力的重視,可以發現他對國家與市民社會這一模式的批判的重點並不是它對西方近代歷史經驗過於簡單的理解,而在於其「市民社會」最終指向了對國家法的依賴,從而難以真正理解「社會」的豐富性和多層次性,吸納和壓制了社會共同體內部的政治性要素,即解放的潛能。馬克思
為了重新闡釋「社會」的構成,桑托斯在批評國家與市民社會模式的基礎上提出了獨特的分析框架,並向讀者展示了一個完全不同的世界圖景,可以說,這是他的理論努力區別於解構式後現代主義的集中體現。在他看來,世界體系中資本主義社會由六個不同的結構性空間共同構成,它們分別是家務空間(householdplace)、工作空間(workplace)、市場空間(marketplace)、社群空間(communityplace)、公民空間(citizenplace)與世界空間(worldplace)。而且,這六個不同空間中都擁有各自的結構性因素,這些因素包括社會行動的動因、機構、權力形式、法律形態等,比如對家務空間來說,它是指由丈夫和妻子、父母與各個子女、各個子女以及各親屬之間的家庭關係所形成的親屬關係的生產和再生產,其權力形式是某種程度的父權,而其法律形態是一種區別於國家法律的「家內法」(domestic law),主導其理性化秩序的動力邏輯是追求情感的最大化。更為重要的是,儘管它們在關係和效果影響的意義上是互相疊合的,但它們都有各自的系統化原則和邏輯,因而就結構和功能而言它們在結構上是獨立而自治的,比如,儘管家庭成員在工作空間的地位和遭遇會影響到其在家務空間中的位置和表現,但這種影響並不是直接發生的,而是必須以觸及家庭情感為中介。可以看出,他對各個空間動力邏輯的界定明顯受到盧曼系統論觀點的影響,差別不過是他認為每個空間的動機邏輯都具備一種法律形式。 考慮到本文的主題,我們在此無需去詳細引述桑托斯對六個空間的具體解釋,而是要追問各個空間不同的理論位置和這一分析框架的理論意義。首先,需要思考的是它相對於國家/市民社會模式有什麼根本的不同。表面看來,這一區別似乎極為明顯:國家/市民社會模式要麼像黑格爾一樣將市民社會界定為一種需求體系,要麼像哈貝馬斯一樣將其理解為公共領域的公民輿論和准政治行動,而桑托斯擴展了社會的層次,將家務空間這一私人領域納入到結構-行動分析的圖景之中,換句話說,原有的市民社會模式僅僅涉及到桑托斯所謂的市場空間或公民空間,而忽視了家務空間和社群空間之中的支配與解放關係。不過,這種表面差別並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事實上,問題的關鍵在於家務空間與社群空間各自動力原則的性質如何不同於市場空間與公民空間。考慮到桑托斯對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洞察,我們可以說,無論是市場空間的交易法(exchange law),還是公民空間的屬地法(territorial law),其背後都是抽象主義的國家法,這與前面所論證的市民社會最終將倒向國家法的情形如出一轍,或者說,無論是商品市場拜物教所體現的經濟控制與符號暴力,還是公民忠誠所要求的政治支配與意識形態認同,它們都原則上都是國家基於個體的抽象人格所構造的支配形式,前者是工具理性塑造的「經濟人」,後者是國家主義式的公民身份,二者都拒斥了個體意義上的實質性訴求。相對於此,家務空間的親屬關係與情感、社群空間的種族與宗教身份都是包含著具體的倫理關係。這意味著,在國家法的形式主義與家務空間、社群空間的實質倫理之間存在著根本的緊張,而這正是桑托斯所要極力挖掘的解放力量。因此,對桑托斯來說,家務空間與社群空間的意義在於它們能夠帶來實質性的倫理內容,突破國家法形式主義的規制,而西方國家移民問題給其制度安排帶來的衝擊證實了這一論斷。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桑托斯才反覆強調各個空間之間的作用是一種「效果」的影響和刺激。
