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港區現有稅收政策
保稅港區現有稅收政策
1)對保稅區內從事加工出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2)天津港保稅區的進出口貨物,其工商統一稅、產品稅(或增值稅),按下列規定辦理:
3)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徵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免稅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再運往非保稅區時,照章徵收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4)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凡符合出口條件,並確實用於出口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徵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退還已征的產品稅(增值稅)。
5)保稅區企業生產的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享受下列稅收待遇:
產品運往境外時,免徵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產品經批准進入非保稅區時,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產品在保稅區內銷售時,免徵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並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免)稅。
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並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其使用的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和基建物資,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免)稅。
3)出口貨物實行免稅管理辦法的外商投資企業銷售並運入出口加工區的本辦法第三條所述予以退(免)稅的貨物,在2000年底前仍實行免稅政策。
4)對區外企業銷售並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一律開具出口銷售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5)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並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實行退(免)稅的貨物,區外企業應按海關規定填制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物報關單「運輸方式」欄應為「出口」(運輸方式全稱為「出口加工區」)。
6)對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凡屬於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對區內企業出口的貨物,不予辦理退稅。
7)區內企業委託區外企業進行產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稅。
8)區內企業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繳納地方各稅。
9)區內的內資企業按國家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規章繳納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比照現行有關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所得稅政策規定執行。
10)已經批准並核定「四至範圍」的出口加工區,其區內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從區外購進基建物資時,需向當地稅務部門和海關申請。在審核額度內購進的基建物資,可在海關對出口加工區進行正式驗收。監管後,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辦理退(免)稅手續。
3)區外企業銷售並輸入給出口加工區內企業的水、電、氣,一律向區內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開具普通發票或出口專用發票。
4)區內企業水、電、氣退稅的登記、審批、管理工作,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負責。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季核查區內企業水、電、氣的實際耗用情況,年度終了後,應按清算的規定,對上年水、電、氣的退稅進行清算。
按照現行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並辦理退稅的規定,出口加工區基建物資退稅應比照出口貨物退(免)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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