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廠家授權「三宗罪」?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可見,多年來的廠商授權之爭,終於可以終止了。雖然,財政部第87號令名義上僅適用於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但是立法精神總是在以舊換新、不斷承襲,取消廠商授權作為政府採購項目中的資格條件,勢在必行。
但就其本身而言,廠商授權並無對錯之分。追根溯源,它並不是中國特色,最早起源於西方,但前提條件是市場競爭必須充分。如果品牌競爭激烈,那麼廠商授權不僅可以保證投標產品來源渠道的合法正規性,還能為投標產品的質量和服務提供廠家擔保,可謂「一箭雙鵰」。但是,我國政府採購市場發展較晚,不夠成熟,尤其是在實踐中,指定或變相指定品牌的現象,帶來價格保護和貨源壟斷等問題,都讓採購人的權益直接受損。
廠商授權「三宗罪」
理想情況下,如果品牌、行業競爭達到一定激烈程度,要求廠商授權也是可以理解的,一來確保採購效益最大化,二來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但是,濫用授權也會成為壟斷行為的最佳寄生體,無可避免地會形成資源壟斷,限制供應商特別是經銷商之間的自由競爭。
罪宗一
權力尋租
根據經驗,個別採購經辦人往往以保證質量為理由,直接或者變相要求供應商提供廠商授權,實在是冠冕堂皇,並以此順利完成與廠商之間的默契交易。尤其是,事前按照某個心儀的供應商或者品牌打造採購方案和技術參數,暗中框定品牌範圍,事後輔之要求授權,無疑直接排斥掉其它品牌的競爭機會,造成一家品牌「獨大」的情形。甚至,廠商事前與採購人暗中達成協議,通過此類手法租用權利,表面上採購人買到了自己想要的東西,實質上確是打破了競爭「常規」,最終的贏家只有一個。
罪宗二
價格泡沫
項目報備是廠家控制產品價格的「潛規則」,也是其控制政府採購市場慣用手段,對於首個報備的經銷商,廠商尤其會給予價格保護。一旦獲知採購人擬採購產品的品牌、配置和型號後,廠商肯定會「擇優」授權心儀的供應商,並給予「價格優惠」。勢必引發授權報備和價格控制等問題,造成價格居高不下,白白浪費財政性資金,反而使政府採購充當其高價買賣的「擋箭牌」。
罪宗三
圍標串標
有了廠商授權做保護,經過背後「boss」授意,供應商就可以「明目張胆」地「相互捧場」了,實質上也就是「串標圍標」。尤其是某些採購活動,貌似雖然競爭激烈,參與家數三家或三家以上,但是「主角」只有一名,其他都是「主角」請來的「配角」,最明顯的就是供應商報價呈規律型或者階梯型遞減或者遞增,表面上給人一種「低價中標或成交」的錯覺,實際上「低價」價格並不低。在一些金額較大、利潤較高的採購業務中,部分級別較高的代理商或廠商直接介入,暗地操作,安排相關供應商「陪標」,湊足「三家以上」,以促成其交易。
廠商授權「三脫罪」
在政府採購業務中,廠商授權的存在,無非是因為兩個原因:一是採購人對政府集中採購的「低安全感」,尤其是對政府集中採購產品質量和售後服務的不放心,想通過指定品牌和廠家授權,框定自己心儀的供應商和產品範圍,以求達到「心安」;二是少數採購人有通過權力尋租撈取好處的想法。因此,要從以下3個方面為廠商授權「脫罪」,力破「授權」的負面影響。
「脫罪」方法一
有效利用認證體系和各種防偽技術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臻完善,經濟領域的立法進程不斷加快,尤其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正式施行,產品生產環節、流通環節、售後環節的監管更加明確。由此可見,一紙授權並不是保障產品質量和售後的唯一途徑,亦或是最理想的途徑,通過其他方式也能達到同樣的「擔保」效果,比如以下五方面:
一是當前各行各業的質量管理體系、行業標準、3C認證等各種論證體系愈加嚴密,讓消費者多了一份安全保障;
二是企業產品防偽技術越來越成熟,可以有效起到辨別真假、防止假冒偽劣的作用,普通消費者完全可以憑藉產品防偽碼,或者電話確認機器的序列號辨別真偽,只要動動手、掃一掃,一切便瞭然於心;
三是採購合同必須明確驗收結算、售後服務及違約責任條款,這不僅是採購人維權的保障,更是後期爭議處理的依據;
四是作為項目驗收的主體,採購人必須把好驗收關,只要提前做足功課,產品驗收不是問題,必要時也可以邀請專家參與驗收,保證產品的質量與服務;
五是對於驗收結算後出現的產品質量問題,採購人不必驚慌,嚴格按照合同條款要求售後就可以了,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脫罪」方法二
參數配置通用化,力避貨源壟斷
產品配置有失公允,是影響採購公平公正的最大障礙。我們要求採購參數盡量通用化,而非少數幾家甚至獨家生產的特殊商品,從根本上杜絕貨源壟斷的現象。
首先,採購標的的配置、規格、性能必須準確地在採購文件中表述、定性清楚,所採購的商品既要保證工作需要,又要節約資金,防止追逐高檔產品。其次,採購需求中盡量排除歧視性、傾向性條款,保證品牌之間形成真正的競爭。根據財政部87號令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國家鼓勵多品牌競爭,相較於之前的型號競爭更加嚴格。建議採購人科學設置項目技術參數和需求,讓儘可能多的同一檔次性價比品牌能夠參與競爭。再次,評標標準不能依據某一供應商的「身材」特殊設定,合理的評標標準應該是大多數潛在供應商都能夠接受的,因此在各評標要素的分值設定上,一定要科學合理。
如果,在充分保障品牌競爭的前提下,採購人確實出於實際需要要求廠商授權,那麼可以適當考慮將廠商授權或者合法獲得該貨物及售後服務支持的有效證明其作為評審加分條件,而非資格准入或者供貨條件,這樣既可保護採購人合法權益,也有利於促進公平公正。
「脫罪」方法三
加強內控管理,嚴格項目申報
採購人應當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嚴格依法依規申報政府採購項目,徹底禁絕採購人在項目申報、需求參數編製過程中的尋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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