誠然,就工作空間而言,它的生產主義和技術主義所遵循的利潤最大化原則似乎並不包含像家務空間一樣的實質倫理內容,甚至,工廠與企業內部的規章管理與對員工的身心規訓遠遠超出了國家法的規製程度。然而,對桑托斯來說,工作空間仍然可以生髮出解放的動力,因為生產活動與物質性自然有著直接關聯,而生產活動對自然的過度剝削已經帶來了大規模的生態倫理問題,尤其是這種生態問題已經跨越國界成為國際政治問題,因而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國家法的運作和屬性。其次,儘管桑托斯將六個空間組成的社會整體稱為「世界體系中資本主義諸社會的結構-行動圖景」(structure-agency map of capitalist societies in the world system),但必須深入考察的是,這裡的「世界體系」如何區別於沃勒斯坦的世界體系。與許多沃勒斯坦的批評者一樣,桑托斯也指出了其世界體系的經濟決定論特徵,即他對世界體系的論斷完全以經濟和商業的國際勞動分工為根基。即便承認沃勒斯坦對貿易交往和資本流動的寬泛理解,其世界體系並不是一種簡單的經濟決定論,但對桑托斯來說這依然是不充分的,因為「世界體系理論強調全球互動及其等級,對於單個的民族社會和地方或民族本土的社會過程,它往往提供一種相對粗糙的、化約主義的分析」。事實上,他對世界空間的獨特理解非常明晰地突出了他與沃勒斯坦的不同。在此,有必要引用他對世界空間的界定:世界空間是對一個既定社會的社會關係之影響(impact)的總和,而正是通過這些社會關係全球勞動分工才得以產生並進行再生產——這即是我在第五章所說的全球化的諸地方主義(globalized localisms)與地方化的諸全球主義(localized globalisms)。將世界空間視為一個既定社會(民族社會、地方性社會)的內在結構的觀點……世界條件和世界等級會對一個既定社會的家務空間、工作空間、市場空間、社群空間與公民空間產生影響,而世界空間正是這些相關影響進行組織化的矩陣(matrix)。很明顯,桑托斯的世界空間並不是一個處於諸民族社會(societies)之外的實體,而是諸民族社會的內在部分,或者說,全球化浪潮對其餘五個空間的「影響」構成了世界空間的本質。無論是全球化的諸地方主義,還是地方化的諸全球主義,它們都無法獨自涵蓋世界空間的豐富性,而只有它們之間永不停息的文化吸引和制度移植才共同呈現了諸民族社會之間的相互刺激和相互模仿。這就是說,世界空間並不是一個具體的、有形的經濟社會,而是一種無形的、由「關係」和「影響」構成的政治-文化-心理空間。不過,這種關係和影響並不是毫無規則的混沌狀態,而是受到現有世界條件和世界等級所構成的「矩陣」的約束,這一矩陣既構成一種限制,也能夠將個體挑戰國家法的「影響」進行放大和深度擴展。因而,世界空間在桑托斯的結構-行動圖景中的位置是極為特別的。再次,如果說世界空間因其無形的彌散性而與其他空間有深刻關聯的話,那麼,公民空間則因其政治性而處於不可忽視的樞紐地位。儘管桑托斯試圖向我們表明,他要「做到既不忽視國家權力、國家法律以及現代科學的中心地位,也不錯誤地將其當成總體或是一種壟斷」,然而,這種平衡論表述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含糊其辭。國家與國家法律無法壟斷所有權力,這是幾乎所有法社會學理論都會同意的事實,但這並不能推導出公民空間與其他空間在實踐上的平等地位。公民空間最大的特徵在於其以國家法律的方式創造了一種普遍性的人格平等,因而它能夠以婚姻法的形式滲入家務空間,以公司法、經濟法等形式規制工作空間,以合同法、證據法等形式擴展到市場空間。即便承認桑托斯所謂的國家法平等許諾的過度與實現的不足,我們依然會面對鬥爭策略的選擇問題。