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中央授權與行政主導

早前在北京舉行的「紀念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發表了一篇講話。那本是一篇四平八穩的官方講話,討論三個十分「正路」的問題:一是「充分認識《基本法》的重大意義」、二是「準確把握《基本法》的精神實質」、三是「繼續把《基本法》實施好」,內容都是重申中央政府一貫的政策立場,並沒有提出任何跟過去不同的新觀點。

 

    然而,吳邦國講話中的兩個說法,卻引起了香港一些人的強烈反應,至最近數天,仍有人在議論。這兩個說法,都是在論述「《基本法》的重大意義」的部分提出的。這個部分的第二段,主題是「《基本法》是依法治港的法律基石」。吳邦國概述了《基本法》各章的主要內容,然後話鋒一轉說,「這裡我要強調兩點」:第一點,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的授權,「中央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多少權,特別行政區就有多少權」,不存在「剩餘權力」問題;第二點,特區政治體制的最大特點是行政主導,不搞「三權分立」。就是這兩點,吸引了傳媒幾乎全部的注意。

講話被曲解 製造疑惑

  當年有留意《基本法》的起草和諮詢過程的人,對這兩個觀點應當不會感到陌生。對於有沒有「剩餘權力」和要不要「三權分立」兩個問題,曾經有過一些議論,中央政府的立場早已清楚表明。可是,吳邦國這次重申中央立場的說話,卻被一些人曲解了,似乎要在香港市民中製造疑惑和恐慌。

 

    例如有人質問,吳邦國強調特區的高度自治是由中央授權,「是不是要收回已經授予了香港的權」?提出這樣的問題,是十分荒謬的。事實上,吳邦國說話的含意恰恰相反:他指出,《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律」,中央授予香港多少權,就在其中明確;他更說,「沒有明確的,根據《基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中央還可以授予」。所以,根本不存在中央「要收回已經授予了香港的權」的問題。但是,《基本法》明確規定屬於中央的權力,例如特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命權,只有中央才可以行使。

 

    對於吳邦國說特區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不搞三權分立」,又有人質問,「那還有沒有司法獨立」?這其實也是在無理取鬧。吳邦國在講話里有關特區政治體制的完整說法是:《基本法》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司法獨立,行政與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行政主導和司法獨立,並不是互相排斥的。

似回應梁家傑的建議

  不過話說回來,吳邦國這兩點「強調」,聽來跟整篇講話的其他內容不大相稱,令人覺得是在借題發揮:既然都不是新觀點,為什麼要在這個時候重新強調一遍呢?他是否有的放矢,特別針對某些人和事?中央政府是否看到有人要挑戰中央的權力、要反對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如果只是個別人士發表了這類的違反《基本法》的意見,也犯不著由委員長隆而重之地作回應吧?

 

    今年初行政長官選舉期間,公民黨候選人梁家傑曾經建議修改《基本法》,取消中央政府對特區主要官員的任命權,讓行政長官自行決定管治班子的人選;他又建議取消立法會議員不得兼任政府官員的限制,而行政長官應在立法會議員中任命大部分主要官員。這兩點建議,正是犯了吳邦國指出的兩個問題。

 

    不過,梁家傑的建議,根本沒有得到泛民主派的支持,聽說連公民黨內部也頗有爭議。如果中央官員的說話真的只是針對梁家傑的建議,那就未免小題大做,而且給別有用心者拿來另做文章,混淆公眾視聽,實在沒有必要。(文/民建聯立法會議員 曾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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