如桑托斯所說,家內法是一種默示的行為規範和慣習,它只包含修辭與暴力的因素而缺乏官僚機制的因素,那麼,當家內成員試圖將新的倫理訴求變成權利訴求時,他或她就只能選擇在法律的框架內「為權利而鬥爭」。桑托斯並不是不希望如此,因為實質性的倫理訴求在運用法律的同時會突破法律原有的規制,這正是解放的題中之義,問題只不過是,當新的訴求改變了法律,法律也就以新的形式更深地支配了家庭領域。另一方面,如上所述,儘管世界空間的全球化影響會波及其他空間,但是,這種影響若要轉化為解放性的權利訴求就不得不藉助於國家法。因而,無論是對民族社會中的家內空間、工作空間等來說,還是對體系法層面上的世界空間來說,公民空間都在解放的事業中處於核心位置。最後,如我們此前所提及的,規制支柱與解放支柱並不是相互對立的事物,而是實踐與實踐理性的兩個不同方面,規制支柱之所以能夠成為規制性的是因為它曾經承擔過解放的角色,而解放支柱之所以能夠成為解放性的是因為它必定會轉化為規制的力量,因而,他對解放動力的重新發現並不是直接訴諸三個解放支柱本身,而是試圖通過重新激活已經塌陷的共同體原則和國家原則來揭示規制支柱本身的解放力量。那麼,問題自然是盧梭的共同體原則與霍布斯的國家原則與這個空間集合體有著怎樣的關聯。事實上,在此前論述共同體原則時,我們已經發現桑托斯對「共同體」(community)的援用包含著保守與激進兩個相互攪擾的方面。不過,這正是問題的核心所在:家務空間、社群空間所包含的實質性倫理內容相對於國家法來說是一種具有傳統色彩的保守因素,但是,當它被以修辭的方式運用於「權利鬥爭」的過程時,它就又獲得了追求橫向平等的激進性。霍布斯的國家原則也有類似的情形,本質而言,重新激活國家原則即是要動搖國家法科學主義的技術化和中立性,揭示其固有的政治性,使得它能夠接納個案修辭所帶來實質內容。根據上述這些描述,我們可以把六個空間分為三類,進而對空間集合體本身進行整體解釋。一類是包含實質性倫理訴求的領域,包括家務空間、工作空間和社群空間;一類是以形式化的抽象制度為特徵的領域,包括市場空間與公民空間;最後一類是世界空間,由於它是一種「影響」和「關係」構成的政治-文化-心理空間,它既會給其他空間帶來實質性的理想期待,也會傳遞全球化進程的形式化安排,因而,它是整幅圖景中最大的變數。桑托斯曾將世界空間稱為「矩陣」,而考慮到世界空間對於其他空間的內嵌性和構成性,將這個空間集合體本身看作「矩陣」則是更為準確的。在隱喻的意義上,我們可以說世界空間是這個矩陣的外部引發力和內部的粘合劑,家務空間、工作空間與社群空間的實質訴求是其內部的發動機,而市場空間與公民空間的抽象性制度則是接收動力的傳導器,因此,這不是數理意義上的矩陣,而是法律-倫理意義上自我鬥爭的「魔陣」。而且,對桑托斯看來,這個「自我鬥爭的魔陣」並不是對一個國家或地方的諸社會空間的勾勒,而是世界體系的整體圖景,它在根本的層面上昭示著所有國家和社會都必須面對的理性化的命運和挑戰。根據韋伯的觀點,社會秩序的理性化並不等於工具理性或目標理性的擴張,理性化最根本的動力之源恰恰是價值的理性化,因為正是基於後者,整體的社會生活才分化為不同的價值領域,塑造出理性主義的倫理生活風格,而社會的理性化僅僅是其制度後果。這樣看來,桑托斯所說的規制與解放同樣表達了理性化的兩個方面,規制代表了理性化的形式制度之維度,而解放則指向理性化的實質動力之維。如果說當倫理理性化的動力衰微之際韋伯所訴諸的是具有超凡魅力的克里斯瑪人格,那麼對桑托斯來說,他在某種意義上也選擇了類似的道路。從根本上說,這與桑托斯對權力的理解緊密相關,在此,有必要通過他對福柯的批判來凸顯他的權力理論。韋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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